浙江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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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肖 涛 2012年11月29日,CIRC Zhejiang Bureau,提 纲,浙江省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背景 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浙江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CIRC Zhejiang Bureau,2,浙江省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背景,浙江省保险合同纠纷情况 浙江省保险行业已经开展的调解工作情况,CIRC Zhejiang Bureau,3,浙江省保险合同纠纷情况,保险消费者投诉总量逐年上升 投诉集中于“销售误导”和“理赔难”,CIRC Zhejiang Bureau,4,CIRC Zhejiang Bureau,

2、5,CIRC Zhejiang Bureau,6,CIRC Zhejiang Bureau,7,CIRC Zhejiang Bureau,8,浙江保险行业已经开展的调解工作,行政调解 浙江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委员会 诉调对接 浙江省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CIRC Zhejiang Bureau,9,浙江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委员会,2008年 浙江省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解处理办法 浙江省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解处理自律公约,CIRC Zhejiang Bureau,10,诉 调 对 接,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0368号),CIRC Zhejian

3、g Bureau,11,诉 调 对 接,2010年9月,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举行了签约仪式。这标志着我省保险合同调处机制与法院诉讼进行了成功对接。 2011年,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先后与下城、上城区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CIRC Zhejiang Bureau,12,诉 调 对 接,2011年共收到法院移交的诉调案件90件,涉案金额1014万余元。调解成功54件,涉案金额627万余元。 2012年上半年共受理案件90件,涉案金额978万余元,调解成功40件,涉案491万余元。,CIRC Zhejiang Bureau,13,背景资料:保险合同纠纷解决

4、机制,司法诉讼 仲裁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ADR),CIRC Zhejiang Bureau,14,背景资料:ADR,ADR是除了诉讼和仲裁以外的各种解决争议方法的总称,如协商、谈判、斡旋、调解等方式,国内习惯性翻译为“非诉解决机制”。 最早源于美国,而后盛行于欧洲大陆各国及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CIRC Zhejiang Bureau,15,ADR的表现形式,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协商谈判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者进行的调解 模拟法庭,CIRC Zhejiang Bureau,16,ADR的法律特征,当事人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 既可以单独适用

5、,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CIRC Zhejiang Bureau,17,ADR的优点,当事人意思自治 程序快捷、费用低 更有可能达成具有前瞻性的协议,甚至可能取得双方的谅解并增进信任,为新的商业交易打下良好的基础 达成的协议及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IRC Zhejiang Bureau,18,国外保险合同ADR机制,美国: 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 德国: 2002年民事诉讼改革法案 日本: 1968年消费者保护基本法 英国:行政裁判所、商事纠纷仲裁、法院审前,CIRC Zhejiang Bureau,19,国内保险合同ADR机制,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CIRC Zheji

6、ang Bureau,20,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的调解制度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存在于解放区的纷争裁判方式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最主要特点:纠纷解决的裁判者直接深入到纷争现场,了解纷争形成的过程,调查收集有关纷争的证据,并在此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最终化解(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纠纷。,CIRC Zhejiang Bureau,21,人 民 调 解,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解放前到1982年:强调“调解为主”,调解几乎是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把“调解为主”发展为“着重调解”; 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为“自愿

7、、合法”的调解原则。 在我国司法界对待调解的冷淡态度时期,正是ADR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时期,CIRC Zhejiang Bureau,22,人 民 调 解,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2002年: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CIRC Zhejiang Bureau,23,人 民 调 解,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表明人民

8、调解已经进入了一种现代化的转型,开始融入到世界性的ADR潮流之中,并在中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中扮演新的角色。,CIRC Zhejiang Bureau,24,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法通201193号) 综治委: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210号) 保监会: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34号) 浙江:关于开展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司2012135号),CIRC Zhejiang Bureau,25,提 纲,

9、浙江省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背景 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义、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浙江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CIRC Zhejiang Bureau,26,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义,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有利于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整体形象,CIRC Zhejiang Bureau,27,面临的突出问题,中立性问题 调解员选聘问题 物质保障问题,CIRC Zhejiang Bureau,28,相应的工作对策,保持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立性 明确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员选聘标准 落实保险行业人民调解经费保障,CIRC Zhejiang Bureau,2

10、9,提 纲,浙江省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背景 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浙江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CIRC Zhejiang Bureau,30,浙江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2012年9月,全省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 2012年10月,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司2012135号),CIRC Zhejiang Bureau,31,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定位,群众性组织 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类型 保险纠纷属于民事纠纷,CIRC Zhejiang Bureau,32,建 设 特 点,国内保险业首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依托保险行业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督。 调解结果可申请司法确认,CIRC Zhejiang Bureau,33,CIRC Zhejiang Bureau,34,35,谢 谢!,CIRC Zhejiang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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