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误区及纠正调整技巧—怎样正确识别40种差异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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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误区及纠正调整技巧 怎样正确识别40种差异,讲课提纲,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哪些最新规定?如何解读? 二、汇算报表中的误区有哪些?有什么处理技巧? 1. 收入确认及填报中的误区 2. 成本费用扣除中的误区 3. 预缴与汇缴的关系与填报 三、业务处理的误区及改正方法有哪些?如何掌握? 四、40种差异处理的误区及调整方法应怎样把握? 五、如何掌握合并申报与纳税的误区及纠正手段?,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哪些最 新规定?如何解读?,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

2、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

3、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2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部

4、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23号),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

5、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1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7、012年第40号),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二

8、、汇算报表中的误区有哪些?有什 么处理技巧?,(一)收入确认及填报中的误区 1. 计税收入应计未计 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是税法认定的计税收入总额,既包括应税项目收入,又包括免税项目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既包括会计口径收入,又包括会计未作收入而税法要求作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既包括税前收入,又包括税后收入,如股息收入。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既要确保会计口径的收入准确无误,也要注重对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差异的账外调整,即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避免计税收入应计未计。,(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分别按照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加以确认 收入的确认一般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考虑到纳税资金能

9、力,以下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等。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3)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4)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检查合同、发货情况),(5)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以支抵收不可取 (9)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1

10、0)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从上市公司分回股息时持股时间不到12个月是否纳税 (12)非居民所得是否正确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2. 混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局解读:财

11、税201170号规定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符合的条件。为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公告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 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发布日期】: 2012年05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现行税法及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规定,上

12、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二、问: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计入收入总额? 答: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条件,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2) 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

13、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 购置税控系统支出抵减的增值税 常州市地税局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抵减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价税合计金额)应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次,财税【2012】第15号文件未明确其专项用途,因此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第三,对应购买的设备及支付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摊销或扣除。,(4)直接减免的

14、增值税能否按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河北国税所便函文件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九、农业种植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能否按照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业种植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保税区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四、深加工结转、来料加工业务免征的增值税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会计处理:增值税返还(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 增值税直接减免会计处理规定: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 税收规定:上述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15、,税收与会计不存在差异。如果企业按增值税含税收入确认销售收入,直接减免增值税不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5)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河南省地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二十、关于不征税收入所滋生的利息是否为应税收入的问题(滋生孳生) 答:属于应税收入。,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免税 36号公告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财税201176号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

16、半纳税 财税201199号 免税收入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 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免所得额项目等弥补应税项目亏损 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直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可以直接减少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扩大当

17、年的纳税亏损额,即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绝对免税,而且,不用于弥补当年亏损的同时,也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4. 查增所得额是否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18、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二、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

19、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5. 查补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河北国税所便函文件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八、查补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精神,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

20、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十二、查补的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对纳税人在稽查、检查过程中查补的收入,可以作为所属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二)成本费用扣除中的误区 1. 成本费用多扣或应扣未扣 (1)税前扣除的原则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 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

21、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2)税前扣除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2、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遵循权责发生制的税前扣除事项:工资薪金支出、五险一金、税金、三项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安全生产费用、外购商誉等。,例1:跨期租金未取得发票应扣未扣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例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费用何时扣除? 浙江省国税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3、16、企业(如房地产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约定完工或几年后一次性支付利息,其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如何确定? 答: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关的利息支出应在利息收入确认的当期扣除。,(3)预计负债不能税前扣除 产品质量保证金 辞退福利 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4)不合规票据不能税前列支 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没有填开付

24、款方全称的发票”、 “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什么是不符合规定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

25、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5)成本归集、核算及分配不正确、不准确。 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的结转遵从会计准则,企业可在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内,选择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且不能随意改

26、变。部分企业对产品成本的归集、核算、结转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就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将成本核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备案而随意变更,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6)成本结转金额违反真实性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7)列支明显不

27、合理金额的费用应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具有合理性,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办公费用”。 (8)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应进行纳税调整。除税法明确规定外,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否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的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2. 在成本费用确认上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

28、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3.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

29、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事项)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事业单位)或第19行“18、不征税收入”(一般企业)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应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

30、”;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资产类调整项目”下对应行次。,4. 合理划分不同待遇项目的共同支出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应分别计算不同待遇项目的所得,合理划分不同待遇项目的共同支出。 前款所称共同支出,是指为不同待遇项目共同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项目的支出。 共同支出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项目的投资额、销售(营业)收入、资产额、直接支出等参数确定。上述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

31、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六、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5. 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

32、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预缴与汇缴的关系与填报 1. 预缴与汇缴的关系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一、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

33、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

34、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作用的通知(豫国税发201096号):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4号令)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时,需要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1、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2、连续亏损三年的纳税人; 3、豫国税发200

35、9106号文件中规定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业务事项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 河南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06号):在我省范围内,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涉税事项,需附送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 (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地税2011年9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申报。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六)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

36、清缴后需要退抵税款(不含减免退税款)。 (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汇算清缴通知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业务事项。,2. 上年度汇算清缴应退未退而抵缴的税款怎么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3. 房地产企业的预缴报表和汇缴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

37、费的计算基数。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在预缴时可以扣除。 避免完工开发产品重复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和汇缴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4. 在外地设立项目部且核定征税的建安企业的预缴报表 跨地区工程预缴0.2%企业所得税能否在公司注册地扣除?,5. 营改增试点对汇算清缴的影响 试点纳税人提价;扣进项税额后税前可列支成本费用减少 财税2011110号附件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

38、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营改增试点扩围财税201271号,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39、抵扣。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兼有应税服务,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

40、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三、业务处理的误区及改正方法有哪 些?如何掌握?,1. 混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以宣传本企业的资产、劳务、服务为目的;以画册、光盘、适当的实物为载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业务宣传名义向客户或特定关系人赠送

41、礼品的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企业应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会议费,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的证明资料包括什么?,2. 赠送礼品的个税及避税技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

42、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哪些常用避税技巧?,3. 会议服务外包的运用技巧 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新规:会议费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召开会议的

43、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发票、会议费用明细单等。 会议服务外包的运用技巧,4. 差旅费包干与销售费用包干的处理误区 差旅费实行定额管理或包干的,企业应提供差旅费定额管理或包干制度,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定额费用或包干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差旅费定额费用或包干费用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 国税发199489号: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69.差旅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问:行政、事业单位有差旅费补贴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差旅费能税前扣除。问:企业也能规定差旅费补贴标准吗,这标准超过行

44、政、事业单位标准,须税前调整吗?免税的差旅费补贴 缪慧频: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差旅费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发放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 销售费用包干的个税和企业所得税,5. 销售服务外包的运用技巧 个体工商户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6. 发放年终奖的计税错误及节税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

45、工资。,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案例:小黄12月份的月薪3000元,当月缴纳三险一金600元,领取绩效工资55000元,小黄年底的绩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是多少?,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七级累进税率表,

46、(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企业是否于2011年初发放2010年的年终奖,然后又于2011年底发放2011年的年终奖,税负会很重) 四、实行年薪制

47、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适合发放年终奖的区间,7. 咨询费支出和绿化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咨询费支出、绿化费支出,准予扣除。 咨询费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咨询、营销咨询、法律咨询、财务咨询、人力资源咨询等支出。职工培训费用不属于咨询费支出。 绿化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地范围内发生的、不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树木、草坪、花卉等购置支出。绿化费支出金额较大、具

48、有长期资产性质的,应按受益期摊销,最低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8. 增值税上非正常损失的正确判断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营改增后非正常损失新解 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9. 包税合同的处理误区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A将办公楼发包给B承建,合同约定工程款5000万元,本合同相关税费均由A公司承担。合同履行后,A公司代B公司支付税金280万元,取得税务局代开的金额为5000万元的发票一张,抬头为B的完税凭证一张。A公司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 5280万 贷:银行存款 5280万,然后将“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以此计提折旧264万元。上述事项在税务检查中被发现,稽查局认定,A公司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将A公司负担B公司税金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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