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设置的经济行政法理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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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设置的经济行政法理研究(作者:_单位: _邮编: _) 摘 要物权法第136条规定的“空间权”问题,将有助于明确基于公路路产所衍生出来的空间权归属,避免利益主体的权属争议,对进一步促进依法治路,建设和谐交通,将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 公路建筑控制区 产业经济行政 依法治路 和谐交通 作为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统称的路产,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的客体物。随着公路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基于路产所衍生出的空间权属问题,已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空间权利益的归属问题,权利受益人是否应履行相

2、应的义务,履行什么义务,怎样履行义务?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用公路法学、物权法、行政法学、产业经济学等学科理论来审视和界定,并作出回答。本文中,笔者试图对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用地上设立广告牌的行为,进行法理思考,抛砖引玉,以期谈一谈对这一问题的浅显认识。 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第136条对空间权问题做出的规定,有利于推动路政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一、问题的提出 (一)从经济学理论的视角看广告牌设置问题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立广告牌的效用性、经济性,是广告主首要考虑的因素。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自从有了商品交换,就有了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

3、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学理上有学者认为:“广告是以广告主的名义,向目标传播对象,告知商品及服务的存在、特征与便利性等,使其产生理解、好感乃至购买行为,或是对广告主产生信赖的一种有偿传播活动。”1广告中成功的信息传递,往往首先作用于受众的视觉、听觉心理,继而引发其心理效应,促进一系列心理活动,最后导致消费行动的产生。因此,最大限度地引起民众的注意,这是任何一个商业广告获得成功的基础。广告主基于这方面因素的考虑,在公路

4、建筑控制区外设立户外广告。 (二)从“空间权”的视角看广告牌设置问题 基于路产所衍生出的空间权是一种有待充分开发的经济资源。空间,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能够排他支配的,附着于土地上的可称为特定权利客体的物。空间不是有形物,它难以被实际的控制或占有,但它仍然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这是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资源,可以为人类所支配和控制,并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2地下商城、地铁、空中花园等现代化建筑、设施的不断出现,使得土地的利用方式已经从平面发展到立体,而这种趋势正在不断地在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中显现出来。3 然而,空间权是又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公有制决定了

5、我国地表上下的空间当然的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空间权包括这样两部分,其一为国家对自己空间的绝对所有和使用的权利,即空间所有权;其二为其它民事主体向国家取得的空间所有权。路产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属于国有不动产物,基于路产而产生的空间权,既包括空间的所有权,又包括空间的利用权,空间所有权当然属于国家,可由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空间所有权的管理,为了拓展空间利用权的使用价值,提高公路产业经济的效益,明确基于路产衍生出的空间权归属,减少利益主体的争议,构建和谐的交通经济行政法律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二、问题的分析 (一)从路政的视角看空间权益归属问题 基于路产所衍生出的空间权归属,是指空间权

6、产生的利益由谁享有。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城市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扩大,对土地的利用逐渐由平面趋向地面之上空及地下,形成垂直式的立体发展,空间权的概念因而产生。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空间权所作出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空间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物权法上所说的空间,是与土地联系在一起的,是土地上下的一定范围的空间。4由于路产属于公共产品,所有权由国家享有,那么,基于路产所衍生出空间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也当然由国家享

7、有,实践中,由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国家来行使收益权。 (二)从权利义务的视角看空间权益归属问题 明确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是规范广告主依法设立广告牌行为的基本前提。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作为受益人的广告主,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广告主基于路产设立户外广告行为,是一种行政受益行为,与此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否则就会导致权利与利益的不均衡,这是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如广告主应履行维护交通行车的安全与畅通义务,履行缴纳设置广告牌费用的义务等。但是,就广告主如何履行这些义务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形成统一的意见与看法。有待学界和交通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 公路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造建筑

8、物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该法第56条的规定主要是维护路权,保护公路的安全、畅通,同时也保护了公路主要使用人汽车驾驶员的视域权。广告主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立广告牌的行为,应受严格的控制和约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从路政管理权的视角看空间权益归属问题 路政管理权的触角延伸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路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权在公路事业中的具体体现和延伸,是指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的许可和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对运行公路的旨在保护国家的公路路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路路权的行政管理活动。5路政管理就是为保障公路正常使用,防止非法侵占和人为破坏,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所进行的(公

9、路)行政管理工作。6从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路政管理的权力范畴主要是保护路产。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具体管理规定不明确,也没有体现出路政管理权延伸的趋向。在路政管理中,公路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使着保护国家路产、维护国家路权的职权。在路政管理这一行政管理权的行使中,不仅涉及到路政管理的对象、人物、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而且还涉及到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规定和路政案件的依法处理等问题。7 三、基本结论 (一)基于路产衍生的空间权属价值探究 基于公路路产衍生出的空间权,如果能被充分利用,会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法确定路产衍生的空间权,有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

10、,提高经济效益。空间权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确定它的权属重要性。这正如王利明先生指出:“在传统民法中,空间权一直属于土地所有权的内容。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土木、建筑技术的进步,使土地的立体利用成为可能。从而使利用与地表相连接的空中和地下的情况日益广泛,空间利用权在现代社会也逐渐成为一项财产权。”8依法确定路产衍生的空间权归属,有利于开发空间权的经济资源,规范路政管理权限,同时也是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必然要求。 (二)基于依法治路的空间权属探究 对路产衍生的空间权进行立法,是依法治路、构建和谐交通的必然要求。空间权问题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物权法上已对其作出规定,此点学界和立

11、法机关已形成共识。9我国的情况也大抵如此,权利人因利用他人一定空间而发生的权利限制与扩张之关系,也大都可以借用邻地权和相邻关系的原则来处理。10广告主利用基于公路路产衍生的空间权,设置广告,应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就是说,广告经营必须在取得广告经营权后,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未取得经营资格不得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广告管理是指国家、社会和广告业内部对广告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广告管理控制,其目的不仅是为了限制广告活动的不良倾向,更为重要的是为了指导广告业务健康地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发挥更大的作用。 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设置的问题是一个新命题,依法界

12、定权利的属性及其归属,不仅对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促进路政管理的规范运行,坚持依法治路,构建和谐的交通行政法律关系,也必将会产生积极地影响。 参考文献 1傅根清,广告学原理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2(9)2 2赵怡,试论物权法中的空间权制度J. 市场周刊,2004(6) . 3苗延波,关于我国物权法中是否规定空间权的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 4王利明,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J法律科学,2007(2) 5贺宏斌,公路行政的法理学界说研究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0(9). 6王秉纲,贺宏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学习问答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1)154 7雷孟林,贺宏斌,公路交通法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5)73 8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39. 9刘保玉,空间利用权的内涵界定及其在物权法上的规范模式选择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2) 10陈祥健,关于空间权的性质与立法体例的探讨J中国法学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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