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邦研究的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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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关于城邦研究的几个问题(作者:_单位: _邮编: _) 世界上古史纲(以下简称史纲)问世后,受到国内史学界普遍重视。该书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为指导,根据大量的原始资料,广泛吸取前人的研究成果和最新的考古材料,对世界上古史领域内的一些重要的规律性的问题提出了独创的见解。 城邦问题,在史纲一书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本文打算就史纲提出的有关城邦制研究中的一些问题谈些不成熟的想法。 一、城邦的概念和历史地位 什么叫城邦?城邦的概念是什么?这是研究城邦时首先遇到并必须弄清楚的问题,然而,国内外学者对城邦的理解不尽相同。 我们知道,传统的史学一般认为城邦就是指以一个城市为中心

2、而组成的国家。如福勒指出,城邦是“一种国家,其中人民的整个生活和活力,政治的、智力的、宗教的,都集中在一点,而这个点就是城市”。1但是,现代学者们对这种传统看法感到不能满足,进而对城邦的经济基础、内部结构、基本特征和存在范围等问题展开研究,发表各种意见。2 史纲将人类的奴隶社会史分为城邦和帝国两个时期,认为城邦时期是从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必经阶段,城邦是奴隶制早期国家的普遍形式。史纲说:“最早的国家,就现在所知道的,都是城市公社,城市国家,或简称城邦。城邦本质是奴隶制的。”又说:“奴隶制城邦是古代一切奴隶制国家必经的阶段。”此外,还说:“这样的奴隶制城邦,总有一个以某一城市公社为中心,而与周

3、围的农村公社或较小的城市公社互相结合的过程这种过程,在国家形成的正常情况下,各地是普遍存在的。”3 为了比较深入地研究城邦制,尤其是将它作为一种奴隶制早期国家的普遍形式来理解,有必要对历史上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制度(特别是古代的国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这当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工作。然而,一些重要的和最新版本的工具书已比较简略而集中地介绍和反映了国际学术研究的新成果和各学派的观点。4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迄今为止,虽然学者们对城邦的认识在深度和广度上比过去大为前进,并存在不同看法,但总的来说还没有根本推翻传统的城邦概念,仍承认城邦即城市国家,是指一种以一个独立自主的城市为中心,结合其周围地区而形成的国家

4、形态。我们觉得,城邦结合,以城为邦,这是城邦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关于城邦的概念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可以由此出发来进一步探讨有关城邦制度的其他一些更本质的问题。 首先是关于城邦存在的时代问题。史纲认为城邦是奴隶制国家的早期形式,因此城邦应只存在于上古时代。但是,在前引的百科全书和一般的史学著作中,往往把意大利和北欧的中世纪自治城市也都称为城邦。我们觉得,如果按照城邦即城市国家,指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的国家形式的概念来理解,中世纪那些组成为国家的独立城市似乎也可以称为城市国家即城邦。然而,欧洲中世纪的城市国家与古代(上古)的城邦在性质和历史地位上根本不同。前者形成于欧洲封建社会的中后期;而后者出现于

5、原始社会瓦解后的早期奴隶制社会。我们这里所要集中讨论的是上古城邦即奴隶制城邦。 其次是关于城邦存在的地区问题。按照史纲的观点,城邦普遍存在于古代世界最初产生文明的各个地方。但有些文章持不同意见。如左文华同志认为:“在古代东方,当社会还未完成第二次大分工,商品交换很不发达,城市还未出现以前,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国家的产生比城市的出现要早很多。最早的国家不一定要以城市为中心。没有城市,国家照样成其为国家。”5又说:“有的书上把古代两河流域和埃及最初建立的国家称作村社国家。我以为是有道理的。”看来,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古代东方早期城市的认识不同。史纲认为,不仅希腊的雅典、意大利的罗马是以城市为中心的城

6、邦;而且两河流域的原始国家、埃及的“州”和印度的“列国”也都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的城邦。上述文章则认为,“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古代苏美尔的拉格什、乌尔,基什等,还有埃及的州,并不是真正的城市,只不过是王公的堡垒。”其实双方的分岐是国际史学界关于城邦和城市的不同看法的反映。 我们知道,外国史学界的传统看法认为,城邦是古代希腊、罗马所特有的国家形式和制度。但是,近年来有些学者们开始把古代城邦存在的地区扩大到了近东以至世界其他地区。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自19世纪末以来,随着考古学、人类学、民族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的发展,学者们对于古代东方的早期城市、国家和文明有了愈来愈多的新认识。在这方面占着显著地位的是英

7、国著名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蔡尔德,他提出了公元前4千年代近东发生“城市革命”的理论。此后,他的观点被不少学者接受并加以发展。但是,对于蔡尔德关于城市革命和文明的观点及其在世界各地区的应用,国际学术界是有争论的。有的学者不同意把城市革命与文明等同起来,有的认为埃及在公元前3千年代还没有城市,埃及文明的诞生和国家的形成要比城市出现早得多。 我们觉得,根据近年来考古学和历史学的发展,国际学者们已经比较多地认为在公元前4千和3千年代时,两河流域一带出现了城市,建立了城邦,但对埃及前王朝时期的州和州的联盟是否是城邦仍有较大的分歧。事实上,古埃及象形文字“州”(斯帕特SPT)一词的图形符号是,更多地反映它是

8、一个沟渠相通的农业居住地,而不象是表示一个围以城墙、有比较集中的工商业活动的城市。著名学者弗兰克福特在近东文明的诞生一书中,对古代埃及和两河流域的文明作了明确的对比,写道:“美索不达米亚最早的文明社会凝聚为一个个单独的核心,一些独特的、自主的城市轮廓分明的、坚持自己权力的政治组织,各有周围的土地来供应自己。埃及社会则采取绝对君主统治下单一的、统一的、然而是农村领地的形式。”6在新版剑桥古代史中,弗兰克福特仍保持原来的看法:认为埃及形成国家和文明时的象征是以一个“第一个王朝的第一个国王为其中心人物”,而美索不达米亚则截然不同,“我们发现的,不是一个单一的君主国,而是一些各自将其现在与传说中的过去

9、相连的独立的城邦。”71978年新出版的约翰逊的古代埃及的文明一书也表示相类似的观点。看来,为了证明城邦普遍存在于早期古代世界的各个地区,我们还有必要对城市的概念和结构作进一步的探讨,对各地区形成城市、国家和文明的具体状况、时间先后和相互关系进行更深入细致的比较研究。 二、城邦的规模和“帝国”的概念 关于城邦的规模,史纲写道:“奴隶制城邦,当其开始出现之时,一定都是小国寡民。”列宁在论国家中没有直接提到城邦这一名词,但在论述奴隶占有制国家时指出:“当时的社会和国家比现在小得多,交通极不发达,没有现代的交通工具。当时山河海洋所造成的障碍比现在大得多,所以国家是在比现在狭小的多的地理范围内形成起来

10、的。技术薄弱的国家机构只能为一个版图狭小、活动范围较小的国家服务。”8上古城邦既是奴隶制国家的早期形式,自然符合列宁的论述,处于小国寡民的状态,例如两河流域的拉格什和希腊的雅典等。 然而,史纲说的,只是城邦“当其开始出现之时”,必定小国寡民。这样说来,似乎城邦发展一个阶段后,就国大民多了。我们觉得,城邦主要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结合周围地区而形成的国家,并不包括数量更多的城市,因而只可能处于小国寡民的状态,当它逐渐扩大,比较稳定地拥有更多的城市、领土和人口时,也就不成其为城邦了。 与此相连的是对“帝国”这一术语的理解和使用的问题。史纲将奴隶制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分为城邦和帝国两个阶段,认为继奴隶制城

11、邦之后,“起而代之的是奴隶制帝国”,“奴隶制帝国是专制主义制度的国家”。具体地说,埃及自古王国之后,南部两河流域自阿卡德王朝之后,罗马自屋大维之后,都是帝国。我们觉得,史纲对“帝国”一词的用法是值得斟酌的。 “帝国”和“王国”是世界通史中经常出现的两个术语,并不限于上古史使用。它们反映两种既有区别又有一定联系的国家形式。简单说来,王国是指以国王为首领的国家,即实行君主政体的国家。但是,国王不一定是专制君主。历史上君主政体有多种形式,如立宪君主制、绝对君主制和等级君主制,等等。总起来说,君主政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国王进行独裁的专制君主政体;一种是国王权力受到一定限制的非专制君主政体。实行专制君

12、主政体的是王国,实行非专制君主政体的也是王国。史纲在使用“帝国”和“王国”的术语时,打破常规,有所创新:“王国”一词虽散见于书中,但往往是不得已而用之,全书的原则似乎是将非专制君主制的王国尽量称为“奴隶制城邦或共和国”,将专制君主制的王国都称为“奴隶制帝国”。关于王国与共和国的混同问题,我们将在后文讨论,这里主要谈王国与帝国的混同问题。 从世界通史的角度和一般的使用习惯来看,“帝国”的概念主要不是指实行专制君主制的国家,而是指统治范围较大,超越了自然的地理和民族界限的国家。在历史上,以一个国家和民族为主,通过征服或其他手段,建立起的包括属地、属国在内的多民族国家,就叫作帝国;帝国往往是,但并非

13、一定是专制君主制的国家。斯大林同志是这样描述历史上的一些帝国的:“例如,居鲁士和亚历山大大帝、凯撒和查理大帝等所建立的帝国,这些帝国不曾有自己的经济基础,而是暂时的不巩固的军事行政联合。这些帝国是一些各有各的生活方式、各有各的语言的部落和部族的集合体。”9由此可见,帝国这一术语主要反映国家的规模范围和组合构成方面,而不是反映国家的政体方面,这种帝国的概念适用于世界历史的各个时代。在世界上古史上,就埃及而言,一般史书从第1王朝(至迟第3王朝)起就称之为王国10;只是到第18王朝将领土扩大到叙利亚、巴勒斯坦一带时,埃及才称帝国。就希腊言,亚历山大东侵后建立的才是帝国。此外,学者们还往往将公元前五世

14、纪中叶后的提洛同盟称为雅典帝国。11 史纲对“帝国”一词赋以新义,采取不同用法,称实行专制主义制度的奴隶制国家为帝国,因而埃及自古王国(第3王朝)起即称帝国,而雅典海上同盟则绝不能称为帝国。这种创新,如果仅限于世界古代史的范围,也未尝不可。但是,“帝国”和“王国”的术语和概念已经或者作为历史名称客观地存在于,或者约定俗成地沿用于整个世界通史。如果凡实行专制君主制的国家皆应称为帝国,就会造成较大的混乱和困难,引起一系列的变动。欧洲历史上“国王”和“皇帝”、“王国”和“帝国”的传统区分,将被打乱。12例如,腓特列大王时期的普鲁士就应称为普鲁士帝国,而“大英帝国”这一名称却应由历史上取消,从一开始便

15、改为“大英联邦”;因此,我们在使用和革新这些术语时,应从世界通史的角度作通盘考虑。 三、城邦的经济制度 小国寡民,以城为邦,一城一邦,这是各地城邦所普遍具有的一个外在特征。但是,城邦的特征绝不仅限于此。我们必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理来看待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城邦制度。因此,城邦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它的阶级性。此外,古代城邦是阶级社会最早的一种国家形式,因而它的另个特征就是保留了不少原始社会制度(如公有制、氏族制、军事民主制等)的残余和外壳。但是,必须注意,那些带着原始色彩的制度和结构在城邦中仅作为其原型的残迹而存在,都已经打上了阶级社会的烙印,受到了改造。研究城邦制度时,我们既要全面观察,又应着

16、重注意其阶级性的方面,而不要过分强调其原始色彩的方面,被表面的公民“公有”、“平等”和“民主”所迷惑。我们先来看一下奴隶制城邦的经济制度。 史纲认为,“一切奴隶制城邦或共和国,都不是从土地私有制开始,都有过若干世纪的古代(古典)所有制的历程”,古代所有制“是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中间阶段”,其具体内容是:“最早的国家(城市公社,城邦)出现了。土地还是公有的,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城市公社所有(苏美尔的神庙经济,雅典的罗立温银矿,罗马的公有地)、一部分是公民家族私有,而所谓私有,实际上是国家公民共同私有”。此外,还说:“在古代,在奴隶制城邦阶段,小土地所有制(小农业、小农经济)构成城邦的经济基础

17、。” “古代所有制”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早期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的;马克思在18571858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草稿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中,对古代所有制又作了进一步的探讨。但是,此后马恩似乎较少对古代所有制作详细的正面论述。1887年,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的美国版序言中指出:“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13看来,古代所有制的主要内容似乎应是奴隶占有制即奴隶主所有制,这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列古代的生产方式相当于奴隶制社会经济形态的时代顺序也是一致的。14古代所有制一词究竟应如何理解和使用;是否存在于古代世界的一切国家,其存在的时间

18、究竟相当于奴隶制城邦的早期阶段,还是整个奴隶制城邦时期,或者全部奴隶制社会时代,15都是可以进一步探讨的。恩格斯写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对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和家庭、私有制及国家的起源发展等问题,在理论上作了精辟的沦证,并结合希腊、罗马和日耳曼人的历史进行了详细的具体阐述。我们在研究城邦制度的各种问题时,似应以起源一书作为主要的理论指导。 奴隶制社会和奴隶制城邦的经济基础究竟是什么?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经济基础即社会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社会的性质、国家的性质,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奴隶制社会和奴隶制城邦的经济基础只能是奴隶占有制或奴隶主所有

19、制,而不是小土地所有制,也不是所谓“城市公社所有”和“国家公民共同私有”相结合的那种“土地还是公有的”所有制。小土地所有制即小生产者或自耕农所有制,其本身并不必定包括或反映阶级剥削。如果一个社会以小土地所有制为基础,这个社会就不能说是阶级社会,当然也谈不到是奴隶制社会。如果一个国家以小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它就不成其为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当然也谈不到是奴隶制城邦。同样,从以“城市公社所有”和“国家公民共同私有”为内容的“土地还是公有的”那种所有制中,也很难辨认出阶级剥削来。所有制是指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土地只是生产资料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奴隶社会里,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也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确切

20、说来,奴隶主阶级通过国家和个人对生产资料(土地、奴隶、作坊等等)的所有制是奴隶社会和奴隶制城邦的经济基础的核心。凡是阶级社会和国家,其经济基础只能是实行阶级剥削的经济制度。即使在奴隶制城邦的早期阶段,奴隶制尚不发达,奴隶的数量也不太多,但只要当时的社会已是奴隶社会,国家已是奴隶制城邦,则其经济基础也只能是奴隶主所有制,而不是其他。 以雅典为例,棱伦改革前的雅典处于奴隶制城邦的早期阶段,当时奴隶数量较少,但已出现了贵族大土地所有制,小农纷纷破产,沦为六一汉以至债奴。贵族掌握着城邦政权,拥有大量土地,本身同时也是奴隶主。广大平民失去土地,成为租佃劳动者,并有沦为奴隶的危险。不能不认为,这时雅典城邦

21、的经济基础是贵族奴隶主的所有制。 古代城邦作为阶级社会最早的一种国家形式,其经济制度的一个特点是保留了较多的来自原始时代的“公有制”。但这种“公有”已带上了阶级的烙印,与原始社会的公有本质不同。严格说来,公有应是指全体人民或社会全体成员公共所有。但奴隶制城邦的“公有”,充其量不过是通过国家为全体公民所有。劳动人民的重要或主要部分奴隶,是排斥在“公有”之外的。这样的“公有”称之为奴隶制国家所有或奴隶制国家公民公有,可能更确切和妥贴些。在雅典,不仅罗立温银矿属于国家所有,而且存在着分别属于国家、部落、胞族、德莫和神庙的土地。这些不同级别的“公有地”多半是荒地,可以出租,地租约为收成的810,为期1

22、0年、20年、40年以至无限期不等。16罗立温银矿的收益可以直接为雅典全体公民所分享,这是古代世界最发达的奴隶制城邦的最充分的公民权在经济方面的最高体现。但是,这种收益是靠剥削成千上万个在罗立温银矿中从事繁重劳动的奴隶而来的,这些奴隶对他们的劳动成果没有任何权利,“公有”是没有他们的份的。 就古代苏美尔而言,神庙经济普遍存在,并且在经济生活中占着重要的地位。神庙的土地和财产首先属于神庙公社公有,而不属于任何个人私有。神庙公社不等于城市公社,拉格什城邦大约有不超过20个大小不等的神庙。神庙公社的最高首领往往是城邦的政治首领恩(En)或恩西(Ensi)及其家属,但神庙财产在理论上不属于恩西所有,似

23、乎也不直接属于城市国家所有。至于神庙财产的“公有”,与雅典罗立温银矿的“公有”也有不同之处。罗立温银矿通过国家为雅典公民所公有。公民不从事开矿劳动,但可分享其收益,不受剥削,只剥削奴隶。拉格什的神庙也拥有奴隶,属于神庙所有的为3,500人,属于神庙中的私人所有的为7,000人。这些奴隶当然只受剥削,对神庙财产毫无权利。然而,奴隶之外的大多数神庙公社成员,除了耕种他们从神庙分得的份地和租来的出租地之外,还耕种神庙所保留的公用地。但是,恩西等神庙首领和高级祭司在神庙的公用地中占有大量的土地,或将个人的份地与公用地掺杂在一起,均由神庙公社的成员耕种和服劳役。17因此,神庙公社的“公有”,不仅对神庙中

24、的奴隶不“公有”,而且对大多数神庙劳动成员也不是真正的“公有”,他们遭受到由恩西为首的神庙上层人士和统治集团以神有和神庙公有的名义所进行的剥削。我们在探讨拉格什城邦的神庙经济时,应注意看到“神庙公有制”掩盖下的阶级剥削的实质。 与保存较多的“公有制”相一致,在奴隶制城邦的早期阶段,私有制尚不太发达。可以说,这是古代城邦在经济制度方面的另一特点。但我们也不宜予以过分强调。关于土地私有制形成的时间问题,思格斯在起源一书中讲雅典国家的产生时,一开始就写道:“从有成文历史的时候起,土地已被分割而成了私有财产,这种情形正是和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末期已经比较发达的商品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交易相符合的。”1

25、8此后,又说:“随着商品生产,出现了个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耕作,以后不久又出现了个人的土地所有制。随后就出现了货币,即其余一切商品都可以和它交换的普遍商品。”19在最后的一章,还说:“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完成的,是与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平行地完成的。”20看来,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末期,早于货币的出现,与一夫一妻制的形成相同时,因此大概不晚于奴隶制城邦的建立。当然,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如果大量的历史材料证明,一切奴隶制城邦确实如史纲所说“都不是从土地私有制开始”,恩格斯的个别论断不是不可以修订,但这要特别慎重。 以

26、雅典为例,据当代英国著名希腊史学者哈蒙德研究,雅典早期全体居民分别组织在12个胞族之中,胞族成员分属氏族和归化民组织(guilds,orgeones)两个团体。氏族成员从事农业劳动,是阿提卡全部肥沃土地的所有者,但其土地不得转让。若家庭绝嗣,土地归氏族。氏族成员负债,不以地产而以其产品抵押。若破产,氏族成员全家依附于其地产,无限期地向债权人交1/6产品,沦为六一汉,其土地立“债石”(horos)为记,表示这块土地及依附于它的家庭已失去自由。归化民组织成员多来自外邦,地位及势力低于氏族成员,主要从事工商业活动,其财产可以通过出售或遗赠转让。归化民组织成员负债,以其财产和家庭人身抵押。若破产,债权

27、人可将负债者及其家庭出卖为奴。21照此看来,氏族成员的土地不能转让和抵押,氏族对土地有最后的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氏族成员对土地的家族私有,也可以说是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私有。但是,当破产氏族成员沦为依附于土地,失去自由的六一汉时,他们实际上已失去了土地。立有“债石”的土地,实际上已为债权人所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氏族成员共同私有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反而可能掩盖土地兼并和阶级剥削的现象与事实。另一方面,归化民组织成员的财产可以转让,本人及家庭可以沦为债奴,他们的财产可以说是完全私有的,不见得属于全体胞族成员共同私有或全体国家公民共同私有。而归化民组织成员未必都不是公民,其财产未必不包括少量的贫瘠

28、土地。总之,就雅典来说,在奴隶制城邦的早期阶段,是否完全没有土地私有制,对全部土地是否都实行城市公社公有和国家公民共同私有的“公有”制度,这些问题都值得作进一步的研究。 四、城邦的政治体制 以城为邦的“城邦”与“帝国”一词相类似,主要反映国家政权的规模和组合方面,而不是政体方面。“国家形式极其繁杂。”22奴隶制城邦的政体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地点等历史条件的不同而有变化发展。 西方传统史学往往把雅典的政治体制的发展看成是城邦所实行的各种政体及其更替的典型,这种观点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它既没有考虑把城邦制度推广到更大的范围,结合更多的地区进行比较研究;也未能把握住国家的阶级实质来考察城邦制

29、度。 史纲则不同,它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出发,结合古代世界各个地区来探讨城邦制度,这是其超越前人之处。但是,从前面的有关引文中,可以看到一个特点,即史纲在谈到城邦时,几乎总使用“奴隶制城邦或共和国”这样的术语。乍一看来,令人有些费解:既然在论述城邦,那就直接使用“城邦”一词,不是更干净利落,何必总加上“或共和国”?然而,仔细体会一下,就会感到这一用法似乎是有深意的。首先,史纲作者大概认为城邦即共和国,也就是说城邦都(或基本上)采取共和国的形式。其次,强调城邦即共和国的目的大概在于批判“东方专制主义论”,说明城邦制度存在于早期古代世界的一切地方。东方并不例外,而城邦即共和国,所以东方在进入文明

30、时代时也实行共和政体,绝不是自古就在专制君主的统治之下。 如史纲所批判,“东方专制论”是完全错误的理论,东方国家决不是自始至终都实行专制主义君主政体,西方也并不是没有专制制度,罗马帝国就是一个庞大而完备的专制国家。但是,如果把城邦与共和国等同起来,或认为奴隶制城邦只实行共和政体,那就未必妥当了。这里要弄清楚两个问题:实行非专制君主政体的王国是否就是共和国,即前文提到的能否将非专制君主制王国与共和国混同的问题;以及奴隶制城邦是否只实行共和政体,因而是否可以与共和国等同的问题。必须先弄清楚前者,然后才能探讨后者。 从世界通史的角度来看,个人权力受到一定限制的非专制君主政体的王国是屡见不鲜的,其君主

31、虽然权力往往不太大,不是专制君主,但仍是国王。看来,共和国与王国的区别在于:(l),共和国首领是由选举产生的,一般不是终身职,更不采取世袭制,而王国首领国王的职位则实行终身制和世袭制。(2),共和国首领的权力和身份地位并不比其同僚显得特别的突出和尊贵;而国王的身份地位则比其臣属高贵得多,或者权力也更大和集中一些。 我们再来考察上古城邦的政治体制,看它是否只实行共和政体,并先从史料较多、被传统史学视为典型的希腊罗马的城邦谈起。亚里斯多德对希腊各城邦的政治体制(宪法)及其发展做了比较研究,将城邦的政体归纳为3类6种:君主政体及其变形僭主政体;贵族政体及其变形寡头政体;立宪政体及其变形极端民主政体。

32、23古代罗马的传说和史家都说,罗马自罗慕路建城起经历了由7个国王进行统治的王政时代。24所以,古代希腊罗马人本身就认为自己的城邦曾实行过君主政体。近代学者也都有与此类似的看法。25但是,这些看法的一个根本缺点是把军事民主制的军事首领和作为国家首脑的国王都称之为王,在不同的程度上将两者混同起来。军事民主制是原始社会末期的公共管理机构和制度,而国家则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关,军事首领与国王是本质不同的。因此,马克思说:“希腊著作家用来表示荷马所说的王权的basileia巴赛勒斯一词其意不过是军事民主制而已”。26又说:“欧洲的学者们大都是天生的宫廷奴才,他们把巴赛勒斯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君主。”27 然而

33、,对具体的事物应作具体的分析。我们不要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不可以因为不能把英雄时代的巴赛勒斯与勒克斯和国王混同起来,就以为希腊罗马的城邦史上没有过国王和君主政体。以罗马来说,传说中的王政时代包括7个国王(勒克斯),一般认为共和国时代始于第7王高傲的塔克文被推翻后的公元前510509年。28可是,在第6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进行改革后,罗马国家即城邦开始形成。可见,罗马在共和国建立之前,还是经历过一段短暂的君主政体的。 以希腊来说,从公元前9世纪末起城邦纷纷建立,军事民主制的荷马时代宣告结束,但巴赛勒斯并未随之消灭,而是作为新兴的城市国家的统治者继续存在。显然,这时的巴赛勒斯已不再是军事民主

34、制的军事首领,而因其职的终身职与世袭制开始具有了国王或君主的意义。到公元前8世纪末,君主制在希腊世界基本上为贵族共和政体所代替。29当代希腊史学者认为,雅典卫城建立于迈锡尼文明时期,提秀斯大约是公元前13世纪后半叶传说中的英雄人物,这时雅典国家初具雏形,进行了以雅典为中心的阿提卡地区的统一过程(即所谓“赛诺西辛”synoecism),自此雅典在王的统治之下。后来,出现军政官,由贵族选出充任,掌军权。大约从公元前1088年开始,王职继续保留,但王权为执政官(或称摄政官)所篡夺。执政官为终身职,被麦顿家族所垄断。约公元前753年后,执政官改为任期十年,不再必须由麦顿家族成员充任,至公元前683年后

35、又改为一年一任。30看来,雅典城邦最初建立时,实行君主政体,后来王权衰微,国家逐渐向贵族共和政体过渡。 古代城邦是从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时最早的一种国家形式,因此它的政治体制的一个特点就是保留了大量的军事民主制的残余和外壳。这主要表现在三种政治机构上:由军事首领演化而来的城邦首领,由氏族长老议事会演化而来的氏族贵族会议:由氏族部落全体成员会议演化而来的公民男子战士的全体大会。在古代希腊、罗马和两河流域的城邦阶段,始终存在着城邦首领、贵族会议和公民大会等机构,可以说这三种制度是上古城邦政治体制的重要内容。但是,我们觉得:第一、这些机构是城市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具有阶级性(城邦首领是统治者,贵族会

36、议是贵族和奴隶主阶级的代表机构,公民大会是将广大奴隶和一些依附民排除在外的),因此与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的军事民主制本质不同。第二、这些机构的存在,并不等于实行共和政体,更不是实行民主政体。如果城邦首领由一人充任,并且实际上采取终身世袭制,就应属于君主政体。如果城邦首领通过选举产生,不采取终生世袭制,就应属于共和政体。只有当政权基本上掌握在全体公民和公民大会之手时,才属于民主政体。 从剑桥古代史所附年表来看,古代两河流域的城邦时期大约从公元前3100年到2371年左右。31在此之前为史前时期,公元前31002700年为初史时期,公元前2700年后为早王朝后期。初史时期的早期阶段也叫“原始文字时期”

37、,在这一阶段,古苏美尔城邦保留了许多军事民主制的残余制度,文字中有“长老”和“人民大会”等词,尚未出现被译为“王”的卢伽尔(Lugal)这一称号。32但剑桥古代史并未使用共和制或民主制的术语来描述当时的政治状况,也没有称当时的苏美尔城邦为共和国。弗兰克福特在近东文明的诞生一书中认为当时的苏美尔城邦存在着“地方自治”,一方面“每个公民都关心共同的福利”,另一方面“一小团有势力的人物处理当前的事务并有时将压制性的寡头政体强加于人民大众”;但又说,“我们不知寡头统治是否曾成为美索不达米亚的一种制度。我们的原始文字时期的史料太少。无法揭示现存结构中的权力等极。”至于早王朝时期,他说:“在文献充分起来的

38、早王朝时代,这一结构(指原始文字时期的政治结构笔者)已经瓦解,旧制度巳成为不过是过去的幽灵般的残迹。但是,代替人民大会的不是寡头政体,而是个人的统治。”33照此看来,在两河流域城邦的最早阶段,贵族会议和人民大会较起作用,但是否实行贵族寡头政体尚不能肯定;及至稍后时期则实行个人统治,应非共和政体。 古代苏美尔城邦的首领称“恩”(en)、“恩西”(ensi)和“卢伽尔”(Lugal),一般将卢伽尔译为王,恩西译为治理者或管辖者(governor)。“恩西”一词在原始文字时期已经出现,可能主要指本邦的政教首领,而“卢伽尔”可能主要指高于“恩西”和对其他邦兼有统治权的政治首领。34以“恩西”与实行共和

39、政体的希腊罗马的城邦首领“执政官”相比,“恩西”似乎是终身职,并且实际世袭,个人掌握政权。剑桥古代史说,恩西“是事实上的统治者,其占支配地位的程度无疑取决于机缘遇合和个人品格等普通因素。如王表和拉格什及其邻邦的历史所表明,他们的地位至少实际上是世袭的,正常说来,儿子继承父位,同时也常因失败和篡位而中断”。35可是,希腊罗马的执政官的特点是由定期选举产生,不世袭,而且两人以上分掌政权。由此看来,以“恩西”为首领的古代两河流域城邦实行的政体更多地象是非专制君主政体,而不象是共和政体。 恩格斯指出:“掠夺战争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习惯地由同一家庭选出他们的后继者的办法,特别是从父

40、权制确立以来,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人们最初是容忍,后来是要求,最后便僭取这种世袭制了;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奠定下来了。”36看来,在上古城邦建立时,掌握政权的有两股力量;一个是世袭王权;另一个是世袭贵族。两者在统治平民和奴隶方面是一致的,同时又互相争权夺利。在世袭王权占优势的地方和时候,君主政体就确立和巩固下来。在世袭贵族占上风的地方和时候,城邦首领的世袭王权被剥夺,国家就实行了共和政体,这种共和政体主要是贵族寡头政体。随着社会经济和阶级斗争的发展,在商品经济和奴隶制高度发展的雅典等城邦,贵族寡头政体被推翻,最后建立起奴隶制城邦的最发达的政权形式民主政体。总之,奴隶制城邦所实行的政体是多种

41、多样的,随着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而有变异,但其国体本质上相同,都是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 总括上述,我们觉得,上古城邦是阶级社会最早的一种国家形式,比较普遍地存在于古代世界的许多地区。小国寡民、以城为邦是城邦的外在特征。城邦的本质特征是作为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关;它的另一个特征则是保留了较多的原始社会制度(如氏族制、公有制、军事民主制等)的残余。奴隶制城邦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所有制和贵族土地所有制;同时存在城市公社的公有(国有)经济和以公民身份为前提的公民小土地所有(或占有)制:土地私有制逐步充分地发展起来,但或多或少仍受到某种限制。奴隶制城邦的国体是实行奴隶主专政;其政体采取多种形式,但多保有城邦首领、

42、贵族会议和公民大会这三种政治机构,并重视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实行公民兵制,至于这三种政治机构各自权力的大小以及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位的差别,则随政体和历史条件而异,不可忽视。古代城邦本身有一个发展过程,总起来说经过形成、发展和衰落各个阶段。不同地区和民族的城邦制度也各有特点。史纲一书为我们研究奴隶制城邦开辟了道路,提出了许多很有启发性的论断。我们应当在史纲提供的基础上,搜集更多的资料,对古代世界各地区城邦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更系统、更深更全面的比较研究,既综合其共同性,又分析其特殊性。 1福勒: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城邦(Fowler,thcCityStateoftheGreekandRomans),

43、伦敦1921年重印1893年版,第9页。 2参阅顾思作:国外研究古代城邦的一些情况,世界历史,1981年第2期。 3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世界上古史纲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526页,以下引文注释从略。 4参阅以下著作有关词条:不列颠百科全书(简编)第2卷,芝加哥1980年第15版,第489页;科利尔百科全书第6卷,纽约1979年版第466页;梅里特百科全书第4卷,纽约1979年版第518页。 5左文华:关于奴隶社会史的几个问题,载1980年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 6福兰克福特:近东文明的诞生,(H.Frankfort,TheBirthofCivilizationinthe

44、nearEast),印第安那大学出版社1951年版,第51页。 7爱德华等主编:剑桥古代史(TheCambridgeAncientHistory),第1卷,第2分册,剑桥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7172页。 8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页。 9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9页。 10新版剑桥古代史(第1卷,第2分册)第1页将第一王朝前的上埃及和下埃及也都称为王国。 11事实上,伯里克利和修昔底德已有了“雅典帝国”的概念。伯里克利在著名的葬礼演说中称雅典本国为城市,称雅典对提洛同盟的统治这一整体为“帝国”,见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撤战争史第2卷,第

45、36节,英译文参阅齐默恩:希腊共和国: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政治和经济(Zimmern,TheGreekCommonwealth:PoliticsandEconomicsinFifthcenturyAthens),牛津1911年版,第197页。 12其实,即使在世界古代史领域内也会遇到困难。史纲既使用“埃及帝国”一词来讲述埃及古王国和中王国的历史,但又不得不保留古王国和中王国等名称,便是一例。 13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卷,第25825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 15史纲既说一切奴隶制城邦“都有过若干世纪的古代(古典)所有制的历程”(第20页),又说“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中间阶

46、段(即古代所有制阶段笔者),即奴隶制城邦或共和国时期,(第20页),还说古代所有制“属于古代的(又作“古典的”)生产方式”(第19页)。 16格劳茨:古代希腊的劳作(英译本)伦敦1926年版,第254255页。 17参阅弗兰克福特:王权和神(KingshipandGods),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48年版,第221223页;近东文明的诞生,第6064页;剑桥古代史第1卷,第2分册,第126130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5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05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60页。 21哈蒙德:希腊史,牛津1959年版,第153159页。 22列宁:

47、论国家,列宁选集第4卷,第49页。 23亚里斯多德:政治学第3、4卷。 24李维:罗马史第1卷。 25参阅古朗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第3卷,第9章,商务印书馆出版;福勒: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城邦,第3章,第6468页;格劳茨:希腊城市及其制度,伦敦1929年版,第384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3页;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80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1页;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178页。 28据最近研究,有的罗马史学者认为罗马共和国时代开始于公元前5世纪上半叶后期。 29格劳茨:希腊城市及其制度,第61页。 30参阅布里和梅格斯:希腊史,伦敦1975年第4版,第115117页。 31剑桥古代史第1卷,第2分册,第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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