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宣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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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CQQDGZ-2013 宣讲稿,2013年8月,前 言 为了全面贯彻本市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现把编制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的主要内容及依据、对条文的理解及应用等情况介绍如下,为发承包方在实际工作中提供参考。,一、编制依据,1.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辅导资料。,二“本规则”特点 “本规则”全面总结了“09规则”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13规

2、范”对“09规则”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则”,具有如下特点; 1、“本规则”确定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 本次编制了9本;1本工程计价规则;8本工程计量规则,使整个工程计价标准体系明晰了,为下一步工程计价标准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扩大了计价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规则”确定了“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除本规范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本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对发承包双

3、方计价行为有了统一的标准。,3、深化了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 “本规则”坚持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方向。 4、强化了工程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 “本规则”新增部分强制性条文如“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和本市计量规则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在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方面得到了加强。 5、注重了与施工合同的衔接 “本规则”总则1.0.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本规则。计价活动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

4、工程计量、合同价款支付、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争议和解决、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本方设置尽可能与施工合同相衔接,既重视规则的指导和指引作用,又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表达,为工程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搭建平台。,6、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分担的范围 “本规则”计价风险3.4.1条为强制性条文,3.4.2条、3.4.3条及 9.6.2条,为发承包双方共同 应对计价风险提供了依据。 7、完善招标控制价制定 “本规则”从编制、复核、投诉与处理对招标控制价作详细规定。 8、规定了不同合同形式计价计量与价款支付 “本规则”对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给出了明确定义,计量与合同价款不同之处及合同价

5、款的支付。 9、统一合同价款调整分类内容 “本规则”按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归纳为5类14个方面。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设计变更; 3)工程量清单变化;(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暂估价、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暂列金额) 4)合同条款: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5)物价变化。,三“本规则”编制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1、总则 1) 总则 1.0.2 将原(08)规定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2) 总则 1.0.9 本规则结合国家计价规范使用,本规则已包括的内容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

6、未包括的内容以国家计价规范为准。 2、术语 术语共计52条,其中新增“工程量偏差”、“工程成本”、“单价项目”、“总价项目、”等用语。 3、一般规定 1) 增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承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有关规定。 2) 将计价风险列为一节,上升为强制条款。 3) 综合单价计算程序中应注意系数调整和信息价与基价调整计算:,4)规费、税金项目 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计取,取消了定额测定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新增了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将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 税金项目中新增了地方教育附加。 5)招标控制价 本章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

7、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上升为强制条款。 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则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第5.3节新增了投诉的内容,投诉的条件,投诉的受理及复查的期限,复查结论的判断标准等条文使投诉及处理具有可操作性。如5.3.7条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的(含3%),原公布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超过3%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按造价管理机构重新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对经复核确定的招标控制价不再复核。,6 投标报价,1)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 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则第6.2.1条的规定自主

8、确定投标报价。 3)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发包人关心的是发包工程的成本,而不是承包人该工程的施工企业成本。 4)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投标人不得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 5) 6.1.5 投标人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投标报价应控制在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或不高干招标控制价之间,否则,应予废标。 6) 6.2.2 综合单价应包括本规则第3.1.8条规定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7)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

9、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和计算清单项目费用。,7 合同价款约定 1)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这条应作如下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制定; 招标人应高度重视评标工作,不要让评标工作的失误带给自身不利的法律责任或后果。,2)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且施

10、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本条强调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如发生9.1.1条内容事项,可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如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等。 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所谓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风险的合同。成本不按定额消耗量,费用不按工程取费,工程完工按实际成本,给一定费用。 3)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共计10条,可以解决合同执行中的矛盾及违约

11、责任等。 如6条中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如3.1.8条及3.4节内容。比如主要材料,涨幅5以内。,8 工程计量 1)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和本市计量规则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这是新增的强制条文。本条确定了不论何种计价方式,其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计量规则计算。 2) 8.2.单价合同与8.3.总价合同现在提示两点: 单价合同在执行中,为了体现合同的公开,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若发生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

12、程量增减变化应按实调整。 总价合同是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别。,9 合同价款调整 一、一般规定 1、 9.1.1列举了15条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这15条事项大致包括5大类: 法律法规变化;(9.2) 工程变更;(9.3)工程变更;(9.4) 工程量清单缺项;(9.5) 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7) 计日工; 7 物价变化;(9.8)物价变化;(9.9)暂估价; 12 索赔;(9.10)不可抗

13、力;(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 误期赔偿;(9.13)工程索赔;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3)。 2、 9.1.29.1.3条主要讲发承包双方出现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后的处理时间规定,是否提交报告和回答报告的处理意见。 二、法律法规变化; 本条规定: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国家或本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合同价款应当进行调整。,三、工程变更: 1、9.3.1 条提出了工程变化15幅度处理办法。 2、9.3.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没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处理办法: 有适用于变更工程

14、项目的: 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关于类似项目的理解: 采用(适用)类似项目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仅就其变更(材料)的差价进行处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9.4 项目特征不符及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 项目特征是区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依据。 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 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4、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设计变更、二施工条件改变、三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5、9.6 工程量偏差 1)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专业水平的差异、施工条

15、件施工条件、地质、工程变更等情况出现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过大、对投标的综合单价带来影响,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承发包人都不公平,为了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性,本节对工程量偏差作出了价款调整规定。 2)重点理解9.6.2条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规定。 6、9.7.1 计日工 1)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数,招标人应填写拟定数字。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人计日工数填写计日工单价。 2)施工结束后,承发包应根据核实数据和承包人已标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7、9.8 物价变化 1)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2)调整合

16、同价款方法有两种: 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 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3)9.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化范围或幅度,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当合同未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时,超过部分应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4)关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中: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按照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信息价格为基准价格。施工期间如材料单价涨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调整方法: 确定施工采购是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5; 调整材料单价:投标单价基准单价(涨幅5.45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5)。,8、9.9 暂估价

17、1) 9.9.1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分别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处理方法。 2) 9.9.5 主要解决因发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承包人应聘承担的责任。 9、9.10不可抗力 这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海啸、暴动等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其它情形。 本节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和损失承担,复工后的工期、费用、解除合同后的价款结算等作了规定。,10、9.11 提

18、前竣工(赶工补偿) 本节共3条,是新增文。 9.11.1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 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 赶工的费用。 9.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 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定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 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如超过定额工期的20后,每提前竣工一天给多少费用应在合同中 明确。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多投入的人工费、材 料费、机械费等。 11、9.12 误期赔偿 本节共3条,是新增文。 9.12.19.12.3与9.12.

19、19.12.3是对应条款。 本节规定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 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即使承包人即使承包人采取 了赶工措施,赶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如合同工程仍然误期,承包人应 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 费。,12 、9.13 索赔 索赔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索 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 补偿行为,而非惩罚。本节规定本节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 一、9.13.1是索赔理由; 二、9.13.1、9.13.7是规定索赔发生后索赔时间限制; 三、9.13

20、.3是规定索赔程序; 四、9.13.4、9.13.9是规定索赔获得赔偿方式。,13 9.14 现场签证 由于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在些与合同工程 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这时需要发承包双方用书面形式记录 下来为现场签字。如何处理好现场签证,是衡量一个工程管理水平高低的 标准,是有效减少合同纠纷的手段。 现场签字形式: 1.是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如涉及工程工程施工,承包人应就需人工、材料、 机械等内容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签字认可; 2.是发包人的口头指令后,应由发包人转成书面签字; 3.是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有,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与其不符,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提出现场

21、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4.由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机械或停电、停水等造 成承包人的停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确认,以便计算索赔费 用; 5.是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单价由于市场发生变化,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确认,以便调整价差; 6.是其他由于合同条件变化需要现场签字。 13、9.15 暂列金额 本节主要讲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 有。,11.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一般规定 共5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办理主体、投诉权利、备案管 理等事项。 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2、 (强制性条文,强调必须) 11.1.2工程结算由承包方(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发包方(或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投诉权利(双方均有)。 11.1.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结算文件投诉进行质量鉴定。 11.1.5备案管理。,11.2编制与复核 共6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依据及各种项目的计价原则。 11.2.1编制与复核依据:共7条比08规范减少了两条。主要减少内容为工 程招标文件。 11.2.2单价项目的计价原则。 11.2.3总价项目(措施项目)的计价原则(含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11.2.4其他项目的计价原则。 1、计日工(数量按实签证)。 2、暂估价。 3、总承包

23、服务费。 4、索赔费用。 5、现场签证费。 6、暂列金额的处理。,11.2.5 规费和税金的计算。注意应按实计取的“工程排污费”。 11.2.6本条规定明确了进度款支付与竣工结算的关系。 工程竣工结算价=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余款。 即达到工程进度款为中间(阶段)结算造价,以免造成工程结算久拖不绝。 11.3竣工结算 共5条,本节按照交易结束时钱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 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同时对竣工结算作了程序、时 间性规定。 11.3.1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的要求(时间要求按合 同约定)。,11.3.2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的核对要求(时间要求

24、按合同 约定,无约定按规范)。 11.3.3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在复核后无异议的结算资料上签字确认 对于有争议总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 理。 11.3.4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在竣工结算中履行核对责任的后果。 11.3.5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在竣工结算中履行核对责任的后果。 11.3.6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事项。 11.3.7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委派专业人员确认结果文件遭到否认的后 果。 11.3.8本条规定了禁止重复竣工结算的原则。,11.3.9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1、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

25、使用,其质量争议按保 修合同处理。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质量争议 ,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结算暂缓办理,经检测鉴定机构检测提出处理意见 ,经修复处理后结算继续办理。 11.4结算款支付 共5条,本节规定了结算款支付的程序及要求。 11.4.1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的要求。申请应包括 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11.4.2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的核实要 求(时间7天内)。 11.4.3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

26、签发结算支付支付证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 付结算款。 11.4.4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不予核实 的责任。 11.4.5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竣工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 措施。 1、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 款利息。 2、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向法 院申请依法拍卖。,11.5质量保证金 本节共3条,全部为新增条文,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 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0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号。其内 容为: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1.

27、6最终结清 本节共7条,全部内容为新增条文。其内容为: 1、承包人提出最终结清支付的申请要求;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的核实要求;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的要求(14天内); 4、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实最终结清支付申请的责任; 5、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后果; 6、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补偿 不足部分。 7、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解决方式(按合同约定),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本章为新增,共4条。合同解除是合同非常态的终止,不论是协议解 除或法定解除,都存在对解除前行为和解除事项的处理问题。 12.0.1本条规定了发承

28、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双方达成的协议 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12.0.2本条规定了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 合同价款。 12.0.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12.0.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本章共5节19条。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也是难免的。因此,发承包双方发生争 议后,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从而达到消除争议的目的,也可以请第三方调 解;若争议继续存在,双方可以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当然,也可以 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13.1 监理或造价工

29、程师暂定 本节为新增条款,共3条: 1、按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中赋予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 程师的职责权限,处理工程质量、工期、价款支付等发生在法律上、技 术上、经济上的争议。 2、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对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争议暂定结果回复 意见的后果(于14天内回复)。 3、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或任一方不同意暂定意见的解决方法。,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本节是在08规范的基础上改写,共3条,条文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1、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计价的解释机构(本市造价管理总站); 2、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及认定; 3、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机构解释的效力。 13.3协商合

30、解 本节共2条。 1、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和解的要求; 2、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不能和解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13.4调解 本节共7条。 1、本节规定了调解人的约定; 2、本节规定了调解人的调换或终止;,3、本节规定了争议的提出; 4、本节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对争议调解的配合; 5、本节规定了调解的时限及双方的认可; 6、本节规定了调解书异议的解决; 7、本节规定了调解书的效力。 13.5 仲裁、诉讼 本节共4条。 1、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中的一方已就争议事项申请仲裁时,应同时通 知另一方的要求; 2、本条规定了仲裁期间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 3、本条规定了在有关的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

31、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 ,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另一方提交仲裁的事项; 4、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事项。,14 工程造价鉴定 本章共3节,19条。发承包双方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纠 纷,必须对其中涉及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其工程鉴定除应符合工程计 价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外,还应遵守仲裁或诉讼的规定。本章对工程造价 鉴定的委托、回避、取证、质询、鉴定等主要事项作了规定。 14.1一般规定 本章共6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原则、回避 原则、出庭质询等事项。 1、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 2、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3、本

32、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要求; 4、本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能否胜任鉴定项目司法鉴定作了限制性规定; 5、本条规定了回避原则; 6、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询的要求。,14.2 取证 本节共6条。规定了鉴定依据收集、现场勘验、缺陷资料补充等 事项。 1、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2、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收集的鉴定依据; 3、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缺陷资料补充时的原则; 4、本条规定了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组织; 5、本条规定了勘验现场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6、本条规定了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解决措施。,14.3 鉴定 本

33、节共7条,规定了鉴定原则、鉴定意见书的内容、鉴定时限、鉴定 缺陷的补充等事项。 1、本条规定了合同有效情况下的鉴定原则; 2、本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不明确情况下的鉴定原则; 3、本条规定了鉴定意见书出具前的征求意见事项; 4、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的要求; 5、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的内容; 6、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完成鉴定项目的时间要求(根据委托时限); 7、本条规定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应作出补充鉴定结论的要求。,15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本章为新增,共13条。计价的原始资料是正确计价的凭证,也是工程 造价争议处理鉴定的有效证据。计

34、价文件归档才表明整个计价工作的完 成。 15.1计价资料。 本章共6条: 1、计价资料签署人的身份确认; 2、计价资料应为书面资料; 3、计价资料书面发送时的签收; 4、计价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合同章; 5、计价资料如以信函传送、拒不签收,造成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误,由签收方负责; 6、计价资料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发件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签收或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应承担相应责任。,15.2 计价档案 本节共7条。对计价文件的归档作了规定: 1、计价文件的归档要求; 2、建立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 3、计价文件的保存期(不少于5年); 4、计价文件或成果文件应保存的方式(纸质

35、和电子文档); 5、归档文件应符合要求; 6、归档的时期; 7、移交档案,应办理的移交手续。,16 工程计价表格 计价表格的设置与本规范正文部分保持一致。包括工程量清单、招 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工程合同价款支付等 全部内容。计价表格按本市的使用习惯和实际情况已在规则中进行了调 整或补充。完全能满足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需要。 表格类型分封面(与扉面合并)、汇总表格、总说明、分类计价表 格、调差表格、索赔与现场签证表格、价款支付申请表格等。 表格均进入计价软件,不再一一复述。 需要注意的是:封面应按规定签字、盖章,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 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工程量时除应 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还须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总说明在预结算文件中都具有重要作用,不可忽视,应根据工程的实 际情况认真填写出相关内容,要做到说明内容基本上能反映出计价文件 的工程概况、工程计价范围、计价依据、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方面 的特殊要求。,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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