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企业税收辅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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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企业税收辅导,2013年水灾税收政策和重要税收政策讲解,主要内容,一、“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 1、增值税政策 2、所得税政策 3、延期纳税,主要内容,二、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 1、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 2、与高新企业研发费对比 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4、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5、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主要内容,二、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 6、利息收入与支出 7、股权转让、利润分配事项 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9、营改增税收政策,主要内容,二、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 10、海关完税凭证“先比对,后抵扣” 11、固定资产销售的税务处理 12、关于调整出口退(免)

2、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13、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申报,主要内容,二、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 1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1、增值税政策 企业购进的商品或自产的产品在灾害中受到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依据1:增值税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菲特”水灾

3、重要税收政策,依据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依据3:财税(2013)3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依据3: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五条第七款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

4、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总结:因水灾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无需进项转出 不能抵扣(或进项转出)的情况: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保险赔偿收入不纳增值税,“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2、所得税政策 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等,可以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依据 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资产损失概念 准予在企

5、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企

6、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存货及工程物资损失申报资料 填写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

7、请报告表 并提供下列资料,“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保险公司、个人、相关单位等),“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损失数额较大的理解:占同类存货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存货资产10%以上。如企业将存货分

8、成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三大类,则按以上三个大类分别计算。,“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同理固定资产损失数额较大的理解:将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GB/T14885-2010)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交通运输设备; 5、电气设备;,“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7、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8、文艺体育设备; 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10、家具用具及其他类等。 建议按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分类处理,“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填写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 并提供下列资料,“菲特”

9、水灾重要税收政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补充内容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填写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 并提供下列资料,“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企业应收及预付款

10、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

11、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应考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如果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或者对方单位仍正常经营,债权方主动放弃债权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专项报告的出具,应围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六个原则(权责发生制、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原则),才能在企业所得

12、税前扣除一一说明。,“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2、捐赠的税前扣除所得税政策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0的数额。 余姚新闻网2013年11月15日:*财富广场正式开业 向慈善总会捐款100万元。 *财富广场2013年度利润总额最小为833.33万,否则会出现不能完全税前扣除的情况(需作纳税调整),“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

13、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注意事项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途径 1、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民政局、慈善总会等。 2、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红十字、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 3、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性团体。总工会、慈善基金会等,“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公益性捐赠支出票据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菲特”水灾重要税

14、收政策,3、延期纳税 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 具体操作:先申报成功,再提交延期缴申请。发生在2013年10、11、12月的应缴税款,分别延期至2014年1月、2月、3月缴纳。可提前缴纳。,“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地税政策 受灾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 其中水利建设基金:个体工商户、定额户退2013年已征,2014年开始征收。其他纳税人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免征。,“菲特”水灾重要税收政策,地税政策 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因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15、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依据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扩大了部分项目的扣除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尽可能一致,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国税发2008116号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新规定增加: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

16、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等报销,仍不能计入,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新规定增加: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 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新规

17、定增加: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新规定增加: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增加: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注意 1、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 2、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一、

18、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注意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4、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相应扣减研发费支出。,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注意 5、按实际发生额归集和扣除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注意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

19、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6、区分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目前已有部分项目差距缩小 加计扣除按规定备案(立项后当年科技局外网备案和汇算清缴时备案) 。,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注意,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二、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国科发火2008172号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 加计差异: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 加计

20、差异:无区别,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加计差异:不含房屋折旧、租赁费。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设备。,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加计差异;无区别,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

21、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加计差异:无此项目,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8、其他费

22、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加计差异:不能扣除。同时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得扣除。但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可扣除,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加计差异:不能扣除。同时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得扣除。但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可扣除,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所得税:

23、财税2011117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征税率为10%,优惠15%,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一款 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征税率为20%,优惠5%,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11117号 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

24、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增值税和营业税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

25、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甬国税公告20131号公告 自2013年10月1日(所属时期)起,

2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下列对象暂不纳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按月纳税申报的。,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四、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

27、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

28、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五、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9118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补充说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29、年第11号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如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且尚未完成搬迁项目,收入2000万(600万),企业购置的土地500万、房产400万,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搬迁支出900万(600万) 。但此类资产,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计税基础为O(300)万元,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30、。,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五、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五、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31、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40号 说明 ,40号公告,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40号公告,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6、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40号公告,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

32、费用。,40号公告,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40号公告,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结合2013年第11号公告,40号公告,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下列情形之一的,

33、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3、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

34、扣除。,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六、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2013年重要税

35、收政策,六、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六、利息支出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六、利息支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2013年

36、重要税收政策,六、利息支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六、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六、利息收入、支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

37、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关联关系解释: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

38、法试行 国税发20092号,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总结: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七、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所得税处理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

39、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注意时间点(应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涉及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的应及时申报),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七、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所得税处理,结合 财税2009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

40、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注意计算先后程序与2011年第34 34号公告相比,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注意计算先后程序与财税200960号相比、减少实收资本比例,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以撤回或减少投资金额:取得大于初始出资的,

41、其中等于初始出资的,作为投资收回,剩下的作为股息所得,再剩下的作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如投资某企业100万元,累计应分配利润30万元,取得180万元,则180万元中的100万元做投资收回不征税,30万元作为股息所得视情况纳税(个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50万元作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做收入。 取得小于等于初始出资的情况没有规定,以上精神应该作为投资收回,减少投资成本。 注意计算先后程序,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注意: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

42、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的三种模式:转让股权、被投资企业、清算减资分配,以上三个文件均已涉及,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七、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所得税处理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注意时间点、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消除付汇纳税的错误概念),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八、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补充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2013年重要

43、税收政策,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

44、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三项,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类: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

45、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九、营改增税收政策 财税(2013)37号文件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财税(2013)37号文件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财税(2013)37号文件 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现代服务业(七项):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

46、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增值税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增值税税率: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

47、供的设计服务。,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抵扣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抵扣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财税(2013)37号文件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

48、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财税(2013)37号文件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财税(2013)37号文件 下列

49、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财税(2013)37号文件 8月1日以后主要变化 一、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完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特别是广告服务税目注释的变化。 二、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外,其他应税服务不得差额扣税。,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财税(2013)37号文件 8月1日以后主要变化 三、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2013年重要税收政策,财税(2013)37号文件 8月1日以后主要变化 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限于生产经营用的部分,属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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