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通用教材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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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5/14,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培训,2019/5/14,2,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为了贯彻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帮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组织编写了这套教材。,2019/5/14,3,本教材内容包括: 第一章 我国安

2、全生产概况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管理 第四章 常用安全防护技术 第五章 危险源辨识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六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 第八章 职业危害与安全防护管理,2019/5/14,4,第一章 我国安全生产概况(P1) 本章学习要点 理解我国安全生产的新方针 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制度,2019/5/14,5,全国安全生产情况: 建国以来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加,事故的起数 和死亡人数是上升的,2002年达到了高峰。 从2003年开始全国安全生产形逐年好转,到 20

3、07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到101480人, 2008年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降到10万 人以下,2009年又降到了9万人以下,2010年全 国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 人,降到8万人以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8 年实现了“双下降”。,2019/5/14,6,第一节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指不发生损失和伤害的一种状态。 生产:广义的生产是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和人自身的生育。 狭义的生产仅指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劳动生产) 方针: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2019/5/14,7,重、特

4、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的损失。,2019/5/14,8,我国新的安全生产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这一方针反映了我国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建国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是血的教训的结晶,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安全为了什么? 1、安全为了自己。 2、安全为了家庭。 3、安全为了企业。 4、安全为了国家。,2019/5/14,9,新的安全生产方针的涵义: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效益和速度相冲突

5、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2019/5/14,10,第二节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P2)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1、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 依法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2、行

6、业监督管理部门(多个部门) 在业务范围内,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2019/5/14,11,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P3) 除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外,针对某些危险性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 有些部门实行垂直与分级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如水上监管、地震监测等)。特种设备的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2019/5/14,12,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P4)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同时,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部门。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

7、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委会的监督;村委会等的监督。,2019/5/14,13,四、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P4) 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是以国家为主体实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 政府的监督管理的有以下特性: 1、权威性:法律的受权,企业的服从。 2、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普遍约束性: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2019/5/14,14,五、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P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

8、实施监督管理职责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2019/5/14,15,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019/5/14,16,安全生产以法管理,即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依照国家各级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

9、构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工作依据,纠正惩处违法行为,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对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理解,安全生产需要通过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查处这四个环节来保证。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极有可能发生事故,请看下面一起事故:,2019/5/14,17,李某运氧气瓶爆炸现场,2019/5/14,18,被氧气瓶爆炸身亡的李某,2019/5/14,19,一、法律(P6)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七章九十七条。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10、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019/5/14,20,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授权国家劳动总局制定一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国家劳动总局受领任务后成立了办公室,当时名称叫劳动保护法。1994年正式命名为安全生产法。 2001年安全生产法进入立法程序。2002年4月26日28日的人大27次会议再次审议。6月29日人大常委会议第28次会议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从提出制定到公布历经21周年。,2019/5/14,21,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五项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

11、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境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严处罚的原则。,2019/5/14,22,2002年8月30日,原广西南丹县县委书记、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瞒报事件总策划万瑞忠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2019/5/14,23,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七项法律制度即: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义务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2019/5/14,24,责任追究事故责任者后悔莫及,20

12、19/5/14,2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是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该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的要求作了多项规定: 包括安全生产条件、相关人员的责任、安全投入、安全机构的设置和安全人员的配备、人员的资质、人员的培训、设施设备和生产经营场所的要求、危险物品的管理、交叉作业管理等。(安全生产法第16-43条),2019/5/14,26,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

13、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2019/5/14,27,安全生产法对相关负责人的职责和能力要求规定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第17条)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019/5/14,28,(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

14、20条)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38条),2019/5/14,29,(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P8)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

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9/5/14,30,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发布日期】1997-03-14,【生效日期】1997-10-01。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9年2月28日中华

16、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9/5/14,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17、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

18、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2019/5/14,32,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

19、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

20、不同的,分别执行。”,2019/5/14,33,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三

21、、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9/5/14,34,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

22、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3、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2019/5/14,35,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

24、定的报告义务。” 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

25、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19/5/1

26、4,36,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

27、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2019/5/14,37,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

28、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

29、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9/5/14,38,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30、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可判15年),2019/5/14,39,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31、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9/5/14,40,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9/5/14,41,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将刑法

32、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9/5/14,42,(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P9)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共13章107条。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2019/5/14,43,劳动法主要内容如下: 在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

33、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方面作了规定。,2019/5/14,44,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该法作了如下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出现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三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统计、

34、报告和处理。,2019/5/14,45,为减少职业危害必须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部分劳动防护用品,2019/5/14,46,(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8章98条。 第一条: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

35、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2019/5/14,47,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狠心老板,2019/5/14,48,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5/14,49,这位员工已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9/5/14,50,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2019/5/14,51,第

36、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019/5/14,52,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

37、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2019/5/14,53,未签劳动合同的案例: 电工小余,进城后很快被一家公司录用,月工资1000多元,小余很高兴。但公司并未与小余订立劳动合同。小余认为自己有技术,靠技术挣钱,要劳动合同有什么用?所以一直未与公司订合同。 过了大半年,小余在工作时,不慎从楼梯摔下,右臂粉碎性骨折,出院后公司决定辞退他,他与公司讲理没有结果,最后找到当地劳动保

38、障部门投诉,问题才得到解决,中间费了不少周折。,2019/5/14,54,(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共7章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2019/5/14,55,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39、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2019/5/14,56,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

40、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2019/5/14,57,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019/5/14,58,无证电焊工违规操作引起大火,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

41、海静安区余姚路胶州路一栋正在进行外立面墙壁施工的高层住宅脚手架忽然起火,此次特大火灾事故已导致58人死亡,另有70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其中17人伤势严重。事故原因调查已初步查明,事故是由无证电焊工违规操作引起的,四名事故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19/5/14,59,着火的大楼火灾现场浓烟滚滚,2019/5/14,60,15时左右大楼的火越烧越旺,2019/5/14,61,有人从脚手架上逃生,2019/5/14,62,有人在脚手架上等待救援,2019/5/14,63,消防员奋力扑救大火,2019/5/14,64,医护人员做好准备救助伤员,2019/5/14,65,刚从火区中救出的人

42、员,2019/5/14,66,医护人员正把伤员送上救护车,2019/5/14,67,一名伤员被送到医院,2019/5/14,68,当天20时左右,胶州路旁的大火已基本被扑灭,2019/5/14,69,(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章。,2019/5/14,70,1、立法的宗旨:第1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

43、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职业病防治:第3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3、有关责任:第4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019/5/14,71,工人在粉尘超标的作业场所工作会产生职业病,2019/5/14,72,职业病三氯乙烯造成的剥脱性皮炎,2019/5/14,73,第5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6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

44、社会保险。 4、劳动者享有的权利(7点) 第36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2019/5/14,74,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019

45、/5/14,75,二、行政法规(P14) (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针对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制定的一部全面 、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它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供了法律保障。,2019/5/14,76,1、事故的报告:条例在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

46、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019/5/14,7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47、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2019/5/14,78, 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P14)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48、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2019/5/14,79,规范事故的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2019/5/14,80, 建立值班制度 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2、对事故坚持“四不放过” 3、 条例明显加大

49、了处罚力度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2019/5/14,8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2019/5/14,82,(二)工伤保险条例 (P15)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67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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