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行为侵犯了我的着作权.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781831 上传时间:2019-05-15 格式:PPT 页数:180 大小:9.5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其行为侵犯了我的着作权.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80页
其行为侵犯了我的着作权.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80页
其行为侵犯了我的着作权.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80页
其行为侵犯了我的着作权.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80页
其行为侵犯了我的着作权.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8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其行为侵犯了我的着作权.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其行为侵犯了我的着作权.ppt(18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六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二、国际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智力创造的成果、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特征包括: (l)无形性,指其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2)专有性,也可称为独占性,知识产权在本质上可谓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 (3)地域性,知识产权一般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 (4)期限性,知识产权一般都受期限限制。,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部知识产权法典,因此并没有明确的法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但我国加入了很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因此我们可以参照知识产权公约中限定的范围,现在

2、对我国影响最大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定的范围包括:版权与有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未披露过的信息;再考虑我国加入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确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以及我国法相关规定,知识产权范围是:,(l)狭义知识产权:版权、专利、商标; (2)广义知识产权:除了狭义的,还包括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号等。,三、国际公约的原则 (一)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 大家首先要明白,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等。,1 国民待遇原则 只要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人(包括单位)来我国申请专利、商标

3、,我国都应该给予与我国国民同样的保护。国民待遇有例外,例如在专利法中,有关是否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是这样规定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前者是可以,后者是应当。这种例外是程序方面的例外,是允许的。,2 优先权原则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规定了以下优先权: (l)专利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

4、,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2)专利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着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3)商标国际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5、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4)商标国内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 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3 独立性原则 即各国的专利、商标的注册、保护互相独立,详细内容参见下文难点中关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解释。,(二)伯尔尼公约 1 自动保护原则 版权保护不需要登记注册,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起就受保护了,创作完成之日是指定稿日而非初稿日、一稿日、二稿日等等。 2 国民待遇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

6、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 30 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也受我国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保护。,(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 (l)国民待遇原则:理解同上。 (2)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如果我

7、们给了甲国以更优惠的保护措施那么该措施就会立即无条件地自动地适用到其他 WTO 成员。,(3)透明度原则: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等都应该公开透明。 (4)独立保护原则:理解同上。 (5)自动保护原则(专指著作权):理解同上。 (6)优先权原则:理解同上。 (7)防止滥用权利原则:类似于民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是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一个热点问题。,除上述必读法规中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内容以外,还应注意 反垄断法第 55 条的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8、适用本法。,注: 专利法第 4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l )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 3 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 4 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可见,专利权人在技术合同中构成上述垄断行为的,其专利有可能被强制许可。,四、知识产权许可 知识产权许可相当于房屋的出租,知识产权转让相当于房屋的买卖,因此,许可并不转移知识产权所有权,被许可方获得的仅是使用权,他

9、也就当然不得再随便许可他人使用(除非事先他和许可方有特别约定);还要注意,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好像没有太在意转让和许可的区别,但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转让和许可区分得很清楚。,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指许可后只有被许可方可使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人都不能再使用;排他许可是指许可后只有权利人和被许可方能够使用,其他人不能再使用;普通许可是指权利人将知识产权许可多人使用,同时自己还保留使用权。三种许可的被许可方的诉讼权利不同,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

10、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关于商标许可还须注意:许可方有义务监督被许可方产品质量,可以抽查,如果被许可方产品质量不合格,许可方有权禁止被许可方继续使用。,五、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在知识产权三部法中有类似规定,拿专利法来说,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

11、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 l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有类似规定,可参照下表使记忆简单化,但须注意,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额还没有修改,还是 50 万元,下次修法时有可能提高到 100 万元,以和新专利法一致。,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若于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应关注的是其提高了个人定罪标准和单位定罪标准;明确了在线盗版及未经许可的网络传播构成复制发行,从而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这

12、属于对只刑法的一种扩大解释。另外,该司法解释中还有个天然的多选题:,以下情况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 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调换的;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的;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七、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 2 年,自知识产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 2 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知识产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

13、诉之日起向前推算 2 年计算。这在著作权、专利和商标领域都如此的。,八、知识产权诉讼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匡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原则上应选中级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九、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的常见例子如注册商标

14、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在先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侵犯在先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要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国际知识产权法,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对工业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1 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适用对象: 公约缔约国国民; 在缔约国有住所或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 2 )优先权原则 适用对象:并非适用于一切工

15、业产权,只适用于: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商标。 适用条件:已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的合法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 12 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 6 个月。,( 3 )临时性保护原则 成员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16、。,( 4 )独立性原则 外国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受他国决定的影响。,2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l)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使用也可成为认定的依据; (2)各成员国有义务禁止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3)商标在成员国是否驰名,由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决定; (4)某商标未在一成员国适用,如在该国已经为人所知,该商标在该国仍然可能是驰名的。,(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规定了对版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1 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适用对象: “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

17、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作品国籍标准”: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2)自动保护原则 享有和行使成员国法律和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来源国是否受到保护。 (3)独立保护原则 享有和行使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不依赖于在来源国是否受到保护。,2 有关版权保护最低要求的规定 (l)保护的客体 成员国必须保护的客体: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成员国可以选择保护的客体:官方文件、演讲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

18、品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得保护的客体: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2)保护的权利内容 经济权利:复制权、翻译权、公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电影权和录制权; 精神权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3)权利的限制 合理使用。包括: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文学和艺术作品,合理地引用作品,为教育目的利用作品,报刊、广播转载或转播其他报刊、广播上的时事性文章,以及报道时事时使用作品。 法定许可(只适用于对广播权和录制权的限制)。公约允许成员国立法以法定许可取代版权人享有的广播专有权和录制专有权,但不得因此损害作者的情神权利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19、 TRiPS 协议) 1 基本原则 (l)国民待遇原则原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一成员对其他成员国民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例外:成员国在特殊场合可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 TRIPs 协议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原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第三国国民所给予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例外: 基于国际司法协助协定而产生的特权或优惠,且这种协定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而签订; 伯尔尼公约 和 罗马公约 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 TRIPs 协议未加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的

20、权利;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生效之前已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中所派生的权利或优惠:,2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最低要求的规定 (l)版权。 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 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2)商标。 首次为商标下了定义; 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是将相对保护改为绝对保护;二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3)地理标志。 各成员应当采取措施禁止将地理标志做任何不正当竞争的使用或作为商标注册; 协议特别要求各成员采取法律手段,对酒类商品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4)工业品外观设计。各成员可自行确定通过工业

21、产权法或版权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其保护期至少为 10 年。 (5)专利。两种情形不能获得专利: 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动植物新品种。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相比, TRIPS 协议提高了保护水平:, 扩大了权利保护范围,其保护对象不仅包括布图设计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而且包括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 延长了保护期限,将保护期由 8 年延长为 10 年,并允许成员将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巧年; 对善意侵权作出了补充规定。,(7)未披露信息。未披露信息要得到保护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信息是秘密的; 信息因为秘密而具有商

22、业价值; 合法控制信息的人已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3 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 (l)一般义务。成员国应在国内法中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序,实施程序应公平合理。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各成员应向权利持有人提供关于执行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 一旦发生侵权,司法机关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并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损害赔偿; 对于侵权的商品,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理,禁止其进人商业渠道或命令将其予以销毁。,(3)临时措施。各成员的司法机关有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初采取临时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或防止有关证据被销毁。 (4)边境措施。 权利持有人如有证据怀疑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有可能进口,可

23、以书面形式向进口国主管行政或司法机关提出,由海关中止放行被怀疑侵权的商品; 主管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类似担保,以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 (5)刑事程序。 对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成员应规定相应的刑事程序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监禁、罚款、扣押、没收、销毁等。,二、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2004 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主要内容,第一节 电子商务专利,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 电子商务专利的侵权诉讼日增 中国发展电子商务的专利战略建议,第二节 域名的法律保护,一、域名的定义与功能 域名是伴随互联网的出现而出现的。在互联网上每位用户都有一个上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的账号,即

24、互联网域名,或者叫身份号。域名具有标识性、惟一性、排他性。,二、域名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 专属性 地域性 时间性 宽泛性,三、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域名冲突对象已经从商标发展到企业名称、名人姓名、通用词汇、地理名称、普通人的姓名缩写、数字、著名作品的标题和虚构人物姓名等领域。 UDRP的规定: 该域名和申请人拥有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域名注册人对域名有权利和合法利益; 该域名是被恶意注册的。,四、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现实性与可能性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现实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可能性 3、解决两者冲突的两种不同原则 绝对保护主义 vs. 合理保护主义 五、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要满

25、足的条件 认定被告具有“恶意”的情形,Ikea案: 原告英特文基公司诉称:本公司在世界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以“IKEA“命名的大型专卖店一百五十余家,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一九八三年,本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中国商品分类和国际商品分类以及服务上分别获得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中文“宜家“的注册商标。在国际上,本公司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香港等九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当本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以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IKEA“为标志的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已在先注册了域名““,将本公司的注册商标“IKE

26、A“与被告抢注的三级域名“ikea“相比较,不难发现二者的读音、文字外形、字母组合以及消费者的呼叫方式等方面均完全相同。,所以,被告抢注的域名是对本公司已使用多年且极具独创性的注册商标公然的仿冒。本公司的商标“IKEA“是驰名商标,其相应的中文商标“宜家“在中国、香港、台湾等使用华语国家和地区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自一九九八年以来,上海、北京已经先后开设以“IKEA“商标为标识的家居专卖店,“IKEA“商标在中国已经逐步为消费者认同,一九九八年本公司在中国支付的广告宣传以及推广费用为六百万元人民币,而一九九九年的费用则上升为一千七百万元人民币。被告在抢注“IKEA“域名后,长期空置未加以使用,其行

27、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立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冲突,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域名;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第三节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一)著作权基本理论 一、著作权与著作权法 1、著作权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 2、著作权法,3、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伯尔尼公约: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独创性 形式性 能以有形形式复制,二、著作

28、权法保护的对象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等图形和摸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三、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2、著作权财产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翻译权 汇编权,四、邻接权 邻 接权内容 出版者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利,五、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违禁作品 官方文件 时事新闻 历法、数表

29、、通用表格和公式,六、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的情形: 个人兴趣 传播新闻 时事评论 公开讲话 教学研究 执行公务 资料保存免费表演 公众作品 汉文化普及 盲文普及 义务教育普及 (2)法定许可:一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二是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二)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责任分析,一、一般分类 ISP ICP 二、网络服务商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几种可能 直接侵权

30、责任 代理侵权责任 辅助侵权责任,(三)IC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我国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四)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 安全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侵权,电子商务中作品应用流程,传统作品,数字化作品,现在数字化作品,服务器1,服务器2,用户,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上传:未经授权将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数字化 未经授权将现在数字化作品上网 网上:非法转载网上作品(包括软件) 非法使用其他网站的网页 篡改网络上著作权管理信息 破坏网络的加密措施 超文本链接中的著作权侵权 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 网上著作权贸易 下载:非法下载网络上的作品(包括软件) 非法将数字

31、化作品以传统方式出版、发行,案例1: 网络文学有没有著作权? 涉及两个问题: (1)戏说MAYA一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 (2)被告的行为是否 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告陈卫华诉称,1998年5月10日我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上载到我的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 1998年10月16日电脑商情报社未经我同意将该文刊载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上, 其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脑商情报社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稿费231元和惩罚性稿费5万元。,本院认为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32、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这种智力创造成果应当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被有形的载体固定下来并保持稳定状态,为社会公众直接或借助机器所感知、复制。本案所涉戏说MAYA一文,系对三维动画技术的一种文学化的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通过服务器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并保持稳定状态,可为社会公众借助联网主机所接触、复制,故该文章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鉴于现尚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文此前已经发表, 故该文首次上载到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的时间即为发表时间。,第二、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版主与该主页上戏说MAY

33、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虽然当前个人主页的设立与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工作只能由个人主页的注册人完成。陈卫华作为专业人员,能够修改该个人主页的密码、上载文件、删改文件,电脑商情报社据此已认可陈卫华即为“无方”,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故陈卫华应为“无方”,戏税MAYA一文的著作权归陈卫华所有。,第三、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陈卫华将戏说MAYA一文上载到互联网上发表,实际是在网络空间传播其作品。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擅自刊载陈卫华的作品戏说MAYA,为其商业目的扩大了该作品的

34、传播范围,侵犯了陈卫华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电脑商情报社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向陈卫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陈卫华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电脑商情报社以使用该作品无主观过错等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的辩称,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第四、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陈卫华要求电脑商情报社支付惩罚性稿酬5万元,但未提举相应的证据, 对此本院将依电脑商情报社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陈卫华的诉讼请求。,案例2,网页设计和网站有没有著作权? 瑞得公司诉宜宾市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 涉及的关键问题:原告的网页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原告瑞得公司诉称:我

35、公司所设立的“瑞得在线”是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专门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因特网站,该网站主页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1998年12月上旬,我公司经调查后发现被告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方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是照搬原告的主页,很容易误导客户;而其栏目设置、栏目标题的实际链接指向又与原告的相去甚远,这些都严重的影响了原告的声誉和防问率,导致原告客户流失,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商业信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并在国内外信息网络和国内有关新闻媒介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990

36、0元(著作权侵权80000元,商业信誉侵权119900元);3、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侵权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作品作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造成果应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可传播性。原告的主页虽然所用颜色、文字及部分图标等已处于公有领域,但将该主页上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给人以美感,而不是依照客观规律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排列,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这一主页既可储存在WWW服务器的硬盘上,又可被打印在纸张上,说明该主页是可复制的;该主页能够被人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并保持稳定状态,可以被社会公众借助联网的计算机所接触,说明该主页

37、具有可传播性,故该主页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作者即本案原告所有。该主页首次上载到“瑞得在线”网站上的时间应确定为发表时间。,第二、著作权法允许不同的作者创作出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作品,享有各自的著作权,向公众进行传播展示;但前提是这种相同或实质上的相似应是基于独立创作思想和创作活动的存在,而不是基于对他人作品的未经许可的使用。被告辩称否认“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归其所有,但未举证证明一个与其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等事项完全一致的单位的合法存在,故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本案被告的主页虽然在内容上与原告的主页并不完全一致,但在部分图标

38、、文字、颜色的组合搭配上,如“最新推出”、“看中国搜索引擎”,已构成实质上的相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这部分内容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已处于公有领域,故应视为取自原告的主页。,第三、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被告对使用原告主页上的部分内容设计出的新主页享有著作权并将该主页上载到国际互联网,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并未取得原告的许可或向其付酬,而且出于商业目的,如设立了“征集广告”等栏目,故被告在该主页的发布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据此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相应的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否认侵

39、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0元,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根据被告侵权程度的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全额支持。,第四、在国际互联网上,网页之间的链接是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而用于链接的独特的知名图标,体现了其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依法应予以保护,但在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过程中,权利人必须证明这种图标的知名度的真实存在和这种知名度被他人所假冒。,案例3,上网后的文学作品是否还拥有著作权 王蒙诉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1999年初,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属的“北京在线”网站设立了“小说 一族”栏目

40、,在未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该栏目刊登了原告王蒙作品坚硬的稀粥。任何互联网用户均可通过接入上网的方式进入被告的网址,浏览和下载该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对坚硬的稀粥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调查费。,被告辩称其网站刊载的原告作品,绝大部分是网友用邮件方式提供的,不可能知道刊载这种作品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作品也已署上著作权人的姓名,仅是面对范围极小的网友,不可能以此赢利。网上刊载作品属新型作品使用问题,不同于盗版,法律上尚无明文可依,且被告无侵权故意,出现问题是法律和实践原因

41、所致。问: 1、原告是否享有其作品的网络版权? 2、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使用中是否包括“网络传播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案例 4,国内外网络音乐版权纠纷频传 Napster案 Grokster案 中国音协诉网易、北京移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例 5,网络数据库的保护 维普资讯有限公司数据库侵权案 经天公司诉网威公司案 2001年颁布的新修改著作权法中明确规

42、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案例 6,超链接的侵害著作权: 刘京胜诉搜狐唐.吉诃德案,原告刘京胜诉称: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1995年出版的译著唐吉河德以三种版式在网上登出,供人阅读下载。该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1、立即停止刊登上述作品;2、在搜狐网站的显要位置和北京晚报上公开致歉;3、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搜狐爱特信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将原告的作品在网上登载,网上确有原告作品的三个版式,经过不同的访问路径发现在htt

43、p:/ 等网站都登载该作品,搜狐网站只是与这些网站有链接关系。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按狐网站对其上述链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网络链接、超链接的定义与技术种类(1) 网络链接web link: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超链接hyperlink:是以重体字或划线文字或一个影像的方式呈现出来,借着“敲击”鼠标或其他有关超链接的符号装置

44、,被超链接指引的其他网页的内容随即展示在网络浏览人面前。,网络链接、超链接的定义与技术种类(2) 分类: 超文本链接 图像链接 深层链接 加框 埋置链,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权利限制问题 (一)合理使用 1、网络个人使用 2、数字化图书馆 3、远程教育 (二)网络媒体的“法定许可” (三)默示许可,第四节 网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一、网络上的计算机程序散布 二、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1、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2、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凡是对 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就是说符合“三性”要求的,都是商业秘密。,3、如

45、何确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应当确定权利人是否存在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 应当查明被控侵权人所掌握的该项秘密信息的来源 要确认被控侵权人是否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三、相关案例,四、企业预防网络商业秘密外泄之道 员工电子邮件的监视(侵害员工的隐私权?) 保密条款 竞业禁止条款,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什么是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一、什么是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程序具有目的性、可执

46、行性和序列性。 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计算机软件的基本特点: 一方面是思维作品,另一方面又是技术方案,具有与文字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和实用工具的功能的两重性 思想内涵与表现形式融为一体 研制、开发复杂,复制、改编容易 一系列指令有序的、有机的结合 有多种表现形式 具有同一功能,能产生同一运行结果的计算机程序未必是同一个计算机程序,可以是多个不同的计算机程序。 可分为计算机程序和程序文档两部分,但核心是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利用著作权

47、保护 利用专利权保护 利用商业秘密保护,利用著作权保护(1),著作权所保护的是计算机软件构思的表现方式、表达形式,而不是其构思本身。其对软件的保护是以构思与构思表达的分离为前提的。 软件的开发创意主要是其技术设计方案,而著作权法不保护软件的技术设计方案,而仅仅保护实现和表现该技术设计方案的程序本身。,利用著作权保护(2),采用著作权保护的优点: 对软件的保护范围宽,因为版权法对其保护对象的要求标准只要有独创性即可 保护可以“自动”生效 不保护其创作思想本身,这样便于其他开发者利用,有利于软件的优化、开发和发展,利用著作权保护(3),采用著作权保护的不足之处: 其仅能保护其作为文字作品的表现形式

48、,并不保护作品的功能和使用权。对于计算机程序来说,其表现形式就是解决某个特定问题的处理过程和方法,其表现形式的功能使用权就得不到保护 计算机程序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有时往往很难截然分开,难以处理这类问题。,利用专利权保护(1),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法: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新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利用专利权保护(2),计算机程序的数理化往往不在其表现形式,而在其思想内涵,即计算机程序处理问题的设计构成原理、算法模型、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利用专利权保护,可以对一部分符合专利条件的计算机程序进行全面的保护。 但专利法明确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其保护的是构成一个能产生技术效果的、完整的技术方案。而计算机程序往往是与某数学方法或数学算法相关联的,会被视为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范畴,所以专利权保护的仅包括一部分计算机软件。,利用专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