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姐弟无效婚姻分析郑洁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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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洁纯,姐弟无效婚姻案例,共同生活近八年、并育有两个儿子的一对“夫妻”去年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成为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史上首宗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 这对夫妻为何被“婆婆”告上法院,要求判“无效婚姻”?作为表姐弟的两名当事人为何关系恶化分居后还要领取结婚证?现在我们一起来了解,不顾家人反对 姐弟同居生子,汕头市潮南区的男青年胡伟和比他大一岁的女青年许红从小关系很要好,男方母亲朱凤后来察觉两人的关系“不一般”,就明确反对两人走太近。但令朱凤意想不到的是,家人的反对反而让年轻人要在一起的决心坚不可摧,两人先后“逃”到广州。2004年,胡伟和许红开始了同居生活。当时,胡伟只有21岁、许红22岁

2、。 很快,许红有了身孕。尽管朱凤坚决反对许红把孩子生下来,但在许红的坚持下,2005年,这对男女青年的第一个儿子出生。2007年,他们的第二个儿子也呱呱坠地。,男方家里人为何一直旗帜鲜明地反对胡伟和许红在一起,更反对他们生小孩?朱凤无奈地道出其中内情:胡伟和许红是表弟和表姐关系!男女双方母亲正是同胞亲姐妹。 朱凤说,她曾让女儿到广州劝许红不要把小孩生下来,结果没劝成,而许红手写了一张保证书,内容是:“我因为身体虚弱,又加上贫血,怕身体承受不了,决定不去医院做引产。将来孩子出世,一切后果我自负,与其他人无关。”落款时间是:“2006年11月20日”。,关系恶化分居 却领了结婚证,眼看着生米煮成熟

3、饭,两个同居青年还生了小孩,想搬回汕头潮南老家。无奈之下,朱凤只能让两个年轻人和他们的小孩住进家里。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历经了很多曲折、曾经不顾家人反对执意要走在一起的胡伟和许红,关系却逐渐恶化起来。对他们的关系一直不认可的朱凤,与“儿媳”许红一直合不来,关系颇为紧张。两年前,胡伟和许红分居,许红带着两个儿子回到娘家居住。 然而,2010年4月20日,就在胡伟和许红分居大约一年多时间后,他们却来到汕头市潮南区民政局,隐瞒表亲关系登记结婚,并领到了结婚证。,据法院调查询问,关于登记结婚的原因,男女双方各执一词。女方的说法是,男方村里准备要分“人口房”(按人口分宅基地),男方要求她去登记结婚,

4、并办理两个小孩的户口,这样可以多分三口人的房。法院调查发现,男方村里至今没有涉及分房一事。而胡伟接受法院询问时则说,是因为小孩接近上学年龄,没有户口无法入学或享受不到义务教育,而入户口必须有结婚证,所以他们才去登记结婚。,“婆婆”提申请 庭上争执激烈,2011年5月26日,朱凤以胡伟和许红隐瞒表姐弟关系登记结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潮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6月27日,潮南区人民法院以特别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胡伟表示,对于母亲提出的他和许红是表姐弟关系,他没有意见;如何处理这“婚姻”,他相信法院,按法律规定处理。,朱凤开门见山地叙述她申请的理由:“我的儿子娶了我妹妹的女儿,我不同意

5、,这是关系到三代人的事,我请求法官做出判决,我们自己解决了这么多年都解决不了。”她认为,两人是姨表关系,不应该结婚,即使结婚了,婚姻也是无效的。辩护律师则向法庭出示了胡伟和许红所生的两个小孩的照片,照片上只见两个小孩背靠着背,表情可爱地摆出一样的姿势。他说,从照片上可看出,这两个小孩没有不健康,并不像朱凤所说的(胡伟和许红的婚姻)会影响后代的健康生长,请求法庭驳回朱凤的申请。,法院深入调查 婚姻被判无效,2011年7月4日,在经过深入调查后,潮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胡伟和许红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他们隐瞒表姐弟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属

6、于无效婚姻,宣告被申请人胡伟和许红的婚姻无效。 至此,一段一直不被家人祝福,不被家人承认的所谓“婚姻”,终于画上了悲情的句点。,对于本案例我们提出了以下四个问题并做出一些分析,问题1:胡伟和许红是表姐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那为什么还能领取结婚证? 分析: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是以个人声明为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他们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户籍管理这方面,无法确认他们两人是否是近亲,只有户口簿有体现才能知道。而男女双方是否是近亲,从他们双方的户口簿是无法看出来的,如果他们双方没有说明,工作人员无法得知。,问题2:什么样的婚姻可以宣布无效?,分析: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

7、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结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前面提到的几种近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疾病名称,所以此项规定意义不大;(4)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被解除后,后果与可撤销婚姻完全相同,都视为未存在婚姻关系。,问题3:既然胡伟和许红的婚姻是无效的,但他们有孩子是事实,那这两个孩子该何去何从? 分析:双方所生的子女还是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的,也就是说,胡伟和许红还是要对孩子负起父母应尽的责任。无效婚姻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

8、此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宣判无效婚姻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无效婚姻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问题4:法院认定婚姻无效,那么就婚姻无效涉及的财产部分该如何分割?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不应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时,婚姻法第

9、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我国物权

10、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应按照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应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的规定处理。,未解决问题: 1、胡伟和许红的婚姻无效就无法取得结婚证,但孩子上学需要户口,没有结婚证就没有户口,那孩子的上学问题该如何解决? 2、不合法的婚姻的子女享有的权利与合法婚姻的子女同等吗? 3、许红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4、孩子以后出现健康问题由谁负责?,谢谢大家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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