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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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第三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以及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地理条件等因素,有计划、有条件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应遵循方便群众、满

2、足消费、有利经营、便于管理、公开公正、总量控制的原则。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区、集镇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二)工业园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三)行政村、自然村按照常住人口数设置零售点,常住人口数300人以下的,可设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数在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四)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

3、不少于30米, (五)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数量控制在总摊位数的1%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个,且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第六条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或商场(同一营业场所内只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休闲场所、饭店以及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陈列卷烟的柜台、货架不得临街);(三)驻军部队生活服务中心、军人服务社、看守所、监狱、500人以上的企业等为满足对内经营需要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四)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

4、力,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申请的;(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的;(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但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烈属、低保人员; (三)经有关部门确定的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所属门店(不含加盟店,每行政村仅限1个零售点);(四)其他符合照顾条件的人员。 本条所述人员申请零售许可证只能享受一次优惠,仅限本人经营。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

5、易爆商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二)理发店、化妆品店、修理店、花店、干洗店、药店、服装店、打字复印店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三)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四)中、小学校园内及距离学校门口100米以内的;(五)居民小区内的车库、自行车房、储藏室等非经营性用房;(六)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二)理发店、化妆品店、修理店、花店、干洗店、药店、服装店、打字复印店等不适

6、宜经营卷烟的;(三)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第十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准确的地址、门牌,有卷烟陈列展示柜,并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二)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与其周边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具体测量标准见附件)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常住人口数,是以当地统计部门最新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的常住人口数指标作为人口数统计指标。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切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所使用的场所(包括营业场所

7、,仓储场所);所指的营业场所是指直接面对消费者展示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仓储场所、办公区域)。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不少于”、“以内”包含本数。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已组织听证,自2012 年4月23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附件: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办法 一、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隔距离的测量标准: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2、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3、两侧设有隔离带、绿化带的(且隔离带、绿化带人不可通行的),按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人可通

8、行的最短距离测量:4、同第三种情况,若零售点距离最近的斑马线小于10米,则从斑马线通过至申请点测量;若零售点距离最近的斑马线大于10米,按照图示(3),按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的正常行人线路最短距离测量:5、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成直角或圆角或弧形的,应贴近墙角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6、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属前后楼房的,如有后门可通行的,按后门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7、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且参照零售点位于对面的,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8、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呈对角的,以最近一侧有门的内侧距离测量:9、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红绿灯的,并必须按要求以斑马

9、线行走的,可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 10、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有障碍物或隔河相望的,应沿正常行人线路至申请点测量:11、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的零售点测量方法:(1)商铺为封闭式的店面,按申请点至参照零售点的最短绕行距离测量:(2)商铺为开放式的通铺,按参照零售点25米辐射半径的距离测量:12、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丈量方法图例:二、其他特殊道路情况的测量,按照最近的人可通行的线路测量。三、测量距离时,以参照的零售点最近的边或角为起始点,申请点最近的边或角为终点,按人可通行的线路测量。如果零售点或申请点有多扇门面的,以相对于两者之间最近的边或角为测量点。四、中、小学校作为零售点参照,以学校师生正常进出的校门最近的边为测量点。五、经营场所实用面积的测量:按申请经营场所实际用于营业且相通店面间测量面积。同一营业场所(同一平面)内的立柱、卫生间、店内值班室均计算面积。不在同一营业场所内的其他用房不计算面积。六、本测量办法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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