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制度》PPT课件.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790253 上传时间:2019-05-16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6.7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法律制度》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证券法律制度》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证券法律制度》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证券法律制度》PPT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证券法律制度》PPT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证券法律制度》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法律制度》PPT课件.ppt(3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2019/5/16,主编:刘泽海 Mobile: 13938576751 E-mail: ,2019/5/16,第 一 章 经济法导论 第 二 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 三 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 四 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 五 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 六 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 七 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 八 章 保险法律制度 第 九 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 十 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目 录,2019/5/16,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监

2、督和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仅指1999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5/16,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证券是指依法作成,记载并且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有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主要指投资基金份额、非公司企业债券、国家政府债券等,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认股权证等证券衍生品种不属于我们本章所指的证券。,一、证券的概念、种类及特征,第二节 证券市场主体,一、证券交易所,(一)概念与机构 证券交易所是为

3、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二)职权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 (2)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措施。 (3)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4)审核股票。,二、证券中介机构,(一)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2、业务范围与注册资本 经纪类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元)。 综合类业务: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经营1项为1亿元;经营2项以上的为5

4、亿元)。,(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三)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级的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它们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一)证券发行方式 1.非公开发行: 发行人将证券发售给少数特定的投资者的方式,主要指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公开发行: 发

5、行人以同一条件向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发售其证券的方式。 下列属于公开发行: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也属于公开发行。,第三节 证券发行,(二)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制度 1.存在的条件: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可转债,并且要依法进行承销的情形。 2. 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双保”。 3.保荐期限: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监督阶段。 4.保荐责任,二、股票的发行,(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6、他条件。,(二)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7、(二)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四、证券发行的程序,(一)证券发行的申请 (二)证券发行的核准 (三)证券的承销 1.承销方式:代销、包销 2.承销团承销的情形 3.承销期限:代销、包销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4.发行失败: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

8、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一、股票上市 二、债券上市 三、信息公开制度 详见教材P247P251,第四节 证券上市,2019/5/16,第五节 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一)证券交易标的合法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必须是合法的证券。 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证券。 第二,交易的证券必须是已经交付的证券。 第三,交易的证券必须是已经允许交易的证券。,(二)证券交易场所合法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场所,相应地在证券

9、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叫场内交易,在其他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叫场外交易。 证券交易所我国大陆地区目前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其他交易场所是专门为未上市的证券提供的转让场所。,(三)证券交易方式与形式合法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集中交易方式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非纸面形式的其他形式。但是,采用非纸面形式的其他形式的,必须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四)证券交易种类合法 证券交易的种类即可以现货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现货交易指

10、证券交易的双方根据商定的付款方式,立即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进行交割,从而实现证券所有权的转让。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证券法允许以现货交易以外的其他形式进行交易,如期货交易,但是其他交易形式必须由国务院规定。,(五)证券机构必须为客户账户保密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帐户保密。这些机构知悉投资者有关重要信息数据,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泄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它们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投资者的帐户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证券上市交易,(一)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

11、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二)证券的暂停或者终止上市 1.股票的暂停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

12、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股票的终止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3.公司债券的暂停或者终止上市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3、;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三、持续信息公开,持续信息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将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行为。 (一)持续信息公开的原则 (二)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三)持续信息公开的方式与地点,四、禁止的交易行为,(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

14、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2.内幕信息的范围,(二)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的行为。,(三)制造虚假信息行为 制造虚假信息包括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作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两种情况。 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

15、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四)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严重侵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 主要包括: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2019/5/16,第六节 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特征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

16、投资者公开收购已经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特点: 1.收购的对象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份; 2.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4.收购是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要约收购: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的行为。 2.协议收购: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

17、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的行为。 3.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一般收购、间接收购和被动收购。,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后果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