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政策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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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5月,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政策解读,2010年1-3月,,国内增值税完成5084.15亿元,同比增长11.3%。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8.7%。 分行业看,增值税增长较快的行业主要集中在成品油、原油和交通运输设备三个行业上。这三个行业增值税同比分别增长200.7%、76.7%和50.8%。增值税减收最多的是钢坯钢材增值税,同比下降36.7%。 增值税的税基大体相当于工业增加值和商业增加值。 成品油增值税较快增长的原因:一是去年同期成品油增值税基数较小;二是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消费税的大幅增收扩大了成品油增值税的税基;三是1-2月石油加工和化工制造行业工业增加值分别增长了

2、20.1%和25.1%。原油增值税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原油价格大幅上升。交通运输设备增值税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09年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加大对交通运输业的投资,带动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工业增加值显著增长。,上海,上海2009年完成增值税收入1507.5亿元,固定资产发生进项税额77亿元,实际抵扣73.7亿元,留抵3.3亿元。22.7万户一般纳税人中有21.7万户企业享受到增值税转型的优惠政策。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2009年实际减税6.7亿元,税负平均下降35.4%。,2009-2010最新增值税文件分析,一、纳税人 1.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国税发【2

3、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3.国税函【201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4.国税函【2010】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 5.国税函【201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一、纳税人,国税函20081079号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

4、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细则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解读,相关法律文件补充,国税函【2010】139号 一

5、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 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解读,相关法律文件补充,国税函【2010】139号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

6、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解读,相关法律文件补充,国税函【2010】139号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

7、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解读,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解读,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解读,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解读,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一般纳

8、税人认定,国税函【2010】35号 一、各地应尽快调查统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二、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前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认定计划安排表(见附件)上报税务总局。,二、税率,1.国税函【2008】1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9、的通知 2.财税【2008】1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 率的通知 3.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4.国税函【2009】45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5.国税函【2009】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6.国税函【2009】45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7.国税函【2009】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8.国税函【2010】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

10、题的批复,低税率 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判定以下商品的适用税率是否正确,三、税率,金税工程设计 缺陷:认证,报税系统,只采集发票上的七要素(发票代码、发票号、开票日期、购方纳税号、销方纳税号、金额、税额,进行加密形成84位密文)的数字和密码字符,不认证汉字字符。,三、征税范围,(一)混合销售的困惑? 例: 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建筑安装二级工程资质,同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公司与海光机电产品

11、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厂房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2000万元,合同约定,管道改造设备与空调净化系统由海光公司提供,款项合计630万元。由于工程施工需一批建筑材料,双方为防止税收争议,另签订材料购销合同,材料款500万元。工程劳务款按工程进度分三次结算。 焦点问题: 1.建筑安装工程资质? 2.生产能力?,混合销售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六条 细则第6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12、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提示:是否地税、国税都可以核定,如何协调,混合销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混合销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什么是兼营

13、与混合销售,(一)混合销售的困惑?,混合销售争议的焦点: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六条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 国税发【2002】117号 上述法律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混合销售,沪税货内【2010】1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企业不具有建筑安装资质,但具有各部委批准的专业资质,并承包的是国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在国税总局未出台统一政策之前,可按该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混合销售,沪税货内【2010】1号 2.对企业采取总承包、总集成

14、方式,经过设计、组装和安装等程序完成的项目,且组成产品较原产品性能有较大提升或改变的,作为自产货物按规定处理。对符合规定,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货物销售额,但合同价格明显偏低,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3.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根据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分税制下混合销售的税源争夺,我公司作为一家总承包商与甲签订一份总承包协议在唐山设立一条生产线, 合同中规定工程总价2000万, 其中包括土建工程300万, 安装工程200万,设备采购1500万。 我公司会将其中的土建和安装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完成。目前,唐山税局要求我们全额在当地缴纳营业税,

15、北京税局要求全额缴纳增值税?,三、征税范围,(二)视同销售 联营扣点是代销还是租赁? 某公司是深圳的一家大型零售企业,主要经营三个商场,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实行自营,即自己组织商品,自己销售;另一方面,将部分柜台出租给生产厂家,由他们派人组织销售活动,本公司只负责现场管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公司采用以下模式:商场与生产厂家签订租赁合同规定:商场:一是商场出租200平方米的柜台作为销售产品的场地;二是厂商自派员工到商场销售和管理自己的商品;三市场上每月商场支付按销售额的18.5%(但是不得低于20万元的租金;四是厂商的销售额由商场统一收取,月末在结算租金时直接在销售额中扣除五是商场每月向厂商

16、收取8万元的进场费和宣传费。 2005年11月28日,当地主管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人员对该公司2005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存在问题,认为公司“联合扣点”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2360万元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公司按5%交纳了营业税。,相关法律文件 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

17、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与联营扣点在上海的常见形式,1 收取手续费。(无扣点) 如销售10000元 (不含税) 商场按10000元开具发票; 结算时获得增值税进项销售额10000元; 按10000元5%收取手续费; 500元开具营业税发票。,代销与联营扣点在上海的常见形式,2 联营扣点 第一种情况 无下限的联营返点 如:销售800万元 (不含税)扣点30% 商场按800万元开具发票; 扣点30%,厂家按560万开具增值

18、税专用发票; 商场仅申报增值税 800-560=240万,上海大型商业企业销售的涉税分析,2 联营扣点 第二种情况 有下限的联营返点 根据双方协议,商场每月最低返点200万元 如销售600万元 (不含税)扣点30% 商场按600万元开具发票; 扣点30%,厂家按42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业务商场返点600-420=180万 厂商需另支付20万,租赁与非租赁的区分,四、销售额与销项税额,(一)增值税转型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 新仓机械厂2009年7月出售公司已使用设备A一台(2005年12月购入),原值50万元,已提折旧12万元,出售价23万元。2009年1月购入设备B一台价格10

19、万元,增值税1.7万元,2009年7月以9万元价格出售。2009年1月购入轿车一辆,购进价18.72万元,7月份以15万元的价格售出。(注意细则第25条) 问题一:设备A出售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设备B出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轿车出售如何缴纳增值税?,相关法律文件,财税2008170号第4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

20、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文件,财税【2009】9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

21、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第二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相关法律文件,国税函200990号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22、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1:汇丰家具厂为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6月购进机械设备一台,购进价3万元,已提折旧1.2万元,2010年3月以1万元价格出售。 小规模纳税人 2:老丰阁(XX店)因搬迁销售餐桌与旧电脑,售价55000元。 营业税纳税人,相关法律文件,财税【2009】9号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

23、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文件列表,五、进项税额,(一)增值税转型 2008.11.10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审议并原则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五、进项税额,基本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抵扣 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

24、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例,问题一:供电企业进行城市电网改造购进的材料如水泥杆、铁塔、变压器、配电设施等进项税能全部抵扣吗?或者电网改造项目哪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固定资产分类代码(28-4-1-03)、(28-4-2-02)、 (28-4-9-00) 问题二:单位安装的监控设备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25、? 问题三: 输气公司购入地下管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分类代码(09-9-1-05) 问题四:一般纳税人购入工程用水泥、建房用钢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甲供材),相关法律文件补充,财税【2009】113号(沪财税【2009】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

26、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相关法律文件补充,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五、进项税额,(二)增值税转型的例外条款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进项税额,哪些车辆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财税【2006】3

27、3号 七、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

28、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相关法律文件补充,财税【2006】125号 七、关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征税范围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l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抵扣凭证的源泉控制,国税发【2008】117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五、进项税额,(三)抵扣范围调整 恒安物流有限公司从事商品销售、配送、运输、保管、仓储等经营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入10吨运输卡车3辆,不含

29、税售价30万元/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问题: 30317%=15.3万 增值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法律文件,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结论:应税与非应税共用的固定在产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五、进项税额,(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应把握的尺度 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

30、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问题解答,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五、进项税额 (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兼营免税项目和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26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

31、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注1:简易办法征收(财税【1994】4号)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注2:优先划分(财税【2005】165号)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坚持了分的清的分分清,分不清的比例分摊,五、进项税额 (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细则第27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

32、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五、进项税额,(五)对进项税额抵扣的进一步控制 1. 取消废旧物资的抵扣(财税【2008】156号) 2. 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方式的试点与推广 3. 酝酿农产品抵扣政策的重大调整,相关法律文件,国税函【2009】83号 河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

33、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相关法律文件,国税发【2009】85号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

34、 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相关法律文件,国税函【2009】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

35、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试点地区)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六、近期增值税其他文件,国税函【2009】585号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

36、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法

37、律文件,国税函【2003】42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相关法律文件,国税函【2002】16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

38、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大连金牛,中南房地产、陈琳,东北特钢,发行股份478029484万股,373819.05万元,置出资产,作价115992万元,现金支付30591万元,应付大连金牛85401万元,置入资产459220.05万元,

39、373819.05+85401万元,大连金牛9000万股,85401万元,应付东北特钢85401万元,说明,辽宁元正资产评估公司验资事项说明的提供的信息,被收购净资产公允价112035.08万元(其中总资产363880.33万元,总负债251845.25万元,比净资产评估价值高出3956.92万元。 涉税事项:其中涉及货物与劳务税的部分 增值税 1.存货:按照17%或13%的税率征收。 2.固定资产: 试点前按4%减半征收(财税【2008】170号) 试点后按17%征收. 营业税 不动产与无形资产免税。(国税函【2002】165号),六、近期增值税其他文件,六、近期增值税其他文件,六、近期增值

40、税其他文件,财税2009141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及其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以下简称民贸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继续免征增值税。 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停止执行,对民贸企业销售货物照章征收增值税。财税2007133号、国税函20071289号文件同时废止。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货物,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

41、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六、近期增值税其他文件,财税【2009】148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征收管理,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申报征收,纳税义务时间 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间 条例第19条第1款第1项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进口货物时间 条例第19条第1款第2项 进口货物

42、,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时间 条例第19条第2款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 细则第38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新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比,新消费税条例与实施细则,2008年11月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39号国务院令 2008年12月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8第51号,新消费税条例与细

43、则,国发【2008】37号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2008-12-18,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消费税税目的调整,近期消费税文件,国税函201076号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

44、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新旧消费税税目比较,成品油消费税,财税【2006】33号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财税【2008】19号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特殊 石脑油 财税【2008】19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

45、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税发【2008】45号 核心内容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新消费税条例与细则,财税【2008】167号 二、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成品油消费税,特殊 石脑油 财税【2008】168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

46、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烟消费税政策变化,财税【2009】84号(税率调整 征税环节增加)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

47、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烟消费税政策变化,财税2001 91号 一、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 45

48、% 30% 每箱(50000支) 150元 二、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 由从价定率改为从价从量复合计税,烟消费税政策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5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信息采集价格核定公示实施,例,东南烟草集团江南卷烟厂2009年8月卷烟经营情况: 江南卷烟厂销售给东南烟草集团销售有限公司G牌卷烟15箱(标准箱),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7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G牌卷烟的计税价格为75元。 东南卷烟集团销售有限公司8月销售G牌卷烟50箱,45箱批发销售,每箱22500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箱零售,每条零售价120元。 江南卷烟厂应纳消费税=157525

49、056%+15500000.003=159750元 东南卷烟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应纳消费税 = 22500455%+120/1.1725055%=57035.25元,酒消费税政策变化,财税【2001】84号(核心 计税方法调整) 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二、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 由从价定率改为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财税【2006】33号 税率调整 (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税率合并 税率20%),酒消费税政策变化,国税函【2009】380号 白酒最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例,沱牌酒业集团所属沱牌酿造有限公司2009年10月销售给沱牌酒业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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