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学致用诚挚至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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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学 致用 诚挚 至善,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法一系 崔素琴(副教授),Criminial Law 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用课件,刑法,刑法 选用刑法原理与实务 (杨寿兴主编),第一部分:刑法总论 第二部分:刑法分论 第三部分:期末总复习,第一部分:刑法总论,第1章 刑法概述 第2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3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4章 犯罪概念 第5章 犯罪构成 第6章 犯罪客体 第7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8章 犯罪主体 第9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10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第11章 故意犯罪的形态 第12章 共同犯罪 第13章 一罪与数罪 第14章 刑事责任 第15章 刑罚概述 第16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

2、17章 量刑 第18章 数罪并罚 第19章 缓刑 第20章 减刑和假释 第21章 时效和赦免,第二部分:刑法分论,第22章 刑法分则概述 第23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24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25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26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7章 侵犯财产罪 第28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29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30章 贪污贿赂罪 第31章 渎职罪 第32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三部分:期末总复习,一、复习内容、要求及注意事项 1、基本概念; 2、基本原理 3、立法规定; 4、案例分析; 5、综合问题的分析与判断 二、考试题型、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填空题 (二

3、)判断题 (三)单选题 (四)多选题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 三、具体问题答疑(略),总目录,第一章 刑法概述(学时),一 教学目的及要求 掌握本章的基本概念 二 教学重点、难点 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性质 三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制定根据和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目录,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一、刑法的概念: 1、刑法界定 (1)广义刑法 (2)狭义刑法 专指刑法典。 2、刑法与刑法学的关系 3、刑法的研究对象,总目录,章目录,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二、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 2、刑法的法律性质 (1)从内容上讲,具有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

4、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2)从强制力讲,最为严厉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 3、有保障法属性 三、刑法的创制与完善(略),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刑法的制定依据和任务,一、刑法的制定依据 (一) 法律依据-宪法; (二) 实践依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 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刑法的制定依据和任务,二、刑法的任务(第2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 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5、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 1、刑法的体系的概念 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注意:“但书”的作用。 2、我国刑法的体系安排,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二、刑法解释 1、刑法解释的含义 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 2、刑法的解释按不同标准的分类 (1)依效力的不同,分为: 立法解释、 私法解释 学理解释 (2)依方法的不同,分为: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包括扩张解释、限制解释),总目录,章目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时),一 教学目的及要求 掌握并能应用三大原则 二 教学重点、难

6、点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用原则的概念。 三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用原则,总目录,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制约和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体现刑事法制基本性质和精神的准则。 立法: 全局性、根本性 司法: 制约性、指导性 法制: 平等、 公正,总目录,章目录,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得定罪处刑。

7、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概括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具体讲:罪的法定:是否是罪 基本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二、立法体现 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条的

8、难度、易错点分析: -要特别注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 要求我们了解某一行为是否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例 甲、乙二人某日中午公开在公园里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认定?(D) A 聚众淫乱罪 B 组织淫秽表演罪 C 寻衅滋事罪 D 无罪(对) 由此,派生出以下原则: 禁止类推原则;排斥习惯法原则;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原则;,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三、这一原则的落实 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须注意立法、司法环节。 1、完善立法: (1)判例为法律渊源;

9、 (2)司法解释,使法定刑幅度减小; (3)修正刑法典内容; 2、严格执法,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法律追究。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一切犯罪,不论犯罪人的性别、民族、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财产数额、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一律平等地依法定罪、量刑和执行刑罚,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理解:1、适用上的平等 2、定罪平等 3、量刑平等 4、执行刑罚的平等,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二、立法体现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适用

10、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落实 注意: 1、误区: 追求立法的平等、绝对平等; 2、立足点:适用范围上一律平等; 3、司法实务:强化执法队伍,真正做到一律平等,总目录,章目录,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首先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行,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同时,刑罚的轻重,还必须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掌握这一原则,关键要注意刑罚除了要与罪行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总目录,章目录,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罪责刑

11、相适应原则的贯彻落实 立法:罪的明确确定; 刑的幅度减小; 司法解释跟得上; 司法:注意发挥判例的作用 注意不同地方、不同级别法院对案件的处理不一。,总目录,章目录,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断分析: 甲间接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乙交通肇事致20人死亡,但判处的刑罚应当重于乙。这主要体现了(C) A、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总目录,章目录,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学时),一教学要求 掌握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二教学重点、难点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时间效力的立法规定。 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述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

12、空间效力 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总目录,第一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述,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 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有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二、适用范围 人、地、时间,总目录,章目录,第一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述,三、确立刑法效力范围的原则 1、确立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原则: 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属人原则(国籍原则); 保护原则(安全原则);普遍原则(世界性原则) 2、确立时间效力的原则: 3、我国刑法确立刑法效力范围的原则: (1)我国刑法确立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各项原则。 (2)确立时间效力范围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总目录,章目

13、录,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6条、11条、90条) 第6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注意以下三点: 1、我国领域范围的理解 (1)领陆;领水(内水、领海、领海以下的地层); 领空(领陆、领水的上空); (2)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拟制领土部分); (3)我国驻外使、领馆; 2、犯罪包括: 犯罪行为 犯罪结果,总目录,章目录,第二

14、节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3、法律的特别规定,指4种具体情形。 (1)见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行为,不适用我国刑法。 (2)见刑法典第90条的规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的不适用。 (3)特别行政区不适用。 (4)在有特别法依据时,刑法不适用。,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7、10条)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反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反本法规定之罪的

15、,适用本法。 注意:1、一般公民域外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域外犯罪 3、军人域外犯罪 4、新旧刑法规定比较:(1)主体范围的确定 (2)案件范围的确定,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8、10条) 1、犯罪的范围界定; 2、刑罚的要求; 3、被驻在国的法律规定为犯罪,应受处罚; 4、人的要求; 5、地域的要求。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9条) 1、犯罪的界定-国际犯罪(包括毒品罪行、海盗罪、恐怖主义罪行、战争罪行、酷刑罪、灭绝钟族罪等) 2、处理方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 3、作用:对属地、属人、保护原则起补充作用。,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16、,一、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1、生效时间 2、失效时间 3、溯及力 二、确定溯及力的原则 1、从新原则 2、从旧原则 3、从旧兼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三、我国确定溯及力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四、立法表现(12条) 1、行为范围-尚未审理或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 2、应当追诉“(1)在追诉时效内的;(87条) (2)公、检、法立案,逃避侦查、审判的; (3)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 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3、 “处罚较轻“-(1)指法定刑的比较(2)法定刑较轻指法定最高刑较轻(3)法定最高刑相同时,指法定最低刑较轻(4)有多个法定

17、刑时,比较与行为相对应的法定刑 4、从旧兼从轻的理解 (1)适用旧法(从旧) (2)适用新法(从轻),总目录,章目录,第四章 犯罪概念(学时),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犯罪的概念 二教学重点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总目录,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一、外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刑法中三种类型的犯罪概念 1、犯罪的形式概念 2、犯罪的实质概念 3、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一、概念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

18、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三、 犯罪概念的意义 1、定性要求 2、定量要求,总目录,章目录,第五章 犯罪构成(课时),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教学重点 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总目录,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二、特征 1、法定性 2、法律标准性 3、整合性,总目录,章目录,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三、共同要件 按照我国犯罪构

19、成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法理论发展的意义。 五、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比较,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标准,对犯罪构成的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3、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4、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5、一般的犯罪构成和具体的犯罪构成;,总目录,章目录,第六章 犯罪客体(学时),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犯罪客体的内

20、容 二教学重点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互相联系和区别 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总目录,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二、犯罪客体包含的内容 犯罪客体包括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接客体。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 2、有助于认清犯罪性质,科学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适当决定刑罚。,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根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范围的不同,

21、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二、同类客体 三、直接接客体,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概念 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区别 (1)对确定犯罪性质所起的作用不同 (2)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 (3)受犯罪行为侵害(影响)的程度不同 (4)在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总目录,章目录,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学时),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危害行为的种类、不作为的条件 二 教学重点 危害行为的种类、不作为的条件 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慨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22、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总目录,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慨述,一、客观方面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如: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实施何种行为,造成何种结果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时间 地点 方法 行为 结果 四、特点 1、客观性 2、法定性 3、复杂性 五、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危害性为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性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的二个特征: 1、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

23、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危害行为,二、表现 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两大类。 作为:行为人积极实施刑法所禁止实施的危 害性为。 不作为: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因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危害行为,不作为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的特定义务。 2、行为人必须有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的能力。 3、必须是由于没有履行特定义务而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了严重后果。 注意三点: (1)作为不意味着是故意犯罪、不作为不意味着是过失犯罪(2)作为不意味着危害大、不作为不意味着危害小(3)不作为不是指行为

24、人身体上没有任何举动。,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含义 广义:危害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引起的对一切社会关系损害的事实。 狭义: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结果。它通常是指对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状态。具有客观性、法定性特征。 二、意义 1、影响罪的成立。如,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出现。 2、影响罪的既遂的成立。如,结果犯、危险犯等。 3、影响刑罚的轻重。如,结果加重犯。 4、影响罪的性质。即以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总目录,章目录,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概念 二、特征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

25、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必然性 4、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总目录,章目录,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表现: (1)一因多果 (2)多因一果 (3)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 (4)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 (5)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6)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总目录,章目录,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7)因果中断。如:甲殴打乙,致乙受伤,乙被送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而死。 (8)因果关系的不可假设性。如:甲患绝症即将死亡,但甲在死亡前被乙害。 (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仅仅利用某种风险导致结果发生的,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26、 (10)不作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三、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总目录,章目录,第五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一、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41条:非法狩猎罪 三、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总目录,章目录,第八章 犯罪主体(学时),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内容 二教学重点 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规定及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总目录

27、,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二、类型 1、自然人犯罪主体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2、单位犯罪主体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单位。 三、共同要件 1、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2)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总目录,章目录,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2、单位犯罪主体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3)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

28、主体,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1、含义 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三分法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注意:第一、8种行为9种情况 第二、奸淫幼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四、绑架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时期。,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原则 第17条第3款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9、 (2)排除死刑原则 第49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注意三点: 第一、刑事责任年龄安定计算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年龄界限,如:差几天满14周岁 第三、跨责任年龄阶段犯罪的认定,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二、又聋又哑的人 第三、盲人 第四、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总目录,章目录,

30、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 我国实行的是双重标准:医学标准 心理学标准 (1)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第一、精神正常时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第二、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第18条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4、生理功能丧失 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生理醉酒 18条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特殊主体 1、前提:设定单

31、个人实施犯罪的基础上,对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要求。 2、表现:(1)年龄上的要求(2)职务、业务身份 (3)国籍要求(4)身体健康状况(5)性别要求(6)特殊的法律地位,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 1、必须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主体 (1)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注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包含四种情形:第一、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三、中外合资、合作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五、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

32、位 (2)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2、主观方面 多数情况下是故意,少数情况下是过失。 (1)体现的是单位意志(非个人意志) 如: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2)为的是单位利益(非个人利益)如: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3、客观方面 由单位成员实施的危害行为 (1)以单位名义(2)由单位成员实施 注意: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是单位犯罪。(3)危害行为 4、法定性 见30条规定,即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几种情形 1、无法人

33、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般采取“双罚制“-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一、犯罪主观方面概念 指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对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主观方面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大部分内容构成; 意识因素:是指

34、行为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犯罪主观方面是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联系; -缺乏意识因素和意念因素的,属于意外事件。,总目录,章目录,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学时),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内容 二教学重点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各类认识错误及处理 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犯罪目的与犯动机 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总目录,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概念 指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对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主观方面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大部分内

35、容构成; 意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在我国刑法中表现为希望、放任、疏忽、轻信两种形式; -犯罪主观方面是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联系; -缺乏意识因素和意念因素的,属于意外事件。,总目录,章目录,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主观罪过犯罪故意(积极的侵害) 犯罪过失(消极的不保护) 2、犯罪目的 3、犯罪动机 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犯罪主观方面总是表现在客观方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之中。 注意、明确以下问题 1、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

36、主观继基础。 2、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是对立的同统一。 3、罪过在具体犯罪构成中有着不同的表现。 四、意义,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依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理解:1、“明知” 2、“会发生” 3、希望或者放任 二、种类 1、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犯罪故意,三、区别 1、明知的程度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特定结果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不同。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重要区别 -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

37、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不同。 -在意志因素方面,希望和放任这两种意志状态是不同的。,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犯罪过失,一、 犯罪过失的概念 依据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 犯罪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注意:1、应当预见:含:有义务预见 有能力预见 2、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因过于自信-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发生了危害结果,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犯罪过失,二、类型 1、疏忽大意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区别 1、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的区别 意外事件:指行为

38、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不可抗力: 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条件,行为人的智慧和力量等无法抗拒、无法阻止自己行为所引起危害后果发生的情形。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已预见可能相信能避免以致发生结果 明知可能放任,总目录,章目录,第四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一、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行为人主观上的表现。 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 犯罪动机是说

39、明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总目录,章目录,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以及有关的事实情况,在认识、理解或者判断上发生了错误。这种错误认识关系到行为人的定罪和刑事责任问题,需要加以研究。,总目录,章目录,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行为性质错误 非法-合法 如:假想的避险、假想的防卫等。 例如:(1)黑影案件。(2)面粉案件处理。 第一、这种情况不构成故意犯罪。 第二、有过失的,构成过失犯罪。 第三、无过失,则为意外事件。,总目录,章目录,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2、行为

40、手段错误 行为手段错误:即对于所使用的手段是否会发生危害结果有错误认识。 (1)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后果,但却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后果。 如:将“毒酒“当“药酒“给他人饮用 (2)使用自认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实际却因为错误认识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 如;使用已经失效的农药杀人,总目录,章目录,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3)使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 如:利用迷信、愚昧的方式“杀人“ 如:做个布人,写上自己仇人的名字,照着五脏六腑扎 3、对象错误,总目录,章目录,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1)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误认为已经发生 (2)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误

41、认为没有发生 (3)危害结果不是自己行为所致,误认为是自己行为所致 如:甲抢劫乙包(包里有戒指、手表等),乙倒地,被车压死。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危害后果是乙行为造成,行为人误认为是甲行为造成,总目录,章目录,第十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学时),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特别权及紧急避险、避险过当的立法内容 二教学重点 正当防卫、防卫特别权及紧急避险、避险过当的条件、法律责任 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总目录,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念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形式上似乎符

42、合某种犯罪构成的要件,具备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该行为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二、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特征 1、是对国家、社会、公民有益的行为 2、这类行为是法律提倡并允许的行为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意义,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正当防卫,难点: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 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43、责任。,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注意: 1、目的:保护合法权益 2、性质:正当、合法行为 3、途径: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行为表现的。 4、防卫人没有限制,如:三陪女 5、防卫手段没有限制,如:用枪打侵害人致其死亡或伤害。,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是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统一。 概括有方面:、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 、防卫对象、防卫限度 、防卫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 ()对正当合法行为不

44、能进行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 ()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不受不得已条件的限制。 但是,对于不满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的侵害除外。 ()不法侵害须是暴力性的,破坏性的、有防卫紧迫感的。,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正当防卫,、防卫时间条件(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是在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阶段进行的。 ()已经开始,即已着手实行侵害行为或已直接面临侵害的危险。()尚未结束,即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是真实的、现实的。()主观上发生错误判断时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对于想象和推测出来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是假想的防卫。(

45、)假想的防卫 包括:过早的防卫(事前的防卫) 过后的防卫(事后的防卫)。,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正当防卫,假想的防卫,其成立条件是: 第一、主观上有防卫意图 第二、客观上损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权益,具有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第三、行为人产生错误的防卫认识。 处理: 依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有过失的,负过失犯罪的责任。 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处理。,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正当防卫,、防卫意图条件 -必须是为了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时才可。 ()互殴行为均非正当防卫行为。 ()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对象条件-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6、 ()加害行为妨害了第三人的,应负法律责任。 ()对共同犯罪人的共犯人,可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人可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对不法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没有实质的限制。 、防卫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正当防卫,3、处理: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确定是应当减轻还是免除处罚,要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防卫目的/ 过当程度/ 罪过形式/ 权益性质,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正当防卫,四、无过当防卫权 第条第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

47、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 1、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依据 2、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条件 3、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后果 4、无过当防卫权、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紧急避险,第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含义: 紧急避险是指为

48、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紧急避险,注意: 1、目的 2、性质 3、危险是一种急迫突发的状况。 包括人的侵害、也包括其他危险。 4、对避险的人有要求,注意特定的要求。 第21条第三款:第一款中关于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5、受不得已的限制。,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紧急避险,1、起因条件有危险的存在。 (1)地震、风暴等自然界的危险 (2)动物的侵袭 (3)人的侵害 (4)生理的原因 (5)疾病的原因,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紧急避险,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指:(1)危险已迫在眉睫 (2)将立即造成损害 (3)正在造成损害,尚未结束。 注意: 危险处于潜在状态时,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危险已经结束,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3、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指个人、单位、国家,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紧急避险,4、主观条件-正当意图 即: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5、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6、限制条件-不得已 7、主体条件-当面临个人危险时,避险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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