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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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证明对象,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第二节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一、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发规范所确定,对诉讼请求具有法律意义,从而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也叫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法律事实。 实体法律事实和程序法律事实。 实体法律事实,刑事诉讼中,只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以及与犯罪构成密切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民事行为及其效果的事实,民事权利义务的成立、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以及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等。 行政诉讼中,被诉讼的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以及行政赔偿

2、构成要件的事实。,程序法律事实,回避的事实、管辖的事实、审判组织组成的事实、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的事实、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等等。,(二)免证事实。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法律意义。因特殊的原因而无需经过一般的证明程序予以证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3、 第9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8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4、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总结:免证事实有以下几种: 1、自然规律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职务上熟知的事实。 4、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5、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 6、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7、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 8、推定的事实。,三、证明对象的构成要素,“七何”: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 1994年5月5日,何教授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北京顺义县城南一个十字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小轿车的前部与一辆卡车的尾部相撞,造成小轿车的挡风玻璃破碎及其他损坏。诉诸法院,原告何教授诉称的事实经过:他驾驶的小轿车来到

5、该路口是依次停在被告的卡车后面,而被告的卡车突然向后倒来,他急忙按喇叭,但是那卡车直到其车厢的后角顶碎了小轿车的挡风玻璃之后才停了下来。下车后,他非常气愤,卡车司机也下车了,惊慌地说自己是新司机,本想挂前进档,却错挂了倒退档,并问是“公了”还是“私了”。当时何教授的妻子坐在车内,可以证明上述事实。,而被告司机辩称:他驾驶的卡车来到该路口时因前面有车而停下。就在这时,他听到后面一声响,发现后面的小轿车撞到他的车上。他根本就没有倒车,是原告的小轿车“追尾”。当时卡车上还坐着他们单位的一个人,可以作证。另外,现场一位“目击者”也声称他“亲眼看见是后面是小轿车撞上了前面停的卡车”。,上表看出,当事人双

6、方争议的焦点在“何事”“何情”,而“何故”则双方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说明。 重点在“何事”、“何情”与“何故”这三个构成要素。,第二节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案例: 1993年10月8日,某高校学生李向兵(出生与1976年12月)骑车去公园游玩,骑至某中学附近是,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李向兵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公司业务员项红艳挂倒,项红艳当即昏迷过去。挂在她自行车前把上的钱包甩落地上,一捆人民币(计5000元)甩出包外。此时李向兵刚好骑车到,便将这捆钞票和项红艳的钱包(包内还有5000元)拾起,一并装进自己的旅行袋中。此事被骑车路过的机关干部许某

7、看见,当许某询问李向兵为何把钱包放进自己袋内时,李向兵谎称他于项红艳一道去银行取钱回来,许某就未再追究。,李向兵在现场帮助交警将项红艳抬上汽车然后离去。项红艳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李向兵用2000元买书、吃喝、余款存入银行。后因公安机关追查万元巨款的下落,李向兵问讯害怕受到处罚,便将8000元存折交某市交警队,并交代了事情经过,表示愿退赔2000元,接受处理。后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组成合议庭,李向兵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提出回避。 问题:对于该案,其证明对象包括哪些?,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

8、重的各种证据”(实体要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要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告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

9、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顶嘴量刑有关的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 (一)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 2、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3、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以及与犯罪行为有

10、关的各项客观事实,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社会的结果等。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心理态度,故意、过失。,犯罪构成的“七何”理论公式: 1、何人犯罪的主体要件; 2、何种动机与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3、何时犯罪的时间,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 4、何地犯罪的地点,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 5、何种手段犯罪方法,属于客观方面要件; 6、何行为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属于客观方面要件; 7、何种危害结果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客观方面要件; 何人基于何种动机与目的,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实施了何种行为,产生了何种危害结果。,不一定每个犯罪对于所有的“七何”因素都是必需的。比如: 对于过失犯罪而言,法定

11、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对于医疗事故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另一些罪而言,危害结果可能只是量刑情节,如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致人重伤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重要的还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它们是任何犯罪都要具备的。,(二)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量刑问题也是由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所以也属于证明对象。 我国刑法规定,有关量刑情节方面的事实包括: 1、从重处罚的事由。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累犯等。 2、加重处罚的事由

12、。情节有: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劳教人员、劳改人员对检举人、被告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的人行凶报复,等等。,加重处罚超出量刑的法定幅度加重量刑,从重处罚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量刑。 3、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由。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或者是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犯等;犯罪人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犯罪以后有自首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或情节。,(三)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

13、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完成的两大并重是任务。行为人有罪的事实应当全面查清,排除行为人行为的可罚性的事实也应当查清。,1、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某些行为看似犯罪行为,但系其客观情势所致或者起行为目的、动机等主观意志具有正当性,刑法明确否定这类行为的犯罪性质。这些行为既然因排除了其中的违法性因素而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排除了受刑事追究的可能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2、排除可罚性的事实。这类危害行为一经发生,尽管法律上符合犯罪构成但也不产生相应的刑事处罚责任。例如:犯罪行为实施后已经过多年,超出了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经特赦令

14、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受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诉的;被告人已经死亡的等等。,(四)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我国刑法规定: 行为人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只有在所犯罪行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负刑事责任。 可判处死刑处罚的责任年龄,必须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已经年满18周岁。,(五)刑事诉讼程序事实,刑事诉讼程序事实是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事实,具体包括: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2、有关回避的事实。3、关于诉讼程序的进行是否超越法定期限的事实。4

15、、公安司法机关是否存在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事实。5、其他与程序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管辖的事实。6、与执行是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否怀孕的事实。,案例分析: 证明对象: 1、定罪事实:李向兵是否实施了盗窃行为,在何时、何地、如何实施的,造成了何种后果。 2、量刑事实。李向兵自首的事实,由于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效果,成为本案证明对象。 3、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李向兵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事实。 4、程序法事实:有关回避的事实。,二、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一)学界提出的方法: 1、按照部门法的规定对证明对象进行一般性的归类。不同的实体法规定的证明对象不同,婚姻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

16、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实体法。 同一部门法调整的所有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是基本相同的,都是围绕特定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2、按照诉的类型对证明对象进行归类。即使同一个实体法,因诉的类型不同,证明对象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表现为给付之诉的证明对象、变更之诉的证明对象和确认之诉的证明对象的区别。 3、根据诉讼理由即原告提起诉讼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将证明对象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如:双方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的事实、分割共有财产的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事实等。这些常规的事实是当事人取得某种民事权利的事实要件。二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例如

17、:侵权、违约等事实。这些非正常的法律事实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事实要件。,4、根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主要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确定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构成。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理和实践采取的做法。具体包括四种事实: (1)要件事实或主要事实。 (2)伴随系争事实之发生的情况事实或相关的事实。争议事实是在何时、何地、何种环境下发生的情况事实,在发生争议时也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3)与系争事实有关的背景事实属于间接事实或环境事实的范畴。 (4)用来确定比较标准的事实。比如:人们的日常行为习惯、商业惯例等,属于经验法则的范畴。,5、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采取的做法,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联系起来

18、,研究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构成。这种方法从两个不同角度研究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构成:(1)是以事实本身的性质为标准,把主张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或者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两大类,积极事实或者外界事实比消极事实或内在事实容易证明,因此前者属于证明对象,后者则不属于证明对象。,(2)以实体法律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将民事诉讼证明对象分为: a、权利发生事实。即民事权利发生或者成立的事实,又被称为“基本事实”、“请求权事实”或者“通常事实”,如:合同的订立。 b、权利妨害事实。即导致权利不能成立的事实,如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权利消灭事实。使现有的民事权利消灭的事实,如债的履行、免除等。 d、权利受

19、制的事实。即限制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事实,如重大误解、诉讼时效等。,(二)我国学界通说,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即与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关的事实,具体来说包括民事主体的事实、民事行为及其效果的事实、民事权利义务的成立、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等。 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履行而发生纠纷,最终诉诸法院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具体包括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有关审判组织的事实、有关审判程序的事实、有关强制措施的事实、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等等。 4、有关国外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外国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和效力,对我国

20、人民法院来说首先是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使用外国的法律法规的,应当举证证明外国法律法规的存在和效力。,案例: 胡某雇请韩某的汽车到徐州装运啤酒,到了酒厂卸下空瓶退回酒厂后,胡某即去结帐,开票进货,韩某也将汽车开动离开卸酒现场2030米处,未关车门即去看怎样制啤酒。半小时左右,胡某回来取钱发现钱包里3400元现金被人盗走,韩某当即和胡某去该厂保卫科报案。该厂保卫科当日查无结果。事隔十多天后,胡某伙同其妻弟邀请他人威胁韩某要赔偿其被盗一半的损失,韩某不同意,并提出要赔钱也要去公安机关讲清楚事实。同年8月5日,胡某、韩某又来到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队报案,该队开始怀疑是韩

21、某所盗,并将韩某,扣留在该局,事后经过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是韩某所为,也未破获此案。但是该队认为,韩某对被盗负有直接责任。据此,该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指定韩某应赔偿胡某现金1200元,并立下欠条限定韩某分三次还清欠款,韩某虽不同意,但迫于无奈,就在写下欠条时要胡某准予他写个附加说明,即“韩某弥补胡某损失1200元,以后破此案可以归还此款”,胡某同意。韩某于同年9月5日违心地给付了胡某现金400元,余下800元,韩某觉得冤枉,迟迟不肯给付,同时还要求胡某返还以给付的4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韩某偿还欠款。 问题:该案中,胡某需要向法院证明哪些事实。,分析: 其

22、证明对象应该为韩某与胡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具体又可以分解为: 1、被告对原告是否赋有保管义务,该保管为无偿还是有偿义务; 2、被告对3400现金的丢失是否存在过错; 3、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这三个问题环环相扣互为前提,是该案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发对象。,三、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础和主要内容。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3、,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综上,我们可以归纳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五点:,(一)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定的职权,否则,该具

24、体的行政行为便因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而无效或不合法。在证明对象的序列中,行政管辖权事实是应当先行证明的前提性事实。,(二)行政机关应该采取某种具体行政行为而拒绝作出,该消极的不作为事实。,如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发给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遭到了行政机关的无故拒绝。这个事实本身在形成争议的情况下,也成为了证明对象。,(三)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事实。,行政机关只有在查明具备行政性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件事实之后,才能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制裁性的行为,那么,受制裁者的行为必须触犯了行政法规,与该行为有关的事实,便是证明对象。 如果被诉的

25、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否决申请等行为,那么申请人必须不具备获得某种特许、许可或证件的法定条件,与该法定条件有关的事实,便成为证明对象。,(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违反行政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两点: 1、事实不清。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均要以法定事实的具备为前提条件,否则,便构成了程序违法。例如: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收集、调查足够有力的证据,以致相对人是否违反行政法规的事实尚未查清,便决定处罚相对人。,2、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在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按照行政法所规定的程序、步骤或形式办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便对治安管

26、理处罚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程序性环节包括传唤、讯问、取证、裁决以及讯问查证的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将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五)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及其被合法适用的事实。,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在因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诉讼程序中,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及其适用的合法性,便成了证明对象。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明对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八章 司法证明原则,司法证明的基本原则,又称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定与证据有关法律规定时应该确立的原则和在司法时间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该遵守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

27、,实事求是原则指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认识结论。从本质上讲,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就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活动”。无论是发现提取证据还是评断使用证据,其基本宗旨都是要从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对案件中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正确的认定。但是司法活动的这种内在要求不能自动转化为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只有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办事,才能使这种内在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的行动。,二、遵守法制原则,法制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重心和一个基本点。所谓“两个重心”,包括立法即法律的指定和施法即法律的实施。所谓“一个基本点”就是“治官限权”,即“为官者不

28、得违法”。 遵守法制原则是法治精神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刑事司法打击犯罪的活动,是为维护社会秩序服务的,因此就具有了正当性。但是这种正当性也需要法律的规范,服务于公众利益的活动也不可仪随意实施。,刑事司法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它也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因此刑事司法活动也就有“双刃性”,规范刑事司法活动的法律也就有了“双刃性”。一方面,它授予刑事司法人员进行特定活动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具有授权的功能。另一方面,它又限制刑事司法人员对这些权力的行使,具有限权的作用。,三、人权保障原则,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29、也是司法制度文明进步的标志。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人权保护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他们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打击对象,其人权很容易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但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不应该被置于“被遗忘的角落”。,四、证据为本原则,所谓证据为本,就是说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基石。也就是说,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因此又称“证据裁判原则”。 这是人类社会摈弃了神明裁判和主观断案的司法证明方法后确立的一项司法原则。它既符合司法证明的客观规律,也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在诉讼活动中的价值定位。,五、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又称

30、为“直接审理原则”,对于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官必须直接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必须具有“亲历性”,即法官要亲自审查证据,因此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上的直接质证和认证。 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审理原则,是与书面审理原则相对而言的,在庭审调查过程中的举证和认证都必须一言词的方式进行。对书面证言和笔录进行是质疑和反驳属于间接审查,只能作为审查证据的辅助和替代方式。,六、公平诚信原则,公平诚信是现代法制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平诚信原则实际上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公平原则,其二是诚信原则。 公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内在含义。 1、各种证据规则的指定应该考虑

31、到诉讼双方的利益和要求; 2、诉讼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并获得平等的待遇。 诚信是重要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也是人们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之一。,七、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证据制度有两种模式:1、法定证明模式。2、自由证明模式。 这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是否给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自由。是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出法官采纳和审查每一种证据的具体标准,还是让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的良知去自由地使用证据。,我国的证据制度应该坚持自由证明与法定证明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实践中我国司法人员的总体素质比较低和审判实践中采用证据的情况比较混乱无序等现状。我们的证据制度应该采用以“法定证明”为主、以“自由证明”为辅的模式。收集采纳证据要规范化,而审查评断证据则要可以“自由化”。法律不应该预先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不应用形式上的证明力规则去束缚法官的手脚,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评断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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