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八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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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八章 流通加工与配送法律法规,8.1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 8.2流通加工法律法规 8.3配送法律法规,2,8. 1 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物流加工是物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流动的过程,为了促进销售、维护产品质量和提高物流效率,对物品进行加工,使物品发生物理、化学或形状的变化的过程。流通与加工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加工是生产过程中的活动,是创造价值的过程。商品流通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过程,它的重要只能将生产和消费联系起来,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目的就是完成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流通一般不是改变流通对象的形态而创造价值,而是保持流通对象的已有形态,完成空间的位移,实现“时间效

2、用”及“场地效用”。物流加工是将流通与加工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种物流的特殊环节。,下一页,返回,3,8. 1 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8.1.1流通加工与配送在物流中的地位与作用 1、流通加工在物流中的地位与作用 流通加工是物流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的环节,与其他环节不同,流通加工工具有生产的性质。流通加工可能改变商品的形态,对物流的影响巨大。流通加工并不是每个物流过程都必须进行的,所以也不是每个物流合同中都含有关于流通加工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在物流合同中约定物流企业承担流通加工义务时,根据物流企业履行流通加工义务所采用的方式不同,物流企业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8. 1

3、 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1)物流企业按照物流合同的约定提供流通加工服务并且亲自进行物流加工 物流企业如果有加工的能力,并以自身的技术和设备亲自从事加工的,则物流企业即是物流服务合同中的物流提供者,其权利和义务根据物流服务合同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2)物流企业按照物流合同的约定提供流通加工服务但不亲自进行流通加,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8. 1 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虽然物流过程中的流通加工与生产加工相比比较简单,但在一些情况下仍然需要一些特殊的技能或者工具。从效率和技术的角度着想,物流企业可能将流通加工转交给有能力的专业加工人进行。此时,物流企业通过与加工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

4、的方式履行其在物流服务合同中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物流企业一方面针对物流服务合同的需求方而言,为物流服务提供方;另一方面,针对加工承揽人而言,为定作人。在流通加工中受到物流服务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约束,并根据相关的法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8. 1 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在流通加工环节中,物流企业可能通过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其物流服务合同的加工义务,即物流企业通过与加工承揽人签订分合同的形式将其加工义务分包出去。对此,物流企业通常处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的地位。因而,作为定作人,物流企业应当了解与其有关的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的订立、内容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5、 2、配送在物流中的地位与作用,下一页,返回,上一页,7,8. 1 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内,根据用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包装、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配送是物流系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功能。随着消费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趋势的发展,物流需求也朝着多品种、小批量的方向发展。在市场的主导权由处于上游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向处于市场下游的零售商或消费者不断转移的态势下,物流服务需求也更加接近市场,贴近消费者。配送作为直接面向最终用户提供的服务,在高度满足物流需求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下一页,返回,上一页,8,8. 1 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1)有利于物流

6、运动实现合理化。配送不仅能够把流通推向专业化、社会化,更为重要的是,它能以其特有的运动形态和优势调整流通结构,使物流运动达到规模经济,并有效降低运输成本。 2)完善了运输和整个物流系统。配送将支线运输、区域内运输和小搬运活动统一起来,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和服务性的特点,使运输过程得以优化和完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9,8. 1 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3)提高末端物流的效益。采用配送方式,通过增大经济批量来达到经济运货,同时通过将各种商品的用户集中在一起统一进行发货,代替分别向不同用户小批量发货来达到经济运货,从而使末端物流经济效益得到提高。 4)通过集中库存使企

7、业实现低库存或零库存。在采用准时化配送方式后,生产企业可以依靠配送中心的准时化配送进行准时化生产而不需要保持库存或较小地保持库存。实行集中库存,可降低单位库存成本,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0,8. 1 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5)提高供应保证程度。生产企业自己保持库存来维持生产,由于受库存成本的制约,要想提高供应的保证程度很难,保证供应和降低库存成本存在二律背反问题。通过配送可以调节企业间的供需关系,降低企业因断货、缺货而影响生产的风险。 6)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货款的支付;二是商品的配送。所以要发展电子商务,就不能

8、缺少商品的配送,配送服务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1,8. 1 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8.1.2 流通加工与配送的法律关系构成 1、流通加工涉及的法律关系 相对于物流中其他环节的法律关系而言,流通加工环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其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就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物流加工服务提供方与需求方一般都采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而成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需要指出的是,物流企业或从事物流服务的其他主体并不一定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在物流服务主体有加工能力时,它以自身的设施、技能为他人提供加工服务,这时物流服务的主体的确是承揽人的身份。,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8. 1

9、 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物流服务主体并并不具备加工承揽的能力,此时,物流服务主体将以定作人的身份与承揽人订立加工承揽合同。 2、配送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配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常常涉及物流过程中的采购、仓储、运输、包装及加工等环节。因此,在配送环节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供应配送是配送主体与用户合一的一种配送方式,不涉及各配送参与人的外部法律关系,至于其他三种类型的配送,一般都要以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因此,配送主要涉及以下法律关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3,8. 1 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1)买卖合同关系 这主要是针对销售配送而言的。在这种配送形式下,用户实质上

10、是商品购买者(买方),销售企业则是商品的出卖人(卖方),销售企业所提供的配送服务仅仅是作为商品出售的附带服务。在这种类型的配送中,销售企业一般仅与用户订立买卖合同,配送服务则常常作为买卖合同中销售企业的一项重要义务而加以确定。因此,销售企业在出售商品的同时提供配送服务,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此外,在销售供应一体化配送的情况下,,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4,8. 1 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如果用户与配送主体分别订立销售合同与配送服务合同,配送主体与用户之间也将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但此时的买卖合同中将不涉及配送,关于配送方面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须另行订立配送服务加以确定。 2)配送合同关

11、系 配送服务合同,是指一种单纯的提供配送服务的合同。在配送中,配送主体与用户总是以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合同关系。在这些合同中除个别仅涉及买卖合同关系的外,我们将其统称为配送合同,因此建立的关系,我们称之为配送合同关系。在配送合同中,,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5,8. 1 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配送主体可以仅承担配送义务,也可以具体地承担采购合同关系。一般而言,物流服务主体是以配送提供者的身份出现在配送合同关系中的。但在一定情况下,物流服务主体可能因自身不拥有配送能力而需要其他物流服务主体为其提供配送服务,所以物流服务主体也可能是配送合同中的用户。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我

12、国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中尚无明文规定配送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因此配送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可参照合同法分则部分最相类似的规定。由于在配送合同中常涉及仓储、运输、加工等具体问题,,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6,8. 1 流通加工与配送中的法律关系,因此对于配送合同我们认为其虽然不能具体形成仓储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及加工合同关系等法律关系,但其具体问题可以参照这些相应的法律关系加以明确。,返回,上一页,17,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8.2.1流通加工相关法律法规 物流加工法律法规是流通加工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流通加工的立法主要表现在加工承揽合同上。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而言,与其他物流法规一样,目

13、前我国没有单独的流通加工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具体规定,可适用于流通加工。 1、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下一页,返回,18,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人是加工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人是定作人。定作人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即为定作物。承揽人和定作人是承揽合同的关系的主体。 2)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以承揽人完成约定的工作为目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

14、9,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这是加工承揽合同最典型的特征,也是取区别劳务合同的本质特征。虽然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为了完成工作成果,需要付出劳动,但劳动本身不是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而不过是加工承揽合同手段;而承揽人完成约定的承揽工作后产生工作成果,工作成果的产生是承揽工作完成的标志。虽然这种工作成果是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动取得的,但若离开了工作成果而仅有劳务存在,则该承揽工作对定作人而言也是没有意义的;对承揽人而言也将因没有报酬而失去订立合同的意义,因此承揽人虽然付出劳动但没有成果无权请求定作人给付报酬。,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0,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2)标的具有特定性 加

15、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对于承揽标的的种类、规格、形状、质量等均需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进行。因而,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是普通的工作成果,而是具有特定性的成果。加工承揽合同的意义就在于以特定性的工作成果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要。其特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1,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该工作成果是按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的。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目的的合同,而该工作的完成则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承揽人在承揽工作的进程中对于定作物甚至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形状、颜色、质量等均需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进行。承揽人最终完成的工作

16、成果是具有定作人特定要求的成果。 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当标的物本身是特定物时,其特定性无庸质疑。即使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也将因承揽工作过程中的选定而特定化,从而具有特定性。,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2,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行为具有特定性。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行为是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要求进行的。该承揽行为的行为人是由定作人基于信任等因素选定的特定的承揽人,其整个工作也是为定作人两身定做的,因此承揽行为也是特定化了的。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承担风险责任 加工承揽方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能力完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定作人将某项特定

17、的工作承揽人完成,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所具备的完成该项工作的设备、技术和能力的信任,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能力来为定作人完成工作。,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3,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未经过定作人许可,承揽人不得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同时,承揽人在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对自己占有和管理的物品承担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工作成果无法实现或工作物遭受以外灭失或损坏,从而导致工作物的原材料损失和承揽人劳动价值损失由承揽人承担。但是如果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则原材料的损失由定作人自行承担。,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4,8

1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4)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有债权、互负债务,因而是双务合同;双方互为对价,因而是有偿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成立不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因而是诺成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 加工承揽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合同,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加工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5,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事实上,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非常繁多,由此可以将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工作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方的具体要求,使用自

19、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进行加工,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定作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合同的特点是由定作方提供大部分或全部的原材料,承揽方只提供辅助材料,仅收取加工费用。这种合同是物流中常见的合同。 2)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由承揽方根据定作方需要,,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6,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动力,为定作方制作成品,由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运输企业为运输某些特殊商品而向承揽人定作专门的包装物。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原材料的来源不同,前者所需要的原材料全部由承揽人提供,而后者所需的原材料则全部或大部分由定作人提供。鉴于

20、这个原因,与加工合同中承揽人只收取加工费用不同,在定作合同中,原材料全部由承揽方提供,定作方则支付相应的价款,定作合同的价款包括加工费和原材料费用。,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7,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3)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整治出现损坏、缺失或外观损坏等状况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由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在修理合同中,定作方可以提供原材料,也可以不提供原材料。在不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定作人所支付的价款主要是原材料的价值。修理合同在物流过程中也很常见。由于物流过程中产品和包装的破损不可避免,所以修理合同履行的好坏将影响物流的效果。,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8,8.

21、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3、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适用 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合同法和198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因此,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争议,应首先适用合同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一章未规定的,在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 4、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和形式,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9,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当事人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首先应当核实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应盲目与他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这一点对于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来说由为重要,如果承揽人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或借用别的单位名义签定合同,或者不具备承

22、揽该工作资质或完成该工作的能力,则加工承揽合同将不能得到很好的履行,承揽项目的质量也将难以保证。这将给定作人造成损失。因此,定作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完成承揽工作所必需的设备条件、技术能力、工艺水平等情况,以确保承揽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0,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承揽方对这一点也不可忽视,只有定作人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承揽人付出劳动完成的工作才能得到保障。所以,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就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过程。 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与其他合同相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般情况下,

23、在加工承揽合同中,要约是由定作人发出的,承揽人是被要约人。当然,承揽方同样可以主动向定作人发出要约。无论是哪一方出的要约,取得双方当事人承诺后,加工承揽合同均即告成立并生效。,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1,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加工承揽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合同法没有对加工承揽合同的形式作为特别的要求,因而,双方当事人不仅可以以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口头的或其他形式订立承揽合同。但在实践中,承揽合同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或证明力更高的形式(如公证)订立,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分清责任。 5、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具有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下一页,返回,上

24、一页,32,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合同内容既是检验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凭证,有是当事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根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当事人条款 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反映在合同内容中即当事人条款。在合同内容中,当事人条款是首要内容,不可或缺。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定作人和承揽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定作人,法律一般没有限定其资格。但对于承揽人,就应当具备完成承揽工作所必需的设备、技术和能力。,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3,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2)承揽合同的标的条款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和加工承揽人权利和义

25、务指向的对象,即定作物,是承揽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承揽标的是将承揽合同特定化的重要因素,在合同中应该将加工定作的物品名称、项目、质量等要素规定明确、具体,不能含糊混淆不清,否则将导致合同履行的困难。承揽合同的标的应该具有合法性,标的不合法将导致合同无效。 3)承揽标的的数量条款 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定作物的尺寸。,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4,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有不同的计算数量的方法。数量包括两个方面,数字和计量单位。在合同中,数量条款中的数字应当清楚明确,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与价款或酬金有密切的关系。在计量单位的使用上,应该采用国家

26、法定的计量单位,如米、立方米、千克等。 4)承揽标的的质量条款 质量是定作物适合一定用途、满足一定需要的特征,不仅包括特定物本身的物理化学和工艺性能等特性,还包括形状、外观手感及色彩等,主要是对承揽标的品质的要求。,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5,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承揽合同中对于标的的质量通常由定作人提出要求。因此,加工承揽合同中的质量条款不仅包括标的物的技术标准、标号、代号等,还包括对标的物的形状、外观、手感及色彩等具体要求,必要时还应附有图纸。 5)报酬条款 报酬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应支付的酬金。承揽人订立合同、完成承揽工作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报酬,因此报酬条款也是加工承

27、揽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报酬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报酬的金额、货币种类、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6,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在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的情况下,报酬条款还应明确原材料的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6)材料提供条款 承揽合同中的原材料既可以由承揽人提供也可以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提供不仅会影响价金的确定,而且原材料的质量将会直接影响定作物的质量,从而影响合同是否得到完全履行。流通加工是在流通的过程中对货物进行加工,加工的对象是货物,所以在由物流企业进行流通加工的情况下,原材料通常是由物流需求方提供。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如将货物进行分包装,包装物有可能

28、由物流企业提供。,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7,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7)承揽履行条款 履行条款包括履行期限、地点、履行方式三部分。 (1)履行期限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条款包括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限包括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图纸及支付定金、预付款等义务的期限。 (2)履行地点是指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对方履行的成果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合同的时间和费用。 (3)履行方式是指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方式。履行方式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确定承揽工作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即承揽工作是由承揽人独立完成或两个以上承揽人共同承担完成或承揽人可将一定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下一页,返回,上一页,

29、38,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此外,履行方式条款还应包括承揽工作采用何种工作手段或工艺方法,以及工作成果的交付方式等。例如是一次性交清还是分期分批履行,定作物是定作人自己提取还是由承揽人送货等。 8)验收标准和方法条款 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是指定作人对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进行验收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用于确定承揽方预交的工作成果是否达到定作方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验收方法则是进行验收的具体做法。,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9,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由于检验标准和验收方法关系到工作成果的实用性、安全性以及风险责任的转移等,因此在加工承揽合同中,这一条款应该规定得具体、明确。

30、 9)样品条款 凭样品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是加工承揽合同中一种常见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定作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应该达到样品的水平。样品可以由定作方提供,也可以由承揽方提供。提供的样品应封存,由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以作为成果完成后的检验依据。,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0,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10)保密条款 由于加工承揽合同的特殊性,定作方有时会向承揽人提供一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可能涉及到定作人不愿被他人所知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所以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是十分必要的。保密条款应该对保密的范围、程度、期限、违反的责任进行细致约定。 1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绝大多数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加工承

31、揽合同自然也应当在合同内容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明确责任承担的情况、责任承担的方式、计算方法或数额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以次作为解决纠纷的根据。,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1,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8.2.2 流通加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依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加工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需要协助的情况下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以使合同高质、高效地得到履行。具体来说,承揽人应当全面按照合同中定作人提出的特定要求进行承揽工作,并最终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承揽人要亲自履行合同义务。当然,在双方约定可由第三方为一定工作等条件下,承揽人可以

32、将一定的工作交由第三人辅助完成。但该工作仅限于辅助工作,且其质量等问题的责任仍然由承揽人承担。,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2,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对于定作人而言,则应按时、按约支付报酬。此外,协助承揽人的承揽工作也是定作人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定作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承揽工作所需的原材料、图纸及技术资料等。定作人在行使其监督检验权时也不得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承揽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承揽人的主要权利 承揽人的收益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揽人有权向定作人支付报酬和有关原材料的费用。,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3,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在定作人没

33、有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和费用时,承揽人可以对其定作物和原材料行使留置权。留置经过一定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后,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和费用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或原材料变卖或拍卖,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报酬和费用。另外,当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定作物或无法交付定作物时,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交给提存机关提存,以免除自己的交付义务。 承揽人的留置权。指承揽人享有的依法对定作物留置,作为取得工作报酬的担保权利。,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4,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承揽人的这一权利,是法律对承揽人所付出的劳动的一种特别保护。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往往是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如果定作人取得定作物

34、的时候甚至仍不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承揽人所付出的劳动仅能为自己带来对定作人的债权。相对于定作人的其他债权人,承揽人没有任何优势可言。这种处境对于已付出了大量劳动的承揽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为了体现对承揽人所付出的劳动的尊重,法律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承揽人依法留置定作物,在一定意义上促使定作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及相关费用。,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5,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如果定作人收到通知后,逾期不履行其义务,承揽人可将该留置物折价或就该留置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承揽人的利益。 承揽人依法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定作人不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或者其他相关费用。承揽人行

35、使留置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定作人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因此,只要定作人支付了相应的款项或提供了其他适当的担保,承揽人就应交付被其留置的定作物。至于用于留置的财产,应当是承揽人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属于定作人的工作成果、材料以及其他财产。,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6,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所留置的定作物的价值,应尽可能与定作人所应支付的报酬及其他费用的金额相近。在所谓留置的定作物或其他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此外,承揽人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加以排除。 2)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这是承揽人最基

36、本的义务,对此,承揽人应恪守信用,严格按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有关流通加工的标的、规格、形状、质量等完成工作,以满足委托方的要求。,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7,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且非经定作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在工作过程中,若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变更,而不得擅自修改。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在未交付前,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完成的工作成果及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始工作,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下一页,返回,上一

37、页,48,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应当按照物流委托人的要求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 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主要工作。 (2)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由于承揽合同往往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在技术、工艺、经验、实力等方面的信任而产生,因此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9,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承揽工作分为主要工作和辅助工作。对于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以位经定作人的同

38、意将其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若定作人不愿意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 (3)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保管和诚实使用的义务。承揽人的保管义务是针对材料由物流委托方提供的情形而言的。在原材料由物流委托方提供时,承揽人应当及时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并在发现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及时通知物流委托方。,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0,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4)提供原材料并接受检查、监督及诚信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流通加工的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

39、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防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5)对流通加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物流需求方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物流需求方的同意,不得保留复制品和技术资料,否则定作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销毁有关资料或文件。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是一种随附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6)瑕疵担保义务。承揽人应保证加工物在品质、效用等方面符合物流服务合同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揽人对定作物有瑕疵担保义务,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如果承揽人所提供的定作物不符

40、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或使定作物的价值减少,或不符合通常效用,承揽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7)共同承揽人义务。为了增强承揽能力,常出现两个以上承揽人共同与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的情况。,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2,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加工承揽合同中,当承揽人为两人以上时,通常称为共同承揽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定作人的权利与义务 1)定作人的主要权利 定作人的权利是与承揽人的义务相对应的,即前述承揽人的义务,从另一方面来说就是定作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为按合同约定受领工作成果的权利、对原材料以及交付的工作成果按

41、约定验收的权利、对承揽人进行必要的监督权利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3,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1)对材料的检验权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由承揽人提供。无论哪方提供材料,材料的品种、质量等因素都将直接影响承揽工作成果的最终质量,因此,任何一方所提供的材料都应当是符合合同要求且满足定作物质量需要的。在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情况下,定作物一般自始至终都将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如果不允许定作人进行检验而仅凭承揽人的诚心进行承揽工作,一旦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定作人将无从知晓,定作物的质量也无从得到保证,定作人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下一页,返回,上一

42、页,54,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基于次原因,应当赋予定作人对材料的检验权。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果定作人对承揽人选用的材料质量提出异议,承揽人应当给予调换。承揽人因原材料的缺陷导致工作成果有瑕疵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监督检验权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专门加工制作的。一旦最终的定作物不符合定作人在合同中所提出的特定要求,该定作物很可能也将因过于个性化而难以转让给其他人。因此,为保证定作物在加工、制作的各个阶段都符合合同的要求,,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5,8. 2

43、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且能最终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应当规定定作人有权监督检验承揽人的工作是否按照特定的要求进行。对于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承揽人有义务予以配合。给定作人以合理的机会行使权利。但是定作人监督检验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不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为限。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这里的监督检验权是对承揽人承揽工作的监督检验,不包括对承揽人提供材料的验收。定作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揽工作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并要求承揽人改正、变更工作要求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6,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3)

44、中途变更要求的权利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这是加工承揽合同订立的基础之一,定作人的要求体现在承揽工作的这个过程中。处于种种原因,定作人可能会对最初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要求觉得不满意、不适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定作人对其提出的要求进行变更,但定作人应承担这种变更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动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7,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4)定作人有单方解除权 一般而言,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解除。但加工承揽合同具有按定作人要求进行承揽工作的特殊性,在合同

45、成立后如定作人因种种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该项工作时,允许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是最佳选择。因为此时如果定作人迫于合同的约束力而继续该合同,将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更大损耗。法律因此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接触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8,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2)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应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及时验收工作成果。定作人在验收时发现工作成果有缺陷的,可以拒绝受领;但定作人如果迟延接受或无故拒绝加工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承揽人可以

46、向提存机关将定作物提存,视为完成工作成果。 (2)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报酬和材料费的义务。合同对报酬有约定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报酬。,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9,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对报酬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定作人按此补充协议支付报酬,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加工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对支付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定作人应当在接受工作成果时,以货币为支付方式。定作人逾期支付报酬和原材料费用的,承揽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延迟交付

47、款项在延迟期间的利息损失。,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0,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3)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原材料、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的义务。在定作人有特殊要求或者承揽工作有一定复杂程度的情形下,合同往往约定由定作人提供相关原材料、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此时定作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种类提供原材料。这里的材料,不仅包括钢材、木料、沙石等生产材料,还包括加工承揽合同中涉及的技术资料,如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等。定作人若未按约定提供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4)协助承揽人完成加工的义务。因承揽工作的性质,承揽人在

48、工作期间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应尽协助的义务。多数流通加工工作需要定作人的协助,只是根据具体合同的要求所需要的协作程度不同。这里的协作不仅包括技术上的,如及时提供技术资料、有关图纸,而且还包括物质上的,如提供场地、水、电等。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2,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3、物流企业在流通加工中涉及的责任 1)物流企业作为承揽人的责任 (1)违约责任 物流企业承揽人根据物流服务合同的要求进行流通加工,物流服务合同

49、中规定了物流企业承揽人应履行的义务,当其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该根据物流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确定。 (2)产品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3,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若加工物本身的缺陷给物流需求方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物流企业承揽人应当承担产品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这种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2)物流企业作为定作人的责任 (1)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物流企业没有能在合同的约定时间内提供原材料及技术资料,或者提供的原材料、技术资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承担由此给加工承揽方带来的损失。,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4,8. 2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2)不领取或逾期领取定作物 加工承揽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定作物后,物流企业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领取加工物,如果无故推迟领取,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承担由此而给加工承揽方造成的额外费用和其他损失。 (3)中途变更加工要求 在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物流企业单方面地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标的的内容,增加定作物的数量、质量、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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