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婚姻法专题培训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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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专题讲座,张帆远航 18999000116 库尔勒市萨依巴格法律事务所律师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会员 国家注册心理咨询师(二级) 企业EAP高级执行师 巴州云翔心理咨询师培训中心讲师,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 毛泽东语录,一、什么是婚姻,性欲说 共同生活说 契约说,(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二)婚姻必须具备的要件:,(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你看街上来来往往的人群,每个都行色匆匆,遇见了,淡漠的看上一眼,谁也看不穿别人

2、身后的故事,谁也不知道别人的心里,是不是住着这么一个人。 我等你到三十五岁,现在的日子,年青力壮,每天活蹦乱跳,迫不及待去见识新的人新的事物。死亡,仍是太遥远的事 浮生六记,南康白起,我国目前不认可同性婚姻,(三)婚姻的种类,(1)初婚与再婚(按结婚次数) (2)单婚与重婚(按结婚主体构成) (3)要式婚与事实婚(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4)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二、什么是家庭,(一)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二)两方面含义 (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 A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B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 C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

3、务。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为什么?),(三)家庭职能,(1)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 (2)人口再生产职能 (3)消费职能 (4)教育职能 (5)情感交流、扶助职能,(四)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前提结果,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 范围不同,一家三口如此生活,合适吗?,三、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一、群婚制 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分为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 2、亚血缘群婚制,二、对偶婚制 又称对偶婚、偶婚制家庭。是群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其特点是:以女子为中心,所生子女属于母亲。因男女双方分别属于自己的氏族,没有独立和固定的

4、同居生活,也没有独立的家庭经济,因而夫妻关系不巩固,各自都有随时脱离或再结合的自由。,三、一夫一妻制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专题二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忘记那个人,不如忘记自己,告诉自己,不是怕他忘记,而是怕他有一天重新把你想起。岁月带走的是记忆,但回忆会越来越清晰。真的有一天,他回过头来告诉你,他一直在惦记你,千万不要相信,因为,他已经不是原来的他,而你,也不再是过去的你。 王晗语录,一、 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涉。,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 2.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

5、约束。,(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 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1禁止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结婚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的行为。形式:父母包办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或童养媳等。,2.禁止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

6、方或一方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3、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行为 表现形式: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属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的同姓男女结婚及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A、对第三者的处理。 B、对婚姻关系的处理。 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一年以上的婚姻关系,双方确没有建立起感情的,可准予离婚。 C、财物处理。

7、因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索取的财物,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家。同居期间的财物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4、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 2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 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必要性 (一)概念: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二)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 1、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关系

8、本质的必然要求。 2、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保证公民建立婚姻家庭的必要条件 。 3、一夫一妻制是彻底实现男女平等的要求。 4、一夫一妻制是婚姻道德的要求 。 5、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重婚的形式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未办结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重婚的法律后果 (1)民事后果。宣布重婚无效。是导致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重婚的离婚

9、,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刑事责任。破坏军人婚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4.处理重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事实重婚与法律重婚承担相同的法律后果。 (2)因历史形成的重婚区别对待。 (3)当事人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重婚,以重婚论处。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概念和特征。是指在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 特征:第一,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第二,同居对象是婚外异性。第三,同居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第四,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第三者?,2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0、的处理 (1)刑事处理。与现役军人配偶姘居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2)民事制裁。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三、男女平等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概念与内容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婚姻法中仅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二)男女平等的内容,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人身、财产) 2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扶养、继承),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1社会原

11、因 (旧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 2生理原因 (妇女负担怀孕、生育、哺育子女任务,身心负担重) 3充分发挥妇女在革命和建设中的作用的需要,(二)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1妇女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A)姓名权 B)社会活动权 C)妇女人身自由权 D)妇女婚姻自由权 E)妇女计划生育权,2妇女的财产权不容侵犯 A)抚养、扶养、赡养权 B)共有财产权 C)遗产继承权 D)离婚时妇女享有财产照顾权,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一)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定年龄的界定 婴儿 1岁,1幼儿 6岁,6儿童 14岁。 不满18岁的人为未成年人。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希望。保护

12、儿童合法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三)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1儿童的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 3)学习权 2儿童财产权 1)受抚养权 2)财产所有权 3)继承和受赠权,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一)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1受赡养权 2婚姻自由权 3人身自由权 4夫妻共同财产权和遗产继承权,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一)禁止家庭暴力 1、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家庭暴力的救助,(1)救助请求权人

13、-受害人。 (2)救助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救助。 (3)救助措施-劝阻;调解。,3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 A、构成离婚理由 B、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C、丧失继承权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1.虐待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虐待是指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对其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新娘与老娘,2遗弃的概念和特征,(1)遗弃的概念。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1)人身遗

14、弃 2)经济上拒绝供养 3)生活上拒绝照料,3对虐待、遗弃的救助措施 (1)单位救助措施-救助、劝阻、调解。 (2)司法救助措施 1)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2)先予执行。 3)及时调解、判决和执行。 4)法律援助。 (3)行政救助措施,4遗弃的法律责任,(1)民事后果及民事责任 A)构成离婚理由 B)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C)丧失继承权 (2)刑事责任遗弃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专题三 结婚制度,不要为了负责而去结婚。要知道,不爱对方却和对方结婚是最不负责的。即使当时让对方很伤心,但是总比让他几年甚至一辈子伤心强。 王晗语录,一、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

15、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二、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即非一方自愿;非父母自愿;非半推半就。 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须真实 4、当事人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定结婚年龄如下: 伊朗法定结婚年龄9岁; 荷兰法定结婚年龄12岁; 俄罗斯法定结婚年龄14岁;法国法定结婚年龄18岁; 菲律宾法定结婚年龄16岁;韩国法定结婚年龄16岁; 日本男18岁、女16岁; 巴西16岁;中国

16、香港16岁; 中国台湾16岁;,(三)、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1、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 (A)直系血亲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1正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及痴呆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正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三、 结婚程序,(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一种方式。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17、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前医检随自愿。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四、结婚登记的效力,结婚登记的主要效力是: 第一,夫妻身份的确立。 第二,当事人之间具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婚姻关系一经成立不得任意解除,若要解除须按离婚程序办理。,五、婚约,(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1、婚约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 2、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 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二、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一)关于婚约的效力问题 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2、婚约无法律

18、约束力 (二)婚约的解除及其相关财产纠纷的处理 1、解除婚约无须经诉讼程序 2、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聘金聘礼的处理结果分为两种,不予返还,全额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专题四 离婚制度,平平淡淡才是真,没错,可那应该是激情过后的平淡,然后再起激情,再有平淡。激情平淡应呈

19、波浪形交替出现。光有平淡无激情的生活有什么意思?只要你真心爱他,到死你也会有激情的。,一、婚姻终止的原因 (一)因配偶死亡 1、配偶的自然死亡 2、配偶被宣告死亡 (二)因离婚而终止 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应将离婚与婚姻终止、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别居等加以区别。,二、登记离婚制度,(一)、概述 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主要适用于协议离婚。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和条件 1、机关:同结婚登记机关 2、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有完全行为能力; 双方对子女和财产有适当的处理。,(三)、办

20、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和效力 (1)程序 1、申请;2、审查;3、登记 (2)效力 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解除婚姻关系。 (四)、有关离婚登记的问题 离婚后双方对财产、子女又有纠纷,要求法院重新处理的问题,应受理并审查处理。,三、诉讼离婚制度,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一)、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 (1)诉讼前有关部门的调解 非法定程序 (2)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 1、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结果包括:原告撤诉;双方同意离婚、达成离婚协议;调解无效、进入判决阶段。 2、调解无效可即行判决 判决结果包括:离婚判决、不准予离

21、婚判决。,(二)关于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 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所谓“重大过错”可依据婚姻法32条第二款前三项情形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决。 2、关于在一定时期内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殊规定 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三)、判决离婚的条件 原婚姻法采取原则性规定,修改后则采取例示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方式规定。 (1)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立法依据

22、 (2)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概括性标准 1989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理由 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酌定理由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

23、、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如果达到了妨害婚姻目的实现的程度。 2、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男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四、离婚的效力,(一)离婚时夫妻人身效力 1、再婚自由恢复 2、扶养义务终止 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4、同居与忠实义务的消灭 5、姻亲关系的消灭,(二)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1)、共同财产的分割 A、分割原则 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4、,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B、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C、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

25、方的财产。(如奖章、金牌),(2)、债务的清偿 A、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B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包括:1、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的个人债务;2、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3、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欠的债务;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3)、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

26、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所谓“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 条件: 1、被帮助方确有生活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 2、经济帮助方仅限于离婚时; 3、给予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4、帮助是适当的。,(三)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1)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 1、婚姻法36条1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7、(2)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993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2、两岁以上10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随何方抚养,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3、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子女的意见。,(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A、负担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

28、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所谓给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内。 1、数额 2、给付期限 3、给付方法 B、变更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离婚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数额的合理要求,(4)、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 A、探望权的行使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B、探望权的诉讼 司法解释第24条:离婚时,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收获园地,发表您的高见,带上坚定的信念,扬起梦想的风帆,沿着幸福的航线, 张帆远航,向梦想出发,收获辉煌的人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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