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1-12(天津LPG缩编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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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AC/TC3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全国瓶标委,一、修订过程 2008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瓶规)起草任务书,2008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瓶规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8年10月、2009年3月,起草组先后在北京召开了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瓶规征求意见稿。,简 要 介 绍,2010年

2、9月,起草组在浙江上虞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对瓶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011年4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119号文上网征求意见。2011年9月,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工作会议,对瓶规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修改意见。2011年12月,起草组根据第五次工作会议的精神修改并且形成规程送审稿。2012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4年 9 月 5日,本瓶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相关规程制修订情况。(见附件),简 要 介 绍,2000年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颁布至今已十四年

3、,十四年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障气瓶的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气瓶行业的大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这期间,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气瓶安全监察的需要,通过对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使其适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同时需将原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整合入新修订的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本次修订重点对气瓶安全监察的一般规定,气瓶材料的基本要求,气瓶设计、制造、充装、检验等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和规定,气瓶附件的基本要求和气瓶运输、存储、经销和使用等方面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符的或不适合的条款进行修订。,二、修订原则,简 要 介 绍,同时,总体上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新修订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4、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新颁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统一;对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如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中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要求重新确认并纳入。 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制定程序,给出渠道,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简 要 介 绍,6DBPVI,修订目的简述 基本要求 法规、标准变化 行业新情况 技术发展,简 要 介 绍,瓶规修订体现了以下原则: 1、体现与气瓶国家标准协调统一和其他技术规范互相补充的原则 1) 在气瓶术语、充装技术要求、气瓶设计使用年限、检验周期等方面条款,与现行

5、标准和修订中的标准协调统一 2)在气瓶设计、型式试验、充装、使用登记、附件、车用气瓶等方面条款,引用已经颁布的规范。,简 要 介 绍,2、体现通过完善技术规范进一步提升我国气瓶产业竞争力的原则 1)气瓶安全技术参数规定的完善 2)气瓶制造环节的更高要求(各类气瓶制造的基本要求、气瓶制造质量检验的特殊要求,如水压爆破自动记录装置、外测法水压试验、在线超声检测要求) 3)气瓶安全附件的规定(气瓶阀门的要求、安全泄压装置的设计、选用和装配规定),简 要 介 绍,3、体现进一步明晰气瓶安全责任的原则 1)进一步明确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责任主体地位(包括气瓶充装安全、到期检验、日常维护以及对运输、储存、

6、经销和使用等环节气瓶安全的宣传,与经销单位气瓶安全的协议管理) 2)强化气瓶安全监管责任中的年度监督检查职责 3)取消经销、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规定,简 要 介 绍,4、体现鼓励创新和科学监管的原则 1)有关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气瓶开发使用的特许条款 2)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手段的创新(通过强化充装记录要求,鼓励气瓶电子监管手段的应用) 3)混合气体气瓶的安全管理(气瓶或附件标识) 5、体现境内外统一的原则 1)进口气瓶的监管(制造标准、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等统一要求) 2)临时进口气瓶的管理(必须经进口国检验合格),简 要 介 绍,(一)总则部分 共15条,分为目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7、不适用范围、与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关系、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规定、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进口气瓶、出口返销气瓶、瓶装气体介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气瓶分类、气瓶专用要求、气瓶标志、监督管理。,三、主要条款修改说明,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条 款 原 文,由于2000瓶规中提及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已经被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2009年颁布的修订部分所代替,产品质量法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又没有直接关系,本规程不再提及这两个法规。2013年颁布的特种

8、设备安全法是特种设备监察与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也是制定本规程所必须依据的重要法规,因此将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列入本规程。,释 义,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条 款 原 文,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车

9、、管束式集装箱用或者盛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见附件A。 注1-1:车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范围,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条 款 原 文,根据条例和规定,修改为 -公称工作压力从1.0 MPa30MPa改为0.2 MPa35MPa -增加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公称容积为0.4L3000 L,(无变化,与联合国橙皮书危险货物运输联合国规章范本(UN Model Regulation)及ISO 11120水容积150L3000L、用于压缩气体运输的可重复充装钢质无缝长管气瓶设计制造和试验

10、的要求保持一致)。,释 义,对公称容积小于0.4L的气瓶多年来未纳入气瓶安全监察的范围,并没有因此出现重大安全问题,参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小容积压力容器的管理原则,本次修订时仍将公称容积定为0.4L3000 L。对压力与容积的乘积满足大于或者等于1.0 MPa条件但容积小于0.4L的气瓶(如公称容积0.2L、公称工作压力5 MPa的气瓶)不需要纳入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管理范围。 实际上,我国长管拖车气瓶的容积已经达到了4200L,这些都是经过特批的小范围应用,所以并未正式纳入法规。 国际上也有将气瓶容积扩大的趋势,从2011年开始,挪威等国家就在起草容积10000L,压力100

11、MPa的大容积型缠绕气瓶。虽多次未获通过,但一旦技术成熟,总归是要走向市场的。我国目前有些企业,正在开发8000L的钢质导管气瓶(出口用)。,释 义,关于气瓶的分类: 按盛装介质分: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以下简称混合气体)。 与2000瓶规相比,增加了低温(深冷)液化气体和吸附气体。 按气瓶结构分: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等及其附件。 结构分类作为气瓶今后分类的方法,应用会越来越广泛。将作为型式试验机构或者气瓶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释 义

12、,关于正常环境温度的理解: 按照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2000瓶规规定的范围,对本规程进行了修改,使其规定相互一致,对特殊情况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如气瓶使用的正常环境温度仍规定为-4060,但对车用气瓶及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温度范围,产品标准有特殊要求。例如GB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规定工作温度为-4065,主要是考虑这类气瓶多安装于汽车后备箱之内,不利于通风和散热,其温度要高于正常环境温度。同时由于该标准的制订参照了ISO11439-2000气瓶车用天然气高压气瓶,因此工作温度范围与ISO11439一致。,释 义,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气瓶,G

13、B4351手提式灭火器、GB8109推车式灭火器、GB1666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5972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等标准规定以灭火系统在50或55或60时的最大工作压力作为公称工作压力,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本规程规定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气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对于消防气瓶,只要能表明其用于消防系统,而不会用于其他领域,其工作温度就可按消防消防标准规定的温度范围进行设计,比如在钢印上打“双标(气瓶标准和消防系统标准)”。这样,使用温度问题、充装系数问题等都可得到解决。 例如:按照60最高工作温度,15MPa时CO2的充装系数是0.6,如果将最高工作温度降低到55 ,

14、则充装系数就可以增加了,以便与国际接轨。,释 义,本次修订还明确了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或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瓶的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 (1)对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根据公安部目前对灭火器材的管理模式,本规程仅适用于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设计和制造,使用及定期检验仍按公安部的相关要求执行;,释 义,(2)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出厂后的安全管理,因此本规程规定对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用大容积气瓶,仅设计和制造按照本规程管理。我国早期出现的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瓶所依据的标准规范主要是美国DOT3AAX

15、及ASME。国内企业生产的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瓶目前行业内在使用的,除少部分是按照ASME规范设计制造的外,绝大部分都是按照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瓶企业标准设计制造的,在设计制造的管理模式上也已经十分规范,对保证这种气瓶的安全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释 义,应当说明的是目前国内外市场上有一种单只气瓶置于独立托架上使用的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是一种按照与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瓶同样标准设计制造但容积较小的产品(也称吨瓶或Y瓶),主要用于电子行业盛装电子气体,其设计、制造要求与长管拖车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相同,但由于其用途与按GB5099设计制造的钢质无缝气瓶相同,因此其充装、使用和定期检验要求也与钢质无缝气瓶

16、相同,气瓶检验站可按GB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对其进行定期检验与评定。这种气瓶在美国一般是按DOT3AA规范设计制造,水容积不大于1000磅(453L)。我国相应的企业标准一般规定水容积不大于450L。,释 义,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1.2适用范围内的气瓶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的规定;车用气瓶(注1-2),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的规定。 注1-2:本规程中涉及到的车用气瓶,是指用于盛装车辆燃料(如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条

17、 款 原 文,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条 款 原 文,本规程进一步明确了不适用的范围,还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明确了对仅在灭火时承受瞬间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不适用于本规程。这种灭火器配备小无缝气瓶作为气源,大焊接气瓶用于盛装灭火材料,平时大气瓶内没有压力。,释 义,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包括站用大容积瓶式压力容器以及按GB19158-2003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设计、制造的气瓶。由于固定使用的瓶

18、式压力容器采用了与气瓶不同的设计原则、计算公式及试验要求、充装、使用、检验等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以及制造许可条件等也不相同,因此没有纳入本规程的范围中。,释 义,1.5 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和检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规定的相应标准。由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出现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超出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情况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并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制造、

19、充装、检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机构的意见。企业标准超出本规程规定的内容应当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并且按照本规程附件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条 款 原 文,瓶规是气瓶(含附件)安全的最基本的要求。其法律地位高于标准,所以在安全性要求上,标准应符合瓶规的有关规定。比如材料的性能指标、安全系数等参数。但非安全性要求一般按相应标准的规定,比如:批量的大小等。,释 义,虽然企业标准是企业内部使用的标准,但对特种设备而言,由于经标准评审的企业标准实际所起的作用是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一样的,特别是针对安全要求的强制性内容,标准评审起到把关定向、统一安全要求的作用。所以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

20、对企业标准所进行的标准评审就显得格外重要。本规程同时规定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根据本规程附件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以方便有关方面对气瓶品种的划分和识别。,1.6 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申报资料至少包括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以及经评审的企业标准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产品生产和型式试验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定。,条 款 原 文,参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

21、术监察规程,与其写法一致。 随着技术的进步,应用于气瓶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出现。本条明确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或特殊情况等的出路和评审程序。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质检总局,因此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特殊情况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批准。,释 义,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相关专业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评审,在认真进行技术评价的基础上审批,确保气瓶的本质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相关专业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进行必要的理论分析、试验测试、检验检测、型式试

22、验等,并对其结果进行技术评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提出这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能满足基本安全的意见。,释 义,需要说明的是,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批准一事一议,批准只对申请单位有效,不同单位使用类似(或相同)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批准只针对申请单位,不针对申请事项,不能推广。这也符合国际惯例。,释 义,1.7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的规定,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其设计文件方可用于制造。气瓶上所配置的气瓶附件,安全技术规范及

23、相应标准有规定的,应当先进行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再进行气瓶型式试验。,条 款 原 文,本规程同时规定,对国家质检总局安全技术规范或相应标准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气瓶附件,应当在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气瓶的相关型式试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气瓶型式试验的结果是建立在气瓶附件型式试验合格的基础上。特别是对瓶阀及安全泄放装置的型式试验与气瓶的型式试验相关时,如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释 义,1.10瓶装气体介质 1.10 瓶装气体介质 瓶装气体介质分为以下几

24、种: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时加压后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也称永久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时加压后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在5065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Tc)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 (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深冷低温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Tc)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也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 (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 (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条 款 原 文,1、按GB/T l6163瓶装气体分类进行了修订; 2、临界温度的界限

25、改为-50和65;(与ISO 10286气瓶术语规定一致) 3、增加低温液化气体;(深冷液化气体应用日趋广泛); 4、增加吸附气体。 5、增加溶解气体。,释 义,1.11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盛装压缩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瓶内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充)压力; (2)盛装液化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3)盛装溶解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瓶内气体达到化学、热量以及扩散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15时); (4)焊接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内胆顶部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5)盛装标准沸点等

26、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按照相应标准规定。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当符合本规程3.6的规定。,条 款 原 文,1.12 气瓶分类 气瓶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分为高压气瓶、低压气瓶: (1)高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气瓶; (2)低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力小于10MPa的气瓶。,条 款 原 文,1.12.2 按照公称容积划分 气瓶按照公称容积分为小容积、中容积、大容积气瓶: (1)小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2L的气瓶; (2)中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大于12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50L的气瓶; (3)大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大于150L的气瓶。 与

27、ISO 9809、ISO 7866、ISO3807等标准规定的容积上限相一致。,条 款 原 文,(1)将高压气瓶、低压气瓶的界限改为10MPa,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划分高压容器和中压容器的界限相一致。 (2)为适应企业面对市场的需求,取消容积系列的要求,但保留小容积、中容积、大容积气瓶的划分,考虑到国内气瓶的实际使用情况,将中容积、大容积气瓶的界限从100升调整到150升,以方便气瓶管理。,释 义,1.13 气瓶专用要求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及其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或者加入添加剂。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

28、性充装相同特性(注1-4)的混合气体,不得改装单一气体或者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 注1-3 :气体特性是指毒性(T)、氧化性(O)、燃烧性(F)和腐蚀性(C)。,条 款 原 文,气瓶专用不仅指单一气体,也包括混合气体。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钢印标记和颜色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不得改装其他单一气体或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不能因为是用于混合气体的气瓶,就突破气瓶专用的原则,随意混装其他气体。根据ISO标准,明确了混合气体特性是指毒性、氧化性、燃烧性和腐蚀性,分别用T、O、F、C表示。,释 义,1.14 气瓶标志 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制造标志通常有制造钢印标记(含

29、铭牌上的标记)、标签标记(粘贴于瓶体上或者透明的保护层下)、印刷标记(印刷在瓶体上)以及气瓶颜色标志等;定期检验标志通常有检验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检验标志环以及检验色标等。在用于出租车车用燃料的气瓶上,应当有永久性的出租车识别标志(注1-4)。,条 款 原 文,注1-4:对用于出租车车用燃料的气瓶,气瓶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或者定期检验机构在确认气瓶用途后,应当在气瓶标志的显著位置做出永久性的代表出租汽车的“TAXI”标志(钢质气瓶采用打钢印,缠绕气瓶采用树脂覆盖的标签粘贴等方法)。,条 款 原 文,对用于出租车的车用燃料气瓶如压缩天然气气瓶或氢气气瓶,由于报废年限远远短于正常车辆所使用的气瓶,有

30、必要设置永久性的出租车识别标志加以区分以避免混淆。因此本规程在注1-5中规定“对用于出租车的车用燃料气瓶,气瓶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或定期检验机构在确认气瓶用途后,应当在气瓶标志的显著位置做出永久性的TAXI标记(钢质气瓶应采用打钢印,缠绕气瓶应采用树脂覆盖的标签粘贴等方法)。” 气瓶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或定期检验机构,不管是谁,无论在哪个环节上,只要能够确认气瓶是用于出租车的,就有责任作出永久性标记,特别是检验机构,是最后一个把关的机构,更有责任重视此项工作,这对出租车气瓶的安全使用十分重要。,释 义,1.14.1 气瓶制造标志 1.14.1.1 气瓶的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或者印刷标记 气瓶的制造标

31、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标记的排列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其中,制造单位代号(如字母、图案等标记)应当报中国气瓶标准化机构备查。,条 款 原 文,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每只气瓶上做出永久性制造标志。钢质气瓶或者铝合金气瓶采用钢印,缠绕气瓶采用塑封标签,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采用瓶体印字,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采用压印凸字或者封焊铭牌等方法进行标记。 不能采用前款方法进行标记的其他产品,应当采用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标记方法。制造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气瓶信息化标签(条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的安放需求。 鼓励气瓶制造单位或者充装单位采用信

32、息化手段对气瓶实行全寿命周期安全管理。,条 款 原 文,条形码或条码(barcode)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二维码(QR(Quick Response)code),又称二维条码,它是用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是所有信息数据的一把钥匙。RFID无线射频识别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它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识别工作无须人工干预,可工作于各种恶劣环境。这些新技术手段和方法的应用将对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挥重要作用。,释 义,50DBPVI,二维码防伪是利用二维码作为一个入

33、口连接企业产品数据库,同时给每件产品赋予一个覆膜的随机的防伪码(在企业防伪系统内生成,不重复,难猜解),消费者扫描后能很方便的输入防伪验证码与系统对比是否是系统生成的、是第几次验证从而达到验证真伪的目的,比传统验证方式发短信、打电话或者上网查询效果要好很多。,释 义,51DBPVI,射频技术(RF)是Radio Frequency的缩写。较常见的应用有无线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常称为感应式电子晶片或近接卡、感应卡、非接触卡、电子标签、电子条码等。其原理为由扫描器发射一特定频率之无线电波能量给接收器,用以驱动接收器电路将内部的代码送出

34、,此时扫描器便接收此代码。接收器的特殊在于免用电池、免接触、免刷卡故不怕脏污,且晶片密码为世界唯一无法复制,安全性高、长寿命。RFID的应用非常广泛,目前典型应用有动物晶片、汽车晶片防盗器、门禁管制、停车场管制、生产线自动化、物料管理。RFID标签有两种:有源标签和无源标签。,释 义,1.14.1.2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对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盛装未列入国家标准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明确,并按照本规程1.5的规定执

35、行。,条 款 原 文,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标签进行管理并且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超过30万只需要使用专用气瓶的,专用气瓶应在上封头压制明显凸起的产权单位标识,产权单位应当制定专用气瓶颜色标识或者特殊结构形式的阀门及螺纹等企业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条 款 原 文,在我国,气瓶的颜色属于安全色。为了鼓励达到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加强管理,本规程规定,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采用电子信息化标签进行管理且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超过30万只需要使用专用气瓶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其专用气瓶颜色标识或者特殊结构形式的阀门及螺纹等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明确,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

36、意。这一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释 义,1.14.2 气瓶定期检验标志 气瓶的定期检验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检验标志环和检验色标,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逐只打印检验合格钢印或者在气瓶上做出永久性的检验合格标志。,条 款 原 文,1.15 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等,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3)气瓶制造、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及时将有关制造、使用登记、充装、检验等数据输入有关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7、,条 款 原 文,(二)材料部分 共3条,分为通用要求、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材料使用和标志移植。,2 材 料 2.1 基本要求 (1)气瓶材料选用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工艺性能及与介质的相容性; (2)气瓶材料选用应当满足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限定要求,气瓶材料还应当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注2-1); 注2-1:本规程中所提及的相应标准,是指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评审的企业标准。,条 款 原 文,在材料选择时,除了其力学性能外,更为重要的是其与所充介质的相容性,这里即包含主体材料,也包括附件材料。根据GB/T 16163-2012瓶装气体分类,共列有108种气体。这些气体

38、性能各异,与不同的材料接触可能会产生各种物理或化学变化,尤其在高压状态下,情况会更加复杂和危险。强氧化剂、应力腐蚀介质等气瓶材料选择不当,极有可能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在相容性方面,应考虑材料抗腐蚀性能、抗应力腐蚀性能、耐氧气激燃性能、耐低温性能,等等。 材料的化学成分,一般在相应的气瓶产品标准中都予以限定,以保证其性能的稳定。同时,还要满足材料标准的要求。,释 义,例如:在高压状态下的氧气,应避免接触含钛的不锈钢材料,否则会有导致燃烧爆炸的危险。因此,高压氧气的输送,一般采用紫铜管或不含钛的不锈钢管,关于氧气系统金属材料的选择可参看ISO 22538-2等标准。又如:乙炔能与银、铜形成爆炸性的合

39、金,所以对阀门的含铜量要做出小于70%的限制,同时,乙炔应避免与锌、镉、汞接触,所以在制造乙炔瓶用易熔合金塞时应加以注意。国外为防止锈蚀,在易熔塞外面镀锡,而不镀锌。,释 义,(3)选用未列入国家标准的金属材料制造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的相关检测、试验数据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等;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记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条 款 原 文,由于减少行政许可项目的影响,取消了气瓶材料制造厂许可制度。为了避免未列入国家标准的气瓶材料出现质量失控的情况,规定选用未列入国家标准的金属材料制

40、造气瓶的主体材料,应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的相关检测、试验数据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等。,释 义,材料的化学成分,一般在相应的气瓶产品标准中都给予了限定,只有严格限定材料的化学成分范围,才能保证其性能的稳定性。因此,在气瓶产品的标准中都将应用成熟的材料或者其化学成分范围列出来。 未列入国家标准的金属材料制造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在试验研究、实验验证的基础上,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单位进行技术评审。所谓实验验证,不仅包括气瓶的设计、制造等加工工艺性验证,还要包括性能试验验证,最后还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定时间和周期的实际使用验证,用时间来考验

41、材料与介质的相容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在充分考察、验证的基础上,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能够批量生产和使用。,释 义,(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6)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气瓶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选用的气瓶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可追溯性与一致性负责。,条 款 原 文,材质证明书上要有制造单位的印章,目的在于保证材质单的真实性。随着技术进步,有的材质单上已用二维码代替印章,这样应当是

42、允许的,但经销单位仍应加盖印章,以保持材料来源的可追溯性。增强经销环节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经销假冒伪劣材料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对于以二维码代替印章的质保书,只要一扫描就可核对相关信息。 明确责任主体,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选用的气瓶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可追溯性与一致性负责。,释 义,2.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材料标准中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43、,同时应当不低于本规程和中国相应气瓶标准的规定;,条 款 原 文,(2)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境内材料标准中相近牌号材料的使用规定; (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使用境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相应产品制造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如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且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5)对已有成熟使用经验的境外牌号材料,如果已在境内广泛使用,可直接纳入相应气瓶产品标准。,条 款 原 文,参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详细规定采用国外牌号的材料时的要求。同时规定对已有成熟使用经验的国外

44、牌号材料,经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后可纳入相关气瓶产品标准直接使用。此规定为过去已有成熟使用经验但钢厂不愿主动提出技术评审的国外牌号材料找到解决办法。同时规定对已有成熟使用经验的国外牌号材料(如SA304、SA316不锈钢,6061铝材,4130X、34CrMo4碳素钢和合金钢无缝钢管等),如已在境内制造并得到广泛使用,可直接纳入相关气瓶产品标准,为气瓶产品标准直接引用国外材料牌号开了绿灯,扩大了企业的选材范围。,释 义,GB5099(修订)中列出的材料化学成份要求,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表2 常用钢瓶瓶体材料的化学成分,2.3 材料使用和标志移植 2.3.1 基本要求 (1)气瓶制造单位应

45、当对进厂材料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进行审核,并且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钢管、钢坯等由热处理最终确定材料力学性能的除外),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对无缝钢管,钢厂已进行100%超声波无损检测的除外)、低倍组织验证检查; (2)各项检验和试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3)用于制造气瓶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志移植。,条 款 原 文,本规程与2000瓶规一样,仍要求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但对钢管、钢坯等通过热处理最终确定材料力学性能的材料,不要求进行进厂材料力学性能复验。无损检测要求中

46、,明确了钢厂已进行100%超声波无损检测的无缝钢管,气瓶制造厂可以不再进行超声波无损检测,避免了重复检测。 关于材料标记移植,对于金属材料一般采用钢印标记移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记录移植:如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以及瓶体壁厚较薄的焊接钢瓶,也可采用记录移植。非金属材料如缠绕瓶用复合材料、焊接瓶用焊丝等,均采用记录移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移植,均应保证其可追溯性。标记移植的唯一目的,就是实现材料追踪。(材料移植号越简单越好),释 义,2.3.2 性能要求 2.3.2.1 一般要求 (1)瓶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当满足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 (2)钢质气瓶瓶体及钢质内胆用材,应当是电炉或者氧气

47、转炉冶炼的无时效性镇静钢; (3)铝合金气瓶瓶体及铝合金内胆用材,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并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用于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合金钢或者铝合金坯料,应当适合压力加工;,条 款 原 文,(5)用于焊接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6)钢质气瓶用材的低温冲击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7)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880MPa; (8)盛装氢气或者其他致脆性介质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880MPa;当实际屈强比不大于0.9时,如果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允许材料的实际

48、抗拉强度提高到950MPa。,条 款 原 文,对于充装氢气或致脆性气体的钢质气瓶,国内的使用经验不足,对材料化学成分的控制也达不到欧洲的水平,为谨慎起见,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超过880MPa。当实际屈强比不大于0.9时,若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可提高到950MPa。由于国内的实践经验不足,对材料化学成分的控制能力也达不到欧洲的水平,为谨慎起见,将气瓶的工作压力限制在20MPa以下,这一点与ISO 9809-1是有区别的。,释 义,2.3.2.2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气瓶或者钢内胆用材,以及盛装压缩天然气的钢质无缝气瓶用材 当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大于880MPa时

49、,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严格控制材料硫、磷等成分含量条件下,通过相应标准规定的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应力环法),允许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提高到950MPa,试验结果纳入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 (2)制造过程中,材料实际硫、磷等成分含量以及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得超出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报告中试样材料的硫、磷含量以及抗拉强度控制范围; (3)材料加工单位应当向气瓶制造单位提供由钢坯生产单位出具的所用钢坯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由材料加工单位出具的热轧管或者冷拔管质量证明文件; (4)改变材料的牌号、生产单位、冶炼方法、热加工方法等,应当重新进行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条 款 原 文,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属于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钢质气瓶,考虑到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制造厂家及市场因轻量化对材料实际抗拉强度超过880MPa的钢瓶的需求,突破了原GB17258的限制,将材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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