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保险第节货物运输保险一货物运输保险概念及特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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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章 运输保险 第1节 货物运输保险 一、货物运输保险概念及特点 1.概念 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标的的保险,对运输过程,货物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遭受的损失加以补偿的一种经济行为。 2.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 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承保标的的流动性 保单持有人的多变性 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期限的两重性 业务范围的国际性,二、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及险别 1.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按照运输方式分 水上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多式联运保险 按照适应范围分 国内货运险 涉外货运险,2.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1)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国内水路、陆路运输货物保险 国内航空运输

2、货物保险 2) 涉外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平安险(简称FPA) 水渍险(简称WA) 一切险(简称AR)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冷藏险 冷藏一切险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运险基本险 陆运一切险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险 航空运输一切险 邮包险,3) 各种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 (1) 偷窃、提货不着险;(2) 淡水雨淋险;(3) 短量险;(4) 混杂沾污险;(5) 渗漏险;(6) 碰损、破碎险;(7) 串味险;(8) 受潮受热险;(9) 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

3、损险。 主要的特别附加险有: (1) 交货不到险;(2)进口关税险;(3)舱面险;(4)拒收险;(5)黄曲霉(毒)素险;(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特殊附加险有: (1)战争险;(2)罢工险。,三、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1)责任范围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沉没、倾覆、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

4、用。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的货物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2)共同海损 (1)定义 船舶及其所载物资在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情况,船长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因而导致的特殊牺牲和额外费用。共同海损通常是由利害关系人船方、货方和运输方按获救价值共同分担。 (2)共同海损构成要件包括: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产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必须是自动和有意采取的行为; 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合理的措施; 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3)共同海损范围内的损失分类 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费用,(

5、4)共同海损牺牲分类 由于采取紧急措施,使船只或货物直接造成的损失。 由于采取紧急措施,使船只或货物变更使用性质造成的损失。 注:共同海损费用必须是直接、合理的费用。 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 1)平安险保险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保险责任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整批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条款中列举的意外事故所致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分摊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救助费用。 由于船舶在遇难港卸货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发生自然灾害或海上事故,需要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装、存仓、运送和其他有关的合

6、理费用。 对受损保险货物进行施救、整理、修复的费用。,2)水渍险保险责任范围 平安险的各项责任 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水渍险的各项责任 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四、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 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货物运输保险由于其本身运输的特性,均以航(车)程为准,即以起运地点和到达地点的期间作为保险的有效期,一般采用“仓至仓”条款作为保险期限的责任起讫。,1.“仓至仓”条款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所负的责任,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港)发货人

7、的最后一个仓库开始,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港)收货人的第一个仓库为止。 海运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算起,陆运货物从到达目的地卸载车站算起,空运货物从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算起,按各种货物运输保险各自规定,满10至60天后,即使保险货物未进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对保险货物在运抵目的地(港)后进行的分配、分派等情况的责任期限,只要被保险人从承运方提货后一经运到其用于进行分配、分派的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在中途的任何仓库或储存处所,只要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被保险人用作正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储存,用于分派或分配货物的场所,或将该批货物再续运到几个目的地,则该仓库或储存处所视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

8、保险责任从货物运到该仓库时,即行终止。,2.“仓至仓”条款的实际应用 1)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起讫 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能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接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2)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 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第一个仓库或被保险

9、人作用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五、保险金额的确定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 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按货物的成本价、运杂费、保险费或加上合理的利润来确定保险金额。 1.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金额的确定 按出厂价格 按离岸价格 按到岸价格 按到岸价加利润,2.涉外货物运输保险金额的确定 (1)CIF价格条件的保险。 价格条件为成本加运杂费加保险费,又称到岸价格。 保险金额=

10、CIF价格(1+加成率) (2)CFR价格条件的保险。 价格条件是成本加运费需要把CFR价格换算成CIF价格,然后再加成计算保险金额。 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1+加成率) (3)FOB价格条件的保险。 投保金额也以CIF价格加成一定比率计算。计算时需将FOB价格换算成CIF价格,方法同CFR价格换算成CIF价格。,六、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样本 (略) 七、货物运输保险理赔 1.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需准备的索赔单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合同、发票、重量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检验报告、海

11、事报告或海事申明书、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索赔授权书。 2. 货物运输保险赔案的处理 1)检验受损货物 2)赔款计算 (1)全部损失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下列情况除外: 在发生部分全损的情况下,该损失的赔偿金额是全损部分的保额,而不是全部的保额; 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运时,其全损的赔偿金额是已经装运部分的保额; 如果发生全损时,构成保额的部分费用尚未支出应当扣除。 (2)部分损失赔偿金额 需综合考虑货物数量、货物质量、保单规定的免赔率及是否加成投保等因素。 3)费用损失赔偿金额 主要考虑施救费用、特别费用、额外费用损失。 施救费用损失和特别费用损失的赔偿金额是被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受雇人、受让人实

12、际支出的金额,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 救助费用即被保险人自愿对遭受保险风险的货物采取救助行为并取得成效的第三者的报酬,保险人予以赔偿,此项费用和货物本身损失的赔偿以一个保额为限。 额外费用损失的赔偿金额是被保险人在索赔中实际支出的金额。 4)残值处理。可以由保险当事人或关系人协商确定。,第2节 机动车辆保险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定义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者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驾驶员因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具有保险的所有特征,其保险对象为机动车及其责任。从其保障的范围看,它既属财产保险,又属责任保险。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分类 根据保

13、障的责任范围,目前我国车险行业产品体系实际上可分为: 交强险 新商业车险,三、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交强险的特征有:强制性、社会公益性、基本保障性、保障范围的广泛性和参与主体的多样性。 1.保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2.

14、垫付与追偿 在以下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 1)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 驾驶人醉酒的; 3)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3.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 被保险人所有

15、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4.保险费率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5.投保规定 1) 车主携带有关证件到具备经营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

16、投保。 注意:需携带的证件有新车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如果是旧车,请带该车有效行驶证。自然人投保的需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单位投保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2) 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如实填写投保单。 3)保险公司经办人员验车、验证,保证承保车辆的保单内容与车辆行驶证、实际车辆信息相符。 4) 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实际情况确定保险费率。,5) 保险人根据投保单内容,通过保险、公安交通违章记录信息平台查询投保车辆违法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确定对投保车辆的保费上浮和下浮幅度。 6) 保险人根据核实无误的投保单,将投保信息录入电脑。 7) 投保人一次交清保险费。 8)保险人打印强制保险单、费

17、率浮动告知书、保险标志、保险发票后交给客户。 9) 投保人对保险单内容审核无误后,将保险标志粘贴于前挡风玻璃规定处,无前挡风玻璃的,将便携式保险标志随身携带。 10) 保险公司按规定日期将保单归档,并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 11) 发生车辆转让或车辆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变更手续。,6.赔偿处理 1)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 交强险的保险单; (2) 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 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18、,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 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2)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井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3)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

19、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4)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7.续保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并根据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来计算续保年份的交强险保费。 8.理赔计算 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 基本计算公式 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 受害人死亡伤残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2) 两辆及两辆以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 (1) 交管部门未确定保险事故各方车辆在交强险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时: 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以外的所有受害人的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之和(N1) 式中,N为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的数量

21、。 (2)交管部门已确定保险事故各方车辆在交强险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时: 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被保险车辆对事故中所有受害人承担的各分项损失之和 (3) 肇事车辆中(除被保险车辆外)有未投保交强险的,视同投保车辆计算赔款。,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 (1)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按分项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交通管理部门已确定保险事故各方车辆在交强险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时: 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对事故

22、中所有受害人承担的各分项损失之和,四、 机动车辆损失险 1.定义 车辆损失险是指车辆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损失,以及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车辆损失险的标的是投保车辆本身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 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须具备的条件: 领有车辆牌照。 领有行车执照。 具有年检合格证。,2. 保险责任 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坠落; (2) 火灾、爆炸; (3

23、)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 暴风、龙卷风; (5)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3.责任免除 1) 下列情况下,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3)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4)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24、(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入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8)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9)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10)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

25、销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2)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2)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3)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4)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5)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6)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7)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8)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9)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10)

26、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11)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2)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3)被保险人或驾驶入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14)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3)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 (1)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 (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3)被保险人根据

2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 2)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

28、旧金额后的价格。 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折旧率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5.赔偿处理 1)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入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

29、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2)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3)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具有被保险机动车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修理资质不低于二级的修理厂进

30、行修理。 5)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入协商处理。 6)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入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7)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全部损失: 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

31、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部分损失 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2)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等于

32、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 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3)施救费用 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8) 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9)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

33、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10)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1)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2)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3)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6.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费计算 按照被保险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排量/功率、车辆使用年限所属档次查找基准保费和费率。(P188) 保费 基准保费 保险金额 费率,五、机

34、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1.定义和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1)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

35、或财产损失。 2)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2)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4)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5)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6)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

36、型不符;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

37、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3)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3)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4)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5)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6)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

38、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7)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5) 保险人在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2)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3

39、)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4)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6)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3. 责任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2)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4.赔偿处理 1)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40、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入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2)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3)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41、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4)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

42、承担赔偿责任。 5)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6)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7)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5.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异同 1) 投保和承保要求不同。 交强险其强制性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条例也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

43、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遵循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有权进行风险审核、风险选择或限额承保。,2) 赔偿原则不同。 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3)保障范围不同。 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有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4) 制定保险费率的原则不同。 交

44、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无须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 理、单独核算。 5) 责任限额实施方式不同。 交强险由法律规定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无论人伤还是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 6) 保险条款和基准费率要求不同。 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准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同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同一保险公司不同地区或省份的费率也存在

45、差异。,六、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1. 定义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1)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驾驶入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被保险人及驾驶入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2) 下列情况下

46、,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5)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6) 驾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

47、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

48、合格。 3)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 (2)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 (3)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4)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1)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2)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5)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次事故每人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

49、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为限。,4.赔偿处理 1)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2)被保险机动车与其它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3)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车上人员的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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