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宣贯与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研讨会情况汇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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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 宣贯与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研讨会 情况汇报,2011年9月24日26日,由刘海涛副局长带队,规划设计科袁宪雷、高新区分局王玉红、市中区分局张艳丽、任城区分局杜聪、规划咨询中心李书存等六位同志,参加了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在重庆召开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宣贯与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研讨会。,会议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级规划师、标准课题的参编人员刘贵利博士,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综合处赵永革处长主讲,详细讲解了新标准的实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并针对新标准后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2、地的标准GBJ137-90于1990年3月1日实施。 城市用地:共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 GB50137-2011于2010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 市域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1、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H137-90)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一项重要技术规范已经施行了19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原标准也凸现出了许多不足,特别是与当前城

3、市规划的多重目标导向、体现公共政策属性、城乡统筹发展,协调控制市场运行、利于地方灵活发展等诸多方面很不适应。 2、原国标与土地规划及其管理制度的相对分离,长期以来忽视对非建设用地的控制,均与2008年1月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所要求的城乡统筹、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新要求不相适应。 3、国家对新时期的城市发展提出“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新要求,应在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结构等控制标准中进一步体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调整背景:,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 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

4、体多元化 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 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 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拨用地目录也进行了调整,整体收窄 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 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运行,提高可操作性 城市 县城 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 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 完善社会保障 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 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 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 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加强与城乡规划法的衔接 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 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旧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

5、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新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适用对象扩展: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工作性质扩展: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三、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对相关条文的补充修改,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6小类。,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 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取消了原来的对外交通用地

6、统计,划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该用地归入A8.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用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用地

7、”(E)的相应地类。,表1 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H1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 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二类居住用地”(R2)是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2.

8、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三个中类,7个小类 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 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R11、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住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R32)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R20)小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

9、类体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定义: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分类:9个中类,11个小类 由原分类中的C类拆分成A类和B类而来 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非营利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

10、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营利为目的

1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B1) 商务设施用地(B2) 娱乐康体用地 (B3)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新增此中类是考虑到当前很多公用设施已经趋于市场化运作,譬如国土部门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又如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热、供电等经营性营业网点用地都应从公用设施中进一步剥离。,商业设施用地(B1) 零售商业用地(B11) 批发市场用地(B12) 餐饮用地(B13) 旅馆用地(B14):包括原标准的“旅馆业用地”和“休疗养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B2) 金融保险用地(B

12、21):基本对应原标准的“金融保险业用地 艺术传媒用地(B22):包括原标准的“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以及“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电视台用地等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包括原标准中“贸易咨询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中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业总部等)和“科研设计用地”中非事业单位用地等。,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B3)新增加的中类 娱乐用地(B31):包括原标准“影剧院用地”和“游乐用地”中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 康体用地(B32):包括原标准“体育用地”中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等

13、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是新增加的中类 加油加气站用地”(B41)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 : 分级与原标准基本一致 取消了原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 按环境影响分类,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W物流仓储用地 : 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用地内容。 “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对居

14、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主要包括原标准“道路广场用地”和“长途客运站用地”、“公共交通用地”、铁路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分为5个中类: 城市道路用地(S1)与原标准一致,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其它道路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的内

15、部道路等用地,使城市道路统计与图纸表达深度取得一致。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很少将“城市道路用地”(S)分至小类,因此本次修订取消其小类划分。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S2)是新增加的一个中类,指独立地段的轨道交通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的线路用地,以满足当前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交通枢纽用地(S3)整合了原标准“对外交通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原标准的“交通广场用地”,并增加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内容。 交通场站用地(S4)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但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

16、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A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包括教练场等。,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U1) “环境设施用地”(U2) “安全设施用地”(U3)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 4项中类用地,不包括原标准“交通设施用地”中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公用设施用地 : 供应设施用地(U1)中增加“通信设施用地”(U15)和“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U16)。 “通信设施用地”(U15)指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

17、储运场所,以及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等经营性网点用地列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中。 原标准中的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不应计入供电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公用设施用地 : 环境设施用地(U2) 调整原标准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U21),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32) 调整原标准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U22

18、),包含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 增加“环保设施用地”(U23)。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公用设施用地 : 新增“安全设施用地”(U3)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小类包括“消防设施用地”(U31)与“防洪设施用地”(U32)。 消防设施用地指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设施用地指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原标准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容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中。,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G绿地与广场用地 : “绿地与广场用地”(G)在原标准分类“绿

19、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用地”(G3),剥离原“生产绿地”,分为“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与“广场用地”(G3)3个中类。 “公园绿地”(G1)的名称、范围界定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相统一,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含其范围内的水域,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其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G1),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到“非建设用地”(E)的“水域”(E1)、“农林用地”(E2)以及“其他非建设

20、用地”(E3)中。,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G绿地与广场用地 : “防护绿地”(G2)的名称、范围界定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相统一,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广场用地”(G3)单指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为主的广场,而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应归为“交通枢纽用地”(S3)。 原标准“生产绿地”以及市域范围内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E2)。,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

2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影响分析,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分区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影响最为显著。人口规模越高的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越低;同时,由于日照的原因,中国南部的城市比北方的城市用地更加集约。,人均居住用地指标,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居住目标研究中提出2020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0m2/人。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中第5.0.6.2条关于住宅建筑面积净密

22、度最大值的规定,推导出最少的人均住宅用地面积 考虑到本国标在原国标的基础上将中小学从居住用地中取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中人均教育用地1.0 2.4 m2/人的要求,按照2.0m2/人的人均教育用地面积计算,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中对于原国标中每类公共设施用地的人均指标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本次修订基于该标准确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人均用地指标。,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由于城市规模越大

23、公共交通比例越高,出行距离也越长,高等级道路比例也相对较高,对于城市规模较大城市的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指标低限应在12.0m2/人的基础上酌情提高。,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城市道路用地: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的红线宽度规定,结合道路路网密度计算可推算出人均城市道路用地。同时,考虑到未来机动化的发展,综合我国不同规模与空间形态城市的交通状况,确定人均道路面积最低按照10m2/人控制。,公共交通按照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的相关要求,此外,考虑未来城市总停车需求的增加和停车场立体化建设等发展趋势,

24、综合确定交通场站用地按照最低人均2m2/人控制。,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规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75m2/人以上的城市到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应不少于7m2/人。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园林城市人均公共绿地最低值在(6.0 8.0)m2/人之间。同时,为了避免大广场的建设,维护好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本标准确定以10m2/人作为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控制的低限,并以8m2/人作为人均公园绿地控制的低限。 此外,2007年制定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25、提出人均公共绿地12m2/人应该是今后城市努力要达到的一个目标。,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本次修订对于单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只提出低限标准,以保障居民所必需的用地。 考虑到由于城市性质的差异所导致的城市人均工业用地之间的差异性,同时考虑到工业用地规模应当与工业就业人口以及工业类型相关,而不是与常住人口规模相关,因此本次修订不再提出人均工业用地指标。考虑到对于保障居民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基本需求的要求,本次修订中增加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指标。,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

26、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表4.4.1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取消了原版关于“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的提法 取消了对分区规划的相关要求 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旧版是按非农业人口计算。本标准的常住人口数量为户籍人口数量与暂住半年以上人口数量之和。 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旧版按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统计 更新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格式。 明确三项强制性条文 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对相关条文的补充修改,表A.0.2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对下一步工作的影响,1、对于已经编制的总规、控规:按照新的用地分类标准和要求,对相关用地的用地性质进行调整。 2、对于正在编制的总规、控规:按照新的用地分类标准和要求,进行用地划分,完善规划成果。 3、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制定规划一张图的数据入库标准。,汇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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