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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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目录,公司章程的概念性质 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与特征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公司章程的地位 旧公司法章程规定的缺陷及公 司法的新变化 公司章程的重要作用 公司章程的界限性 新公司法规范下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 小结,公司章程的概念与性质,公司章程: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 对外起公示作用 政府管理公司的依据之一,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通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律性”

2、规范,是具有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与特征,公司法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新公司法扩大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如上市公司中的董事会秘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 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制定的法定性、内容的法定性、效力的法定性和修订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须依法登记并须置于规定场所供股东查阅或者依法向社会公众予以披露,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强调了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制定:公司章程制定主体和程序会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3、。,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 原则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不论是绝对记载事项,还是任意记载事项,均可变更。,公司章程修改后,还应该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原则,公司章程的地位,公司章程在新公司法中的地位提高,涉及公司章程条文在新旧公司法中比重对比,旧公司法章程规定在 执行中存在问题,新公司法针对 此问题的新规定,新变动,国家不再管闲事 出资比例与表决比例、分红比例,新公司法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

4、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除法律外,由章程补充规定。,案例:甲乙二股东共同设立一家公司,甲货币出资80%,乙出20%。但乙广结善缘,有广泛的客户资源,能为公司带来市场份额。甲对乙的客户资源也愿予以额外的补偿。甲乙遂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甲按70%分红,乙按30%分红。由于旧公司法苛求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僵硬态度,公司登记机关对此类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不予认同,甚至拒

5、绝为此类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可以越权,新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案例:甲公司欠乙公司帐,赖账不给,打起官司来,甲方说乙方超范围经营,说你看乙的营业执照没有这个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是违法,所以合同无效,所以我不该给他钱。根据旧公司法规定,法院判交易

6、不合法。,谁当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并依法登记。 新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案例:三个人合伙成立一个公司,准备买下一个煤矿。国家要求从事采煤的公司法人代表必须有矿长证,否则不能办理采矿手续。而他们三人都没有矿长证。旧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就逼得他们要雇用一个有矿长证的人来当董事长,当“老板”,把自己的身家财产拱手交给一个雇来的人,想当然,这些股东肯定不放心。 新公司

7、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只是多了“经理”二字,几位煤矿投资者的难题迎刃而解。他们可以聘请一位有矿长证的人来当经理,然后以经理的身份充任法定代表人,而董事长的职位仍由他们股东自己担任。,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自治范围的扩大,公司章程的重要作用,重要性,在新的公司法中, 在公司章程自治上确实有了很大的突破, 但是, 就像没有从来不受限制的自由一样, 公司章程自治也是有其自身的边界的, 这就是公司章程的界限性。,公司章程的界限性,新公司法规范下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小结,除公司法之外,公司章程就成为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行为准则的最重要文件,其法律地位和作用,不言自明。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 公司章程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具有重大意义。新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和行为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公司规范运作模式的形成以及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均有赖于一个比较完备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 在制定章程时还应注意如果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规, 超越公司自治的边界, 则章程的相关条款则是无效的。,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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