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孔凡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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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供电公司 以案说法法律培训,主讲人:李英、辛余辉,以案说法,典型案例,城阳区孔凡涛电力设施保护区人身损害赔偿案 市南区泛海名人小区物业交替下电费案 崂山区阎志福申请临时用电事故赔偿案 黄岛区珠山园林绿化工程处用户电器损坏赔偿案,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供电公司能免责吗 -孔凡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背景】,2007年6月21日,孔凡涛在帮助董克红建房时被电击伤,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新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伤害后果系高压电击伤后高压弧光放电触电形成。董克红所建房位于35千伏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2008年1月,孔凡涛起诉供电公司、方修松、董克红。2008年6

2、月2日,孔凡涛在庭审结束后撤诉。2008年6月10日,孔凡涛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董克红、供电公司、方修松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63297.66元。目前,本案仍在法院审理中。,【焦点问题】,1、什么是电力设施保护区?供电公司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管护责任有哪些? 2、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管护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有,供电公司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3、孔凡涛主张供电公司具有“在线路保护区界设置电力设施标志牌和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等警示标志”的义务,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4、董克红主张将建房承包给了方修松,方修松与孔凡涛是雇佣关系,应当由方修松承担责任,并认为本案为

3、低压电损害。供电公司对此应该采取何种立场?,5、孔凡涛认为自己是一个普通民工,帮助他人盖房子不具有任何过错,是否正确? 6、董克红称村委同意的建房,本身并不违法是否正确? 7、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供电公司应如何处理?供电公司有何电力安全监管责任?有无行政执法职能?,8、本案的事故是否应该认定为受害人孔凡涛故意造成的?孔凡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帮工建房行为是否属于“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9、发生伤害事故后,供电企业如何现场处理?注意哪些方面?事后处理中注意哪些事情? 10、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供电公司应当如何面对处理?如何理解举证责任倒置?面对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而供电公

4、司又是案件被告的情况时,供电公司应采取什么态度? 11、孔凡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受到伤害,供电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12、在架设电力线路时,未使用的电线杆如何处置?,13、电力设施保护区线下树木如何处理? 14、有人放风筝导致电线短路伤及线下人员或物体,供电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15、本案中是低压电还是高压电致人损害,对供电公司有什么影响?,【主要问题评析】,一、供电公司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供电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形式有哪些?孔凡涛主张供电公司具有“在线路保护区界设置电力设施标志牌和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等警示标志”的义务,是否具有法律依据?,1、供电公司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供电是否具

5、有安全保障义务?,什么是“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35-110千伏10米”。本案事故发生地位于35千伏导线边线以内,属于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何为安全保障义务? 就是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在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中,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在经营服务、活动场所对相关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

6、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较为完整地对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 电力法第25条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公司作为法定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供电安全,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就是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各种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往往不问缘由的将供电公司列为索赔对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各级法院在审理电力人身损害案件时,也往往据此判定供电公

7、司承担赔偿责任。,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供电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形式有哪些?,根据电力法第19条关于“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4条关于“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的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运行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及时发现、排除、制止、报告。等等。,3、孔凡涛主张供电公司具有“在线路保护区界设置电力设施标志牌和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等警示标志”的义务,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孔凡涛认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线路产权归属

8、供电公司,管护责任在于供电公司,供电公司负有“在线路保护区界设置电力设施标志牌和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等警示标志”的义务。 法院部分同志认为: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关于“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电力企业作为电力经营者,依法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线路保护区界设置电力设施标志牌和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等警示标志”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必然要求。,供电公司认为:“在线路保护区界设置电力设施标志牌和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等警示标志”,不属于电力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理由是: 第一,根据电力法第6条第2款关于“县级

9、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的规定,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青岛供电局政企分开,青岛供电公司不再兼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第二,电力法第53条明确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县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界上,应设置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有法定的履行主体,因此,孔凡涛指控供电公司负有“在线路保护区界设置电力设施标志牌和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等警示标志”的义务,显然超

10、过了电力企业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于法无据。,二、本案的事故是否应该认定为受害人孔凡涛故意造成的?孔凡涛主张帮工是雇佣劳务关系,不具有任何过错,是否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1千伏以上等级的为高压电,因此,本案在能够证明事故是由孔凡涛故意造成的情形下,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本案是孔凡涛故意造成的吗?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按照孔凡涛说法,其仅是一

11、个劳动者,受雇于他人帮工建房赚取工资,其本身不具有任何过错。法院部分同志也认为:孔凡涛作为一个民工,在没有任何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警示标志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到本次帮工的人身危险性,更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该事故的发生的事实。雇主在没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建房合法与否,与认定孔凡涛是否具有故意无关。,供电公司认为: 第一,电力法第5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因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施工,是法律、行

12、政法规禁止的行为。,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明确指出:“实际发生的有些因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故意”。“由此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只能自负其责。如果对违法行为给予保护,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引起社会混乱”。由此,孔凡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帮工建房,则损害就是“故意”造成的,只能自负其责;而与其为雇主或雇工的身份无关。那种因行为人民工身份而排除“故意”的主张,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有违公平原则,引发社会混乱。,三、孔凡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导致触电受伤,供电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13、。,高压电致害责任虽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但不是对任何损害都应负绝对责任。电力设施产权人在具备法定免责条件时,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孔凡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帮工建房,“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73条之规定,本次事故系由孔凡涛故意造成的,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启示】,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尚未可知,但其中折射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1、由于供电企业良好的经济条件,使得受害者在触电事故发生后往往把供电公司作为索赔对象之一,而社会、媒体及法官同情“弱者”的心理,亦常常使得供电企业在诉讼中先就处于不利地位。 2、1998年政企分开后,供电公司已经成

14、为企业。由于国有电力供应的垄断性,造成社会上相当部分人认为供电公司仍具有电力管理者的责任。我公司部分工作人员对电力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监管责任,也存在模糊认识,其在不同场合中的不当言行,难免落人口实。以上造成“受害人”常常追诉供电企业。,3、高压电损害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受害人索赔时,供电公司负有举证具有免责事由的义务。一方面,供电公司从产权、管护等方面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另一方面需要举证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这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论证。 4、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5条关于“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等对架空送电线路的运行标准、巡视、检测、维修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供电公司应该严格执行规定。对照本案,业务部门应该查找问题、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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