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下级使用46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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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第一节 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一、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 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另外还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中的分则性规范。,二、罪刑各论(刑法分则)的体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关系整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

2、的,即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排在后面。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排列也基本按照这样的标准。,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刑法分则条文结构概述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二、罪状 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 (一)罪状的标识 刑法分则中“的”,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二)罪状的分类 可以分为:基本罪状和加重、减轻罪状 基本罪状根据描述方法,可以分为: (1)简单罪状。只写出犯罪的名称,而不表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2)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一

3、明确的描述。,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3)引证罪状。在条文中不直接表述某一犯罪的具体特征,而是援引刑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来说明该犯罪的具体特征。 (4)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未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全部特征,而是将其犯罪构成的一部或全部,交由其他法律、法规去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只指出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在空白罪状中,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成为刑法的渊源之一。,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三、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 罪名就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二)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三)罪名的确定,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四

4、、法定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刑法分则或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二)法定刑的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完全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刑法典只有18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但该刑法典实际上并未实施。其他刑法典中偶尔有这种方式。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各国都未采纳该种方式。,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了最高刑与最低刑。具体又有5种方式: (a)规定最高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下、五年以下等; (b)规定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十年以上、五年

5、以上等; (c)规定最高刑罚与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等; (d)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两种以上主刑及附加刑的法定刑,这种情况最多; (e)规定援引法定刑,即规定某些犯罪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4、浮动法定刑。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不居,处于一种相对不确定的游移状态。 目前浮动法定刑: (1)只适用于罚金刑 (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 (3)罚金的具体幅度(数额)要根据案件的一定事实确定,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三)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的区别 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刑罚。 宣告刑是人民法

6、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刑罚。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一般低于宣告刑。,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 与法律拟制 一、注意规定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注意规定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 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注意规定” : (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盗窃罪。 (2)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 (3)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4)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 走私、贩卖毒品罪。 (6)抗税罪

7、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二、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所谓法律拟制是指就自然现实而言A现象不是B现象,但立法者出于某种需要在法律上将A现象等于B现象从而根据B现象适用法律。在刑法中“以.论”便是法律拟制的表现。 特点: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虐待被监管人罪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4)聚

8、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故意伤害罪。,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6)聚众“打砸抢”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7)抢夺罪 抢劫罪。 (8)盗窃、诈骗、抢夺罪 抢劫罪。 (9)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10)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 窝藏、包庇罪。,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练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个体户甲在税务人员王某前来征税时,手拿菜刀追打王某,王某逃跑时不慎摔倒在地,摔成重伤。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B.乙怀揣杀猪刀在超市门前偷窃顾客李某的钱包。对乙以抢劫罪论处 C.警察丙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刑讯逼供,持续三天但仍逼不出口供,恼羞成怒

9、打死了张某。丙构成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丁纠集一群人聚众“打砸抢”,砸毁了多家商店,但没有抢取财物。对丁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三、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意义 1、明确该规定是否修正或补充了相关规定或基本规定,是否导致将不同的行为等同视之。换言之,将某种规定视为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因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例如,刑法第247条针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规定。,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2、注意规定的内容属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而广之”;而法律拟制的内容并非理所当然,只是立法者基于特别理由才将并不符合某种规定的情形(行为)赋予该规定的法

10、律效果,因而对法律拟制的内容不能“推而广之”。例如,刑法分则关于“明知”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才成立赃物犯罪,而在该赃物犯罪中,犯罪所得的赃物属于特定的犯罪对象,由此可以“推而广之”:凡是特定的犯罪对象,都是故意的认识内容,行为人对此必须有认识,否则不成立故意犯罪。,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3、对于注意规定,应当按照基本规定作出解释;对于法律拟制,应当按照该拟制规定所使用的用语的客观含义进行解释。例如,如果认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属于注意规定,那么,只能按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解释“携带凶器抢夺”(如要

11、求使用或者显示凶器);如果认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属于法律拟制,则只能根据“携带凶器抢夺”的客观含义作出解释(不要求使用与显示凶器)。,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二)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犯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抽象或具体危险。 3、犯罪的主体:自然人,某些犯罪最需要具有特定的身份。 4、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

12、罪,二、本章的罪名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重点罪名) 一、分裂国家罪 (一)概念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注意: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

13、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的既遂,而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从实践中看,通常主要是一些身居要职的野心家、阴谋家,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地方分裂主义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 4.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对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14、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二、武装叛乱、暴乱罪 (一)概念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15、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注意: 叛乱,是指行为人以投靠或者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使用武器装备公开袭击党政机关,杀害、绑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群众,抢夺、抢劫武器弹药,焚烧、毁坏档案和其他公共财物等活动。 暴乱,是指行为人没有上述意图或目的,而直接以武力与国家或政府相对抗的暴力骚乱。 ,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本罪

16、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以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一般而言,本罪行为人具有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目的,但目的是否达到,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此问题上,特别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群众闹事的界限。本罪的行为人具有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一般的群众闹事的起因往往是由于对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不了解,或者提出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未能得到满足,或者有关部门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致使矛盾激化等,但都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2犯罪既遂与未遂

17、的界限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一般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武装叛乱、暴乱犯罪过程中,往往同时具有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等破坏活动,这些行为已被涵盖于本罪武装叛乱、暴乱的实行行为之中,尽管形式上触犯了其他罪名,并不构成数罪,而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罚。但是,如果叛乱、暴乱分子在叛乱、暴乱之外又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如投敌叛变等,则构成数罪并应予以并罚。,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

18、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上述法定刑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三、投敌叛变罪 (一)概念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投向敌人,或者在被捕、被

19、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 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二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三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四是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投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如果不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是羡慕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追求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或者为了投亲靠友、求学、做工、继承

20、财产等,投奔敌方的,不构成本罪。,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本罪。,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联系与区别 两罪都存在背叛国家的特点,而且犯罪主体都是中国公民,但又有很

21、大的区别: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后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投敌叛变的行为,后罪是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独立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社会主义,后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爱国主义。,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08条,犯投敌叛变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

22、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四、叛逃罪 (一)概念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叛国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实施背叛国家的出逃行为。具体表现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内或者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而且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23、 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叛逃的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109条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第2款中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既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4、、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叛逃罪可以是一种单纯的叛逃行为,不要求投奔敌人营垒,不要求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投敌叛变罪是一种投奔敌人营垒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投敌叛变罪没有这种要求。 第二

25、,主体要件不同。叛逃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的中国公民。,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09条,犯叛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刑法修正案八去除)。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

26、安全罪,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五、间谍罪 (一)概念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

27、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注意: 行为人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后,根据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授意又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的,应当将其看作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因为,实施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实施的当然结果,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既可以是中国境内的人,也可以是中国境外的人。,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内容表现为,明知是间谍组织而予以参加,或者明知是

28、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而予以接受其任务,或者明知是敌人而有意为其指示轰击目标。至于行为人的目的,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行为人是为了接受贿赂,有的是为了发泄对政府的不满。不管行为人具有何种目的,只要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均构成间谍罪。,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认定本罪,应注意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并实施了具体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划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应把握的基本问题。因此,对于那些不知道是间谍组织而加入,知道后又退出的;未履行加入间谍组织手续,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性勤杂、医务、传达等单纯服务性活动的,不能以本罪论处。,第

29、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第56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宋孝濂,曾用名宋安年, 英文名SUNG HSIAO-OIEN, 间谍化名张晓圆,男, 1964年出生,汉族, 大专文化 ,商人。 08年2月被海南中级法院一 审以间谍罪,判处其4年有 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30、(一)概念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 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回归之前的台、港、澳等地区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以及商社、新

31、闻机构等。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回归之前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 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 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 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第

32、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是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方面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的政党中的秘密事项,也应属于国家秘密。,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泄露的、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不公开的单位内部情况、正常的情报信息交流,不应理解为这里的情报。,第十九章 危害

33、国家安全罪,注意: 本条规定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时,应构成本罪未遂。,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

3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习题: 1.下列有关叛逃罪,正确的说法是: A.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B.叛逃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 C.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D.如果行为人叛逃境外又加入间谍组织的,应以叛逃罪和间谍罪实行数罪并罚,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习题: 2.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一万元的价格从乙的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第

35、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习题: 3.故意向他人提供国家重要机密的行为,因提供对象的不同,可以构成哪些罪? A.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资敌罪 C.间谍罪 D.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习题: 4.对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下列刑罚方法都可以适用的是: A.管制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拘役,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答案: 1、A B C D 2、C 为何不选D,因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犯罪主体是军人。 3、ACD 为何不选B,因为资敌罪

36、必须是战时为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 4、 B C,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通说: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 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危险。,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2、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

37、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重点罪名) 一、放火罪 (一)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放火罪的客体: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放火罪的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 4.放

38、火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注意: 1、通常情况下,放火既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的对象,通常是指公私财物。刑法修正案(三)删除了具体对象的规定。 2、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是否构成犯罪有不同认识,通说认为如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论处。,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3、放火,是指使用各种引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既可以用作为的方式实行,也可以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因放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实行了放火

39、行为,存在造成人身危险,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即使尚未发生重大的危害结果,都构成本罪。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通说认为属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放火行为不具有上述危险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4、财物的燃烧,造成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为放火的故意。 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三)本罪的认定 1、既遂与未遂形态 本罪是危险犯,理论上关于本罪的既遂、未遂有各种学说。我国采纳“独立燃烧说” 。既只要 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然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

40、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本罪既遂。反之,为未遂。例如在放火行为为尚未实行完毕,或者虽然当时已经点燃,但着手后因为客观原因即熄灭,没有发生危险状态的,则是为本罪未遂。,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2、本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用放火的方法达到其他犯罪目的的情况,如为杀人而对他人住宅放火,为破坏生产经营而放火等。对此,通说以放火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来决定犯罪的性质。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本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至于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则应综合考察放火的性质、

41、特点、作案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习题: 1.放火罪属于 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习题: 2.放火罪的既遂是指: A.财物被烧毁或人被火烧死 B.行为人着手实行放火行为,但还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 C.就放火行为已引起燃烧物的独立燃烧 D.无论是否独立燃烧,只要一放火,就是既遂,第二十章 危

42、害公共安全罪,习题: 3.甲为报复乙将汽油倒进位于大楼的乙卧室,然后用火柴点燃,幸好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放火罪 C.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 1、C 2、C 3、B,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黎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吗? 现年42岁的黎某好酒成性,平时有事没事喜欢喝上两杯。2008年10月13日8时许,黎某 酒后殴打其妻后,从其母房内取出一瓶用可乐瓶装的煤油,到自己房间,将煤油浇洒到被褥和木板墙上,用火柴先点燃被褥,此时其妻正躺在被褥中,当火烧起后,被邻居发现,其兄立马组织群众及时将火扑灭。,第二十章 危害公

43、共安全罪,审判: 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故意放火焚烧自己的住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黎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原为投毒罪,在2001年12月 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构

44、成要件 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直接伤害或破坏的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数的动物。 2、犯罪客体方面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为已满14周岁。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此种后果发生。,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注意: 毒害性物质,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氯化钾、氰化钠、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 放射性物质,指含有核素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可自

45、然衰变,同时放射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如y射线、中子射线、K射线等,其放射性质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财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物质。 传染病病原体,指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疾病的致命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能引起斑疹伤寒的普氏立克次体、蝇蛆等。,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放火罪 、爆炸罪等一样,是一种危险性很大的犯罪。因此,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只要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是完全齐备了全部构成要件,因而构成本罪既遂。如果开始着手投放危险物质,但投放过程尚

46、未完结,例如,正要往水井里投毒当场被制止的,应认为本罪的未遂。,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投放危险物质可以成为杀人的手段,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把杀害的对象控制为特定的个人,不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四)处罚 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依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习题: 甲某因为

47、吃饭时与单位食堂服务员发生争执,产生报复之念,遂取出自家灭鼠的毒鼠强,趁食堂工作间无人之机,将毒鼠强倒入面粉缸中,导致200公斤面粉被污染。因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某甲的行为: A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既遂) B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C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既遂) D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C,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2001年11月至2003年3月间,被告人田某、向某为了牟利,采取白天踩点,晚上潜入农户牛圈,先后27次将剧毒鼠药投入27户村民的牛草食里或直接喂入牛嘴里,每次毒死耕牛一头,总共毒死村民耕牛27头,价

48、值人民币45000余元。13头毒死耕牛被告人以低价收购再出售给牛肉商贩,从中获利2190元,二被告人瓜分。 本案的焦点是案件定性问题。二被告人以倒卖死牛牟利为目的,用鼠药毒死耕牛27头,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 被告人田某、向某以牟利为目的,毒死耕牛27头,价值45000元,破坏了农民的大型生产工具,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使农户受到重大经济损失, 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二被告人将有毒的牛肉投放市场销售, 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告人田某、向某二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

49、罚。,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被告人陈美娟与被害人陆小兰两家东西相邻,年月下旬两家因修路及其他琐事多次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陈美娟遂怀恨在心,决意报复。年月日晚时许,陈美娟从自家水池边找来一支一次性注射器,再从家中柴房内的甲胺磷农药瓶中抽取半针筒甲胺磷农药后,潜行至陆小兰家院门前丝瓜棚处,将农药打入瓜藤上所结的多条丝瓜中。次日晚,陆小兰及其外孙女黄某食用了被注射有甲胺磷农药的丝瓜后,出现上吐下泻等中毒症状。其中,黄某经抢救后脱险,陆小兰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 被告人因琐事在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将农药打入其家院前所种的多条丝瓜中。导致陆小兰及其外孙女黄某食用了被注射有甲胺磷农药的丝瓜后,出现中毒症状,致使陆小兰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在主观上对被害人及家人可能食用有毒的丝瓜是明知的,且希望被害人出现中毒的结果;在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打入其家院前所种的多条丝瓜中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其侵害行为是直接针对特定的对象,并不会危及公共安全,故应认定故意杀人罪。,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概念 破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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