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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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目 录,导言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犯 罪 客 体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共同犯罪,目 录,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十三章 刑罚概述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 刑罚裁量 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 第十七章 刑罚消灭 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述 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目 录,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

2、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五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六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七章 渎职罪 第二十八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导言,一、刑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一、刑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对象,研究有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一门应用法学学科。根据内涵的不同,刑法学存在狭义、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法学,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对象,对其进行解释,并阐明解释的哲学基础,以及刑法的发展变化与立法根据的学科。 广义的刑法学,又称刑事法学,是指研究包括实体刑法规范、犯罪现象及发生原因与治理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执行在内的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问题的

3、学科。我们通常所说的刑法学是狭义上的。,二、刑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则、原理,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所形成的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刑法学的内在理论联系与逻辑结构是通过其理论体系而显现的,因而从总体上把握刑法学的体系结构对我们认识和掌握刑法学具有十分的意义。,二、刑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续),本课程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上下两篇,前者主要研究刑法总则的规定,后者研究刑法分则的规定。刑法总论分18章,主要讨论刑法本身的理论、犯罪成立(主要是犯罪构成理论)与定罪理论、刑事责任及其承担(主要是刑罚)等内容,刑法各论分为11章,除了刑法各论概述一章外,

4、其余各章则是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体系而排列的。,二、刑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续),研究刑法学,首先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其根本指导方法。具体而言,刑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分析法、比较法、历史法、理论联系实际法等几种,但在具体研究中,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种方法,而是要综合各种方法系统研究,使刑法学研究更加全面深入、科学合理。,第一章 刑法概说,本章目录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分类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及其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性质 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概念主要回答什么是刑法及其本质属性。刑法就是规定犯罪、

5、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此外,省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制定的变通与补充规定,也属于广义上的刑法,但由于没有普遍效力,本书将不予讨论。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 (二)刑法的法律性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具有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定属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其一,刑法的广泛性。 其二,刑法的严厉性。 其三,刑法的补充性。 其四,刑法的保障性。,三、刑法的分类,(一)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所有

6、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是专指刑法典。 (二)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形式刑法是指在法典的外形或名称上就能显示其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典、单行刑法。实质刑法是指在法典的外形或名称上不具有刑法的形式,但其内容则有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之规定的法律或法条,如行政法规中的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续),(三)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事项及一般人而具有普 遍效力的刑法,如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间、地域、事项(犯罪)而被限制适用的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往往即属于特别刑法。 (四)刑事刑法与行政

7、刑法 刑事刑法是指以规定违反伦理道德的自然犯或刑事犯及其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国外理论界认为刑法典就是刑事刑法。行政刑法是指以规定违反行政法制管理目的之行政犯或法定犯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附属刑法一般都属于行政刑法。,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及其任务,一、刑法的创制根据 二、刑法的创制原则,一、刑法的创制根据,(一)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理应成为我国创制刑法典的法律根据。 (二)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创制与修订的实践根据。,二、刑法的创制原则,适时性,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谦抑性,科学性,创制原则,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 二

8、、刑法的解释,一、刑法的体系,(一)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现行的 刑法典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二)刑法总则编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 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 规定。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 分则编共设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刑法条文 的条、款、项的结构顺序不能随便颠倒。,二、刑法的解释,从解释效力分类,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目录,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9、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而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法则或标准。,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具有先导性意义。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最后,刑法基本原则对刑法任务与目的的实现具有保障作用。,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简言之,“法无明文规

10、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续),根据民主主义和人权尊重主义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或者派生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即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对行为人定罪判刑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律为根据,而不能根据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含义的基本要求。 (二)禁止溯及既往,即不允许根据行为后实行的刑罚法规处罚刑罚法规施行前的行为,通常也称为“事后法的禁止”。由于要求刑法无溯及力的理由是刑法

11、的溯及适用有害于法的安定性并由非法侵害个人自由的危险,因而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一般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轻法溯及得到广泛的认可。,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续),(三)禁止有罪类推。有罪类推是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事项,援用关于同它相类似的事项的法律进行解释而予以定罪的一种措施。这意味着由法官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创造法律的法官立法,而导致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以及对个人自由权利的践踏,显然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因而必须禁止有罪类推。 (四)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用明文规定下来。而绝对不定期刑是在法律中完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使法官拥有极端

12、的裁量权,由于在各个场合可处怎样的刑罚不明确,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必须排斥使用。,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一原则体现在: (一)实现了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定化。 (二)废除有罪类推制度。 (三)严格规定了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四)放弃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首先,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定罪量刑。 其次,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合理地进行司法解释。,第三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含义,基本含义是:任

13、何人犯罪后,无论其家庭出身、年龄性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教育程度、政治面貌、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对其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不受刑事制裁的特权。,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 (一)定罪上一律平等 (二)量刑上一律平等 (三)行刑上一律平等,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表现,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对犯罪分子所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做到有罪当罚,无罪不罚;罪重刑重,罪轻刑轻;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同罪同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犯罪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时,必须将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及其犯罪行为的各方面因素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将其作为认定刑事责任与刑罚轻重的标准。,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在立法上,法定刑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 危害性程度相适应 (二)在裁判时,对犯罪人的宣告刑应当与犯罪行为和

15、 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表现,(一)在刑事立法上表现的特点 (二)在司法适用上表现的特点 (三)在刑罚执行上表现的特点,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本章目录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概念和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一、概念和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即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各国由于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6、一、概念和原则(续),(一)属地原则 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 (二)属人原则 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外国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一、概念和原则(续),(三)保护原则 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

17、本国刑法。 (四)普遍原则 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一、概念和原则(续),上述各种原则,既有其正确性,也有其局限性。正因为如此,一般国家的刑法大多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即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采取这种混合原则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又有利于惩治犯罪行为,比较符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和利益,所以能为各国所接受。我国刑法有关空

18、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这样的刑事管辖混合原则。,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它涉及 以下两项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2)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这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

19、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和领海及其地下层;(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此外,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种情况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的船舶或其他航空器。 (2)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续),另外,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还对什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通常发生在同一地方,但有时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也可能彼此脱离而形成跨国犯罪的现象。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隔地犯。如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而结果在我国发生;或

20、者在国内实施犯罪行为而结果在国外发生。这些情形都应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而适用我国刑法。,(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我国刑法第6条确立属地管辖权的同时,规定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即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一旦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况,则排除我国刑法的适用。这些“特别规定”主要是指: 1. 我国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 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 出的例外规定。 上述这两种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形,是指不适用广义上的中国刑法,包括不适用我国的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续),3我国刑法第

21、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 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 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4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 法的规定。 针对上述这两种不适用刑法的情形下,仅仅是指不适用狭义的刑法,即不适用刑法典。,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

22、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续),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或者罪行轻重、罪种为何,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所谓“可以不予追究”,是表明不予追究的一种倾向性,但不是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有追究的可能性。,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续),此外,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司法机关都要追究

23、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身份的特殊性给我国各种利益所造成的影响而考虑的。,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续),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不受外国审判效力的约束;但是也要照顾实际情况,如果犯罪分子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比如受过缓刑宣告,或者执行了刑期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可以考虑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合情合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

24、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但其行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针对的必须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二是所针对的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属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续),当然,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又是在国外,如果该犯罪人不能引渡回来,或者没有在我国领域内被抓获,就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但如果刑法对此不加

25、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那些犯罪的外国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进行侵害。因此,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 此外,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于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同样适用,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这条规定对国际犯罪确立了普遍管辖权原则。据此,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何时何地,只要犯罪人在我

26、国领域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续),普遍管辖权的行使,主要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有关。只有我国缔结或者加入了某一规定有国际犯罪及其惩处的公约,我国才承担了对犯有公约规定罪行的行为人行使刑事管辖的义务。另外,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同样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当犯有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的行为人处于我国境内,并不予以引渡时,我国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二、刑法的溯及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一)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来

27、看,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立法机 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二是新法颁行后旧法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旧法自行废止。,二、刑法的溯及力,(一)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 (二)只有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又适应实际需要,因而为绝大多

28、数国家所采用。我国刑法也采用了这一原则。,二、刑法的溯及力(续),三)对1997年9月30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分为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二、刑法的溯及力(续),(3)行为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轻的,则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4)

29、如果依照行为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无论刑法的规定如何,都不影响该判决的执行,即刑法在这种情形下没有溯及力。,第四章 犯罪及刑事责任,本章目录,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本质和分类 第三节 犯罪构成 第四节 刑事责任,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一、对犯罪概念的不同认识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一、对犯罪概念的不同认识,(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即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原因。在表述上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所隐藏的本

30、质所在。如贝卡里亚说:“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种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起犯罪的形式概念来在认识上前进和深化了一步。,一、对犯罪概念的不同认识(续),(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强调犯罪的本质特征。,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二节 犯罪的本质和分类,一、犯罪的本质 二、犯罪的分类

31、,一、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其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还是主客观犯罪因素的统一。,二、犯罪的分类,(一)自然犯与行政犯 以伦理法则为标准,自然犯是指勿需法律规范的规定,根据一般伦理法则就具有罪恶性的犯罪,如杀人罪、强奸罪;行政犯是指行为本身不具有伦理上的罪恶属性,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使之成为犯罪。相对来讲,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变异较小,而行政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异较大。 (二)故意犯与过失犯 犯罪都是存在主观罪过的行为,没有主观罪过,就不是犯罪。以罪过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为标准,可以

32、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即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犯罪就是故意犯;主观方面为过失的犯罪为过失犯。,二、犯罪的分类(续),(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以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凡构成犯罪需特殊身份的称身份犯;凡构成犯罪,不需特殊身份,而以一般主体身份作为主体要件的,称为非身份犯。前者如贪污罪、刑讯逼供罪、玩忽职守罪,后者如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等。 (四)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这是根据犯罪侵害的对象和法益不同进行的分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十大类犯罪。其中,第一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国事犯罪。这类犯罪危害的是国家的政权、社会制度与安全。第二章至第十章规定的犯罪,相对于国事犯

33、罪而言,属于普通犯罪。但其中的第十章所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又属于普通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犯罪。这样,还可将犯罪分为国事犯罪、军事犯罪与普通犯罪三类。有的刑法理论又把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相结合的犯罪称为混合犯罪。,二、犯罪的分类(续),(五)亲告罪与公告罪 这是根据提起诉讼主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亲告罪,是指自告、自诉,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亲告罪主要基于罪行轻微、证据充分、当事人之间有某种亲情利害关系等事实情况而规定之;而公告罪,是指国家代表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亲告罪的,都是公告罪。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公诉优先,自诉补充的原则。 (六)重罪与轻罪 这是以具体犯罪的法定

34、刑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如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我国刑法对此没有作具体规定,但理论上经常出现这方面的争论。如有的观点结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议以法定刑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作为轻、重罪的划分界限。,二、犯罪的分类(续),(七)基本罪、加重罪与减轻罪 这是以刑法分则条文是否具有法定加重、减轻情节和相应法定刑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按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大小和法定刑的轻重,可将(同一罪名)犯罪构成分为普通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情况。与之对应,具备加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基本罪的加重罪,具备减轻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是

35、基本罪的减轻罪。,第三节 犯罪构成,一、概念与特征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 四、犯罪构成的分类,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特征: 1、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2、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3、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从千姿百态、千变万化的具体犯罪构成内容中抽象出来的犯罪构成的共同要素。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构

36、成的共同要件有四个方面 (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续),(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性,因而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自然人是主要而常见的犯罪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称罪过形式。其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又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

37、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三、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也称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某种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犯罪。 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由法律规定的,而非具体的犯罪事实,刑法理论不应该混淆了法律规范与犯罪事实的区别。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法律规范,而非具体事实。因此,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具有的含义,后者是根据法律对某一案件事实作出是否是构成要件的主观评价。,四、犯罪构成的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

38、犯罪构成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完成形态的犯罪等规定的犯罪构成。这种分类法源自德、日等国刑法理论,我国刑法理论也引进了这一说法。,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续),(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亦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或解释的犯罪构成。一般说来,当刑法规定完结的犯罪构成时,司法人员应该严格依法适用,不得增加或减少构成要件。当刑法规定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时,司法人员应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补充和解释犯罪构成要件,而不能

39、随意进行。,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续),(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单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客体,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就是如此。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可供选择或者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者类犯罪构成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刑法规定两种以上行为、对象、主体等,只要具体事实符合其中之一就成立该罪;另一种情况是刑法规定两种以上客体、行为等,只有具体事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才能成立该罪。,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续),(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

40、构成 按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大小和法定刑的轻重,可将(同一罪名)犯罪构成分为普通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又称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某种犯罪常见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变更、增添其中某个或某些要件而形成的犯罪构成。根据特别要件表明的社会危害性的轻重,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较重社会危害程度和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两大类情况,前者称为加重的犯罪构成,后者可称为减轻的犯罪构成。,第四节 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 三、刑事责任根据 四、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与解决方式

41、,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对于刑事责任的概念,应从多方面去理解,其中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产生的。 3、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它表现了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4、刑事责任的社会政治内容是否定评价和谴责。 据此,刑事责任就是基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犯罪人依法承担的以否定评价与谴责为内容的法律责任。,二、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强制性:刑事责任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法律效应,是一种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严厉性:刑事责任是一种性质最为严重,否定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

42、律责任。刑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的属性,其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刑罚,它既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利、政治权利,还可以有期或无期地剥夺犯罪人的自由,甚至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严厉性自不待言。而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因其补偿性的存在而削弱了惩罚的严厉性。,二、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续),(三)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和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可转嫁,不可替代。 (四)准据性:刑事责任是犯罪事实的综合反映,也是刑法规范的现实化,因而刑事责任为确定刑罚提供根据,即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没有刑事责任,绝不可能适用刑罚。,三、刑事责任根据,(一)含义 刑事责任的根据,我们认为从犯罪人方面说,它应回答行为人依据何种前

43、提或基础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这就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从国家方面说,它应回答国家依据何种前提或基础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这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三、刑事责任根据(续),刑事责任是质与量的统一,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存在质的根据与量的根据问题。质的根据所要回答的是基于何种理由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量的根据则是在确认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回答其负某种程度刑事责任的依据问题。 刑事责任的根据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从法学的角度探讨,就是研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从哲学的角度探讨,就是研究刑事责任的哲学理论根据。,三、刑事责任根据(续),(二)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

44、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三)刑事责任的哲学理论根据 人具有受客观必然性决定和制约的意志自由,表明人能够认识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并能够利用客观规律为自己服务。,四、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与解决方式,四、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与解决方式 (一)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产生 确定 承担 (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定罪判刑方式 2定罪免刑方式 3消灭处理方式 4转移处理方式,第五章 犯 罪 客 体,本章目录,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某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

45、首先就在于它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被侵害的社会关系越是重要,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越大。,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首先,犯罪是严重侵害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犯罪客体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彰显犯罪的本质特征。 其次,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分析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考量的因素。 第三,考察犯罪客体的具体内容对于准确量刑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一、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它是一个抽象的社会关系的整体。,二、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同类客

46、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作为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往往具有相同的或者相近的性质,例如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都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只要这些权利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人身权利就成为犯罪的同类客体;个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国有企业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等,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只要这些权利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财产权利就成为犯罪的同类客体。 由于犯罪客体在性质上可以进行比较,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加以分章分节规定。,三、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

47、。例如故意杀人罪直接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直接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如果说犯罪的一般客体和同类客体是对犯罪或者某一类犯罪的概括性反映,那么犯罪的直接客体则决定着某一具体行为的定性,可以说,正是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的直接客体遂成为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三、犯罪的直接客体(续),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一、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大多数犯罪行为都通过直接作用于一定的人

48、或物,进而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具有实然性和法定性两个基本特点: 其一,犯罪对象的实然性,是指犯罪对象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是客观存在和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如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杀人罪的对象是人。 其二,犯罪对象的法定性,是指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者物,认定犯罪对象应以刑法条文的规定为根据,二、犯罪对象与客体的联系和区别(续),(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必备构成要件。如刑法第328条第1款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否则就不能构成本罪。 2、犯罪客体决定犯

49、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如此。 犯罪对象相同时,犯罪客体并不必然相同,正是犯罪客体大不同决定了罪与罪之间的重大区别。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这样。,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本章目录,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及特征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及特征,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所谓犯罪客观方面的法定性,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规范明文规定和包含的。刑法规范体现于刑法典和其他附属刑法之中。,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及特征(续),(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 任何犯罪活动,都是通过客观事实来外现的,这些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及特征(续),(四)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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