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文求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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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文求義,所謂因文求義是指不借助於字形或字音,而是只分析文句本身所表示的意義。因形求義因聲求義之外的訓詁方法都可歸於此。大致包括以下方法: 一、利用工具書及古注 二、排比歸納語言材料 三、據書之通例 四、利用語法規律 五、利用語言環境 六、利用修辭方式 七、利用校勘 八、利用方言佐證,一、利用工具書及古注 這要求大家在遇到陌生詞時,要有利用古訓的意識:首先,查當前的字典辭書,如果有解釋,而且解釋的正確,那麽這種成果就可以利用。如果沒有直接的答案,我們就應當在古訓中找答案,古訓浩如煙海,如何尋找?一方面可以利用電子語料庫,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詁訓匯纂等工具書。前文我們介紹大量的古字典辭書,以及各時代

2、的訓詁成果,目的就是要大家能夠利用古訓來解決問題。 可分兩類情況: ()單音詞及聯綿詞往往可以直接在古訓中找到答案。 ()雙音詞的訓詁則往往難以找到答案,但古漢語中的雙音詞往往結合的不夠緊密,所以我們可以從其中的語素入手,而這則可以利用古訓。,例一、史記張儀列傳:張儀於是之趙,上謁求見蘇秦。蘇秦乃誡門下人不為通,又使不得去者數日。已而見之,坐之堂下,賜僕妾之食。因而數讓之曰:“以子之材能,乃自令困辱至此。吾甯不能言而富貴子,子不足收也。”謝去之。 史記索隱曰:“謂數設詞而讓之。讓亦責也。數音朔。”,王念孫(讀書雜誌史記第四“數讓之”條:“小司馬讀數為頻數之數,非也。秦初不見儀,至是始一見,即責

3、以數語而謝去之,未嘗數數責之也。數讀如數之以王命之數,高注秦策曰:數,讓也。廣雅曰:數、讓,責也。數讓連文,猶誅讓連文,古人自有復語耳。”) 按:王念孫根據廣雅和戰國策秦策高誘注,指出“數”有責的意思,數、讓是同義詞,司馬貞解“數”為頻數之數,非是。這便是據古訓( 包括辭書和古注)以釋詞的一個例證。,例二、枚乘七發:“雖有金石之堅,猶將銷鑠而挺解也。” 李善注引高誘呂氏春秋注曰:“挺,猶動也。”,王念孫讀書雜誌餘編下指出:“李訓挺為動,則分挺與解為二義矣。今按鑠亦銷也,挺亦解也。呂氏春秋仲夏紀:挺眾囚,益其食。高注曰:挺,緩也。後漢書臧宮傳宜小挺緩,傅燮傳賊得寬挺,李賢注並云:挺,解也。” 按

4、:王念孫之所以知道挺有緩解之義,是根據呂氏春秋高誘注和後漢書李賢注這兩條古注。,例三、史記刺客列傳:“因自皮面決眼。” 索隱曰:“皮面,謂刀割其面皮,欲令人不識。”,按:王念孫讀書雜誌史記第五“皮面”條曰:“如小司馬說,則當云割面皮,不當云皮面矣。廣雅曰:皮,離也。又曰:皮,剝也。然則皮面者,謂以刀自割其面也。” 按:王念孫之所以知道“皮”有剝、離之義,是根據廣雅這部辭書。,二、排比歸納語言材料 沒有古訓可以利用,那麽可以利用排比歸納的方法 例一、終 詩邶終風“終風且暴”,毛傳曰:“終日風為終風。”韓詩曰:“終風,西風也。”,王念孫認為:“此皆緣詞生訓,非經文本義。終猶既也,言既風且暴也。”(

5、經義述聞五“終風且暴”條,又卷二十九通說上) 按:王念孫怎麽得出“ 終猶既也”的結論呢?他是在歸納、排比語言材料的基礎上得出這個結論的:詩邶燕燕:“終溫且惠。” 詩邶北門:“終寠且貧。” 詩小雅伐木:“終和且平。” 詩小雅甫田:“終善且有。” 詩小雅正月:“既其永懷,又窘陰雨。” 前四個例句,均以“終”與“且”相呼應,“且”字在此是並列連詞,猶“又”也。則“終”字也應當是一個表示兩種情況同時存在的連詞,它的意思只能是既。再跟 “既其永懷,又窘陰雨”相比照,“且”猶又也,則“終”亦猶既也。就這樣,王氏通過排比語言材料的方法,考出了“終”有既義,而這是任何字典、辭書所不載的。,例二、靳 新唐書鄭覃

6、傳:“比皆不攝職事,至慕王夷甫,以不及爲靳。” 大詞典引此例釋爲“惋惜”。,按:此釋誤,“靳”當釋爲“恥辱”。舊唐書與之相對應的文句可爲佐證:“李石云:此本因治平,人人無事,安逸所致。今之人俗亦慕王夷甫,恥不能及之。”“靳”、“恥”正相對應。 “靳”表恥辱義在新唐書中很常見,不過常與它字組合,而且多用爲動詞。如:南蠻傳上:“虔陀數詬靳之,陰表其罪,由是忿怨,反,發兵攻虔陀,殺之,取姚州及小夷州凡三十二。”“詬靳”即罵辱,舊唐書對應用詞正作“罵辱”。 回鶻傳上:“是時,回紇已逾三城,見州縣榛萊,烽障無守,有輕唐色。乃遣使北收單於府兵、倉庫,數以語淩靳清潭。”“淩靳”即淩辱。舊唐書對應用“大辱”。

7、安祿山傳:“或箠掠何辱,豬兒尤數;雖嚴莊親倚,時時遭笞靳,故二人深怨祿山。”“笞靳”即笞辱。張玄素傳:“近世宋武帝侮靳朝臣,攻其門戶,至恥懼狼狽,前史以爲非。”“侮”、“靳”同義復合。王縉傳:“時元載專朝,天子拱手,縉曲意附離,無敢忤。又恃才多所狎侮,雖載亦疾其淩靳也。”前說狎侮,後說淩靳,可證“靳”乃侮辱義。,“靳”表“侮辱”是由其嘲弄義引申而來的。左傳莊公十一年:“宋人請之,宋公靳之。” 杜預注:“戲而相愧曰靳。”陸德明釋文引服虔曰:“恥而惡之曰靳。”嘲弄本身即爲一種侮辱,而由動詞“侮辱”引申爲名詞“恥辱”則更是自然。,例三、稱 論衡宣漢:“非以身生漢世,可褒增頌歎,以求媚稱也。”有的本子

8、注釋道:“媚,喜愛,寵倖。稱,稱讚。”(北京大學歷史系論衡注釋小組論衡注釋冊三頁1103,中華書局版),按:此注以稱字為稱讚之義,非是。“稱”也是“媚”的意思,媚稱乃同義復詞(即王念孫所說的“古人自有復語”)。怎麽知道稱有媚義呢?試看以下語言材料: 論衡逢遇:“偶以形佳骨嫻,皮媚色稱。”這裏佳與嫻、媚與稱各為對文,均是形容詞,嫻亦佳也,稱亦媚也。同篇又云:“或以醜面惡色稱媚於上。”這裏稱媚即是媚稱,因為稱、媚二字同義,故詞序可以顛倒,意思不變。論衡定賢:“或骨體嫻麗,面色稱媚。”嫻麗、稱媚為對文,嫻麗是同義復詞,則稱媚也應是同義復詞,稱亦媚也。論衡幸遇:“無德薄才,以色稱媚。”以色稱媚即是以色

9、取悅於主上之意,稱、媚乃同義復詞,“稱”決不作稱讚解。荀子禮論:“吏死生終始莫不稱宜而好善,是禮義之法式也,儒者是也。”稱、好對文,是稱亦好也,好、媚義近,則稱、媚亦義近。 根據以上語言材料,並加以類比推勘,可以得出 “稱有媚義”的結論,應該說這個結論是可靠的。,實際上兩種方法常常結合使用 例一、動物 大詞典收有三個義項,其中義項2“謂感動或感化萬物”,引有三例:三國魏嵇康 琴賦:“其感人動物,蓋亦弘矣。”南朝梁慧皎 高僧傳唱導論:“故以懇切感人,傾誠動物,此其上也。”禮記中庸“唯天下至誠爲能化”宋朱熹集注:“誠能動物。”,按:上三例中“動物”均爲感人義,大詞典誤釋關鍵在於未能正確理解“物”。

10、 “物”在古漢語中可專指人,一些注文及大詞典、大字典均已指出,以下舉例說明。左傳昭公十一年:“晉荀吳謂韓宣子曰:不能救陳,又不能救蔡,物以無親。”楊伯峻注引顧炎武曰:“物,人也。”左傳昭公二十八年:“且三代之亡,共子之廢,皆是物也夫有尤物,足以移人,苟非德義,則必有禍。”杜預注:“夏以妹喜,殷以妲己,周以褒姒,三代所由亡也。”孟子離婁下:“是絕物也。”朱熹集注:“物,猶人也。”世說新語言語:“羊權爲黃門侍郎,侍簡文坐。帝問曰:夏侯湛作羊秉敘絕可想。是卿何物?有後否。”“何物”,即何人。,舊唐書亦有很多“物”表“人”的用例,如劉太真傳:“及轉禮部侍郎,掌貢舉,宰執姻族,方鎮子弟,先收擢之。又常敘

11、少遊勳績,擬之桓、文,大招物論。”“物論”即衆人的議論。皇甫鎛b傳:“詔書既下,物情駭異,至於賈販無識,亦相嗤誚。”陸贄傳:“陛下勤求理道,務徇物情,因謂舉薦非宜,復委宰臣揀擇。”上二例“物情”指人心。裴度傳:“度勁正而言辯,尤長於政體,凡所陳諭,感動物情。”“感動物情”可以說是對“動物”的詮釋。新唐書亦有例,如楊恭仁傳:“恭仁性沖厚,以禮自閑衛,未嘗與物忤,時人方漢石慶。”,唐書中亦有“動物”用例,新唐書劉弘基等傳贊:“贊曰:帝王之將興,其威靈氣焰有以動物悟人者,故士有一概,皆填然躍而附之,若榱椽樑柱以成大室,叉負偃植,各安所施而無遺材,諸將之謂邪。”此“動物”亦感人義。舊唐書中一例與此稍異

12、,李密傳:“玄感曰:公之下計,乃上策也。今百官家口,並在東都,若不取之,安能動物?且經城不拔,何以示威?”此“動物”,不能解作感人,不過“物”仍然指人,只是“動”爲震動義,新唐書對應作:“玄感曰:公之下計,乃吾上策。今百官家屬皆在洛,當先取之,以搖其心。且經城不拔,何以示武?”“搖其心”可作“動物”之注腳。,三、據一書之通例 根據一書的通例訓釋詞義,與排比歸納語言材料是緊密相關的。一般來說,一部書有一部書的通例,就詞語來說,一部書中或一個作者的著作中,用詞有一定的成規。黃侃先生指出:“夫一書有一書之條例,治之者必首知其書之例而分討之,次綜群書而比類旁推知。”,例一、詩經周南卷耳:“采采卷耳。”

13、傳:“采采,事采之也。 ”孔疏: “言有人事採此卷耳之菜。”朱熹詩集傳:“采采,非一采也。” 這裏所引都把“采采”作爲動詞,而戴震、馬瑞辰認爲當釋爲盛貌。丁聲樹先生從詩經的通例出發,對疊音詞予以攷察,發現全書中凡名詞之前的疊音詞都是形容詞,而及物動詞不用疊音詞。同時,全書中的其他“采采”也都是形容詞,如“采采衣服”、“蒹葭采采”,故推出這裏也是盛貌。,例二、左傳隱公元年:“孟子卒,繼室以聲子。”楊伯峻注:“左傳凡四用繼室,皆作動詞,續娶之意。”這一注釋,正是依據全書的用詞通例來加以闡明的。,例三、前文所講的左傳中的“攜之”之“攜”,之所以會出現理解錯誤,與未利用這種方法有關,我們通過全面攷察左

14、傳中的“攜”的用法後,得出了正確的結論。,四、利用語法規律 明語法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明語詞,即審明虛詞,例一、詩經衛風芄蘭:“芄蘭之支,童子佩觿x ,雖則佩觽,能不我知。”鄭箋:“此幼稚之君雖佩觽與,其才能實不如我衆臣之所知爲也。”朱熹注:“知猶智也。言其才能不足以長於我也。” 又二章:“雖則佩觽,能不我甲。”鄭箋:“此君雖佩韘與,其才能實不如我衆臣之所狎習。”朱熹傳:“甲,長也。言其才能不足以長於我也。” 鄭朱二人均以實義釋“能”爲才能,遂使詩句意不明。王引之指出:“詩凡言寧不我顧、既不我嘉、子不我思,皆謂不顧我、不嘉我、不思我也。此不我知、不我甲,亦當謂不知我,不狎我,非謂不如我

15、所知、不如我所狎也。能乃語詞之轉,亦非才能之能也。能當讀爲而,言童子雖則佩觽而實不與我相知,雖則佩韘而實不與我相狎。鄭風狡童篇:彼狡童兮,不與我言兮。彼狡童兮,不與我食兮。與此同意。”,(二)識辭例。辭例指屬詞之例,包括構詞法、詞法、句法、修辭等各方面的問題。,例一、史記張儀例傳:大王之威行於山東,敝邑恐懼懾伏,繕甲厲兵,飾車騎,習馳射,力田積粟,守四封之內,愁居懾處,不敢動搖,唯大王有意督過之也。索隱:督者,正其事而責之。督過,是深責其過也。 王念孫認爲:“督、過,皆責也。晏子春秋雜篇曰:古之賢君,臣有受厚賜而不顧其國族,則國之;臨事守職不勝其任,則過之。楚辭九章惜往日:信饞諛之溷濁兮,盛氣

16、志而過之。呂氏春秋適威:煩爲教而過不識,數爲令而非不從。高誘注:過,責也。是督、過皆責也。”在列舉了這些書證之後,他又說:“若以過爲過失之過,則當言督過,不當言督過之矣。”這就是說“督過”是動賓結構,而“督過之”中的“督過”則是同義並列結構。司馬貞的失誤,就是由於未明同義連文之例。,例二、釋材武 新唐书李珙传:“又有李珙者,世儒家,珙独尚材武,有崖岸。”句中“材武”一词,汉语大词典(下简称大词典)在义项2“指才能与武艺”下引有此例。,大词典的释义从逻辑上即难以说通,因为武艺是才能的一种,二者是下位词与上位词的关系,不能并列。那么“材武”到底是何义呢?联系句中“世儒家,珙独尚材武”,可以断定“材

17、武”当与“儒家”相对,它指的是武,而不是文武全包的“才能与武艺”,文献用例证实了我们的观点。 北齐书上党刚肃王涣传:“及长,力能扛鼎,材武绝伦。每谓左右曰:人不可无学,但要不为博士耳。故读书颇知梗概,而不甚耽习。”文中“材武绝伦”紧承“力能扛鼎”,而且涣明言“不为博士”,读书又“颇知梗概,而不甚耽习”,“材武”专指武艺十分明显。新唐书刘澭传:“刘澭,卢龙节度使怦之次子,济母弟也。涉书史,有材武,好施爱士。”此例旧唐书对应作:“澭,济之异母弟也。喜读书,工武艺,轻财爱士。”一用“材武”,一用“武艺”,可从侧面证明“材武”即武艺。,金史徒单克宁传:“尚书省奏猛安谋克愿试进士者听之,上曰:其应袭猛安

18、谋克者学于太学可乎?克宁曰:承平日久,今之猛安谋克其材武已不及前辈,万一有警,使谁御之?习辞艺,忘武备,于国弗便。” 此例亦将“材武”与文学(学于太学)相对,而后文中的“辞艺”与“武备”的对应亦可说明“材武”专指“武艺”。明史梅之焕传:“之焕虽文士,负材武,善射,既废,无所见。”作为文士的之焕却负有“材武”,“材武”理当是与“文”相对的武艺,而文中的“善射”正是其最好注脚。清史稿苏尔慎传:“诏称其材武出众,可当百人,爱惜之,戒勿步战。”“可当百人” 承“材武出众”而言,“材武”亦专指武艺。 “材”与“才”二字可通,故“材武”又可写作“才武” ,三国志魏书董卓传:“卓有才武,旅力少比,双带两鞬,

19、左右驰射。”句中“旅力少比,双带两鞬,左右驰射”承“有才武”而言,可见“才武”专指武艺。,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孙盛异同杂语云:“太祖尝私入中常侍张让室,让觉之;乃舞手戟于庭,逾垣而出。才武绝人,莫之能害。博览群书,特好兵法,抄集诸家兵法,名曰接要,又注孙武十三篇,皆传于世。”曹操诚然是文武双全之人,但从上句来看,“才武绝人”前承“舞手戟于庭”而逃命,后接“莫之能害”,正是超人的武艺才会有此结果,“才武”仅指“武艺”非常明显。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北周:“加以胆气兼人,才武绝世。故能战必有功,阵无不捷。”“才武绝世”犹“武功盖世”。金史宣宗本纪:“又西边弓箭手有才武出众,获功未推赏者,令宣抚司

20、核实以闻。”明史汪乔年传:“自负才武,休沐辄驰骑,习弓刀击刺,寝处风露中。”此句“才武”与“驰骑”、“习弓刀击刺”等连用,“才武”仅指武艺亦甚明。,例三、荀子非十二子:行辟而堅,飾非而好,玩奸而澤,言辯而逆,古之大禁也。 楊倞注“飾非而好”之“好”爲“好飾非也”。這就將好字視爲動詞。王念孫認爲:“飾非而好,言其飾之工也。好字當讀爲上聲,不當讀去聲。楊說非。 ” 這個判斷是建立在 “行辟而堅”、“玩奸而澤”等句的基礎上,因爲“堅”、“澤”應當與“好”的作用相當。,五、利用語言環境 即利用上下文來確定詞義。如何利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利用文中的直接解說。 例一、史記秦本記:“九月壬戌,與晉惠公

21、夷吾合戰於韓地。晉君棄其軍,與秦爭利,還而馬鷙。繆公與麾下馳追之,不能得晉君,反爲晉軍所圍。晉擊繆公,繆公傷。於是岐下食善馬者三百人馳冒晉軍,遂脫繆公而反生得晉君。” 文中“食善馬者”較難解。然而司馬遷於該句下即加補說:“初,繆公亡善馬,岐下野人共得而食之者三百餘人,吏逐得,欲法之。繆公曰:君子不以畜産害人。吾聞食善馬肉不飲酒,傷人。乃皆賜酒而赦之。”,(2)利用同義詞連用。 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序:始未嘗不欲固其根本,而枝葉稍陵夷衰微也。 史記平准書:湯武承弊易變,使民不倦,各兢兢所以爲治,而稍陵遲衰微。 史記李將軍列傳:敢男禹有寵於太子,然好利,李氏陵遲衰微矣。 陵夷、陵遲與衰微連用義同。

22、 (3)上下文意相承而換用不同詞 如:九章懷沙:“湯禹久遠兮,邈而不可慕。” 久遠與邈義同。,(4)上下文具有修飾關系,可以發明詞義 李白蜀道難:“危乎高哉!”有些人將危理解成危險。不確。 說文危部:“危,在高而懼也。”由此引申,可表高義。莊子盜蹠:“使子路去其危冠,解其長劍。”經典釋文:“危冠,李云:危,高也。”謝靈運山居賦:“傍危峰,立禪室,臨浚流,列僧房。”明徐弘祖 徐霞客游记游嵩山日记:“兩旁危崖萬仞,石脊懸其間,殆無寸土。”唐罗隐 升仙桥诗:“危梁枕路歧,駐馬問前時。”,注意:利用語言環境要遵循三個原則: 一、詞不離句,即詞義的解釋,要驗之本句而通。 二、遵循句不離篇的原則,使詞義的

23、解釋揆之本文而協。 三、利用語言環境,不能望文生義。特別是對於多義詞,在訓釋時可利用上下文確定是多義中的哪一個,而不能是由環境臨時決定的新義。,六、利用修辭方式 (一)利用對文。 兩詞相對,稱爲對文。它是由於運用了對偶的修辭方式,而形成了詞義相同、相近或相反的現象。換言之,即處在相同結構中的相應位置上的兩個詞,往往具有意義相同或相反的關系。 例一、左傳襄公八年:焚我郊保,馮陵我城郭。杜預注:保,守也。王念孫指出:郊保與城郭相對爲文,保謂小城也。保與城同類,故言焚。,例二、漢書賈山傳:刑輕於它時而犯法者寡,衣食多於前年而盜賊少。 句中:它時與前年對文,前年當訓爲往年。而不能等同於今之前年。 例三

24、、老子第一章:“常無,欲以觀其妙;常有,欲以觀其徼。” 妙與徼對文義反,按荀悅申鑒:理微謂之妙。由此知徼當爲理顯。其本字當爲曒。 例四、齊己和孫支使惠示院中庭竹之什詩:“剪黃憎舊本,科綠惜新生。”薛能寄終南隱者:“掃壇花入篲,科竹露沾衣。” 句中剪黃與科綠,掃壇與科竹對文,我們不見得能得知其義,但可斷定結構相同,即科當爲動詞。聯系其它材料,我們知道這裏的科是砍的意思。,例五、李商隱昨日:昨日紫姑神去也,今朝青鳥使來賒。 張相曰:“賒字初覺費解,然此爲七律詩,對仗工整,賒字當與也字同爲語助辭而互文。”這就是說這個賒字應爲句末語氣詞,用與唦同。 注意:利用對文推求詞義,須謹慎,不宜過濫,更不能認爲

25、凡對文必定同義。,(二)利用變文 這裏的變文是指在句式結構不同的非對偶的句子中,爲了避複而變換同義或近義詞語來表達的修辭方式。 例一、戰國策秦策四:“頓子曰:韓,天下咽喉也;魏,天下之胸腹也。王資臣萬金而游,聽之韓魏,入其社稷之臣於秦,即韓魏從,韓魏從而天下可圖也。秦王曰:寡人之國貧,恐不能給也。”文中資與給變文義同。 例二、世說新語識鑒:“時人謂山濤不學孫吳,而暗與之理會。”王夷甫亦歎云:“公暗與道合。” 例二、书舜典:“流 共工 于 幽洲 ,放驩兜于崇山 ,竄 三苗于三危 ,殛鯀于羽山 。” 孔颖达 疏:“傳稱流四凶族者,皆是流而謂之殛、竄、放、流皆誅者,流者移其居處若水流然,罪之正名,故

26、先言也;放者使之自活;竄者投棄之名;殛者誅責之稱,俱是流徙。異其文,述作之體也。” 汉赵晔 吴越春秋越王无馀外传:“乃殛鯀于羽山 。 鯀投于水,化爲黄能,因爲羽淵 之神。”,七、利用校勘 前文已經講過訓詁可幫助校勘,反過來校勘也可幫助訓詁。 (一)辨析形訛 漢字形體呈日漸增多之勢,又經歷了各種字體的變化,因此出現了很多形似字,它們一旦差之毫厘,讀音與意義往往謬以千里。在古籍傳抄中這種現象特別常見。如果能通過校勘發現辨析形訛,找出其正字,訓釋也就不成問題了。 例一、老子三下一章:“夫佳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釋文注:佳善也。河上公注:飾也。 王念孫指出:佳當作隹,隹,古唯字。唯兵

27、爲不祥之器,故有道者不處。上言夫唯,下言故,文義正相從也。,例二、洛陽伽藍記序:“三墳五典之說,九流百代之言。” 范祥雍校:各本皆作代。曆代三寶記九,大唐內典錄四,續高僧傳一引作氏。代、氏形近而訛。依文義當作氏。 另也有聲同聲近而訛的情況。 史記魯週公世家:“不干所问,不犯所知。”王念孫曰:”知當爲咨,聲之誤也。所問,所咨,皆承上文而言。週語正作所咨。“ 按史記原文:伯禦即位十一年,周宣王伐魯,殺其君伯禦,而問魯公子能道順諸侯者,以為魯后。樊穆仲曰: “魯懿公弟稱,肅恭明神,敬事耆老;賦事行刑,必問於遺訓而知於固實;不干所問,不犯所知。”宣王曰:“然,能訓治其民矣。”乃立稱于夷宮,是為孝公。,

28、(二)異文求證 同一句話中某個字,在不同版本或篇目中換用了一個字,這兩個字往往是意義相同的,因而可利用異文來推知詞義。前文已經舉過很多這方面的例子。 例一、王維燕支行:教戰須令赴湯火,終知上將先伐謀。趙殿臣注本:須,顧元緯本,淩本俱作雖。 李商隱中元詩:羊權須得金條脫,溫嶠終虛玉鏡台。朱鶴齡注本:須,一作雖。 巾箱本琵琶記三十:“他媳婦須有之。”淩刻臞仙本及陳眉公本俱作“雖有之”。 這些異文證明 “須”有“雖”義。,例二、杜甫示从孙济诗:“平明跨驴出,未知适谁门?” 全唐诗、钱注杜诗、杜诗详注於“知”字下并出異文“委”,究竟应选择知字呢?还是选择委字?我们认为委字对,知字则可能是後人不晓委字之

29、义而妄改的。委作知解,正如张相所说是“字面普通而义别”的一类俗语词,因而被妄改的可能性较大,若杜诗原作知,则不大会有人去节外生枝地改作委。,八、利用方言佐證 利用方言口語中的活材料來印證古語是訓釋詞語的一條重要途逕。利用方言佐證,常常比書證更有力,甚或可以彌補書證的不足,因而前代訓詁家莫不借且於方言俗語。 例一、說文八部:八,別也。段玉裁注:“今浙江俗語以物與人謂之八,與人則分別矣。” 部:“寽,五指寽也。”段玉裁注:“凡今俗用五指持物引取之曰寽。” 例二、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晉侯夢與楚子搏,楚子伏己而盬其腦,是以懼。”注:“盬,啑也。”疏:“盬之爲啑,未見正訓,蓋相傳爲然。服虔曰:如俗語相罵云:盬女腦矣。”朱駿聲說:“啑之古古然,狀其聲也。今蘇俗吸飲曰盬,是其遺語。孟子蠅蚋姑嘬之。按:當讀如盬。”,例三、聞早,張相先生爲證明聞有趁義,共排比19例,證聞早即趁早、趕早義,共排比23例,其緒論確然可信。但用方言來證,就更加直捷了當,因爲在陝西方言中聞、聞早時時可見,如聞熱喝了,就是趁熱喝了。聞早收拾,就是趁早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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