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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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李广欣 2010年5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日期 2006年7月12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日期 2006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新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消200768号,一、自2006年12月1日新规范实施之日开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执行新规范。 二、在新规范实施前,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监督。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和大量投资就能够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应当建议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

2、规范。工程竣工后,应当依照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消防验收。 三、对于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实行消防行政许可的项目,其投入使用后的消防监督管理,应当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4,规范目录,1 总则 2 术语 3 厂房(仓库)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5 民用建筑 6 消防车道 7 建筑构造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 防烟与排烟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2 城市交通隧道,规范的适用范围,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3、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第1章 总 则,建筑高度的计算,1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2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

4、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第1章 总 则,建筑层数的计算,1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 2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 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第1章 总 则,建筑层数的计算,4 国标住宅建筑规范9.1.6规定:当建筑中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米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计算,余数不足1.5米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米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5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5、,即跃层的自然层数1记入建筑的总层数。,第1章 总 则,建规与其他规范的关系,1.0.3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1章 总 则,名词解释 国标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2章 术 语,1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

6、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甲、乙、丙、丁、戊五类(生产或储存),第3章 厂房(仓库),3.1.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12,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第3章 厂房(仓库),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13,1 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仓库4小时; 2 其他工业建筑3小时; 3 民用建筑3小时。,第3章 厂房(仓库),3.2.2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14,2 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

7、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的有关要求。,第3章 厂房(仓库),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国标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原国标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 86241997 )作废 新国标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86242006 ) 2006-06-19 发布 2007-03-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 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消2007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公安部天津、上海、沈阳、四川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国家标准GB8624-

8、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已于2006年6月19日发布,并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该标准新版GB8624-2006与旧版GB8624-1997在原理、分级结构、试验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为确保新旧标准体系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3月1日起,对于已按照该标准旧版GB8624-1997检验的建筑材料,在其检验报告有效期内,检验报告继续有效,其监督检验样品和委托检验样品可仍按照GB8624-1997执行。除此之外,应按GB8624-2006进行检验和分级。 二、目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

9、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关于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与GB8624-1997的分级方法相对应,在目前这些规范尚未完成相关修订的情况下,为保证现行规范和GB8624-2006的顺利实施,各地可暂参照以下分级对比关系,规范修订后,按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新旧标准的转换,1、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A级; 2、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1级; 3、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

10、97的B2级。,对材料燃烧性能分级由A 、B1、B2、B3 级改为: A1、A2、B、C、D、E、F 7级(建筑材料及制品) A1fl、A2fl、Bfl、Cfl、Dfl、Efl、Ffl (铺地材料) A1L、A2L、BL、CL、DL、EL、FL (管状隔热材料) 注:A 1级(由单一材料组成的制品或整个制品内部具有均匀的密度和组份) A 2级(由一种或多种组份材料组成),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06),建筑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按照国标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5 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

11、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2.0.9条规定: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对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进行抽样检验。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施工,应在相应的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抽样检验。,20,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临时疏散场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可燃气体),第3章 厂房(仓库),3.2.8 工业建筑

12、的屋顶承重构件,21,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注:7 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地上)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 3.3.7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甲类:60度及以上的白酒; 丙类:50度至60度的白酒。,第3章 厂房(仓库),白酒库房的有关规定,22,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3、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第3章 厂房(仓库),23,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临时休息,第3章 厂房(仓库),行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

14、危险性的生产、储存 、经营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e) 地下建筑。 (员工集体宿舍),25,3.3.9-10 厂房内设置仓库,3.3.9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第3章 厂房(仓库),26,3.3.11 厂房内设置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

15、间内,其容积不宜大于1m3。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3章 厂房(仓库),27,3.3.17 粮食仓库的耐火等级,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第3章 厂房(仓库),相关国家标准,国标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2001) 第1.0.5条:粮食钢板筒仓结构耐火等级可按二级。 国标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 50320-2001) 第4.1.3条:平房仓耐火等级不宜低于

16、二级。当采用无保护层的钢承重及围护结构时,其耐火等级可视为二级。,29,第3章 厂房(仓库),3.4.1 厂房的防火间距,30,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合建站,第3章 厂房(仓库),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国标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城市建成区: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以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31,3.6.3 泄压面积的计算,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

17、不得作为泄压面积:,第3章 厂房(仓库),3.6.3 泄压面积的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泄压比 :0.050.22,33,厂房(仓库)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设置,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第3章 厂房(仓库),34,厂房(仓库)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设置,3.7.7 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

18、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第3章 厂房(仓库),35,厂房(仓库)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设置,3.8.9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第3章 厂房(仓库),36,3.8.7 高层仓库的楼梯间,3.8.7 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7.4.2 封闭楼梯间

19、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第3章 厂房(仓库),37,4.2.1 甲乙丙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周围建筑物防火间距,第4章 储罐与堆场,38,第4章 储罐与堆场,4.2.1 甲乙丙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周围建筑物防火间距,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

20、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39,第4章 储罐与堆场,4.2.5 储罐或储罐组防火堤的设置,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

21、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国标 GB 50351-2005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防火堤、隔堤、防护墙、隔墙等。,41,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第5章 民用建筑,42,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第5章 民用建筑,注: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43,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

22、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第5章 民用建筑,44,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

23、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第5章 民用建筑,中庭的设置,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版)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

24、系统。,第5章 民用建筑,46,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

25、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5章 民用建筑,47,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第5章 民用建筑,5.1.12 地上商店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48,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6、;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第5章 民用建筑,5.1.13 地下商店的防火要求,49,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

27、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第5章 民用建筑,5.1.13 地下商店的防火要求,50,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28、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第5章 民用建筑,5.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1,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有关规定。 高层建筑: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第5章 民用建筑,5.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2,第5章 民用建筑,5.2.1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3

29、,5.3.1 民用建筑安全出口,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第5章 民用建筑,54,5.3.2 公共建筑安全出口,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第5章

30、民用建筑,5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8条3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第5.3.1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第5章 民用建筑,56,5.3.3 老年人建筑及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第5章 民用建筑,57,5.3.5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

31、,下列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 旅馆; 3 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5 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第5章 民用建筑,58,5.3.9 影院电影院礼堂观众厅的疏散出口数量,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第5章 民用建筑,59,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

32、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第5章 民用建筑,5.3.11 居住建筑的安全疏散,60,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 其他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

33、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第5章 民用建筑,5.3.11 居住建筑的安全疏散,61,5.3.13 安全疏散距离,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2.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m; 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

34、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第5章 民用建筑,62,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和本表注1的规定增加25%。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

35、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第5章 民用建筑,5.3.13 安全疏散距离,5.3.15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第5章 民用建筑,64,5.3.17 疏散宽度计算,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

36、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第5章 民用建筑,65,5.3.17 疏散宽度计算,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

37、建筑面积1.0人/m2计算确定;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确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第5章 民用建筑,66,第5章 民用建筑,5.3.17 疏散宽度计算,表5.3.17-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第5章 民用建筑,5.3.17 疏散宽度计算,68,人员密集公共建筑金属栅栏设置,5.3.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

38、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第5章 民用建筑,69,5.4.5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场所的要求,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第5章 民用建筑,70,5.4.6 与住宅合用建筑的要求,5.4.6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 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

39、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第5章 民用建筑,71,5.5.1 木结构构件耐火极限,第5章 民用建筑,72,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第6章 消防车道,公共消防车道,73,6.0.5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

40、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第6章 消防车道,单位消防车道,74,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

41、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第6章 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要求,75,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底面基层。 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 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

42、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第7章 建筑构造,7.1.1 防火墙的设置要求,76,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甲级防火窗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第7章 建筑构造,7.1.5 防火墙上开口部位的防火,77,7.2.2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

43、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第7章 建筑构造,设置防火门窗场所,78,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1 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2 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3 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5 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第7章 建筑构造,设置防火门窗场所,79,7.2.9 电缆井、管道井、排

44、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第7章 建筑构造,设置防火门窗场所,第7章 建筑构造,电缆井、管道井的封堵,81,公 安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 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 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

45、范制修订后,按发 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 安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二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第7章 建筑构造,外墙保温与装修材料,82,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7章 建筑构造,外墙保温与装修材料,83,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

46、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第7章 建筑构造,外墙保温与装修材料,84,第二章 墙体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

47、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7章 建筑构造,外墙保温与装修材料,85,第二章 墙体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

48、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第7章 建筑构造,外墙保温与装修材料,86,第三章 屋顶 第八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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