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注意义务和过错的具体界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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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中 学校注意义务和过错的具体界定,主讲人:史习明 办公电话:86891953 手机:13706849168,一、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以静坐聆听授课为典型。这类教学活动一般不具有“内在危险性”。上课期间教师除了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外,还必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 事先提醒的注意义务; 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 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 即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一、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教师暂时离开教室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并不必然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要根据教师离开教室时的情境来作出判断。在判断时应考虑以

2、下相关因素: 教师离开的目的和持续时间; 教师过去的课堂经历和习性; 教师离开时给学生布置的任务或者学生从事的行为; 学生的年龄、成熟度、班级人数和班级学生过去的行为表现; 学生致损行为的快捷性。,二、体育课、实验课上的伤害事故,由于体育课、实验课本身“具有内在、直接危险性”,事故发生率较高,因此教师需要比平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学校、教师在体育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确保场地和器材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 竞赛选手搭配要合理 活动前认真讲解、示范动作要领,二、体育课、实验课上的伤害事故,不得违反教学大纲规定,组织不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不得安排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体育活动

3、 精心组织,不得在险象环生的场合布置各种不同的 体育活动。 活动中要正确指导和帮助学生,不得擅自离开活动 场地。 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护受伤学生.,二、体育课、实验课上的伤害事故,在该类事故责任界定中有两种情况要特别注意. 参赛运动员或旁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如果学校组织行为并无不当的,则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教师在体育课上讲解了活动要求、注意事项后,让学生分散活动时,学生背着教师进行危险性活动,发生伤害事故,而根据学生年龄状况,其已经或应该具有有关危险的知识和理解能力,则学校和教师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体育课、实验课上的伤害事故,教师在实验

4、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实验室教师要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存在瑕疵。 在实验前进行讲解、演示,并交代有关注意事项 在实验中不得擅自离开 实验后,做好材料药品的保管、回收处理工作,三、课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对学生的照管职责注意义务分为两种: 一般照管(间接照管) 个别照管(直接具体照管) 教师只需尽到一般的照管职责,即只能从宏观上用规章 制度和纪律约束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范违法犯纪现象的发生.,三、课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只要不是“明显”的危险行为,学校就无须负特别是注意义务.学生不禁止也就不属于管理上的疏忽,无须承担责任. 要求学校和教师所制止的学生游戏活动中的

5、危险必须是明显的、可预见的。 一审法院把一项过于宽泛的“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负有一定责任”的“大帽子”扣在学校头上,而判令学校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今年来学校为避免出事故,被迫采取一动不如一静的消极对策,不允许学生在课间做正常游戏.这种“因噎废食”办法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四、午休、晚休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午休、晚休期间,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成熟度提供合理的管理和保护责任。 学校应承担以下注意义务: 建立进出校门制度,防止学生外出。 建立巡查制度,制止学生在午休、晚休期间的危险性活动,保护学生的安全。 要保证休息的设施符合安全的要求。,五、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生自行上学

6、、放学途中发生伤害事故,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讲,均不在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之内,学校没有义务配备专门人员,护送学生上学、放学。因此对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五、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例外: 学校在交通繁忙校门口外路口设立了值勤人员组织学生过马路,但未能对学生提供恰当、合理的照管. 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安排明显不合理或拖延时间放学较晚,但未采取必要的护送措施。 幼儿园未建立或者没有认真执行幼儿接送制度而让其自行回家。 不适当地提前放学而未通知学生监护人,致使学生在校外活动失控。 保证上学放学时接送学生的车辆符合安全要求,六、提前到校或滞留学校发生

7、的伤害事故,学生在规定的入校时间之前、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未经学校同意,学生自行到校或自行滞留学校时发生非学校原因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校有义务将时间规定通知学生监护人,以便安排学生离家上学时间和检查放学离校到家时间。 如果是应学校要求或认可在非学校工作时间到校发生伤害事故,则应视为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七、自修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教师在学生自修期间应履行以下注意义务: 1、在自修时间之前,对欺侮同学、有突发性粗鲁行为的儿童,教师必须事先作个别提醒和指导 2、自修期间对自控力差、低年龄段的学生,教师应到场维持纪律。 如果教师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

8、年的班干部,是不符合法律要求和教育目的的。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八、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学生在节假日或者双休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未经学校同意,自行到校时发生非学校原因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校应履行以下注意义务: 1、教师在布置伴随有实验等的作业时,要充分估计到学生在单独做观察、调查时可能出现的危险。 2、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前,应取得学生、监护人同意,并制定安全计划。 3、在活动中要尽到谨慎的照管义务,确保学生有一个安全的活动环境。,九、集会活动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组织集合活动,应履行以下注意义务: 全面考虑学生集会的

9、路线、设施、环境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事项,并采取必要措施。 根据参加活动学生的人数,安排适当数量的教师提供充分照管。 保证学生集会时出入道口通畅、进出时间错开,并又专人监管、防止拥挤。 如果学校未履行或者正确履行上述注意义务,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十、实践活动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防止此类事故学校应注意以下几点: 劳动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劳动中要有监督指导,严密组织,专人负责 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严禁学生参加超负荷的体力劳动。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参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等活动。

10、 妥善保管劳动课所需具有危险性的材料,不得让学生带走。,十一、外出旅游活动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组织学生外出旅游活动中学校所负有的注意义务的大小取决于活动的性质、活动场所及环境。应注意以下几点: 必须租用合格的车船,且不得超员运载。 在组织登山、远足这类活动前,应先派人到活动地点探路、调查地形等有关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将活动时间、地点及对学生的要求通知学生监护人。带队教师要分工明确,各尽其职。,十一、外出旅游活动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外出集体活动时,应有学校医务人员陪同,同时准备急救药品。 在公园参观时,如果因公园娱乐设施存在瑕疵或公园 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学生伤害的,公园应

11、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全部责任。 集体外出活动中,教师放弃管理学生的职责而追求其他利益,导致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十二、学生自杀、自伤事故,学生自杀、自伤主要是因学校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损害学生名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导致的。学校对学生自杀、自伤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以下两点: 学生自杀、自伤行为与教师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教师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十三、学生疾病事故,学校对生病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学校在平常应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害事故的医疗用品。 给予必要的关怀和照顾。 告知义务,即及时告知生病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义务。 及时、有效救助的义务。 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

12、染病人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十三、学生疾病事故,学校对生病学生承担责任须具备两个条件: 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生病未及时采取恰当的救护措施。 未采取措施与学生病情加重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十四、学生离校事故,为防止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事故,学校必须履行以下注意义务: 建立严格的进出校门批准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学校应按规定时间清查在校学生人数。 不得擅自让学生停课离校回家,且未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导致学生在校外活动失控。,十五、学生饮食安全事故,学校在学生饮食方面应履行以下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增强学生卫生防疫意识及识别腐败、变质食

13、品的能力。 上岗前读炊管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学校向其他供应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提供商品时不得向无卫生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过期、变质、有毒食品。,十五、学生饮食安全事故,学校自己加工食品、饮用水向学生提供时,必须保证加工、出售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所使用的器具亦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自办的小卖部必须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十六、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致害学生事故,学校必须保证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下简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这是学校开展教

14、育教学活动的基地,为此学校应履行以下注意义务: 保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知道或应当知道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应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或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仅仅靠提醒学生从主观上加以注意,不能视为已有效消除了不安全因素。 保障照明等必需的生活设施齐全。,十六、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致害学生事故,此外,还有两种情况也可以够成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受害人过错。 注意: 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 要正确区分活动设施本身是“异常危险的工具”与不合理使用实施之间的关系。,十七、校外第三人致害学生事故,为防止此类事故,学校必须

15、履行以下义务: 严格进出校门制度,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学校。 严格校内交通制度 严格宿舍管理制度。 未与学生的监护人取得联系。 不得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十八、体罚、役使学生事故,一、体罚学生事故 教师的体罚行为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内在关系,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 二、役使学生事故 教师役使学生的行为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合理的关联,应当认定役使学生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学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法人的业务无关,也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法人也要负替代责任。,十九、学生性侵害事故,校外第三人对学生实施的性侵

16、害事故, 学生在学校因第三人侵权遭受性侵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直接责任)。在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学校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学校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校内学生之间实施的性侵害事故 校内学生之间实施性侵害的,实施侵害的学生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十九、学生性侵害事故,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性侵害事故 教师学生实施性侵害的行为,与职务没有内在的关联,没有人会合理相信此种行为是工作人员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因此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但学校仅以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为由进行抗辩不能证明其没有选任和监督上的过错。因此应当推定学校存在过错而判令起承担责任。学校在赔偿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教师追偿。,二十、学生间的校园暴力事故,学生间的暴力事故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及校园周边地区的学生之间的攻击性行为。学校有义务督导学生,警告、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一旦这些义务被违反导致有学生在校园里遭到殴打,则学校是不能完全免除教育无方的过失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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