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预防和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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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预防和处理,主讲人 吴振耀 律师,校园安全是悬在学校上空的一条高压线!,生命不保 何谈教育 -李岚清,安全不保 何谈平安和谐,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校内的占40%!校外的占60%! 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城市学校占30%!农村学校占70%!,第一部分:学校伤害事件的主要种类,一、暴力伤害事件 二、网瘾伤害事件 三、心理伤害事件 四、性侵害事件 五、运动伤害事件 六、体罚、变相体罚伤害事件 七、人格尊严受伤害事件 八、组织活动伤害事件 九、突发伤害事件 十、其它伤害事件,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怎么办?,尊重人格,案例: 范跑跑事件,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学教师范美忠在网上贴出文

2、章那一刻地动山摇,披露了在地震发生那一刻,自己先跑出教室而弃学生于不顾的心路历程。他的言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广泛争议,范美忠也被网友戏称为“范跑跑”。,您是如何看待范跑跑事件?,第二部分:处理学生伤害事件的法律依据,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五十四条

3、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民法通则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

4、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

5、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部分: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不是监护人 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教育、 管理、保护的义务。,第四部分:

6、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 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 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 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 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

7、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第四部分: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

8、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 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 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我好热! 我头晕! 我腿疼!,呜 好疼啊!,您认为可以吗?,第五部分: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 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三)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五)学生自杀、自伤的; (六)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七)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八)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第六部分:学生伤害事件的预防与处理,一般措施:及时组织救治;及时报案;尽快查清事 实;弄清事故的性质。 学生家长闹事的对策:事实、法律、政府、方法,为了学生我们共同努力!,祝各位平安幸福、健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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