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课件】其他国际结算方式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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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其他国际结算方式,摘要,7.1银行保函,7.2备用信用证,7.3国际保理,7.4福费廷,7.1 银行保函,一、银行保函的概念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 or Bonds)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其中,由银行签发的担保书就称为银行保函。,二、银行保函的分类 保函可以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两种。 (一)从属性保函 是商务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

2、力随商务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商务合同的变化而变化。在从属性保函项下,银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即当受益人索赔时,担保人要调查申请人履行其基础合同的事实,确认存在申请人违约情节时,担保银行才依据被担保人的违约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独立性保函 是根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开出后,即不依附于商务合同而存在的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即自足性契约文件。在独立性保函下,担保行承担第一性的偿付责任,即当受益人在独立保函项下提交了书面索赔要求及保函规定的单据时,担保行就必须付款,而不管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担保行也无需调查商务合同履行的事实。,三、银行保函的作用 (一)提供担保 即在主债务人违约时给予债

3、权人以资金上的补偿。 (二)见索即付保函的清偿功能 是能使受益人通过实现担保对债务人施加压力,使主债务人按照他的要求完成合同。这种持续的压力对主债务人来说是促使他迅速、充分地履行义务的强制性压力。,(三)作为一种融资工具 在主债务人需要向受益人支付预付款或进行中间付款时,银行保函可以作为替代品,起到暂缓付款的作用,从而等于向主债务人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四)见证作用 可以证明委托人的履约能力。在对债务人(委托人)的资金实力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并得到满意的结果前,银行是不会轻易做付款承诺的,而得到银行为其开立保函的交易商也会是一个值得依赖的贸易伙伴。,7.2备用信用证,一、备用信用证的定义 备

4、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种责任的凭证,以保证货款或预付款在到期或违约时,或某一不确定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对受益人履行所规定责任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虽然带有“信用证”的名义,也确实是以开证银行的信用加强交易的可信程度,但是,其性质则更贴近于银行保函。,二、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不可撤销性一经开立,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地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信用证下的责任。 独立性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义务,不受任何适用的协议、惯例和法律下,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影响。 跟单性备用信用证的办理以该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对象。适用范围比跟单信

5、用证更广。 强制性一经开立,开证人即受其强制性约束 。,三、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一)相同点 1.一经开立,都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 2.都以受益人按规定提示单据为业务审理的对象; 3. 在受益人满足“相符交单”的条件下,开证行都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4.主要业务的环节基本相同 ;,(二)不同点 1.功能不同跟单信用证以清偿货款为目的,备用信用证作为货款收付的保证手段。 2.适用范围不同 跟单信用证用于有形商品贸易结算,备用信用证则多用于非贸易结算或经济活动的担保及融资业务。 3. 开证行付款责任不同跟单信用证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实质上的付款责任

6、是第二性的 。,4.要求的单据不同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为代表货物物权的单据,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以单据副本、发票为主的单据,无代表物权作用。 5.转让要求不同跟单信用证只可转让一次且可分割转让,备用信用可转让多次但不可分割。 6. 开立主体不同跟单信用证的开立者限于银行,备用信用证开立者可以是自然人、合伙组织、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一、国际保理的概念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以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非资本性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项集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买方信用

7、调查与担保等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7.3 国际保理,二、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一)销售商(Seller) 即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商,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出具发票,将以商业发票表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 (二)债务人(Debtor) 即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 (三)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 这是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从而为出口商进口商资信调查,进而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在担保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内,对由出口商出具商业发票表明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四)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 根据与出口保理商的协

8、议,为出口保理商就近调查进口商的资信,并依调查情况提出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在该额度内代收已由出口保理商转让过来的应收账款,并有义务支付该项账款的一方。,三、国际保理对进出口商的作用,四、国际保理与其它支付方式比较,7.4福费廷结算方式,一、福费廷方式的概念 福费廷( Forfaiting )方式,又被称为“包买票据”或“票据包购” 票据的持有者(通常是出口商)将其持有的、并经进口商承兑和进口方银行担保的票据无追索权地转让给票据包买商(福费廷融资商)以提前获得现金,而福费廷融资商在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 福费廷融资商通常是商业银行或其附属机构 所使用的票据通常是出口商开立的汇票,或者进口

9、商开立的本票。,应用:主要用于金额大、付款期限较长的大型设备或大宗耐用消费品的交易中。 选择福费廷方式办理结算,在进出口商洽商交易时,应就这一结算方式取得一致意见。,二、福费廷业务的主要当事人 (一)出口商(Exporter) 出口商在福费廷业务中向进口商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向福费廷融资商无追索权地出售有关结算的票据的当事人。这些票据既可能是出口商自己出具的汇票,也可能是进口商出具的本票。 (二)进口商(Importer) 进口商既是以赊购方式接受出口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以出具本票或承兑出口商出具的汇票而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当事人。 (三)福费廷融资商(Forfaiter),又被称为包买商,即为出口商提供福费廷融资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商在无追索权地买进出口商提交的票据以向出口商融资后,即获得届时向进口商追讨票款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了届时无法从进口商得到偿付的风险。 (四)担保人(Guarantor),或称保付人。即为进口商能按时付款做出担保的当事人,通常是进口商所在地的大商业银行。担保人的介入,是因为仅仅凭进口商本身的承诺(无论是进口商开立本票,还是进口商承兑出口商开立的汇票),要支持一项福费廷业务的顺利进行,都显得不足,因此需要资金更为雄厚的银行提供担保。,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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