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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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管理知识讲座,-安监处长 杨瑞生,一、首先谈一下煤矿的现状和形势,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之一,安全生产始终是生产领域中的头等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历来十分重视。近年来,煤矿安全形势总体趋于好转。 但是,由于煤矿井下条件比较特殊,除了生产过程复杂、环节繁多、条件恶劣和作业场所移动以外,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受到水、火、煤与瓦斯、煤尘、顶板和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的严重威胁日益增大,加上技术装备水平落后,职工队伍素质不高,安全管理薄弱,特别是在趋利思想支配下,不尊重客观规律,短期行为表现还比较突出,所以造成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总量仍然很大,安全隐患仍然比较突出,煤矿安全形势仍

2、然十分严峻。,一、首先谈一下煤矿的现状和形势,2000年以来煤矿逐年事故死亡人数的统计情况,2010年至2012年,每年死亡人数都控制在2000人以内,上述死亡人数是官方公布的数字,其实实际死亡人数比统计数字只多不少,保守估计每年实际死亡人数在统计的数字上乘以2就比较真实了。,一、首先谈一下煤矿的现状和形势,山西省近年来的安全生产形势: 2008年,山西省在全国率先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全省矿井总数由2600座减少到1053座;办矿主体由2200多个减少到130个;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淘汰,70%以上的保留矿井达到90万吨以上。同时安全状况有了明显好转,下面用一组数字就可以说明。

3、,一、首先谈一下煤矿的现状和形势,2012年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091,不仅远低于2005年0.905,也远低于0.374的全国平均水平。这些数据说明山西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的变化,已从曾经的“侥幸”变为“常态”。 2012年省厅对集团公司安全控制指标是杜绝一次3人及以上较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0.1318,煤矿总死亡人数不超过7人。去年集团公司共发生4起记率死亡事故,死亡8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116。 2012年省内五大集团发生记率死亡事故19起23人,其中:阳煤集团4起8人,晋煤集团、潞安集团、同煤集团各4起4人,焦煤集团3起3人。 2012年省内五大集团百万吨死亡率:焦煤集团0.0

4、28、同煤集团0.030、潞安集团0.059、晋煤集团0.073、阳煤集团0.116. 今年以来,全省煤矿发生死亡事故6起,死亡13人。阳煤集团2起8人,与全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形成对比的是集团公司安全状况不好,安全压力和挑战日益严重。,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辞海将“安全生产”解释为: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安全生产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物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管理是管

5、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安全科学的一个分支。所谓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涉及到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档案等。,三、事故、零打碎敲事故、事故隐患、危险、危险源与重大

6、危险源、安全许可等概念,(一)事故 现代汉语词典对“事故”的解释是:多指生产、工作上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灾祸。 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7、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该等级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三、事故、零打碎敲事故、事故隐患、危险、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安全许可等概念,(二)煤矿零打碎敲事故的概念 煤矿零打碎敲事故是指煤矿在生产过程中,一些临时动议工程、个体作业、单人岗位、工艺发生变化时,不按照规定和要求,违反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导致发生的一般事故。 通过对近年来集团

8、公司所属各矿发生零打碎敲事故的统计分析显示,矿井大小巷运输事故占到事故总数的35%,机械伤害事故(耙岩机、皮带、煤溜)占28%,顶板事故占27%,瓦斯事故占4%,其他事故占6%。从事故统计可以看出,大小巷运输事故、机械事故和顶板事故是零打碎敲事故的主要方面,占到全部事故的90%,是集团公司围堵煤矿零打碎敲事故的主要着力点。 (三)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

9、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三、事故、零打碎敲事故、事故隐患、危险、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安全许可等概念,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或停产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市场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危险 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一般用风险度来表示危险的程度。 从广义上来讲,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健康风险等五类。而对于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可分为人、

10、机、环境、管理等四类风险。,三、事故、零打碎敲事故、事故隐患、危险、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安全许可等概念,(五)危险源 从安全生产角度解释,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六)重大危险源 为了对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广义上讲,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七)安全许可 安全许可是指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煤炭监察机关颁发,有效期为一至三年,正常情况下

11、三年延期一次。,四、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2005年9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十五种隐患和行为。它们是: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区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四、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10)使

12、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0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存在以上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

13、生产,排除隐患。,五、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追究那些责任?,(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责任。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形式。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触犯国家刑法的责任者所追究的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五种主刑,还有罚金、剥夺政

14、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三种附加刑。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有多种形式,在安全生产中主要是“赔偿损失”的形式。,六、煤矿安全中有哪些常见的刑事犯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故事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真实案例 2004年10月20日,河南省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大平煤矿井下掘进工作面放炮,引发延期性特大煤与瓦斯突出,进而引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

15、935.7万元,事故刑事责任处理如下: (1)矿通风科调度员贾XX,事故当日在接到井下瓦斯超限的报警后,没有及时向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停电撤人措施,延误了救援时间;事故发生后,还撕毁并伪造事故当日值班记录。,六、煤矿安全中有哪些常见的刑事犯罪?,(2)矿调度员景XX,事故当日对安全监控系统长时间报警不按规定及时采取停电撤人措施。 (3)矿通风科科长彭XX,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使安全监控长时间报警却得不到及时处理。 (4)矿长助理付XX事故当日值班期间玩牌娱乐,没有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和发现问题,接到安全监控长时间报警的报告后,不能及时指挥值班调度员组织有关部门派人迅速处理,也未按规定采

16、取停电撤人措施。 以上4人对事故发生均负有直接责任,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七年、六年、四年和三年有期徒刑。,六、煤矿安全中有哪些常见的刑事犯罪?,(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真实案例 2005年7月11日,新疆自治区阜康神龙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 该矿在无专用通风井、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改扩建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便投入生产。身为神龙公司董事长姜XX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拒不执行

17、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仅20042005年政府有关部门就给该矿下达了15份整改通知,但从未引起姜XX等人重视,依然违规生产。刘XX在无矿长资格证的情况下担任神龙煤矿矿长,在管理该矿期间,随意变更安全管理机构,矿井安全管理混乱。 在这次事故中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原董事长姜XX有期徒刑六年,原矿长刘XX有期徒刑五年,原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任XX有期徒刑三年。,六、煤矿安全中有哪些常见的刑事犯罪?,(三)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真实案例 2005年8月7日,广东省大兴煤矿发生特大透水

18、事故,据调查,地方安全监管、煤炭、国土资源部门的主管人员对该矿长期非法超强度开采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知大兴煤矿证照不全,仍同意报批复产意见;公安局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矿得以长期获得爆炸物品用于非法开采;主管安全生产的乡镇干部对不具备开采条件的该矿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该矿在停产期间的偷采行为。 在这次事故中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广东省兴宁市安监局原副局长赖XX、兴宁市煤炭局原副局长曾XX和涂XX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李XX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四年零六个月和两年、六年(包括受贿罪),对其他负有一定责任的12名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相应刑

19、罚。,六、煤矿安全中有哪些常见的刑事犯罪?,(四)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执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真实案例 2007年5月5日13:50分,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183.44万元。 该矿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超员、越界开采。事故发生后,蒲邓煤矿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蒲邓煤矿矿长、公司副总经理、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和北采区生产副矿长均被追究非法采矿罪。,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

20、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九月七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

21、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煤矿、施工单

22、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23、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

24、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5、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

26、规定,第十五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

27、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

28、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

29、予以关闭:,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

30、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针对近期全国频繁发生事故,习近

31、平总书记6月6日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通三防事故案例,安监处长 杨瑞生,(一)寺家庄矿“1.7”瓦斯爆炸事故,一、寺家庄矿“1.7”瓦斯爆炸事故基本情况 约15:05分,切巷内正在打锚索眼,探巷正在打锚杆,10#横贯闭墙处正在抹面堵漏。突然内错尾巷内部发生瓦斯爆炸,内错尾巷封闭区两端及7#、8#、9

32、#、10#、11#横贯内的闭墙全部被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摧毁,10#横贯处闭墙料石抛出,将通风队5名工人和途经此处的掘二队1名工人埋压,同时冲击波激起的硬物击中切巷溜煤岗位工后脑致其死亡,事故共导致7名矿工遇难。其它人员全部安全升井(见15112工作面事故现场示意图)。,(一)寺家庄矿“1.7”瓦斯爆炸事故,(一)寺家庄矿“1.7”瓦斯爆炸事故,(一)寺家庄矿“1.7”瓦斯爆炸事故,(一)寺家庄矿“1.7”瓦斯爆炸事故,二 、寺家庄矿“1.7”瓦斯爆炸事故原因分析 由于内错尾巷6#12#横贯封闭内错尾巷底板底鼓裂隙、探煤孔及抽放孔释放的瓦斯,导致瓦斯大量积聚。经计算瓦斯涌出量为2073m3,封闭区

33、内空间约12474m3,瓦斯平均浓度16.62%。 切巷已向前掘进25米,掘进头正处于内错尾巷正下方,当时,掘进二队正在打锚索眼施工,钻机钻杆穿透两巷岩层(5米),第7、8两根钻杆连接部位在内错尾巷内左帮超挖处出露,因钻杆连接部位拧断,摩擦产生火花引燃引爆瓦斯。,(一)寺家庄矿“1.7”瓦斯爆炸事故,15112切巷工作面锚索钻机摆放情况,15112内错尾巷帮部锚索钻杆断裂位置,15112内错尾巷帮部锚索钻杆断裂位置,15112内错尾巷钻杆断头位置磨损情况,10#横管6人死亡位置,(一)寺家庄矿“1.7”瓦斯爆炸事故,三、寺家庄矿“1.7”瓦斯爆炸事故初步结论 根据初步分析,这是一起由于局部巷道

34、封闭造成瓦斯积聚,在切巷施工顶板锚索钻机的钻杆穿透封闭区,钻杆接头断裂、摩擦,产生高温,引燃引爆封闭区域内高浓度瓦斯的责任事故。,(一)寺家庄矿“1.7”瓦斯爆炸事故,四、事故剖析及教训 反思这次瓦斯燃爆事故发生的原因,充分暴露出我们在通风瓦斯管理上仍然存在大的漏洞。 1、“安全第一”理念树立不牢,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存在重生产、轻安全、赶时间、抢衔接的问题,部分管理干部和通风管理人员没有真正把安全第一的理念落实在岗位上和日常工作中。表现在该地点为了提早打探巷,在条件不十分具备的情况下,提前施工。 2、在技术管理、技术措施制定上不严、不细,现场安全预想不到位,对调整通风系统所存在的潜在

35、危险认识不足,表现在瓦斯库的存在留下事故隐患。,(一)寺家庄矿“1.7”瓦斯爆炸事故,3、现场管理薄弱,在调改风、封闭盲巷的闭墙工程施工和措施落实上未能严格执行标准、规定,表现在“三断”不彻底、闭墙质量不高,抗灾能力差,造成闭墙全部摧毁。 4、掘开系统在施工中,没有对周边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没有建立有效的现场协调管控机制,表现在生产队组打钻误穿封闭区。 5、“一通三防”从业人员素质差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 表现在各级通风管理干部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还不能适应集团公司快速发展和通风瓦斯条件变化的需要。随着集团公司新建整合矿井的增多,所需通风干部数量大幅增加,部分在

36、职干部的知识水平、从业经历、现场管理经验不能适应岗位需求,对关键环节、关键部位把握不准、把关不严,直接影响到瓦斯治理效果。,(一)寺家庄矿“1.7”瓦斯爆炸事故,6、干部作风漂浮,深入现场不扎实,对于关键环节、关键部位,把关不严,甚至出现缺位现象。 7、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对重点安全工程监管不力,没有从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有效的监管,没能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的存在。,(二)关于高突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采掘水平的不断延伸,矿井开采条件更加复杂,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全面做好煤与瓦

37、斯突出防治工作,切实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突矿井安全管理,理顺审批权限,强化责任制落实,有效杜绝“一通三防”和重大瓦斯事故发生。集团公司制定下发了高突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阳煤通字201335号)。,(二)关于高突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严禁在通风系统不合理或不稳定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第二条 严禁采掘工作面在通风、抽采、监控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和组织生产。 第三条 严禁人员进入无风区、微风区、瓦斯超限区和警戒区。 第四条 严禁在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第五条 严禁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第六条

38、严禁不进行区域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局部效果检验,组织生产。,(二)关于高突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七条 严禁突出和按突出管理的采掘工作面不采取防护性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组织生产。严禁超出预测预报超前距离和措施孔保护距离组织生产。 第八条 严禁在回采工作面邻近层瓦斯抽放系统运行不正常或失效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第九条 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采掘工作面超核定强度组织生产。 第十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或长时间在瓦斯临界状态下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 严禁无措施或违反审批权限、现场指挥权限安排组织串联通风、巷道贯通、排瓦斯、调改风工作。 第十二条 严禁无计划贯通巷道。 第十三条 严禁在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

39、失控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二)关于高突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严禁人为调低瓦斯传感器显示值、在应设位置瓦斯超限时移向低瓦斯区、解除瓦斯电闭锁。 第十五条 严禁随意更改上传软件、筛选过滤监测地点、解脱传输线,有意隐蔽瓦斯超限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动用通风设施和人为损坏通风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严禁未按规定进行电氧焊作业。 第十八条 严禁放明炮和糊炮。 第十九条 严禁在专用回风巷内设置电缆、电器设备。严禁在瓦斯容易积聚区、瓦斯流经区、封闭区闭墙前、微风巷道中使用无线发射装置、胶轮车、蓄电池和其他移动电气设备。 第二十条 严禁不符合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和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易燃

40、易爆有机材料在高突矿井试验。,(二)关于高突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二、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违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二十条之一的,责任领导就地免职,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以下事故,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就地免职,给予分管责任领导行政撤职处分,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按问责规定加重处理。故意隐瞒事故的,根据情节加重处罚。 (1)瓦斯爆炸事故; (2)瓦斯燃烧事故; (3)生产过程中重大煤与瓦斯突出; (4)因瓦斯原因造成工作面封闭; (5)重大火灾事故。,(三)瓦斯燃烧事故,瓦斯燃烧是一种特殊的矿井火灾,如初期灭火不及时将迅速发展,并有可能转化为重大火灾或爆炸。 瓦斯燃烧的必要

41、条件是:一定浓度的瓦斯、具有一定量的点火源、足够的氧气,其中,足够的氧气在正常通风时很容易满足,因此瓦斯燃烧事故的发生可看作是瓦斯源和点火源同时出现的结果。 瓦斯事故的原因分析: 1、通风系统不完善,违背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开采; 2、通风管理不善、瓦斯大量积聚、瓦斯检查制度不严、瓦斯抽放不到位; 3、电气系统管理不严及机械设备摩擦; 4、职工安全意识薄弱。,(三)瓦斯燃烧事故,事故案例: 开元公司“11.21”瓦斯燃烧事故 一、发生事故单位:开元公司综采二队 二、发生事故时间:2012年11月21日早六点班 三、发生事故地点:9801工作面 四、事 故 类 型:瓦斯燃烧事故 五、事故经过: 2

42、012年11月21日早六点班,开元公司综采二队在9801工作面检修作业时,第28#架和120#-122#支架里先后发生瓦斯燃烧向煤帮喷火现象,工长带领队工人采用水和灭火器同时灭火后,又发生着火,因火势难以控制,工作面所有人员全部撤离,后采取工作面封闭措施。,(三)瓦斯燃烧事故,六、事故原因 1、9801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高温火源将工作面局部积聚的高浓度瓦斯引燃,进而引燃采空区瓦斯和残余浮煤,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合理,抽采系统能力不足。放顶煤工作面没有全长布置走向高抽巷、尾巷采用局扇送风未形成全风压配风系统;尾巷布置的抽放管路管径细、负压低不能解决邻近层涌出瓦斯

43、,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工作面过完构造后,监控系统显示上隅角、尾巷探头数值增大,出现报警和断电,但未引起专业人员和施工人员高度重视,未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三)瓦斯燃烧事故,4、工作面过完构造后,条件变好,赶产量、突击任务,提高每个班的出煤刀数,出现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核定生产能力3800吨/日,发生事故前连续多日达5000吨/日,致使工作面落山瓦斯量骤然增大,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5、“两构”管理、通风瓦斯知识培训不到位。过完构造后瓦斯涌出异常,而业务管理人员没有引起高度关注,没有按构造进行瓦斯管理,施工人员也未意识到仍处于构造影响范围盲目生产

44、,当出现险情时毫无有效应对措施,使事故进一步恶化,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又一原因。,(三)瓦斯燃烧事故,七、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决定 1、王仁成,开元公司通风工区通风队队长,9801工作面通风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瓦斯局部积聚的隐患,特别是没有对过构造后瓦斯变化情况跟踪检查,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经济处罚15000元。 2、白红平,开元公司综采二队队长,不执行“两构管理”相关规定,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经济处罚15000元。 3、段金海,开元公司通风工区通风队党支部书记,对员工培训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通风队

45、党支部书记职务,并经济处罚15000元。 4、薛金柱,开元公司综采二队党支部书记,对员工培训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综采二队党支部书记职务,并经济处罚15000元。,(三)瓦斯燃烧事故,5、史晋平,开元公司通风工区技术主管,执行防治瓦斯技术措施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经济处罚15000元。 6、孙峰民,开元公司通风工区分管安全的副区长,对瓦斯涌出异常、超通风能力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经济处罚10000元。 7、李玉苍,开元公司通风工区分管生产的副区长,现场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

46、行政记过处分,并经济处罚10000元。 8、郝海银,原开元公司通风工区党总支书记,对员工培训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经济处罚10000元。,(三)瓦斯燃烧事故,9、郝亮宏,开元公司生产技术部分管生产的副部长,未严格执行以风定产规定,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经济处罚15000元。 10、张润祥,开元公司生产技术部党支部书记,对员工培训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经济处罚10000元。 11、张 毅,开元公司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并分管生产技术部安全工作,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

47、过处分,并经济处罚10000元。 12、窦建纲,原开元公司安监处常务副处长,9801工作面刚过完构造后,没有安排专职安监员进行跟班检查,同时也没有对工作面构造前或构造后的瓦斯变化情况具体安排督查落实,工作面超通风能力生产情况监管不力,对事故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经济处罚10000元。,(三)瓦斯燃烧事故,13、解文汇,开元公司通风副总工程师,“两构”管理措施及瓦斯防治技术管理措施制定、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经济处罚15000元。 14、武庆贵,开元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通风工区区长,负责通风工区全面工作,是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9801工作面构造

48、瓦斯变化情况管理不到位,“两构”管理工作落实不细、不实,队组超能力组织生产监管不力,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经济处罚15000元。 15、武贵平,开元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技术部部长,全面负责生产技术部工作,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两构”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队组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经济处罚15000元。,(三)瓦斯燃烧事故,八、对相关处级领导的安全问责决定 1、李新华,开元公司总工程师,“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矿井通风管理、“两构”管理存在隐患未采取积极主动的防治措施,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经济处罚15000元。 2、赵利峰,开元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未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以抽定产原则,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经济处罚15000元。 3、杨瑞生,开元公司安监处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经济处罚10000元。 4、张宝军,开元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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