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法律形式和法典编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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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中国历代法律形式 和法典编纂,第一节 中国历代法律形式,一、夏商周时期刑、礼、王命 “刑”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最初表现形式。在中国的夏朝、商朝以及周朝的文献中,对于法律制度的记载一般都是“刑”,如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西周的“吕刑”、“九刑”等等。 “礼” 在夏商周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是一种值得我们的注意的法律形式。礼原本是祭祀祖先时所要遵循的行为规则,调整的范围相当狭窄。到了西周,经过“周公制礼”,作为法律形式的礼获得了重要的发展,成为了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命”夏商周国王或是天子的命令也是法律的重要形式。国王或是天子的命令常常被称为“命”。此外还有各种表现形式,如遗训、诰

2、、誓等。,二、秦朝 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式、廷行事等,律,令,式,廷行事,朝廷正式 颁布的 比较稳定 的规范性 文件,皇帝针对 某事发布 的命令和 指令, 具有法律 效力,是一种规则、程式,是有关办事程序、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廷指宫廷,行事指已行之事,指判案成例,法律形式,律,科,令,比,三、汉朝,科是汉朝应用较广的一种法律形式,科的原意是依律断罪,如对犯罪者进行处罚称为“科刑”,后来发展成一种法律形式,比,即比附,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取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应用最广的法律形式是律和令。另外西魏政权颁布有大统式作为国家主要法典;东魏制定有麟趾格,将格的地位上

3、升到主要法典的地位。“格”和“式”逐渐成为主要的法律形式。,五、隋唐时期,律,.,“正刑定罪”的刑事法规,主要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相当于近代的刑事法典或其单行特别法规,令,“设范立制”之法,即国家基本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对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各种制度规定的规范性准则。,格,“禁违止邪”之法,主要是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式,“轨物程事”之法,即国家各级机关行政活动的办事细则与公文程式,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隋唐,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六、宋元时期 宋朝以“刑律统类”作为主要法典的形式。这个法律形式是以刑律为主,律文之后附以经过选录

4、的敕令格式,再依律目分门别类汇编成书。律文分成为门,各门之中,以律前统,后归以相关的敕令格式。这种法律形式打破了商鞅“改法为律”以来封建王朝主要法典称“律”的历史,使法典体例和名称发生了重大变革。,敕,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敕是指皇帝的敕令、命令。 皇帝颁布的命令对于案件的审判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通常取得高于律的效力。宋朝还将敕进行汇编, 成为编敕,宋代的编敕是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活动, 编敕属于一般法,是一种立法活动。,例,是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例指判例。宋朝也将对审判有指导意义的判例进行汇编而成为编例。编例是一种立法活动。,条法 事类,是宋朝另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这种法律形式是以事为类,将敕令

5、格式汇编成册的法律规范。,七、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法律形式中的例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成为实际上超过律典的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明末将问刑条例与大明律合编,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清统治者在制定法典时,直接就将例附于律文之后,形成例附律的格局。,(1)什么是“条例”? “条例”也称 “定例”,是明清时期在实践中起广泛作用的制定法,是“律文”之外的重要法律形式。 首先,明清时期的“条例”是“制定法”。而不是“案例”,更非“判例”。 第二,“条例”是经过一定程序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是成文法的一种。,天津县旗人方天秃伙同船户盗卖漕米。按照大清律例“名例律犯罪免发遣”条的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

6、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刑部在复审时认为:方天秃虽为旗人,可以享受律的优遇,但在此案中情况有例外,因为一方面,方天秃驻扎在京外,与民(汉)人混居日久;另一方面,清王朝统一已久,海内外一统,“中外一家”,“民人与旗人并无歧视”,故对方天秃仍处以实徒五年,不准折枷。并在此判例上形成一条新例:嗣后,凡“庄屯旗人及各处庄头并驻防之无差使者,其流徒罪名俱照民人一例发遣。”,方天秃案,此案中,刑部根据社会实际情况重新解释了 律文的意思,从而创立了一项判例法的原则, 完成了一项新的立法,田二和其父田坤、弟田三都是掖刀匪徒,素来横行乡里。田二先后奸占民妻谢氏、张氏,田三也强行奸占民妻王氏为妾。山东巡抚和刑部

7、山东司在定案时依据“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律”将田二拟绞监候,田坤、田三依棍徒例拟军。皇帝在复核此案时指出:田二等作为掖刀匪徒,本来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现在田二又多次奸占民妻,横行乡里,实属罪恶之极。照律判处绞监候未免太轻,应加重判以绞立决,并下旨:嗣后,如有类似案件,均照此案办理。此案中,原有的律文没有涉及掖刀匪徒这一层次,量刑时不够严厉。 故皇帝以例破律,创制了新的量刑原则。,掖刀匪徒奸占良妇,以例破律,法律制度的形式开始以现代法学理论进行划分。北洋政府时期以及国民政府时期还有判例和解释例作为法律渊源。在国民政府时期还将主要法典进行汇编,称为六法全书。,八、民国时期,第二节 立法

8、活动及主要法典 体例沿革,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不光是指禹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和典章,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 商朝制定了“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在禹刑的基础上对商代法律的重新制定。 西周的立法活动主要有周王及诸侯、卿大夫发布的命令,以及周公制礼和吕侯作刑。,一、夏商周时期的立法概况,周初在周公的主持之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建国以后的实践经验,同时继承了夏商两代的礼仪制度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周礼。是西周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吕侯制定有吕刑,吕侯即甫侯,所以吕刑又称为甫刑。 西周还有九刑,一般认为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可能就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成文刑事

9、法律了。,二、战国时期的法经,魏国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第一篇“盗法”。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第二篇“贼法”。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第三篇“囚法”。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第四篇“捕法”。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第五篇“杂法”。 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 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第六篇“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 相当于 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法经的历史意义,其次,法经确立了“王者 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首先,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最后,法经初步确立了 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三、秦朝的法典,秦朝

10、建立之后,制定了大量法律,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为我们了解秦朝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云梦秦简共有1155枚,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共11种律文的摘录;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的解释;封畛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调查、勘验、审讯和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四、汉朝的法典,汉朝法律的主体部分,是汉律六十篇.,九章律,傍章律 (十八篇),越宫律 (二十七篇),朝律,汉律六十篇,2.九章律 萧何制定九章律。其篇目内容,是在李悝法经六篇的基础上,直接承袭秦律,新增兴、厩、户三篇而成的。因此,它作为一部以刑为主的综合性法典,是汉律最早也是最基本的核心部

11、分。,3傍章律 西汉政权建立之初,秦朝仪法已废,新的礼仪法度尚未确立,朝廷秩序杂乱无章。每逢朝会,“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 刘邦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博士官叔孙通征得同意,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主持制定朝廷礼仪,附于九章律之后,由高祖正式颁行,此即傍章律十八篇。与九章律以刑为主、重在罚罪的内容不同,傍章律十八篇的内容则是朝廷、宗庙、君臣、贵贱等礼仪法度与等级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据汉书高帝纪下载:“初,顺民心,作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越宫律与朝律 越宫律二十七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朝律六篇:是关于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

12、自高祖时期的立法活动之后,继立的惠帝、吕后、文帝、景帝各代都奉行“镇以无为”、“务在宽厚, 的统治政策,未再进行大的立法活动。直到汉武帝即位以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专制政权,遂又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据魏书刑罚志载,当时共增立律文五十余篇。其中较为重要的有越宫律和朝律。,以上汉律六十篇,分别是各方面的专门法规。其中九章律作为最基本的刑事法典,系最主要的核心和主干;其他三部法规,则均为九章律的重要补充。它们共同构成了汉律的主体和基础。,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一个长期分裂、战乱、动荡的时代。在长达近四个世纪的历史过程中,仅西晋政权有过三十多年的短暂统一,其余绝大多数时间都处于

13、分裂、割据、对峙之中。由于汉末豪强军阀势力的恶性膨胀及周边少数民族的大规模内迁,秦汉时期缔造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迅速瓦解,先后建立起数十个割据政权。,为了巩固政权,扩大势力范围,他们都程度不同地进行了一些立法活动,推动了法律制度的持续发展和逐步完善。受当时社会形势的影响,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首先,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他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局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范围。 其次,随着秦汉统一国家的解体,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相对削弱,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

14、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第三,汉末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总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承前启后性质,是秦汉法律制度向隋唐法律制度过渡的重要阶段。从立法思想到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到律典体例,法律内容到司法制度,这一时期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新律。 新律是“删约旧科,傍采汉律” 而成,但比汉代旧律有很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 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

15、内容,使中 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两晋时期的基本法典,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故亦称“泰始律”。因后经张斐、杜预 两位著名学者的注释,所以晋律又称“张杜律”。共20篇。晋律是一部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典: (1)改“刑名”一篇为“刑名”、“法例”两 篇,仍置于律首。 (2)晋律开始大规模引入“五服”制度; (3)条文大大简化,形成“宽简而周备 ”的 特点 ; (4)经过张、杜的注解,在逻辑上更严密、周延,法律的科学性大为增强,西晋的晋律,北齐律,首先,定律十二篇,由繁到简,为隋唐律的篇章 结构提供了先例 其次,北齐律将晋律之“刑名”、“法例”二篇合为 “名例”,仍置于全

16、律之首,确立了后世法典的体例。 最后,北齐律在内容上首创“重罪十条 ”制度,为后世“十恶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完成于公元564年,制定时间达15年之久,共12篇,被认为是一部系统总结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经验的法典。北齐律的完成,为中国封建立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隋朝主要的立法活动有两次: 隋文帝开皇三年完成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在内容以及体例上的主要特点:,隋朝的主要法典,首先是在体例上,形成了以“名例”为首篇,共十二篇的体例,这也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固定体例。 其次是在内容上, 第一确立了死、流、徒、杖、笞的五刑制度,呈现出封建五刑的完整形态; 第二大量删除了以往存在的各种残酷的刑

17、罚; 第三规定了贵族官僚分别享有议、请、减、赎、官当等司法特权。 第四确立了“十恶”的罪名。这些制度都被以后唐律所继承。,开皇律的制定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影响到以后封建社会各个时期的立法,成为一个立法的典范。 隋炀帝继位后,于大业三年对开皇律进行修改,完成新律大业律。,唐代的主要法典,一、 武德律(唐代第一部法典) 唐朝初年,唐高祖李渊于武德七年颁行武德律,共十二篇,500条 二、 贞观律 唐太宗即位后,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于贞观十一年完成。亦为十二篇,500条。贞观律基本奠定了唐律的风貌。 三、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完成永徽律。仍为十二篇,500条。永徽三年,命令长孙无忌等人对律典中

18、律条和律注逐条逐句地进行解说。永徽四年完成,共三十卷,当时称为律疏,与律文一起合称永徽律疏,史称唐律疏议。,四、 唐六典 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时,饬令臣下按照“理、政、礼、教、刑、事”六目编撰大唐六典。经过十余年的工作,30卷规模的唐六典编撰完成。其中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掌、办事规程等内容。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五、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是晚唐宣宗时期颁布的一种新形式的法典。宣宗时考虑到国家的法令,包括律、令、格、式、典、诏敕等,种类繁多,有时一类事情,不仅在律典中有规定,在令、格、式中也可能有规定 。这样不便于在司

19、法中使用。于是将处理同一类事务的律、令、格、式、敕等进行综合汇编 ,称为“刑律统类 ”。后来朝廷也以为很方便,就将律典与附属法规结合起来编撰并颁行天下,谓之“大中刑律统类”。这种法典编纂形式,改变了战国秦汉以来刑律与其他法律形式分别编定的传统立法体系,成为五代、北宋时期制订“刑统”法典的滥觞。,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共12篇,502条 。具体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依其内容,大体可以分为总则 、分则两个部分。整部法典以总则为首,继以具体律条 ,而以程序方面的“专则 ”结束。从结构上看是很严密的。,(一)“名例律” “名例

20、律”是唐律疏议 的首篇,是整个法典的纲领和统率,主要规定了唐朝法定的罪名、刑名及定罪量刑的适用原则。因此,它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对全律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五刑制度,二、规定了“十恶” 制度,在唐律疏议 “名例律”中,紧随“五刑”之后的是“十恶 ”。 该条 “疏议 ”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 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十恶 ”重罪具体指:,三、规定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唐律中对官员犯罪,有“公罪”与“私罪”的区别 。凡“缘公事而致罪,而无私曲者”谓之“公罪”,即指由于承办公务不力、失错 ,但不是出于私利的犯罪。所谓 “

21、私罪”,则是指“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 、受财枉法之类 ” 与公事无关 、或虽属公事但藏其私曲的犯罪 。唐律中对 “公罪”与“私罪”除在量刑上采不同标准外,在适用“官当”等减免制度上也有差别 。,(2)同居相为隐(亲属相容隐) 按照唐律的规定,凡同财共居的亲属 ,以及大功以上亲 属 、外祖父母、外孙 、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等,有罪可相互包庇、隐瞒 ,部曲、奴婢亦可为家长隐瞒 。即使为律该容隐的对象通风报信、帮助逃亡,官府也不追究。小功以下亲属间的容隐 ,也可减凡人三等。谋反、谋大逆、谋叛之案不用此律。 (3)老幼废疾犯罪减免刑罚 具体标准是: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可收赎;,年80以上

22、、10岁以下及笃疾,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余皆勿论;年90以上、7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4)自首减免刑罚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即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以前,就主动到官府坦白认罪,构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已被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轻刑事处罚。,(5)区分首犯与从犯 唐律继承发展秦汉以来的刑事立法原则,将“二人以上共犯”定为共同犯罪,明确区分首犯与从犯,实行首犯从重严惩、从犯相对减轻的刑罚适用原则。 但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强盗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6)再犯累犯加重处罚 唐律称累犯为更犯。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23、。”要加重处罚。如累犯盗罪,“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唐律中的累犯有以下三个特点: 其一,所谓累犯,必须构成三次犯罪以上。 其二,每次犯罪必须经断以后,即由官府判决完了又重新犯罪的。 其三,亲属之间相为盗窃,犯盗徒、流罪以上的,并不按“三犯”之律处理。,(7)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诸化外人犯罪,其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自相犯者,依法律论 ” 按照唐律规定的化外人相犯原则,阿拉伯人与日本人在长安相犯,应适用的法律是()。 A.唐律 B.阿拉伯法律 C.日本法律 D.阿拉伯法律或日本法律,(8)类推原则 唐律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即“诸断罪无而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

24、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其中“出罪“是指减轻或免除刑罚,“入罪“是指确定有罪或加重刑罚。用类推的具体办法是:对那些应当减轻或免除的犯罪,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减轻,这就是所谓“举重以明轻“;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可以举出轻罪条款以比较重罪,使犯罪人受到较重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所谓“举轻明重“。,(二) 卫禁篇,33条 该篇主要是关于皇帝、宫殿、太庙、陵墓及关津、镇戍、边防、要塞等警卫守备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基本精神在于维护专制君主的人身安全与绝对权威,保障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三)职制篇,59条 该篇主要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与编制、各级官吏的选拔、任用、违

25、纪、失职、渎职、贪赃、枉法等行政方面的法律规定。其立法重点在于强化官吏职责,惩治职务犯罪。 (四)户婚篇,46条。 该篇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继承等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其立法精神在于保证国家赋役来源,维护民事法律关系与伦理道德秩序。,(五)厩库篇,28条 故该篇主要是关于牲畜饲养、畜牧管理、仓库保管、官物出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基本精神在于严格畜牧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资财不受损失。 (六)擅兴篇,24条 主要是关于兵役征发、军事指挥、武器管理、作战纪律和工程兴造、工匠役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立法重点在于严密控制军队和各种服役人员。 (七)贼盗篇,54条。 主要是关于惩治属于“十

26、恶”范围的杀伤罪和其他严厉镇压贼盗犯罪的法律规定。,(八)斗讼篇,60条 主要是关于斗殴、伤害与控告、诉讼两方面的法律规定。 (九)诈伪篇,27条 主要是关于惩治欺诈、假冒、伪造、伪证等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十)杂律篇,62条 凡是未列入其他各篇的罪名,集中规定于本篇之内。其内容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主要包括驿站交通、计量铸币、市场管理、医疗卫生、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社会治安、伦常关系等各个方面。 (十一)捕亡篇,18条 本篇是对以上各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缉捕捉拿,以便及时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十二)断狱篇,34条 即关于审讯、判决、刑罚执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

27、,唐律疏议十二篇中,前十篇属于实体法内容,后两篇属于程序法内容。其中第一篇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性质,第二篇卫禁至第十篇杂律相当于刑法分则性质,最后的捕亡和断狱两篇则相当于刑事诉讼法性质。因此,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立法的集大成者,中华法系的优秀代表作,仍然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综合性法典。,(一)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1.维护皇权 “严别君臣”是唐律的中心。死罪约 230余条 ,近20%的条款涉及宫廷事务 。“十恶 ”之“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大不敬”,均是以维护绝对皇权为目的的。这些条款处刑是全律中最重的。 2.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议、请、减、赎、官当 “优礼臣下”

28、君臣一体,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唐律的基本精神,(二)维护宗法伦理道德,(1)在家庭关系中,严格维护父权,全面确认家长 的权威:,财产权:家庭(家族)财产是家长权威的物质基础 教令权:家长管教子孙是理所当然的权利和义务 主婚权,(2)在夫妻关系中,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七出、义绝,(3)严惩亲属相奸与亲属相盗, 违礼行为,(三)维护小农经济,1. 以令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均田制、 租庸调制,永业田,两税法,2.以律的形式规定违反国家土地服役制度应受到的刑罚制裁,官吏选拔、任用、考绩 、惩处 等皆有明确的规则 。 “贡举非其人” “六赃 ”:强盗赃 、窃盗赃 、枉法赃 、

29、 不枉法赃 、受所监临赃 、坐赃 。,(四)严于吏治,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特点 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文明全盛时期的基本法典,其最突出之处在于它的完备性和代表性。主要表现在: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

30、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刑事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因此,直至清末,中国封建法典一直保持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基本特点。,(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

31、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

32、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二)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三)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制定唐律时,唐初统治者充分借鉴了以

33、往历代统治阶级丰富的立法经验,继承和吸收了历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优秀成果,立法技术臻于成熟、完善。在法典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篇条之间,联系清晰;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宋朝的主要法典宋刑统,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窦仪等人在总结前朝法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同年七月,由太祖下诏“刻板摹印,颁行天下。这是宋朝的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 “刑统

34、”的体例,最早出现于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称为“大中刑统”。后周又有显德刑律统类,这是宋刑统的体例渊源。,宋刑统共12篇,502条。其篇目名称和主要条款,都是来自唐律。所以有人谓宋刑统不过是唐律的“翻版”。但在实际上,宋刑统毕竟是宋朝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典,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与唐律还是存在一些差别。,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

35、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如下特点:,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六年,正式制定大明律,洪武七年完成,颁于全国。洪武二十二年,再次颁行大明律。洪武三十年,再次改定大明律,编入钦定律诰,至此编纂工作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明律的体例使得传统法典的体例发生了改变,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所制定大明律,以名例为首篇,后以六部为纲,成为吏、户、礼、兵、刑、工的七篇体例。,明朝的主要法典,明初还制定有特别刑事法规大诰,共四篇,236条。 由于明太祖不允许子孙修改大明律,后世的皇帝只好编纂问刑条例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 明朝还仿照唐六典制定了明会典。,清朝在世祖顺治年间完成了

36、大清律集解附例;清世宗雍正五年,再次对法典进行修订,完成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修订完成大清律例,大清律例继承了明律的体例。 清朝也制定有会典。共有五朝皇帝制定有会典。,清朝的主要法典,清朝还制定有大量的则例。这些则例的内容有诏令、法令、成例、明朝的例。 尤其是清朝制定了大量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制度,如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回疆则例、西藏通制等。,二、主要法典的体例及沿革 中国古代法典体例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但是其脉络清晰,层层相因而没有中断。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大特点。 中国古代法典受法经影响很大。法经共六篇,汉朝萧何制定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

37、厩三篇,具篇仍然处于第六篇的位置。,魏律对旧律体例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以统诸篇,改变了原来九章律中将“具律”排在第六位,不符合篇章体例的状况。魏律共十八篇。 晋律对于中国古代法典的体例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形成了二十篇602条的格局,并分魏律中“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这种体例上的安排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北齐律的体例更加科学,定律十二篇,由繁到简,为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最重要的是北齐律合北魏律的“刑名”与“法例”为“名例”,冠于律首,增加了法律体例的科学性。 隋开皇律使得中国古代法典体例基本定型。所定十二篇篇目基本上为唐律所继承。隋唐以来中国古代法典体例的一个重要变化便是编纂刑统,此种法典体例以宋刑统为代表。,明律的体例又使得传统法典的体例发生了改变,大明律篇目与体例,以名例为首篇,后以六部为纲,成为吏、户、礼、兵、刑、工的七篇体例。随后的大清律例也继承了这一体例,共四十七卷,436条。大清律例将例附于律文之后,便与查阅,这又是中国古代法典新的体例。,重点复习题,1法经 2云梦秦简 3宋刑统 4为什么说北齐律是具有很高水准的封建法典? 5简述开皇律在内容和体例上的主要特点。 6试述唐律疏议的体例、主要内容。 7综述中国古代主要法典体例的变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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