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常见罪是名界定及案例评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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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疗服务执法监督 刑事责任追究案例评析,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祖 燕,2,第一章 医疗执法监督涉嫌渎职侵权犯罪常见罪名界定 及抗辩要点,3,卫生系统渎职侵权犯罪主要特点:,1.发生在履职过程中; 2.涉及犯罪罪名较为集中,其中前三位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搜查罪。 3.基层卫生监督主管负责人涉及渎职犯罪较多; 4.刑事问责呈上升趋势。,4,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卫生系统 渎职侵权案件情况,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2、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滥 用 职 权 罪,8,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

3、1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并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10,2.行为人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应注意两点。 (1)滥用职权的本质是违法行使国家机关所赋予的职权; (2)滥用职权的表现主要有两种: 一是行为人

4、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如基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擅自同意无证行医者缴纳部份管理费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等; 二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不按规定的程序、方式、方法等行使职权,而是随心所欲地决定或者处理公务,甚至玩弄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11,3.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超越了职权或者违反了有关规定而故意为之,方能构成本罪。,12,4.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

5、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14,(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

6、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15,6.犯本罪的,分别下列情形处罚; (1)未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6,玩 忽 职 守 罪,17,1.本罪主体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体范围与滥用职权罪相同。,18,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玩

7、忽职守的行为。此处应注意两点: (1)玩忽职守的本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恪尽职守,懈怠履行自己的职责; (2)玩忽职守的具体表现有二: 一、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违背应尽职责的义务,对自己所负有的职责不予履行,其可以是自始不履行,也可以是在履行职务期间擅离职守。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前一种情况不同的是,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不履行职责,而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尽职尽责,草率行事。这是本罪与滥用职权罪区别之关键。,19,3.本罪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必须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未能避免,才能构成犯罪

8、。 这也是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 重要区别,20,4.本罪也是结果犯,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方能构成。,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玩忽职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

9、,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22,(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23,5.犯本罪的,分别下列情形处罚: (1)未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

10、期徒刑; (2)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4,渎职罪重点问题解析,25,1.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

11、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

12、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8,不论卫生监督人员是否已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登记,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其从事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代表国家从事公务的性质,均可成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29,2.法定职责,渎职行为的实施,必须和行为人执行的职责有直接联系,这是渎职犯罪的一个典型特征。可见,是否为行为人法定职责属渎职行为认定之关键。,30,应尽之责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卫办发2001112号)明确规定了卫生监督

13、机构主要职责:“卫生监督所(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和上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领域,包括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和采供血机构等)和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许可,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二)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 (三)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 (四)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31,(五)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六)组织现场监督检

14、测、采样工作。 (七)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八)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工作。 (九)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十一)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32,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9日卫生部令第39号)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1. 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2. 承办公共场所卫生

15、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3. 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4. 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1.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 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 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 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

16、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33,(三)医疗卫生监督 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 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其他 1. 负责

17、派出机构的管理;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县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3. 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4. 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5. 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34,同时还应考虑到:,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对卫生监督工作的计划与安排。 计划是否详细; 安排是否具体; 切实可行;责任明确,35,能尽之责 在政策层面上,国家制定了一些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的基本必要保障(如人员、房屋、车辆、经费)标准,但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这些基本必要保障却很难能以保证,致使基层卫生监督工作无法依法开展。 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能够依法履责

18、的基础与前提在于当地政府对依法履责所需必要的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的保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缺乏这些必要的人、财、物保证,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即使竭尽全力仍不可能完全履行法律所赋之责。势必造成行政违法,但究其根本,责任不在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这在法理上称之为“转移性违法”,即行为人违法是因管理者的原因造成,应由管理者承担责任,不能够也不应当将当地政府不作为之责转移至行政执法者承担,更不能因政府不作为导致行政执法者履责末尽而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法律公平与合理的基本原则。,36,履责作用 行政责任追究的作用到底有多大,我们必须准确评估。行政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只能对违法行为产生一定警示与教育作用,绝

19、不可能达到控制甚至杜绝违法行为的理想境界。如果检察院认为只要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就可以达到阻止该行政违法行为发生之目的,那就如同发生火灾就必须追究消防人员渎职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必须追究交警渎职责任;发生犯罪行为就必须追究公安渎职责任,发生腐败案件就必须追究检察院渎职责任一样荒唐而错误。,37,3.定罪标准 定罪的法律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就构成犯罪;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构成犯罪。犯罪构成之所以是定罪的法律标准,是因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体。一方面,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体,因而是犯罪成立条件的全部。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完全具备犯罪成立

20、条件;不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不具备犯罪成立条件。另一方面,犯罪构成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严重程度,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程度,具备犯罪的本质属性;不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存在或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因而不具备犯罪的本质属性。,38,注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立案标准规定(高检发释20062号)明确规定了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只要违法行为没有达到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就不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39,4.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公诉机关应当以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刑事诉讼中的证

21、明责任的承担,是与无罪推定的原则联系在一起的。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分为: 公诉人的证明责任; 被害人的证明责任; 自诉人的证明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被告的证明责任。,40,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作为控诉方,其诉讼地位为控方当事人。公诉人为使法院审判案件能采纳自己的控诉主张而进行证明活动,包括主张责任,提出证据的责任。公诉人在诉讼中必须提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依此作为法庭审理的对象,否则会因无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而不具备开庭审判条件。庭审前,要求公诉机关将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提交法庭,否则,法庭不予开庭审理。公诉人举证不足,达不到诉讼证明标准,将承担控诉主张不能成立的裁判

22、危险。,41,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自己无罪的,不负举证责任,司法机关不能因为其对无罪主张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使其承担有罪的裁判后果。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各国惯例。,42,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证据确实充分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据以定案的各种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这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43,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

23、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规定,检察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若检察机关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法定定罪标准的定罪证据,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检察院对公诉案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检察院所提证明不符合定罪标准,就不应当立案追诉;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以

24、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不应当判决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45,5.因果关系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点损失的行为。因而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危害后果有着直接的,也是必然的因果关系。,46,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工作马马虎虎,极端不负责任,或者放弃职守对自己负责的工作不闻不问,玩忽

25、职守表现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与危害后果有着直接的,也是必然的因果关系。,47,注意:,因果联系一定是先后相继 原因在先,结果在后 先后相继不一定是因果联系,48,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滥用职权案和玩忽职守案应予立案标准上,明确使用了“造成”或“导致”一词以限定后果,此处“造成”或“导致”即是明确要求了在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上,必须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是“造成”或“导致”人员死亡,重伤、财产损失之原因,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49,在无证行医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界定中必须形成这样一个因

26、果关系。 监管失责(不认真履行职责) 无证行医 人员死亡、重伤等。 监管失责“造成”或“导致”无证行医,无证行医“造成”或“导致”人员死亡、重伤。,50,多起无证行医执法监督刑事问责案件中,就诊人死亡原因却是 “死因不明”等,从医学科学上分析,就诊人死亡原因就有可能是就诊人自身原因所致,与非法行医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而检察院办案人员却在没有死因分析证据时,简单错误的认为,医疗服务监督失责在前,就诊人死亡在后,所以,监管失责与就诊人死亡重伤就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就一定构成渎职罪。,51,事实上,即使存在监管失责,也存在就诊人死亡、重伤,但二者之间也有可能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

27、虽然监管失责引起非法行医出现,但就诊人死亡、重伤并不是非法行医“造成”或“导致”。仍然不符合渎职罪之构成要件,不能追究监管者刑事责任。,52,6.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四)本规定中的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53,7.证据要求 (1)滥用职权罪案的举证范围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

28、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刑事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举证;辩护人应当就为被告人辩护的事实举证;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就“主张”“反驳”的事实举证;人民法院进行有限度地调查核实证据。 当庭举证范围具体包括:,54,公诉人举证范围 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犯滥用职权罪,必须围绕犯罪构成,当庭举出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有罪、罪重、所犯罪行、危害及其量刑情节,等等。 a.围绕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举证。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特殊主

29、体。 b.围绕滥用职权罪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举证。本罪的“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滥用职权罪的动机、目的,必须出于主观故意,具有逾越、乱用职权的动机、目的及因果关系。,55,c.围绕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客体”举证。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主要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56,d.围绕滥用职权罪的“犯罪的客观方面”举证。 本罪的

30、“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实施了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围绕滥用职权罪“犯罪(或量刑)情节”举证。 本罪的犯罪(或量刑)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罪行为过程中,所具有的事实情节、法定从重加重情节、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法定免除情节、犯罪前后变化等酌定情节。,57,f.证明滥用职权罪当庭举证应注意的问题。 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人在当庭举证过程中,应当提出以下证据: 1、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明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的事实证据。 2

31、、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明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证据。 3、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明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滥用职权的事实“情节”证据,以及适用法律量刑轻重“情节”的证据。,58,辩护人举证范围 辩护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据实,当庭展示证据,举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下列证据: a.无罪的证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所举之证,依照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形态证据,当庭展示和举出,反驳其犯罪构成“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无罪。 b.罪轻的证

32、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重所举之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庭展示和举出,反驳其罪重“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罪轻。,59,c.减轻刑罚的证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等,应从重加重所举之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当庭展示和举出,反驳其应当从重加重“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d.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行为应科处刑罚所举之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当庭展示和

33、举出,反驳其应科处刑罚“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应免除刑罚。 e.其他反驳“成立”的证据。,60,(2)玩忽职守罪的举证范围: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刑事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被告人的辩护事实举证;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就“主张”、“反驳”的事实举证;人民法院进行有限度地调查核实证据。 当庭举证范围具体包括:,61,公诉人举证范围 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犯玩忽职守罪,必须围绕犯罪构成,当

34、庭举出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有罪、罪重、所犯罪行、危害及其量刑情节,等等。 a.围绕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举证。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62,b.围绕玩忽职守罪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举证。本罪的“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玩忽职守罪的动机、目的,必须出于主观过失,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动机、目的及因果关系。 本罪主要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国家工作纪律行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国家规章制度行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工作马虎草率,极不负责任行为

35、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工作撒手不管,对责任内的工作任务拒不完成行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分内的责任不予履行行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的证据:,63,c.围绕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举证。本罪的“犯罪客体”,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主要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致使人民

36、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 d.围绕玩忽职守罪的“犯罪的客观方面”举证。本罪的“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实施了不履行或不认证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64,e.围绕玩忽职守罪“犯罪(或量刑)情节”举证。 本罪的犯罪(或量刑)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玩忽职守罪行为过程中,所具有的事实情节、法定从重加重情节、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法定免除情节、犯罪前后表现等酌定情节。,65,f.证明玩忽职守罪当庭举证应注意的问题。 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人在当庭举证过程中,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必须具有充分

37、的证明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的事实证据; 2、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明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不正确履行应有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证据; 3、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明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玩忽职守的事实“情节”证据,以及适用法律量刑轻重“情节”的证据: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证据;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证据;证明属于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照规定定罪处罚的证据

38、;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证据。此外,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照规定处理的证据。,66,辩护人举证范围 辩护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据实,当庭展示证据,举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下例证据: a.证明无罪的证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所举之证,依照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形态证据,当庭展示和举出,反驳其犯罪构成“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无罪。 b.证明罪轻的证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重所举之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

39、规定,当庭展示和举出,反驳其罪重“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罪轻。,67,c.证明减轻刑罚的证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等,应从重加重所举之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当庭展示和举出,反驳其应从重加重“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d.证明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行为应科处刑罚所举之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当庭展示和举出,反驳其应科处刑罚“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应免除刑罚。 e.证明其他反驳“成立”的证据。,68,非

40、 法 搜 查 罪,69,(一)非法搜查罪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70,司法实践中和处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行为是本罪的核心。首先,搜查的对象限于他人的身体或住宅。 住宅: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得场所,包括公民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的住房。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以外的其他场所,不能构成本罪。其次,搜查行为必须是非法的。,71,非法搜查通常有三种情况: 1.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员或达到其他目的而擅自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

41、; 2.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擅自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 3.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 具备上述情况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凡根据有关法律进行的合法搜查,不能构成本罪。,72,(二)本罪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基于何种动机进行非法搜查,不影响本罪的成立。,73,(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

42、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74,(四)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75,(二)非法搜查罪重点问题解析 1.证据要求 (1)非法搜查罪的举证范围: 非法搜查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举证;辩护人应当就为被

43、告人辩护的事实举证;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就“主张”、“反驳”的事实举证;人民法院进行有限度地调查核实证据。 当庭举证范围具体包括:,76,公诉人举证范围 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反非法搜查罪,必须围绕犯罪构成,当庭举出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有罪、罪重、所犯罪行、危害及其量刑情节,等等。 a.围绕非法搜查罪的“犯罪主体”举证。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一般主体。 对犯罪主体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案时间的证明。 对犯罪主体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案地点的证明。 对犯罪主体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他情况的证明。

44、,77,b.围绕非法搜查罪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举证。本罪的“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非法搜查罪的动机、目的,必须出于主观故意,具有非法搜查罪的动机、目的及因果关系。 c.围绕非法搜查罪的“犯罪客体”举证。本罪的“犯罪客体”,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即人身权利或者与人身权利有关的住宅权利等。 d.围绕非法搜查罪的“犯罪的客观方面”举证。本罪的“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情节严重的行为。,78,e.围绕非法搜查罪“犯罪(或量刑)情节”举证。本罪的犯罪(或量刑)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

45、施非法搜查罪行为过程中,所具有的事实情节、法定从重加重情节、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法定免除情节、犯罪前后表现等酌定情节。 f.证明非法搜查罪当庭举证应注意的问题。 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构成非法搜查罪,公诉人在当庭举证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明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搜查”的事实证据;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明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证据;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明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非法搜查的事实“情节”证据,以及适用法律量刑轻重“情节”的证据。,79,(2)辩护人举证范围 辩护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46、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据实,当庭展示证据,举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下列证据: 证明无罪的证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构成非法搜查罪所举之证,依照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形态证据,当庭展示和举出,反驳其犯罪构成“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无罪。 证明罪轻的证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重所举之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的规定,当庭展示和举出,反驳其罪重“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罪轻。,80,证明减轻其刑罚的证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等,应从重加重所举之证,依照中华人民

47、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当庭展示和举出,反驳其犯罪构成“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证明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行为应科处刑罚所举之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当庭展示和举出,反驳其应科处刑罚 “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应免除刑罚。 证明其他,反驳“成立”的证据,81,渎职侵权犯罪 抗辩要点,82,(一)渎职罪抗辩要点: 1、是否属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应尽之责)。 2、行政机关是否能够依法履责(能尽之责)。 3、监督管理具有有限性和相对性(已竭尽努力)。 4、是

48、否具有法定损害后果(定罪标准)。 5、监管失责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造成或导致)。,83,(二)非法搜查罪抗辩要点: 1、被搜查场所是否为非法生产经营场所。 2、对非法生产经营场所依法搜查是监管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与权力。 3、是否具有法定定罪情形或损害后果(定罪标准)。 4、搜查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造成或导致)。,84,(三)渎职侵权犯罪刑事责任追究抗辩中应重点注意检察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

49、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若检察机关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法定定罪标准的定罪证据,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85,第二章 医疗服务执法监督 刑事责任追究 案例评析,86,12个案例,涉案13人: 玩忽职守罪:9人 滥用职权罪:3人 非法搜查罪:1人,87,案例:01 因对药店无证行医行政处罚不到位谢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某区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发现,该区某乡镇康贝大药房一连锁店有一工作人员李某在开展诊疗活动。经调查,该连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李某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某区卫生监督机构认为该药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该连锁店做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连锁店停止一切诊疗活动。 2008年大年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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