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10讲污染控制规定09041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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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讲 污染控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污染物排污收费制度 防止污染转移、转嫁制度,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概念 由排污者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 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 最先规定于1982年2月5日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 1984年5月1日水污染防治法,登记排放污染物种类、数 量和浓度,以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排放污染物申报登 记管理规定,确立了这一制度。目的是有利于环保部门掌 握污染物排放和控制的情况,为征收排污费和进行其他方面 环境管理提供根据。, 内容和程序 适用对象 中国领域内直接和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

2、物(废气、废 水和其他有害环境的物质)、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工 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生活类水、气、声、渣排放不登记。 排放放射性废物的有特殊的申报登记要求。 申报内容 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使用的主要原料、排放污染 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方式、噪声源的种类、 数量和噪声强度,污染防治的设施等。, 登记程序 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排污登记表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环保部门登记 领取排污申报注册登记证 排污状况变化时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排放污染物申报管理规定第15条:排污单位谎报、拒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保部门可处以3003000元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

3、申报登记表。 4. 违法处罚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3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止排污,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二. 排污收费制度 概述 1. 含义 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 的一整套管理制度。属于“污染者付费”的具体执行措施。 2. 立法和完善过程,从建立到完善改变的主要点: 改变原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第8条 “基金由环保部门统一管理” 和第3条超标排污费的2030% 用于污染治理的规定,根据新制度,所收的排污费将全部用 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

4、他用。而其在征收和使用上,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原 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 入财政预算,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改变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按排污浓度与总量结合 收费,只有超标准排放且收费额度最高的污染物才征收排污、 费为 “排污收费、超标处罚” 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关 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 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改变为“排污收费、超标处 罚” 改变原来的单因子收费为多因子收费,即叠加收费(根 据我国国情,最多不超过三项)。, 改变低收费标准为接近或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截至2002年底,中国共

5、向70多万个单位征收排污费515亿元,平均每年26亿元。条例实施后每年征收排污费约140亿元。 改变原“一切企事业单位”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加大对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主要内容 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条例对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做了明确界定,即“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同时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

6、纳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 为了严格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条例在以下四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明确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权限。 第11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 规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和复核程序。 第12条: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为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噪声和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排放,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

7、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放。 第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第8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明确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原则和程序。 第11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

8、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规定排污费减免缓缴的原则和程序。 第15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16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

9、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条例第17条还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关于排污费的使用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这样,既可以确保收费与使用分开,又能带动更多的资金投入

10、污染防治中。 为防止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条例进一步明确财政、环保、审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审计(第19条、第20条)。 此外,条例还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排污费、骗取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不按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征收具体规定, 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即使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也要交纳排污费。超标加倍;大气污染物收排污费,超标不加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

11、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改原来“同一排污口只按收费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算收费”为按“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计算收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水超标加倍;大气不加倍;噪声超标收;固废场外收。,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拒不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职权处以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

12、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征收程序 排污单位向环境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环保部门核实,按月或按季向排污单位发出缴费通知单,排污单位在20日之内向指定银行缴款。,5.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源自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附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

13、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排污费计算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

14、 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总汞 0.0005 / 总镉 0.005 / 总铬 0.04 / 六价铬 0.02 / 总砷 0.02 / 总铅 0.025 / 总镍 0.025 / 苯并(a)芘 0.0000003 / 总铍 0.01 / 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悬浮物(SS) 4 / 生化需氧物(BOD5) 0.5 / 化学需氧物(COD) 1 / 总有机碳(TOC) 0.49 / 石油类 0.1 / 动植物油 0.16 / 挥发酚 0.0

15、8 / 总氰化物 0.05 / 硫化物 0.125 / 氨氮 0.8 / 氟化物 0.5 / 甲醛 0.125 / 苯胺类 0.2 / 硝基苯类 0.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 总铜 0.1 / 总锌 0.2 / 总锰 0.2 / 彩色显影剂(CD-2) 0.2 / 总磷 0.25 /,元素磷(以P计) 0.05 / 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 乐果 0.05 / 甲基对硫磷 0.05 / 马拉硫磷 0.05 / 对硫磷 0.05 /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 三氯甲烷 0.04 /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 / 四氯化碳

16、0.04 / 三氯乙烯 0.04 / 四氯乙烯 0.04 / 苯 0.02 / 甲苯 0.02 / 乙苯 0.02 / 邻二甲苯 0.02 / 对二甲苯 0.02 / 间二甲苯 0.02 / 氯苯 0.02 / 邻二氯苯 0.02 / 对二氯苯 0.02 / 对硝基氯苯 0.02 / 2.4二硝基氯苯 0.02 /苯酚 0.02间甲酚 0.02 / 2.4二氯酚 0.02 / 2.4.6三氯酚 0.02 /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 丙烯晴 0.125 / 总石西 0.02 。,说明: 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7、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PH值: PH 0-1, PH 13-14 ,0.06吨污水 / PH 1-2, PH 12-13 ,0.125吨污水 / PH 2-3, PH 11-12 ,0.25吨污水 / PH 3-4, PH 10-11, 0.5吨污水 PH 4-5, PH 9-10, 1吨污水 / 5-6, 5吨污水。 色度 5吨水倍 ;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PH5-6指

18、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牛 0.1头 / 猪 1头 / 鸡、鸭等家禽 30羽 / 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 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 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

19、方法 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20、千克)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 = 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二氧化硫 0.95 / 氮氧化物 0.95 / 一氧化碳 16.7 / 氯气 0.34 / 氯化氢 10.75 / 氟化物 0.87 / 氰化氢 0.005 / 硫酸雾 0.6 / 铬酸物 0.0007 / 汞及其化合物0.0001 /,一般性粉尘 4 / 石棉尘 0.53 / 玻璃棉尘 2.13 / 碳黑尘 0.59 / 铅及其化合物 0.02 / 镉及其化合物 0.03 / 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 镍及其化合物 0.13 / 锡及其化合物 0.

21、27 / 烟尘 2.18 / 苯 0.05 / 甲苯 0.18 / 二甲苯 0.27 / 苯并(a)芘 0.000002 / 甲醛 0.09 / 乙醛 0.45 / 丙烯醛 0.06 / 甲醇 0.67 / 酚类 0.35 / 沥青烟 0.19 / 苯胺类 0.21 / 氯苯类 0.72 / 硝基苯 0.17 / 丙烯氢 0.22 / 氯乙烯 0.55 / 光气 0.04 / 硫化氢 0.29 / 氨 9.09 / 三甲胺 0.32 / 甲硫醇 0.04 / 甲硫醚 0.28 / 二甲二硫 0.28 / 苯乙烯 25 / 二硫化碳 20 。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

22、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

23、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表6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标分贝数 9 10 11 12 13 14 15 收费标准(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6及16以上 11200,说明: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4、。 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附录完,案例分析 1.某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专门负责处理这个县城化工园区工厂污水和生活污水 ,处理后的污水各项指

25、标都是达到GB的标准,但是这个县的环保局来该厂收排污费,收费根据有无? 2. 某企业周围无居民,厂界噪声超标,是否需要缴纳噪声排污费? 3. 交大老校区W街锅炉房烟囱多年排黑烟,每月烧煤128吨,林格曼黑度3级;SO28.6吨,CO17.6吨,氟化物1.2kg,铅2kg,全部超标排放。如何处置排污费征收?该由谁来征收排污费?是否也应该加倍征收排污费 ?,4. 某工厂排放废水6400000m3,CODcr浓度400mg/L,挥发酚浓度2.5mg/L,进入污水管网到污水厂处置,处置后到表排放到类地表水体。计CODcr 2.56吨/月,BOD5 1.2吨/月,石油类0.02吨/月,挥发酚16吨/月,

26、总磷 0.25吨。除挥发酚外,均达标排放。问如何就排污收费问题处置?后续问题如何处理?,1. 答: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之规定,城市污水厂为非直接排污单位,不需要缴纳排污费。 2. 答: 关于什么是“环境噪声污染”,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了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超标排放环境噪声;二是这种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构成噪声污染,从而需要缴纳排污费。本例超标而不干扰,不构成噪声污染,故不需要缴纳排污费。,3. 答: 由金牛区环保局来征收排污费; 20

27、04年7月1日起每当量0.6元;排污费为( SO29052.6 +CO 1053.8+pb100)0.6元=6123元/月;林格曼黑度收费5128=640元/月;合计6251元。 不加倍征收排污费 ; SO2:8600kg/0.95=9052.6 CO :17600kg/16.7=1053.8 Pb:2kg/0.02=100,4. 答: 污染当量数: CODcr2560kg/1=2560 BOD5 1200kg/0.5=2400,挥发酚 16000kg/0.08 = 20000,石油类 20kg/0.1=200,总磷 250kg/0.25=1000 CODcr、 BOD5按规定取其大的一项25

28、60,取挥发酚20000,取总磷 1000,三项和为23560 征收排污费=0.7元 23560 =16492元。 征收超标排污费2000010.7=14000元。 合计每月缴纳30492元。 交纳排污费后仍没有达到排放标准的,从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属于1979年以后的项目,加倍收费。,三. 防止污染转嫁、转移制度 概述 指一定区域内的人类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地对该区域外的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或将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推与他人,从而使自己不承担或少承担污染损害治理责任的社会行为。 1. 污染转嫁的类型 按地域界线划分,三. 防止污染转嫁、转移制度 概述 指防止外国、埠

29、外地区厂商或我国企事业单位,将污染严重的设备、技术工艺或者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法律规定。 1. 污染转嫁的类型 按地域界线划分, 按转移媒质形式划分,2. 污染转嫁的构成要件 转移的设备或技术对环境污染严重,不能仅以先进与否判定 接受转移方没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设备和资金 转嫁方明知自己的技术或设备已经淘汰落后的情况下,迫于政策法律压力或为谋取额外利益,将其彻底淘汰的技术或设备转移出去,让对方受害。 转嫁和受害的例子:放射性企业向农村转移;重污染企业向边区转移。由于农村就业机会奇缺,成了污染转移的主要推动力。城市淘汰

30、下来到企业一般是资本密集型,其提供的就业机会很少。地税部分大部分用于城镇建设,用于扶贫的极少。,3. 污染转嫁的危害 侵害国家的主权包含的环境权; 增加环境治理费用,影响经济发展; 损害人民健康; 极易诱发环境污染。 4. 我国外资企业污染转移问题现状 大 量 的臭氧层损害物质(ODS)的生产与消费,产生严重后果。保护 臭 氧 层有关国际公约实施以来,许多来自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将ODS生产和消费转移到中国。并集中于清洗、制冷和泡沫行业。1997年2月对广东省1994-1996年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调查,泡沫和清洗行业共有120家,深圳占48.33%,广州、惠州和番禺各

31、占6.67%, 19%年广东ODS进口量达5864吨,东莞和深圳就占进口总量的62.8%。 大 量 危险废品的进口与使用,产生了严重后果 发达国家每年正以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危险废物。我国是危险废物转移的重要目标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就是通过参与国外危险废物对中国的出口来获利,这使我国废物人境数量巨大,增势迅猛。 1990年进口量99万吨,进口额2.6亿美元,占当年进口额的0.49%; 1993年猛增至828.5万吨(占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年转移量的115还多),15.75亿美元和1.5%; 19 97年废物进口量创造历史最高水平,达1078万吨,进口额猛增至29.5亿美元,占全国进

32、口总额的2.07%。进口废物中属危险废物及国家禁止进口废物占有较大比重。如1990年危险废物进口量参照欧共体的分类方法为16万吨。金额为1392万美元,占当年废物进口的比重分别为6%,5.4%。废物主要来自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1997年从美国、日本和香港进口的废物别分占进口总量的24.25%,9.88%和5.58%。,从目前海关查获的情况看,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山东等沿海地区是主要进口地和使用地。其他地区,如京、津、沪等地区也存在此类问题。另外,乡镇企业是危险废物的主要使用者。这使得我国城乡都因洋垃圾的大量进口,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一些地区的水质、大气、耕地被严重污染。例

33、如,中外合资江西华隆化学有限公司进口的3万吨生活垃圾严重污染了20公顷土地,许多工人和农民受到病菌的感染。 与 环 保技术、设备不配套的有害技术、设备、产品的使用产生了严重后果。据调 查 ,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高达70%以上的引进设备为中低档水平。其中有许多属于其,国内被废弃的工艺和禁止生产的产品。生产过程本身就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如“氟蚜满”乳油是日本于1964年开发,1975年禁止在国内生产,1992年转移到我国由中日美合资的福建惠龙农药有限公司生产这一产品,结果在1993年7-8月间发生了6起农药中毒事件,导致3人死亡。对配 套 引 进环境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一些外商

34、投资企业不重视,或不配套引进,有的引进了环保设备后让其长期闲置,有些引进的环保设备甚至只为应付检查。 据广东对特区的调查,有配套防护设施的项目仅28.4% 。正因为如此,恶性中毒事故及劳资方面的纠纷屡有发生。广东对600家外资企业的调查发现,70%的企业在引进设备中没有引进环保设备。这种情况使由外商投资企业引发,的严重的水污染、铅污染、砷污染、二氧化硫污染、汞污染等大事故不断发生。形成了对我国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负面影响。 国内不同行政区域间转嫁或企业向社会转嫁通常发生在环境意识和法律监控不力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较多。 污染转嫁的原因 国外环境标准高,国际产业结构变化,促使涉废生产厂家或高度污染

35、密集产品出口早出路。由于封锁环保高新技术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遭受消极污染后果。从总体情况讲,发达国家及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标准成本要高,由此必然引发跨国公司等国际直接投资主体在全球范围内的“寻租”活动,即将资本从环境标准高、环境成本,内在化程度高的国家和地区撤出,投向环境标准低、环境成本内在化程度低(实际上是一部分环境成本外部化)的国家和地区,以获取源于环境成本差异的“租金”(超额利润)。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不是短时间内所能解决的,因此,这种“寻租”现象也必然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低,技术落后,资金短缺,已成为国外投资者寻求转移污

36、染项目的人境目标。 当排污费征收低于治理成本时,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而把污染转嫁给社会。 国际法国存在缺陷 OECD成员国多边投资协议对投资者的环境责任方面的,。,规定不明确;WTO规定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采用双重环境标准合理,等;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输出废品者及输出国的法律责任。 国内长期沿袭赶超型的非可持续发展模式,注重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而忽视其质量、社会和环境效益;注重外延型增长忽视内涵发展。 吸收外商投资战略尚未有意识地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在利用外资与环境发生矛盾时,往往以牺牲环境来求得经济上短期局部的增长。, 防止污染转移的法律规定

37、主要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单行法和巴塞尔 公约。 1. 防止污染严重的设备、技术工艺转移 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34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使用”。 2.固体废物污染转移 禁止或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除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上的项目,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对作为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限制,即实行用作原料进口的废物目录制度;进口预选审批许可;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签发批准证书;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口废物实行强制检验制度;海关凭批准证书和商检合格证明严格查验。 对境外用于倾倒、堆放、处置的固废严禁入境, 中国境内跨行政区域的转移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出省贮存、处置的,应有省级环保部门许可。” 可用作行政区域外原料的,实行报告(向移出地省环保局)和许可(向接受地省环保局)制度。 禁止过境转移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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