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公共设施类危害公共安全罪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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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司考:“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1)不特定 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 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依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害对象为转移。不能理解为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或目标。 (2)重大公私财产:价值较大。(我认为应该占有较大的空间),类型 1、危险方法 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 3、恐怖性质 4、危险物品 5、责任事故,一、放火罪(注意刑法修正案三:删去破坏对象的规定) (一)概念 故意制造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教材

2、: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不符合修正案的规定。,(二)构成 1、客体:公共安全。含危险与实害 2、客观方面:放火行为 放火:引发火灾的行为。 方式:作为与不作为,3、主体:已满14周岁 4、主观方面:故意。 如何理解故意?公共安全的危害OR燃烧。 司考教材:前者。,(三)认定 1、罪与非罪界限:放火焚烧自己财产,如未危害公共安全,非罪。 2、既未遂标准 理论上: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 独立燃烧说可取。 烧毁说与法条规定不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已既遂!,3、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有无危害公共安全。以下其他罪名亦是如此。 4、数罪并罚 (1)犯A罪后放火毁灭证据、危

3、害公共安全的:A罪及本罪; (2)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骗取保险金的:保险诈骗罪及本罪。,(四)刑事责任,区分两种情况: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二、失火罪 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决水罪 四、过失决水罪 五、爆炸罪 六、过失爆炸罪,七、投放危险物质罪 概念: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投放:地点、方式无限制,不一定要投放食用、饮用的物品中。 危险物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3、主体:已满14周岁? 4、主观方面:故意,认定: 1、

4、与“污染环境罪”(T338)的界限:违规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13年污染环境罪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2、故意传播(不含投放)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3年司法解释)。,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险方法的理解(限制解释) 2、司法认定 (1)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5、的,定本罪。 (2)故意传播(不含投放)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 (3)严重的危险驾驶并造成后果 (4)严重的生产、销售瘦肉精/三聚氰胺 (5)驾车故意在人群中冲撞;故意殴击驾车司机 (6)随意砍杀群众多人?(有的肯定丽江导游案;有的否定昆明暴恐案2014“故意杀人罪”),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 构成: 1、客观方面: (1)破坏对象交通工具的范围:火、汽、电、船、航空器,(含用于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 (2)破坏对象的特性正在使用 (3)破坏的程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2、主观方面:故意,认定: 1、危险犯: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2、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十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十三、破坏交通设施罪 概念:破坏交通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危险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十四、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注意:与交通有关的两个罪名的基本犯为危险犯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十七、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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