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住宅规范》建筑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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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住宅建筑规范宣讲稿建筑专业 (根据规范编制组2006年5月北京宣讲材料整理)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陕西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06年7月,1,住宅建筑规范 、编制概况 一、总则 二、术语 三、基本规定 四、外部环境 五、建筑 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 九、防火与疏散 十一、使用与维护,2, 、编制概况 一、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针对单一类型建筑的全文强制性的标准。 二、编制单位:由建研院主编,中建院、中规院、标定所等5家参编。 三、编制时间:

2、2005年1月14日6月22日,由初稿先后完成征求意见、送审稿、报批稿。11月30日建设部公告批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3, 、编制概况 四、编制原则和指导思想 1、全文强制。 2、以住宅建筑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涉及内外部环境、结构、功能、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管理等各项领域的技术要求。 3、体现性能化原则,主要规定住宅建设在结构安全、火灾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噪声控制,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方面,必须达到的指标或性能要求。,4, 、编制概况 四、编制原则和指导思想 4、全面兼顾、突出重点。在系统完成住宅建筑规范有关内容的同时,重点突出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有关的技

3、术要求,以及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要求。 5、内容上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地位上应当高于现行标准。其规定可以是现行标准的 要求,也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应当到达的基本要求,涵盖现行有关的强制性条文,尽量避免与现有标准和强制性条文产生矛盾,必要时,应当提出对现行标准修改的建议。,5, 、编制概况 五、编制的框架 总则 总目标 基本规定 要素目标 各章规定 专业指标 相关标准 方法途径,6, 、编制概况 六、主要参考资料: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 1、根据建设部建标标便200530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住宅建筑规范的有关参编单位和专家,开展住宅建筑规范实施导则(后更名为住宅建筑

4、规范实施指南)的编制工作。 2、编制目的 (1)使使用者准确理解规范的规定。 (2)推动规范的贯彻实施。 (3)作为规范宣贯培训的技术资料。 3、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接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大量咨询电话、邮件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在指南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考虑了相关问题,并力求反映在指南中。,7,住宅建筑规范 、编制概况 一、总则 二、术语 三、基本规定 四、外部环境 五、建筑 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 九、防火与疏散 十一、使用与维护,8,一、总则,1.0.1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定

5、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 (2)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 标准化作为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对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目前,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并非直接针对住宅建筑,许多技术要求针对性不强。 一些与住宅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有关的技术要求,没能明确强制执行。,9,一、总则,1.0.1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4)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和发展 与国外技术法规具有相同的特点。 这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为使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所做的一次探索。,1

6、0,一、总则,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11,一、总则,1.0.3 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建筑方针: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195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12,一、总则,1.0.4 本规范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本规范的规定为住宅的强制性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3,一、总则,1.0.5 本规范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关系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

7、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 本规范主要对住宅的性能、功能、目标提出了要求,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若未直接违反本规范的规定,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时,亦不能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当有关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14,住宅建筑规范 、编制概况 一、总则 二、术语 三、基本规定 四、外部环境 五、建筑 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 九、防火与疏散 十一、使用与维护,15,二、术语,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

8、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定义中的关键词是“家庭”。 家庭: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本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要求来规定的。 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相近。,16,二、术语,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则应另行考虑其特殊的居住要求。本规范中对此未作专门规定。 目前,我国除有住宅设计规范外,还有老

9、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17,住宅建筑规范 、编制概况 一、总则 二、术语 三、基本规定 四、外部环境 五、建筑 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 九、防火与疏散 十一、使用与维护,18,三、基本规定,概述 本章规定体现的是将住宅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其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或具有的基本性能(功能)。 与后面各章相呼应,为达到整体功能目标而需要的具体技术指标在本规范的其他相应章节。 性能(功能)目标和各项具体技术指标的实现途径、过程或方法,依存于国家现行标准。 住宅建设与使用全过程的构成要素,规划选址、环境建设、建筑结构、使用管理等。 建设活动参与各方主体共同遵循的原则。,

10、19,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以人为本,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重视住宅建设的外部效应。,20,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21,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 3.1.3 住宅应具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配套公建的配置原则是“分级、对口、配套”。 居住用地道路与公共绿地设置,也应与其居住的人口规模相适应。,22,三、基本规定,3.1基本

11、要求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套内空间的优劣取决于建筑设计。 设施使用的优劣取决于设备专业设计。,23,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可靠性是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总称。 耐久性指标尚在研究编制中。,24,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建筑防火的三原则: 1.低隐患 2.报警和灭火 3.安全疏散,25,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紧急事态是指:火灾、爆炸和地

12、震等突发事件。 安全撤出的功能是指: 1.建筑本身应具备“抗力”用以争取时间。 2.建筑本身应具备“避险”设施,用以安全撤离。,26,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影响健康建筑物理环境的基本要素-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 室内舒适度的体现。,27,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主体材料(结构、围护等)、装修材料等的选材。 室内环境污染、外部环境污染的控制。,28,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13、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提高能效(设备能效、建筑能效) 节水,29,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一步 “要走入社会,首先要走出家门”,30,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 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强制性的人身安全防护目标 首先要防坠落,进而防伤人,31,三、基本规定,3.2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为保证整体质量而提出的对整体构成中各个体的基本要求,32,三、基本规定

14、,3.2许可原则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行政许可程序(简称“三新核准”)。 依据是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3,三、基本规定,3.2许可原则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对可能影响到住宅的结构安全性、危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因素要严格管理程序。,34,三、基本规定,3.3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建筑物全生命周期后及生命周期间的管理,35,三、基本规定

15、,3.3既有住宅 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部令)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38号部令),36,住宅建筑规范 、编制概况 一、总则 二、术语 三、基本规定 四、外部环境 五、建筑 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 九、防火与疏散 十一、使用与维护,37,四、外部环境,概 述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保证住宅具有卫生、健康的内部环境和良好居住生活品质的外部条件。 配套服务设施、交通、空间关系与场地利用等都是住宅功能的延伸。 本章立足以人为本,以为居住者创造安全、卫生(健康)、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

16、活环境为目的。 反映住宅外部环境的功能、性能的最基本的要求。 以现有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基础,结合现行标准规范中有关的强制性条文及相关研究与实践。),38,四、外部环境,4.1 相邻关系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关于日照问题详见专题。,39,四、外部环境,4.1 相邻关系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

17、应符合表4.1.2表的规定。 道路边缘距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主要考虑: 1.住宅建筑在底层开窗开门时不影响道路的通行(不碰头)。 2.建筑外装饰、设备、窗等一旦脱落能保障居民出入、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3.维护住宅建筑底层住户的私密性。,40,四、外部环境,4.1 相邻关系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表的规定。 在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 1宽度大于9m的道路,一般为城市道路,车流量也较大,为此不允许住宅面向道路开设出入口; 2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计至人行道边线; 3住宅、围墙等与道路之间(距离)的用地应进行绿化或以其他措施加以隔离,以避免路人和

18、车辆进入,保障其安全和减少对底层住户的视线干扰。,41,四、外部环境,4.1 相邻关系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10.0.2条第4款改写而成。 住宅建筑安全:(如地基基础)。 市政供应安全:管线合理的排序、水平净距、垂直净距、覆土深度、周围建(构)筑物水平净距是保证施工、检修、防压、避免相互干扰及管道表井、检查井等方面的要求的必要条件。 执行本条时还应符合有关规定。,42,四、外部环境,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

19、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及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课题居住区及其环境的规划设计研究的相关规定和研究成果编写而成。,43,四、外部环境,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在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 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城市协调互补,倡导设施共享; 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基本保障要求; 3配套公共服务设

20、施中应重视为老、助老设施的设置; 4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味、尘、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44,四、外部环境,4.2 公共服务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居民的多层次需要,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要求配建项目和其服务人口规模相对应。 为了不影响入住者的生活需求,提出了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规定。 因公共服务设施类别多样,主管和建设单位各异,要求“同期交付”。,45,四、外部环境,4.3 道路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本条为新增条文,主要目

21、的是: 1.急救、运物、消防、搬家等车辆的通行,保障安全性和居住者的权益。 2老年人(高龄老人)、残疾占有相当比重,其出行、医疗、急救要求车辆能驶至住宅单元门口; 3.购物方式改变、购物量一般较大,要求运载工具能到达住宅单元门口。,46,四、外部环境,4.3 道路交通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Xl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22、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对第8.0.2条、第8.0.5条等条款进行综合性改写而成。,47,四、外部环境,4.3 道路交通 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坡道的坡度 表4.3.3 高 度(m) 1.50 1.00 0.75 坡 度 1:20 1:16 1:12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l: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酌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4.1.2条、

23、4.1.3条、7.2.5条、7.3.1条等多条规定综合改写,以突出重点。,48,四、外部环境,4.3 道路交通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6条改写。 在执行本条时尚应重视以下几点: 1自行车、机动车停车场(库)一般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地方标准。 2.居民停车场库的位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49,四、外部环境,4.4 室外环境 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本

24、条取自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强制性条文第7.0.2.3条:“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应低于25”中前半条规定。,50,四、外部环境,4.4 室外环境 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 1绿地率的涵义:绿地率系指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四类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居住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2.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3.绿地系统应与体育设施统筹考虑,联为有机整体。为居民提供强身健体、休憩、交往的良好环境。 4在抗震设防地区的居住用地绿地系统规划,应结合

25、抗震避灾规划要求设置利于避灾、疏散的绿地,即绿地系统应具备防灾、减灾、救援、避难等公共安全的功能。,51,四、外部环境,4.4 室外环境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 人。 本条是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强制性条文第7.0.5条改写,即将其中的“组团不少于05 人,小区级(含组团)不少于l人”合并为“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l 人”。根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用地分类规定,居住区级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地,可由其他规划确定。 公共绿地的具体设置要求,可查询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8093(2002

26、年版)相关规定。 建议强化在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充分采用,以地块指标形式指导具体建设,适应实际情况。,52,四、外部环境,4.4 室外环境 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针对我国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实际情况,提出:“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的强制性规定。 为保障游人,特别是儿童安全,根据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中相关要求,规定:“无护栏的水体、园桥、汀步附近2.Om范围以内的水深 不应大于0.5m”,否则应设护栏。,53,四、外部环境,4.4 室外环境 4.4.4 受噪声影

27、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本条为新增条文。目前由于国家尚无适合住宅的室外环境噪声的相关定量标准,本条仅提出:”受噪声影响的住宅提出在其周边采取防噪措施“的原则性规定。 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 1重视城市道路防噪声的措施。 2重视建筑布局方式,避免临干道布置住宅。 3.重视有噪声污染配套设施的合理分布,如学校、商场、活动场地、机动车停车场以及锅炉房等。,54,四、外部环境,4.5 竖 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为避免地面积水、污染环境,保障建筑安全,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第8.0.2条制定。 执行本

28、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 1居住用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 2.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3.具体要求应参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55,四、外部环境,4.5 竖 向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本条为城镇建设工程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第4.0

29、.2条、5.0.3条综合改写,目的是强调本条的基本内容。 执行本条时应参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的其他要求。,56,住宅建筑规范 、编制概况 一、总则 二、术语 三、基本规定 四、外部环境 五、建筑 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 九、防火与疏散 十一、使用与维护,57,五、建 筑,5.1 套内空间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没有起居室(厅)是否也可构成一套住宅? 为什么不把阳台列为基本空间? 起居室(厅)与厨房之间没有分隔时是否符合本规定? 当两个空间面积相加大于16时,认为符合本条规定。,58,五、建 筑,5.1 套内空间

30、 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是炉灶位置与排油烟机的位置产生矛盾,应注意炉灶位置上方不能安装排油烟机或从排油烟机到通风口排气管无法接通的问题。,59,五、建 筑,5.1 套内空间 5.1.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增加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餐厅上层的要求。隔层者不算,有吊顶者仍视为直接。 住宅设计规范第3.4.3条原文中有“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的条文仍然是本条的补充。 餐厅为增加的部位。,60,五、建 筑,5.1 套内

31、空间 5.1.4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一套住宅的卫生间可以是一组空间。每间不一定三件齐全。 不允许直接在厨房内开门的卫生间是“布置便器的”,其他不受此限制。 对初装修工程,采取同层排水的允许只留孔洞位置而不配置便器。当起居室(厅)与厨房之间没有分隔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可按违反一般规范执行。 住宅设计规范中“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不宜强制执行。,61,五、建 筑,5.1 套内空间 5.1.5 外窗窗台和阳台栏杆净高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

32、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如果分段设计不大于6层为1.05m和不小于7层为1.10m是允许的。,62,五、建 筑,5.1 套内空间 5.1.6 室内净高 净高应2.40m,局部净高2.10m的面积应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坡屋顶内卧室、起居室(厅)时,若净高低于2.10m的部位一旦超过该房间使用面积的12,将造成居住者活动困难。 违反本规定的现象多数出现在对屋顶坡度的计算不够精确,特别在房间出入口处。,63,五、建 筑,5.1 套内空间 5.1.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反馈意见认为一般理解地面防水措施就是要求设防水层,阳台则不需要,故将原“防水措施”改为“排水措施”

33、。,64,五、建 筑,5.2 公共部分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有意见认为局部净高统一规定为“不应低于2.10m”更好。最终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协调,选用“不应低于2.00m”。,65,五、建 筑,5.2 公共部分 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与第5.1.5条一致) 关于增加“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的规定的要求没有采纳。该规定与从可踏面起算的要求矛盾,而且许多场合0.10m高度内的留空是没有危险的。 实际案例中所有需要防护的部位一般都算。 公共部分的窗台,允许按窗台高度设计。,66,五、建

34、筑,5.2 公共部分 5.2.3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对楼梯梯段宽度按人流股数确定的一般规定基本一致。 梯段净宽应以最不利点测算,如有突出的柱子、内收的扶手。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lm”包括整个防护区域。,67,五、建 筑,5.2 公共部分 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不包括本楼自用的自行车库、配电、维修、仓库、物业等用房。 为小区其他住宅服务的用房,如会所等,不论其装修如何豪华,应与本楼出人口分隔。另外,也不易区分“公摊面积”。,68,五、建 筑,5.2 公共部分 5.2.5 七层以及七层

35、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本条与住宅设计规范第4.1.6条同,应严格执行。 底层为商店或架空层的住宅,顶层户内跃一层的住宅、由中间层进入的住宅均按后者执行。 12层的住宅应设两部电梯未列入本规范,但仍属住宅设计规范一般性条文。 故顶层户内跃一层的12层住宅仍可设一部电梯。单元式高层住宅,当单元间由通廊时,每个单元可设一部电梯。 对六层住宅不强制执行无障碍设计。 将“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等统一用“几层至几层”住宅表述。,69,五、建 筑,5.2 公共部分 5.2.6 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对设有管理人员值

36、班室的住宅建筑,应确认设有供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并与给排水系统连接。否则易随处便溺。,70,五、建 筑,5.3无障碍要求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 。 按照无障碍设计的理论,健全人能够达到的地方和使用的设施,弱势群体亦应能够达到和使用。 我国最普遍的住宅形式是多层不设电梯的住宅,出门爬楼梯在所难免。 对六层及六层以下设置电梯的住宅也不列为强制执行无障碍设计的对象。,71,五、建 筑,5.3无障碍要求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本章内容只涉及居住建筑物,

37、不可能采用特长(30m)的坡道。 本条特指建筑入口及人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如果(有无障碍住房)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其建筑入口及人口平台应符合6款的规定。,72,五、建 筑,5.3无障碍要求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中高层单元式住宅人口,要求进一步落实无障碍设计措施。常用的1.50m宽度不够。,73,五、建 筑,5.3无障碍要求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无障碍住房的走道系指公共走道,包括各层电梯间到各户门之间的走道。 无障碍住房的通道系指无障碍住房内的轮椅通道。,74,五、建 筑,5.4 地下室 5

38、.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原意是不应将整套住宅都设在地下室。为了明确表达,允许其他房间设在地下室,采用现在的表述。 半地下室的日照问题是最难解决的,但不排除部分地区太阳高度角条件允许或者采用复式住宅的形式,仍能满足日照要求。,75,五、建 筑,5.4 地下室 5.4.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 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单车道是按一条中心线确定坡度及转弯半径的,如果兼作双车道使用,则转弯半径不够。 住宅的地下车库中有害气体超标现象十分严重。第4款是新增加

39、的。,76,五、建 筑,5.4 地下室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OOm。 由于放置自行车的位置可以很低,本条没有规定局部净高。参照第5.1.6条,作为住宅建筑的公共活动空间,其局部净高低于2.OOm的空间面积,不宜大于13。,77,五、建 筑,5.4 地下室 5.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虽然“有效防水措施”存在操作性问题,但在工程建设中已有大量实施经验,关键是确保“有效”。,78,住宅建筑规范 、编制概况 一、总则 二、术语 三、基本规定 四、外部环境 五、建筑 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 九、防火与疏散 十一、使用与维护,79,七、室内环境

40、(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7.1 噪声和隔声 7.1.1 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国内外声学专家通过调查研究后提出,人睡眠时的安静程度,理想状态是A声级30dB以下,若达不到理想状态,最差A声级也不能大于50dB;交谈、思考时对安静程度的要求,理想状态是A声级40dB以下,最差A声级也不能大于60dB。,80,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7.1 噪声和隔声 7.1.1 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

41、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从北京的调查资料看,当白天住宅室内噪声在45dB(A声级)以下时,有95以上的住户觉得比较安静。 根据以上这些调查、研究,将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确定为:白天50dB(A声级);夜间40dB(A声级)。 本规范确定的允许噪声级的数值并非安静程度的理想状态,只是对住宅室内噪声的起码要求。,81,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7.1 噪声和隔声 7.1.2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楼板的撞击声压级的小或大反映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好与差,楼板的撞击声压级越低表示楼

42、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越好。,82,7.1 噪声和隔声 计权撞击声压级不大于75dB只是对住宅楼板的起码要求,并未达到很好若经济条件允许,应采取措施使住宅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更好一些。,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83,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7.1 噪声和隔声 7.1.3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建筑构件的计权隔声量越高, 表示建筑构件的空气声隔声 性能越好。,84

43、,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7.1 噪声和隔声 有窗外墙的隔声性能主要决定于窗的隔声性能。,85,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7.1 噪声和隔声 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如果孔洞周边不密封将大大降低楼板和墙体的隔声性能。 例如:4m(宽)X2.5m(高)X0.24m(厚)的红砖墙,两面抹1015mm厚水泥砂浆,其计权隔声量为5657dB。当有不同管线穿过且不封堵与套管之间的缝隙时,计权隔声量减少为1023dB。 孔洞周边密封不增加任何成本,只是个施工细节,对隔声有好处,应予以重视。,8

44、6,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7.1 噪声和隔声 7.1.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电梯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振动,因此不应将卧室、起居室紧邻电梯井、电梯机房布置。如果受住宅平面的限制,不得不将卧室、起居室紧邻电梯井布置时,为保证卧室、起居室的安静必须采取一些减振和隔声的技术措施。例如在曳引机底盘下面和承重梁之间设置减振装置,在电梯导轨和电梯井壁之间设置减振垫,可以减小电梯噪声。,87,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7.2 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

45、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除了日照之外,充足的天然采光对居住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也非常重要。充足的天然 采光同时也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 住宅能否获取足够的天然采光除了取决于窗口外部有无遮挡、窗玻璃的透光率之外,最关键的因素还是窗地面积比的大小。 本条文规定了卧室、起居室、厨房的最小窗地面积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窗地面积比越大,自然采光越充足。,88,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7.3 防 潮 7.3.2 住宅屋面、墙面和地面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住宅室内表面发生长时间结露还会滋生霉菌,对居住者的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是不允许的。 但是,要彻底

46、杜绝内表面的结露现象也是非常困难的。例如,在我国南方的霉雨季节空气非常潮湿,空气所含的水蒸气接近饱和,对应的露点温度已经非常接近空气本身的温度。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紧闭门窗,室外空气经除湿处理后再送人室内,否则短时间的结露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本条文规定的是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即正常情况下)不应出现结露。,89,住宅建筑规范 、编制概况 一、总则 二、术语 三、基本规定 四、外部环境 五、建筑 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 九、防火与疏散 十一、使用与维护,90,九、防火与疏散,概 述 一、编制原则 (1)安全性与经济性兼顾的原则。 (2)被动防火要求为主,主动防火措施

47、为辅的原则。 (3)体现以高度划定防火等级的原则。 (4)与现行相关规范整体协调,局部突破的原则。,91,九、防火与疏散,概 述 二、技术特点 (1)首次将性能化的要求和具体的指标规定融合在一本标准中。 (2)首次将各类住宅的防火要求统一在一本标准中。 (3)首次统一用层数作为各项要求的基准,并规范了楼层的折算方法。 (4)对构件燃烧性能的描述首次使用了“不燃性”和“难燃性”的提法。,92,九、防火与疏散,概 述 二、技术特点 (5)明确了在住宅建筑中不考虑防火分区的问题。 (6)在安全疏散设计中不再具体界定建筑类型,并明确用层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决定安全出口的数量。 (7)顺应建筑方式的发展,

48、适当调整了耐火等级允许的建造层数。 (8)统一了设置室内消火栓和消防电梯的条件,不再考虑建筑类型的差别。,93,九、防火与疏散,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本条对住宅建筑周围外部灭火救援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1.住宅建筑周围应设置适当的消防水源. 2.消防车和救援车辆易达的道路。(消防车道) 3.用于消防扑救的场地。(消防间距),94,九、防火与疏散,9.1 一般规定 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本条规定了相邻住户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点,从被动防火措施上,核心的一点是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考虑。 如:窗间墙和窗槛墙的距离(特别是在平面的凹井部位),应与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商定。,95,九、防火与疏散,9.1 一般规定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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