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895968 上传时间:2019-06-02 格式:PPT 页数:40 大小: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ppt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ppt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环境民事公益诉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ppt(4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论文结构,引言 一、客观存在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 二、受损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辨析 三、我国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生态损害的法治探索 四、结论,存在实体性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吗?,2014年终审判决的泰州1.6亿天价赔偿案,赔什么?,2012年 12月,江苏泰兴 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导致废酸被直接倒入当地河中。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涉案的 6家化工企业赔偿 1.6亿元,用于水环境修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胜诉。12月 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终审维持原判。,最终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 由于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处于流动状态,且倾倒行为持续时间长、倾倒数量大,污染物对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及其下游生态区域的影响处于扩散状态,难以计算污染修复费用,采用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第版)(环发 201160号)就此类情况推荐的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污染修复费用的方法,以治理该案所涉副产酸的市场最低价为标准,认定治理 6家公司每吨副产酸各自所需成本,该成本即推荐办法所称的虚拟治理成本。 “一审法院根据六家公司副产酸的虚拟治理成本、被倾倒的数量,再乘以类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推荐倍数 4.56倍的下限 4.5倍,判决常隆

3、公司承担污染修复费用 82,701,756.8元、锦汇公司承担 41,014,333.18元、施美康公司承担 8,463,042元、申龙公司承担 26,455,307.56元、富安公司承担 1,705,189.32元、臻庆公司承担 327,116.25元,六家公司合计承担 160,666,745.11元并无不当。 ”,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就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3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共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以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

4、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两者相加合计近3000万元,诉状请求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估算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何种实体公共利益?,即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3条,如果难以进行生态损害评估的,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成本进行核算,而根据公开资料,被告企业有几条生产线没有安装治污设施,换算加起来大约有2000多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第23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

5、、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揭示的潜在巨大赔偿范围,第十九条 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

6、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生态损害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共利益吗?,生态损害指人的行为已造成或将造成生态(或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任何多个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性能的任何严重退化。 2002年发生在中国的“塔斯曼海”轮

7、油污案的裁判结果足以揭示,生态损害是区别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这类典型私益损害而独立存在的一类环境公益损害,立法对生态损害预防和救济的不作为将会造成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2002年“塔斯曼海”轮油污案求偿类型的理论分类,10起因“塔斯曼海”轮油污事故引发的索赔案件欲救济的损害事实可以归为三类: 海洋油污所直接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本身的损害,即生态损害(原告天津海洋局53%); 因海洋环境污染而间接导致的国家基于海洋资源国家所有而产生的中长期渔业资源损失,即国家财产损失(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10%); 以及,以海洋环境污染为媒介而引起的渔民、养殖户个人的财产损失(分为7个案件的渔民37%)。,2

8、002年的“塔斯曼海”(Tasman Sea)油轮油污损害赔偿案,2002年11月23日,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Infinity Shipping Co. Ltd.)所属的马耳他籍油轮Tasman Sea与中国籍“凯旋1号”货轮发生在我国天津大沽口东部海域发生碰撞,前者右舷第3舱破损,至其所载205.924吨轻质原油泄漏入海,造成近海海域污染。,天津市海洋局将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其保险人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作为被告,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 (1)原告海洋环境容量损失3 600万元(人民币); (2)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738.17万元; (3)海洋沉积物恢复费用2 614万元;

9、(4)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用1 306万元; (5)浮游植物恢复费用60.84万元; (6)游泳动物恢复费用938.09万元; (7)生物治理研究费用和监测评估费用等579.830 7万元。总计9 838.930 7万元。,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求偿的生态损害获得救济了吗?,2004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和调查、监测评估费用及其生物修复研究经费等245.2284万元。 一审获赔率约10.1%,只达到10起关联案件一审整体获赔率(23.6%)的42.8% 其一审判决获赔数额仅占10起关联案件一审判决获赔总额的22.9% 再审调解

10、后,最终获赔数额在扣除其已经支付的相关鉴定、检测费用后,及可能不足以支付为进行被污染海域的生态修复须开展的生物治理研究费用 而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实施费用最终恐怕只能由污染者以外的全体中国纳税人负担了!,这不可谓不是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 对这类新型损害的预防和救济机制,若不加以研究解决,未来也许会不断重演“塔斯曼海轮”案的悲剧?,受损实体性的环境公共利益如何界定?,20世纪90年代意大利Haven油污损害赔偿案,这艘塞浦路斯籍的油轮发生火灾后爆炸,并沉没在意大利Genoa,事故对意大利、法国和摩洛哥造成了污染。意大利政府、Liguria地区、两个省和十四个村分别向当地法院提出了环境损害赔偿主张

11、。,1994年6月,意大利政府提出了支持其主张的环境损害的计算方法,包括: (1)43公顷显花植物(phanerogams)的恢复费用266,042,000,000里拉; (2)由于显花植物损害造成海岸腐蚀的影响损失(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进行估算); (3)残骸清除费用20,000,000,000里拉; (4)资源的自然生态化恢复损害,其中,海洋资源591,364,000,000里拉、大气6,029,000,000里拉; (5)海洋和大气无法恢复的损害(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进行估算); (6)通货膨胀和利息损失,国际经验借鉴,当今环境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发达的欧盟尚且在经历近15年的漫长立法研究和争辩

12、后于2004年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联合制定了针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 正如指令附件环境损害救济(Remedying of Environmental Damage)第1.1.3条所指出 环境损害补救的赔偿是为了补偿自然资源及其服务丧失造成的过渡期内的可能的损害。赔偿由自然栖息地保护、物种保护或水体的额外改善措施组成,无论其发生在被损害的地点或者其替代地点。但不包括作为公众成员的(个人笔者加注)财产赔偿。,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的理论辨析,传统环境侵权 以生态或环境为媒介(damage through the eco-system or environment

13、),并表现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 生态(环境)本身损害 这类损害则直接指向生态或环境本身(damage to the eco-system or environment per se) 联系 某一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可能使民事主体蒙受环境侵权损害 也可能使生态或环境本身遭受损害,如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生态系统功能的非自然退化等,直接或潜在影响广大公众和未来世代子孙的环境公共利益之无主的或非私人所有(国家或公共机构所有)的环境要素、自然资源、生态系统一旦受到危害行为人的侵害,造成生态损害,若缺失了有效的生态损害预防和求偿机制的保障,将直接或间接造成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的损害,最

14、终将影响到每一个生活在这片国土上的人享受清洁、健康、安全的环境的权益 生态损害是公共环境利益受损的表现,它区别于属于私益范畴的传统环境侵权损害,必须通过制度建构,确保生态损害可以获得司法救济 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该是一种优先选项,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生态损害的法治探索,环境保护法(1989年)和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均制定于上个世纪 限于历史原因,当时尚未提出生态(环境)本身损害救济的法理 故在立法起草时尚未能考虑生态损害的救济问题 于是,当十数年后遇到类似“塔斯曼海”轮油污案中的生态损害赔偿救济的新课题时,寄希望于扩大解释当初尚未考量此等因素的原有法律规定,必然收效胜微,环境公益

15、诉讼举步艰难!,2005年11月,吉林石化爆炸,导致水体污染。吉林石化爆炸事故发生后,北大法学院汪劲教授等学者曾试图代表松花江起诉中石油,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很明显,不同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请,这一诉讼请求是就生态利益、景观欣赏等生态环境权益被侵害而提出的,是非常典型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且具有环境公益私诉的性质,可惜法院没有予以受理。,2005年11月吉林石化爆炸,导致水体污染,出现了生态利益损害 北大法学院汪劲教授等

16、学者曾代表松花江起诉中石油,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 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这一诉讼请求是就生态利益、景观欣赏等生态环境权益被侵害而提出的,是非常典型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可惜碍于当时诉讼制度对原告主体的限制,法院没有予以受理,2009年7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立案审理。 这标志着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全面启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华

17、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中华环保联合会等VS.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案件,经过2009年至2011年多个案件的逐步推动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突破性地新增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仅细化了民事诉讼法第55条所规定的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有关组织”的具体适用条件,但该修订后的新法未能对这类诉讼所保护救济的区别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进行立法明确,仍使用了较为抽象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表述。,最高人

18、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该司法解释已诠释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主要救济的不是作为环境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损害 而是作为环境公益损害之表现的生态损害 司法解释第29条明确区分了环境民事公益损害和私益损害 即设计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还尝试建立环境民事公益损害和私益损害两类诉讼彼此间的联系 但其逻辑前提是区分作为环境公益的生态损害与作为环境私益的传统环境侵权损害 例如,该司法解释第30条和第31条分

19、别就“公益诉讼裁判对私益诉讼的影响”、“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受偿顺位”进行了专条设计。,该司法解释所设计的“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19th)、 “恢复性责任承担方式”(20th)、 “恢复性责任承担方式”(21st)所救济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均非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而是生态损害 从理论上分析,都可以归入生态损害事实类型中的预防性措施费用、清除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或附带损失 2014年泰州1.6亿天价赔偿案一审判决污染者赔偿的环境修复费用即属于生态损害事实类型中的修复性措施费用,结论,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揭示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主要救济的不是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而应是在学理上可命名为“生态损害”的新型损害 生态损害才是环境公益诉讼所应救济并通过救济实现预防的实体环境公共利益 2014年末生效的江苏泰州1.6亿天价环境公益赔偿案的判词恰好提前注释和印证了本文的这一判断 未来的后续立法或司法解释,应以生态损害预防与救济的法理为基础,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真正以保障生态损害这一实体环境公益为核心目标 呼吁尽快建立生态损害的国家求偿和修复制度,谢 谢 大 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