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见代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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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表见代理 主讲:吕金马律师,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当事人,案例: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 最高法院 (2004)民二终字第34号,本人(原审被告):新疆中行。 相对人(原审原告):新疆农村社保中心。 行为人(代理人):张朝钧,新疆中行天山办原副主任。 原审第三人(非表见代理所称第三人):乌鲁木齐侨汇公司。,简要案情: 行为人张朝钧原系新疆中行天山办事处副主任,1998年3月因违规操作,中行以(1998)13号文件,于199

2、8年3月27日开除张朝钧公职。 1998年3月下旬,张朝钧自称是乌市中行天山办事处副主任,到社保中心吸纳存款,出示了工作证(中行工作证),并称如将款项存入他们银行,可以适当提高存款利息等。 相对人新疆农村社保中心,遂将900万元“存入”张朝钧所称的乌市中行。,同年7月上旬,社保中心在查询该笔存款时,中国银行告知该存款没有存入银行,而是直接填上侨汇公司的名称,将支票交给了他人,致使社保中心900万元被骗。 法院审理查明,社保中心该900万元存款的进账单、开户证实书等银行凭证,均系张朝钧伪造的。 900万元存款从未进入新疆中行的账户,而是直接进入了侨汇公司的账户。,该案经乌鲁木齐中院一审、新疆高院

3、二审,相对人社保中心申请再审时称,其在与新疆中行签订、履行存款合同过程中做到了注意谨慎,在办理合同过程中派工作人员前往新疆中行核实了张朝钧的身份。张朝钧代表银行来社保中心办理存款合同业务时持有单位工作证。开户证实书上的乌市中行黑龙江路分理处业务专用章是真实的。张朝钧将社保中心交付的8170200元款项存入侨汇公司时,其系银行工作人员,属于职务行为。,由于张朝钧系乌市中行天山办事处副主任,故社保中心向张朝钧交付8170200元转账支票,应视为社保中心已将该转账支票交付新疆中行。至于张朝钧将上述款项自行转给侨汇公司,该行为与社保中心无关。原审判决认定侨汇公司于当日给社保中心出具收到该款的证明有误。

4、原审判决认定新疆中行于1998年3月27日将张朝钧予以开除,张朝钧在明知其已被开除的情况下,仍以新疆中行的名义揽储。,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规定,对银行管理人员的开除处分,须在所在单位宣布开除决定,进行社会公示,向同级人民银行备案,书面通知本人。由于新疆中行至今仍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张朝钧到乌市中行天山办事处黑龙江分理处在存款证实书上加盖公章畅通无阻,应认定张朝钧的身份至今仍为新疆中行的银行管理人员。,新疆高院(2003)新刑终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朝钧代表新疆中行与社保中心办理存款合同期间,银行仍在为其发工资;开户证实书上加盖的乌市中行黑龙江路分理处的公章是真实的;张朝钧前往社保

5、中心揽储时持有银行的工作证;开除决定并未向张朝钧送达和所在单位宣布,也未向社会公布;本案款项进入了侨汇公司的账户。本案系存款合同纠纷,而非一般存单纠纷。张朝钧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因本案8170200元农民养老金的损失,与新疆中行的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新疆中行也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即无论从合同的角度,还是从侵权的角度,新疆中行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定:1998年3月间,蒋景树得知社保中心有900万元资金,即与社保中心财务处副处长陈志华联系洽谈使用此款。因社保中心其他领导和民政厅主管领导坚持此款需存入银行,蒋景树便找到乌市中行天山办事处副主任张朝钧(1998年3月20日申

6、请辞职,同年3月27日被银行开除),让其仍以原银行工作人员的虚假身份到社保中心联系吸纳存款事宜。,张朝钧遂以该单位所给利率922,高出银行同期利率4个百分点为由提出揽储,社保中心经过考察同意将900万元款项存入天山办事处。同年4月3日,社保中心按照张朝钧的要求,扣除829800元利息,将未填写收款单位、票面金额为81702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张朝钧。张朝钧按照蒋景树的要求将该转账支票交给被告人韩凯。在蒋景树的安排下,韩凯当即在乌鲁木齐市环宇信用社以侨汇公司的名义设立账户,将8170200元款项存入该账户。后蒋景树伙同张朝钧、韩凯伪造中国银行900万元进账单、定期存款证实书各一张,由张朝钧交给社

7、保中心,据此将8170200,元款项据为己有。乌市中行开除张朝钧的决定未送达张朝钧本人,也未向社会公告。 本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社保中心与新疆中行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并无不当。但是,社保中心与新疆中行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只能说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以及新疆中行不存在应当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凭此并不能必然得出新疆中行对本案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结论。,新疆中行是否应当对本案承担民事责任,涉及新疆中行对于张朝钧等人的诈骗得逞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从本案基本事实看,在本案行为发生以前,张朝钧虽于1998年3月27日被乌市中行予以

8、开除,但新疆中行并未收缴张朝钧的工作证,以致于张朝钧仍以乌市中行天山办事处副主任的身份并持该行工作证到社保中心揽储;既然张朝钧在被乌市中行开除公职以后还能够使用加盖,单位公章(加注:公章是企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证明,从刻制、使用均须有严密管理制度,否则不仅祸及自身,而且损害他人)的定期存款证实书,这说明乌市中行在管理上存在过错,而且这种过错是导致张朝钧等人诈骗得逞的重要原因。故新疆中行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最高法院判决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在本息50的范围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由此可见,因本人的过失,

9、使无过失的善意相对人确信无代理权的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应对措施: 1、行为人代理权终止时,须立即公示、公告;同时收回本人制发的所有证件、书件;审慎核实行为人的用印事项。 2、对行为人授权时,应明确范围、期限,同时给相关单位发通知、告知,在公司主页公告;,3、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就“承包方唯一收款账户”专门约定、载明;项目部包括经理及负责人以公司名义收款、或以付材料设备款为由收款,承包方概不认可; 4、“发包方向本合同载明的承包方银行账户以外支付工程款的,概与承包方无关,发包方确认自己担责 5、项目部印章凸出显示“用此章签合同、设立权利义务

10、无效”,案例: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温开生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粤高法民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西区工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戴初贤,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钟闻东、陈曦,均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住所地: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桂岭大道中号。 负责人:梁万钦,局长。 诉讼代理人:曾依拉,广东桂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温开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梅县白渡镇。 诉讼代理人:吴亦辉,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

11、公司因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温开生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中法经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原名为蕉岭县邮电局。年月日,梅州市邮电局发出局劳字()第号文关于设立蕉岭县邮政局、蕉岭县电信局的通知,撤销蕉岭县邮电局建制,设立蕉岭县邮政局、蕉岭县电信局。涉及本案工程项目的房产归属蕉岭县电信局。年月日,蕉岭县邮电局在蕉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负责人梁万钦。,年月日,温开生等人代表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梅州办事处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江门市艺华消防器

12、材厂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办理好人员聘用手续,配备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施工管理工作;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梅州办事处则负责在梅州地区推销消防器材及承接消防工程;销售产品、承接工程分别按、提留给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梅州办事处作业务费。 年月日,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签订了一份编号为江艺消设安字()梅第号的蕉岭县邮电综合楼自动消防系统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为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安装单位为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总公司梅州分公司;,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委托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对蕉岭县邮电综合楼消防工程进行设计、设备配套、安装施工和

13、开通调试,承建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开通调试及技术培训、包一年系统免费维修保养;工程总造价估计为万元。年月 日进场施工;工程总包干办法为按实际结算数下浮;付款办法是合同签订后,按工程总造价的付款,设备及人员进场施工后,按工程进度付款;并约定按照国家规范进行设计,按图施工,工程完成后,双方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设计说明和国家有关规范的验收标准验收,评定质量,签证验收单等内容;合同落款建设单位一栏加盖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公章,并有负责人李广寅的签名;安装单位一栏加盖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公章,并有负责人戴初贤,、温开生及分公司联系人温开生签名,下面是按照合同格式预先打印好的合同帐号,即“江门市艺

14、华消防工程公司开户行:江门市中行城区支行,帐号”。 同年月日,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与江门市艺华消防器材厂(该厂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戴初贤)签订了一份江门市艺华消防器材厂产品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江门市艺华消防器材厂加工承揽钢质消防门,工程安装地点为蕉岭县桂岭大道中邮电综合楼,交货时间为年月日等条款。温开生在江门市艺华消防器材厂的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名。,上述合同签订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年月日,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按工程总造价的,将万元以电汇形式汇至江门市中行城区支行的帐户,汇款用途为付综合楼自动消防工程款。同年月日,该局又将万元电汇至上述帐户。 年月

15、日、月日、月日、年月日,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根据温开生的指令,向蕉岭县公安局消防股(现为蕉岭县公安消防大队)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汇款万元。蕉岭县公安消防大队于年月日出具证明称,,温开生代表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负责承建蕉岭邮电局电信大楼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初期,由于没有设立帐户,温开生为了实施工程的资金能及时到位,借用蕉岭县公安局消防股的帐户转帐,经查,转帐有四笔,共计万元,该款已由温开生支取,用于承建蕉岭邮电局电信大楼消防系统工程。温开生代理人在二审法庭召集三方当事人调查时称温开生承认从蕉岭县公安局消防股的帐户转帐万元。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年月日,广东省电信

16、公司蕉岭县电信局根据温开生,的指令向蕉岭县中国工商银行帐号为的帐户先后次支付工程款合计元。另于年月日支付给温开生的工人陈文伟元。温开生认可已收取工程款共元。 年月日,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代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就本案工程缴纳税款元,年月日,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又代缴纳税款元。 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通过公安机关调取到张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负责人梁万钦给该局计财部门支付本案工程款的书面付款批示,表示同意付综合楼消防工程款。其中张批示表述为“收款单位、帐号见合同”,但在这张中有张批示上,有另一种笔迹注明:“帐号 ,温开生”;除上述张外的另外张批示表述为:“同意划给我局综合大楼消

17、防工程款伍万元正。收款单位、帐号如上表列”。该张便笺纸上方注明:“蕉岭县公安局消防股工商行”;还有一张批示上有“蕉岭县公安消防股,县工商银行帐号:,,温开生,年月日” 的字样,李广寅在上面签名注明为“综合楼消防工程费用”,梁万钦签名并批注“同意付给”。 二审期间,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提供该公司于年月日发给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的函及对方回函。去函称:按照合同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已至少完成工程总量的以上,消防门已按合同早已安装完毕交付使用;但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到发函日为止,只付该公司工程款万元;,年初,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来电催促完成遗留

18、工程,该公司即派员前去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与李广寅商讨,并声明只收到工程款万元;要求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接函后书面通知该公司如何妥善处理工程施工及结算。同年月 日,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复函,主要内容是:再次明确签订合同双方的负责人分别是李广寅、梁万钦和戴初贤、温开生;认可对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并声明该局已支付预付款万元和按工程进度付款,至年月已付笔共元,并附付款明细表;,年月后因该局资金运作暂时困难,对方施工缓慢,甚至停工;表明该局最近听说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早于年月已与梅州分公司解除了关系,不知是否,询问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为何没有来电或来函告诉,致使该局一直认为梅州分公

19、司仍然代表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而继续衔接工程业务;要求对方抓紧在短期内完善工程。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收函后未再予以明确答复。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称在该函之前,除温开生以外,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未派过其他人就本案工程事项与该局接触,该局也未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其他人员以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过。,年月日,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钟小华向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借取现金万元。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认可该笔借款充抵工程款。 年月日,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进行结算。双方签订工程结算确认书,其内容为:“经双方对蕉岭邮电局综合楼消防系统工程进行认真结算,在平等及相互

20、谅解的基础上确认由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所施工的室内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广播及应急照明,系统工程总造价为元(含消防门)(下浮,为元)。” 双方当事人均在该工程结算确认书上盖章予以确认,钟小华作为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代表签名,蕉岭县电信局代表签名为汤可群。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年月日的蕉岭电信局结算说明中第四项记载:经协商双方名义结算价计价方法有两种如下,首先增加部分材料数量,其次增加代交税金,最终名义结算价为元。二审期间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承认代交税金是根据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已实际代缴的税款计算出来的,,双方在结算时认可了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已实际代缴的税

21、款二笔共元。 年月日,上述消防工程经梅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全部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 年月日,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将元电汇至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在江门市中行城区支行的帐户。蕉岭县电信局称该款为结算时双方确认的工程结余款,钟小华认为数额不大,因此未写成书面。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不认可,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的说法,认为因双方对已付工程款的数额有异议,因此结算书上未写已付款数额和结余款数额。 一审期间,蕉岭县公安消防大队于年月出具证明称:年至年间,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梅州分公司负责人温开生在蕉岭邮电局综合大楼负责组织、参与消防系统安装工程。二审期间,该大队又出具关于声明我大队出具的

22、关于蕉岭县电信局综合大楼消防工程施工安装是由温开生负责的证明无效的函,称:年月份,蕉岭邮电局前来我大队商谈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综合楼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系统施工安装事宜,并请求我大队出具了关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综合大楼消防工程施工安装是由温开生负责的证明,事后,我大队得知该证明被用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的民事案件中。我大队认为:第一,我大队作为消防监督机构,我大队是负责监督消防工程质量的,没有出具该证明的义务。第二,蕉岭县电信局在我大队未出具该证明前,未向我大队说明全部事实真相,掩盖了出具该证明的真实意图。,因此,我大队要求收回年月日出具给蕉岭县电

23、信局的关于蕉岭邮电局综合大楼消防工程施工安装是由温开生负责的证明,并声明该证明无效。 年月日,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梅州分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负责人为温开生,隶属单位为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年月日,该分公司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被注销。二审期间,温开生承认该分公司行政人员工资系由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发放。 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以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仅支付工程款万元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支付工程款元及逾期利息。,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年月日,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签订的蕉岭县邮电综合楼自动消防系统合同书有效。合

24、同签订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均按合同履行,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已实际支付工程款为元。年月日,经江门 市艺华消 防工程公司代理人钟小华与蕉岭县电信局结算,总工程款为元(已包括消防门元),,双方均在工程结算确认书上签名盖章。尔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将余欠工程款元用电汇形式汇给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该工程已交付使用。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对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支付给第三人温开生的工程款不予认可的理由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消防门的补充合同,均是温开生以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温开生是工程

25、负责人。在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上,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均按工程的进度进行支付,温开生支取工程款,直至工程结算,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均未提出异议。因此,温开生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至于温开生领取工程款未交给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属温开生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己将工程款全部支付清楚,现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请求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支付工程款元,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据此判决:驳回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负担。,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

26、局将工程款支付给温开生违反合同约定。根据我公司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签订的蕉岭县邮电综合楼自动消防系统合同书,是由我公司承建梅州市蕉岭邮电综合楼。所有工程款应付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江门市中行城区支行,帐户:。但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在支付首期款后,没有依约支付其余工程款给我公司,该局有关人员不顾该局局长梁万钦关于将工程款付给“收款单位帐号见合同” 的批示,擅自将万元支付给第三人温开生。、温开生并没有获得我公司的书面授权代收工程款,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在,分别二十余次支付给温开生工程款万元及划给蕉岭县消防大队余万元后,既没有通知我公司,也没有得到我公司的确认及追认,因此一审认

27、定温开生收取工程款是代理我公司行为是错误的。作为相对人的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违反约定,没有将工程款汇至约定银行帐户,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并非善意无过失,温开生收取工程款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蕉岭县消防大队是没有根据收取我公司的款项,正常收费已由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在工程验收时上缴给了梅州市公安消防局。,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答辩称:、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将蕉岭县邮电大楼消防系统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元(含消防门元)全部支付完毕。温开生以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一方的负责人之一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订消

28、防系统工程合同及消防门的补充合同,自始至终具体实施整个消防工程的施工以及按照工程施工进度收取工程款,其行为都是代表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实施的职务行为。且温开生于本案工程施工期间(即年月日)被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任命为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梅州分公司的经理,温开生就任梅州分公司经理期间,正是代表,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实施案消防工程期间。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上诉称第三人温开生收取工程款未获其书面授权,但书面形式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唯一形式。温开生具体实施工程时间达三年半之久,此间,温开生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工程款,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从未表示不同的意见。可见,其对温开生的上述收款等职务

29、行为是默示的。双方结算后,我局于年月日将工程余款元电汇给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合同的权利义务已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不得将工程进度款付给代表对方实施职务行为的温开生,合同中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的开户行及账号均为格式内容,并非特别约定,也非专户专账。没有约定工程进度款必须付至该开户行账号。而该合同由第三人温开生以负责人之一的身份签订和实际履行,我方将工程款支付给温开生,并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施工初期,由于在蕉岭没有设立账户,为了实施工程的资金能及时到位,不影响施工进度,温开生借用蕉岭县公安局消防股(现为蕉岭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账户转账四笔,,共计万元。该笔款项己由第三人温开生支

30、取,并用于承建本案工程。后温开生在蕉岭为本案工程专门设立临时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按施工进度直接收取蕉岭邮电局工程款元。已经用于购买消防器材、钢质消防门和水泵设施以及发放工人工资等,综上,我局已根据“按工程进度付款” 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一审判决无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温开生答辩称:、温开生是本案合同签约人、负责人及工程实际施工人,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温开生并未违约,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也从未表示过异议。该合同未约定工程进度款必须汇入哪一个帐户,温开生是工程负责人,也是实际施工者,工程进度款由温开生收取并用于整个工程的建设,符合事实。第一期工程款,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

31、电信局按其要求直接支付到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帐户,作为管理费及其向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定购的部分消防器材款。此后工程进度款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都按其要求支付到其在蕉岭县工商银行设立的临时帐户上。、工程款的占有关键取决于工程的施工者是谁;,如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认为有关款项应由其占有必须举证证实工程由其施工。、本案所涉合同书,是温开生借用了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盖好印章的空白合同签订的。本案以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及进行工程结算,是因为温开生不具有承建消防工程的资格却有在梅州地区承领消防工程的便利条件,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虽有承建消防工程的资格却在梅州地区难于单独承领

32、消防工程,因此双方便达成协议,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将盖上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借给温开生进行承领工程,作为代价,温开生在每项工程中都向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支付一部分款项作为管理费;温开生从蕉岭邮电局领取的工程进度款有十多次,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总公司梅州分公司一直对此无异议。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在工程交付使用一段时问后才提出异议的,是因为温开生在本项工程完工后决定挂靠到其他消防工程公司,这会造成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失去在梅州地区的市场。温开生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相应的工程款项由其占有合法合理,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上诉无理,请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二审期间,江

33、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有:,二审期间,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有:温开生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用以证明温开生只是负责为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在梅州市联系、接领工程。温开生认可该合同书的真实性,但认为温开生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之间是借用空白合同书的关系。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提交收款收据,用以证明温开生从公司收取该工程业务费万元及领取工资;另提交年月至年间,温开生向其公司支取款项的收条、支出证明、中国银行电汇凭证、租房合同、租金收据、()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在这期间,温开生在梅州市为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开展业务期间的一切经费都是由江门市艺华

34、消防工程公司支付的。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温开生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工程无关。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提交蕉岭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关于声明我大队出具的关于蕉岭县电信局综合大楼消防工程施工安装是由温开生负责的证明无效的函。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认为:蕉岭县公安消防大队撤回其在一审期间出具的函,但并未否认温开生负责本案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 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提交蕉岭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关于温开生借用其帐户转帐支取万元的证明,以及温开生的转帐支票,用以证明,温开生借用蕉岭县公安局消防股的帐户转帐支取款项共万元,温开生表示认可。 温开生提交多份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盖章并有该

35、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初贤签名的空白消防工程系统合同书,用以证明温开生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存在借用空白合同书的关系,本案合同便是温开生借用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签订的。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认可空白合同书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但认为这些空白合同书是给温开生联系其他工,程用的,本案消防工程合同则是其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的。 本院认为: 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签订的蕉岭县邮电综合楼自动消防系统合同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具备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安装资格,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工程现已经过

36、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此应确认该合同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温开生代表江门市艺华消防器材厂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签订江门市艺华消防器材厂产品加工承揽合同,所约定的消防门工程项目已实际完成并交付使用,,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于年月日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结算蕉岭县邮电综合楼自动消防系统合同书涉及的工程总造价时,将消防门工程款合并在一起结算,确认上述工程款的收款人为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戴初贤作为江门市艺华消防器材厂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一、二审审理中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可该结算行为的效力。 在合同履行期间,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按照温开生的

37、指令,将元工程款分别划入,温开生所借用的蕉岭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帐户、温开生个人帐户由温开生支取使用以及支付给温开生的工人,能否认定为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行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从温开生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的关系,以及温开生在签订履行本案消防工程合同过程中的身份来看,年月日,温开生代表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梅州办事处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梅州办事处为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在梅州地区承接工程,从工程总造价中提取业务费用,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为梅州办事处聘用人员,发放工资,提供工作场地。在本案合同履行期间,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

38、梅州,分公司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任命温开生为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梅州分公司负责人,另将多份有法定代表人戴初贤签名并加盖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温开生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对温开生以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或者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梅州分公司名义实施的签订、履行消防工程合同的行为,应依法确认由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签订的蕉岭县邮电综合楼自动消防系统合同书,写明温开生与戴初贤同为江门市艺华消防工

39、程公司负责人,温开生同时兼任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梅州分公司联系人,未明确规定温开生的代理权限。温开生作为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就支付工程款的帐号等向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发出指示及收取工程款,应认定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承担。 从合同约定来看,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签订的蕉岭县邮电综合楼自动消防系统合同书,除工程名称、地点、范围、造价、工期、结算办法、预付款数额之条款内容空白,需由当事人协商后填写以外,其余合同条款均为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的开户

40、行名称及帐户,亦是预先打印在合同落款部分的。合同第八条付款办法,只是约定在合同签订后,按工程总造价的付款、设备及人员进场施工后,按工程进度付款,并未明确约定必须将工程进度款支付至上述帐户。事实上,本案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支付给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的工程款也不都是通过该帐户进行的,如结算后支付的 元,,就是根据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的指示汇到其他帐户的。 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上诉称其只授权给温开生签订合同,并未授权其收取工程款。本院认为,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在合同中赋予温开生以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联系人的身份,对于负责人、联系人的具体职责范围,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并

41、没有向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加以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的规定,授权不明的后果应由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和温开生承担。温开生是否把收取的工程款交回给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属温开生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若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对此有异议,可另行依法解决。 经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与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确认,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已完成的消防工程总造价为元(含消防门),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应按实际结算数下浮,即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实际应支付工程款元给江

42、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先后分三次汇付给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元,支付给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现金万元,代缴纳税款二笔共元,合计付款元。双方对上述应付、已付的款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应向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减去已支付的元和元,尚应支付工程款元及该款自年月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唯对已支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及处理有误,应予纠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43、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中法经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该款自年月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元、二审受理费元,合计元,由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负担元,广东省电信公司蕉岭县电信局负担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海森 代理审判员 李震东 代理审判员 秦红梅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芳,吸取艺华公司的教训,本人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对代理人的授权必须明确、具

44、体,“项目负责人”或“代理人”太笼统; 2、得知代理人实施越权行为时,立即异议、否认:此时异议、否认,可使其越权代理行为成为无权代理 ;若既不否认也不承认,即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的收款账户须特别约定,专户专账,合同格式条款、合同章上载明的账户,相对人会作有利己方的理解;4、不分发空白合同书。,案例:张家港三和精密制管有限公司诉 山东华澳电器有限公司 冰柜款纠纷 案情1998年9月,原告与被告及澳柯玛公司三方协商将澳柯玛公司所欠原告的货款300万元转划给被告,由被告从澳柯玛公司提取价值300万元的冰柜(只限于BD118A、BD148A两种型号,其它品种均不能割帐)销售,售得货款由被告付给原告

45、30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自1998年11月至今共从第三人处提取冰柜、冰箱等货物4000余万元,其中,BD118A、BD118、BD148A、BD148四种型号的冰柜记款144万余元。被告于1998年12月至2000年3月共计付给原告货款2095500元。另查,第三人现仍有BD118A、BD148A冰柜库存1700余台,并仍然进行生产。,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达成债务转移协议后,原告于1998年10月19日为第三人出具了收款收据,冲抵了第三人的该300万元的债务。同时,第三人于同年11月11日对其帐目进行了调整,在被告原来所拖欠第三人的货款中减掉300万元。至此,第三人将其所欠原告的300万债

46、务移转与被告。 关于原、被告之间就该债务转移所约定的履行条件及期限问题,被告主张双方当时约定由其在所售货款中提取22的返利后,将剩余货款给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向法院提供证据两份:,证据1、被告于1998年10月20日打印的割帐协议一份,表明由原告让利27。被告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原告未签名或盖章,由原告经办人施道满在该协议背面注明:“收到此协议两份带回工厂向领导汇报。张家港三和公司施道满 99.3”。 证据2、原告原经办人施道满为被告财务出具的对帐函一份,该函载明: “华澳公司财务:现将与贵公司发生的转帐业务报明细如下:共进帐:300万扣22%点 即30022234万。实付:99年:1月2月份114.8万、3月份63万、4月分17.4万、5月份15.5万;2000年1月份,8500元。以上共计211.55万元。请核实。张家港三和公司施道满”。 被告财务人员在该函上注明“三和公司施经理提供的对帐单其中贰万元不对。财务科潘维山,2000.11”。 另查,在该次交易中,原告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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