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10秋保险学第四章.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900392 上传时间:2019-06-03 格式:PPT 页数:48 大小:126.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大10秋保险学第四章.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北大10秋保险学第四章.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北大10秋保险学第四章.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北大10秋保险学第四章.ppt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北大10秋保险学第四章.ppt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北大10秋保险学第四章.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大10秋保险学第四章.ppt(4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四章 保险合同(下),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 1、要约(提议):当事人一方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 2、承诺: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零时生效的惯例),签订合同,生效,保险事故发生,时间轴,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 案例 1、缴纳保费的义务 时间、地点、方式(现金、票据)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

2、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

3、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交保费的人:投保人 或 有利害关系第三人 或 无利害关系第三人 趸交 VS 期交 不交保费,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可否强制? 人寿保险保费:1)补偿当期死亡风险 2)形成保单现金价值 骗保情况可否领回 3)寿险合同期限较长,2、通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与投保人有关 与投保人无关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后果:赔偿损失、解除合同 目的:确定损失数额、减少损失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义务主体) 1)知道保险事

4、故发生 2)有能力采取措施,二、保险人的义务 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1)基本责任 2)附加责任 3)除外责任:也叫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除外责任 PK 基本责任(谁为准?) 为什么要规定除外责任: A、防止法律纠纷 B、避免巨额损失 C、限制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D、避免逆选择 除外地点、除外风险 除外财产、除外损失(法令法规),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1)保险金的主要内容 A、赔偿、给付金额: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B、施救费用 C、确定责任范围内损失的费用(检验、估价、出售) 2)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原则上是现金,但也有例外(置换、恢复原

5、样),三、影响保险合效力的主要因素 (最大诚信原则 来源?) 1、告知、说明(主体是谁?):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以及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确认告知(事实告知) 承诺告知(企图告知),重要事实的两个条件: 1)是否承保? 2)以何种费率承保? 合理谨慎的保险人:根据保险业界的一般知识水平、习惯做法、经验等确立的保险人标准,不是特定保险人的个别标准。,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 VS 询问告知 应对策略:1)不订立合同 2)提高保费 原因:双边信息不对称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 A、说明:格式条款:单方决定、不可变更、强势地位 B、提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第十七条

6、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保证:投保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 (否则,提高保费或不承保) 明示保证(宣布无效)、默示保证 最典型的默示保证(海上保险): 1)船舶必须要有适航能力; 2)按照预定航道航行 3)经营合法的运输业务,3

7、、隐瞒(所有重要事实)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程度可以分为三个等级: A、一般过失及以下(含无过错) B、重大过失 C、故意,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4、弃权与禁止翻供 弃权:合同的一方自愿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8、张的权利。 保险人需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明示、默示 禁止翻供:合同的一方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日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保险法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效力均有所改变 一、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投保人、保险人)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又叫做保险合同的转让。 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又称保单转让,一般是指投保人的变更,即投保人永久性地将自己在人身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让与第三人。,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

9、的转让 被保险人的变更、单纯受益人的变更 2、保单自由转让的意义 长期人寿保险的功能:1、 2、 投资者对金融资产的关注点在于流动性。 转让保单的目的:1、变现保单作为有价证券的价值; 2、变更受益人,3、保单自由转让与保护被保险人的平衡 一个有争议的观点:是否应当允许投保人向无保险利益的第三人转让人身保险合同。 正方 VS 反方 保险法的处理:1、对于非死亡保险保单的转让 (解除权、无道德风险) 2、对于死亡保险保单的转让 (不得转让、质押),4、保险人的变更(A、合并、分立) (B、破产、被撤销)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

10、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二、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主要指由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利益转移而导致的被保险人变更。 财险合同转让与人身险合同转让的区别: 1、保险合同的当然转让与非当然转让 2、我国的规定(2002年保险法 2009年保险法) 1)及时通知义务 2)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3)保险人的解除权,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

11、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被保险人通知义务的例外情况,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体不变,但是改变合同约定的事项。 需保险人同意,增加保费。 四、保险合同效力的变

12、更 1、合同的无效:合同订立,但是不发生法律效力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原因) 恶意的重复保险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年龄超过限额,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范围) 善意的超额保险 3)自始无效与失效(时间) 2、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有效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解除权专属于: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抑或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情况: 1)投保人希望解除,被保险人不愿意解除 2)被保险人希望解除,投保人不愿意解除 协议解除与约定单方解除:“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交足保费,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3、法定单方解除:解除权的倾向性?,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为什么?,1)自由处置民事权利 2)减少不确定性的初衷 保险合同解除的例外情况 1、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况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另外一个是?,2、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况 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14、,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2)投保方保险诈骗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注意点:谎报事故的主体是?,3)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且逾期未复效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15、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 第五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5)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6)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16、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 解除的生效时间? 如何对待未履行义务? 如何对待已经履行的义务? 如何处理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1、退还全部保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3、退还部分保费 第

17、四十九条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4、不退还保费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合同的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法律所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1)期限届满 2)解除 3)履行 4)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 (哪种最普遍?),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成立以

18、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意见分歧或纠纷。 争议产生的原因:理解不同、一方违约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普通文义解释:根据词语的通常含义 专业文义解释:通常理解会产生歧义 例如:暴雨,气象部门的解释:连续24小时降水量超过50毫米; 连续12小时降水量超过30毫米; 每小时降水量超过16毫米。 字典解释:大而急的雨 2、意图解释原则,3、在文义冲突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解释) 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中,可以按照下列规则予以认定: (一)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的,以书面约定为准; (二)投保单与

19、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三)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 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四)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优于“打印”的规则解释。,4、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不能讨价还价、 理解不如对方准确)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5、补充解释原则。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协商 2、调解(保监局、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 我国法定民间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 3、仲裁(有无法律效力?由谁负责强制执行?) 4、诉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