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讲义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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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法规简介,一、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性和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二、安全生产法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其他相关法规,一、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性和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1.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性 工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安全生产立法至关重要 安全立法具有:权威性、可执行性和最终效果,2.主要法源:,宪法和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行政规章) 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国际劳工公约,3.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宪法(第42条) 安全生产法律(包括基本法律/专项法律)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如:关于加强营

2、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律和规章 相关法律法规(刑法、公司法、企业法、标准法、卫生防疫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环保法) 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近700项) 国际劳动公约 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161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167号建筑安全和卫生公约 175号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 HLOOSH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二、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法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地位基本法 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全面纳入法制化。 宗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三)安全生产

3、法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 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 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 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 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2.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3.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4.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 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 从业人员责任方; 中介机构责任方。,5.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 : 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

5、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 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6.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

6、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8项权力3项义务),知情权 建议权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拒绝权 紧急避险权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自律遵规的义务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危险报告义务,8.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7、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国第一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 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紧密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特点和实际,确立了一系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8、号公布 2004年2月1日起实施,(一)条例的基本框架,第一章 总则(1-5)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11)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 的安全责任(12-19)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0-38) 第五章 监督管理(39-46)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47-52) 第七章 法律责任(53-68) 第八章 附则(69-71),(二)条例的主要内容,1.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 2.条例规定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3.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条例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条例确立的建设工

9、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8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9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0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1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2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措施概算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专门设立的制度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危害书面告知制度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全性能测试制度 “三同时”制

10、度,安全施工措施及拆除工程资料备案制度,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这既反映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又设定建设单位负有提供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拆除工程资料并报管理部门备案的义务。,安全措施概算制度,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

11、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该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同时在第二十二条对施工单位使用该费用提出了“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的要求。最后在第六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挪用该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条例规定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其他有关参与方的安全责任,

12、(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是关于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任的规定。 第七条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在施工活动中进行干预的限制性规定。 第八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第九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供应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必须报送安全施工措施的规定。 第十一条是对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规定。,(2)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

13、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3)关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条例用了较大的篇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等。同时,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前向作业班组和人员作出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详细说明,应当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操作规程。条例还对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14、使用、作业和生活环境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的安装、拆卸单位等其他有关单位的活动,都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条例也规定了他们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3.条例明确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上。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

15、生产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实施行政监管上。 形成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4.条例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将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 二、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了民事责任。 如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了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外,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如规定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罚款为

16、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等,从罚款数额上来看,行政处罚力度较大。 四、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相关法规,1. 建筑法 第43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第44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

17、,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45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13),条例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

18、教育和培训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

19、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组织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群众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企业研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应听取工会意见。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

20、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命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的。,4.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该法六章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1)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 (2)火灾防御方面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消防措施 (3)消防组织 (4)灭火救援 (5)法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职业病范围职业病目录 (2)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3)有害作业员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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