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稽查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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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费稽查培训讲义,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李德俊 2019/6/3,主 要 内 容,一、排污费稽查的依据 二、排污费稽查的内容 三、排污费稽查的工作程序 四、排污费稽查结果的处理 五、排污费稽查中应注意的问题,前言:排污申报,1、年度申报 企业:每年1月1日至15日内如实申报上年排污情况和本年预报。 环境监察机构:每年2月10日前审核。 2、月末或季末申报:变更申报 企业:实际排污量的申报。 环境监察机构:月末或季末终了10日内 核定排污量并送达。,排污申报,(一)、对象和内容 1、申报登记对象 辖区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部队、社会团体、党政群机关等一

2、切排污者。(也就是说除自然人外,包括党政群、机关团体、部队及所有带有经营性质的单位,都属于排污申报的对象。) 2、申报登记内容 排污者的基本情况。 用、排水情况。 废气排污情况。 噪声排放情况。 固体废物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 生产工艺示意图,排污申报,(二)、申报要求 1、对象与内容要求 2、时限要求 正常申报。 (1月1至15日) 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变更申报。(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 建筑施工申报。(开工前15日内),排污申报,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一)审核要求 1、监察机构应在2月10日前完成排放污染物申报登

3、记表的审核。 2、经审核,排污者填写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不合格的,应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对限期内未完成补报或拒绝补报的,可按同行业、同规模排污者的排放情况直接核定。 3、经审核,排污者填写合格和直接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将有关内容录入微机并将报表存档。,排污申报,(二)审核内容与方法 1、对申报表本身内容的审核 (1)申报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2)申报内容是否齐全。 (3)供排水量是否平衡。 (4)物料是否平衡。 (5)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企业管理水平和排污情况的关系是否平衡。 (6)产污、治污和排污的关系是否平衡。 (7)年生产经营的排污情况和月、日生产经营的排污情况是否一致

4、。,排污申报,(二)审核内容与方法 2、利用相关资料对申报表进行审核 (1)利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审核。 (2)利用物料衡算数据等进行审核。 (3)对照以往资料对申报表内容进行审核。 (4)利用统计、工商、技术监督、水务、能源、电力等相关部门资料进行审核。,排污申报,(二)审核内容与方法 3、现场监督检查核实 1)对整个生产工艺过程的核实。 检查的方法: a.检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b.检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c.走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d.现场取证。,排污申报,(二)审核内容与方法 3、现场监督检查核实 2)对治污设施和排污去向与排污量的核实。一般应对企业所有治污设施的

5、设计能力、运行现状和排污去向进行全面检查,从中发现违法排污行为。 3)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情况、生产工艺水平、经济效益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从中发现其它环境违法行为。 4)从排污口的排污因子和排水量,区分产生污染的责任单位。,前言:排污量的核定,1、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 排污量核定顺序:在线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和系数法。 2、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

6、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 3、结合企业申报及现场核查数据,选取相应数据进行核定。,前言:排污量的核定,(一)、确定核定方式 核定人员接到审核后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后,应当依据申报情况进行分类,确定需要核定的排污者,并根据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的复杂程度、数量的多少确定排污者的核定方式为月或季,按月(或季)进行逐月(或季)核定。 对拒报、谎报的排污者,通过现场核查后,采取直接核定的方式,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前言:排污量的核定,二)、调查取证 1、资料核定 2、现场核定 a、核实生产工艺, b、调取排污者财务帐目中缴纳自来水费用的票据进行核查; c、调取排污

7、者能源统计的有关资料进行核查; d、调取排污者财务帐目中主要原辅材料的有关资料进行核查; e、现场监察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转情况及运行记录; f、现场采集废水、废气等样品进行监督性监测,噪声采取现场监测的方法; g、其它有效的核定手段。,前言:排污量的核定,(三)、形成核定报告 1、核定材料的准备和提交 2、核定结果审查 3、核定结果的集体审议 4.核定报告的整理,前言:排污量的核定,(四)、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五)、复核的处理 1、复核调查取证 排污者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后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可在7日内向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的部门提出复核请求,监察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决定。 2、形成复核报

8、告 3、送达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前言:排污收费,1、排污费的计算: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当量值(千克) 废水:0.7元*前三项污染当量数之和; 废气: 0.6元*前三项污染当量数之和; (废气中SO2和NOX的收费变化。),前言:排污收费,(一)、排污费计征的原则 1、污水排污费计征原则(新水法) (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 (2)、对污水进入城市集中处理 设施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 (3)、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前言:排污收费,a、色度、PH、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超标收费,不超标不计征收排污费的原则; b、对医院能监测的,按实际污染物监测值收费,不能监测的,按医院床位数或

9、污水排放量其中收费额较高的一项计征收排污费的原则。 c、对城市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污的收费原则; d、对征收冷却排水和矿井排水污水排污费应扣除进水本底值的原则; e、对同一排污口中的COD 、BOD5、和总有机碳,只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的原则; f、对同一排污口的大肠菌群数和总余录只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的原则; g、对无法进行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医院等小型排污者排放的废水,可实行抽样测算、依据特征值按月计算排污费的原则; h、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的原则; i、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放口收费的原则; j、对畜禽养殖业规模小于50头牛、

10、500头猪、5000羽鸡(鸭)和医院床位小于20张床位,不收污水排污费的原则。,前言:排污收费,2、废气排污费计征原则 (1)、 排污即收费的原则; (2)、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 (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的标准,实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 (4)、烟尘和林格曼黑度只得按收费额最高一项征收排污费,其中林格曼黑度按黑度大小收费的原则; (5)、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收的原则;,前言:排污收费,3、固体废弃物排污费计征原则(新固废法) (1).只对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不再征收排污费的原则; (2).对以填埋方式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实行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11、原则;,前言:排污收费,4、噪声超标排污费计征原则(注意边界) (1)、超标收费的原则; (2)、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按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最高一处计征的原则; (3)、一个单位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噪声超标的,按噪声超标排污费最高一处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 (4)、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应分别计算合并计征的原则;,前言:排污收费,(6)、 超标噪声排污费应按月核定,一个月内不足15天的,减半计征的原则; (7)、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应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收费额最高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 (8)、建筑施工场地同一施工单位多

12、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施工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征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原则; (9)、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原则; (10)、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原则; (11)、噪声超标不足1分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前言:排污收费,(二)、注意政策的变化: 2005年4月1日起,新的固废法实施后,不再征收一般固体废物排污费; 2008年6月1日起,新的水法实施后,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不再加倍;同时,对进入城市管网的污水排污费进行了明确。,间接:排污者排放污水,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二次处理后再排向 水体。 达标或者超标均不征收排污费,如超标,应予处罚。 直接:1、直接

13、排向水体的; 2、排污者排放污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但未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最终又排向水体的。“穿肠而过”、“穿城而过”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无论达标或者超标,均应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注意:1、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超标准排污费”! 2、排污收费体现的是占用环境资源的代价,超标排污已经被法律界定为违法行为,在受到处罚的同时,不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现实中存在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情况,是否还应当缴纳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

14、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可见,不再缴纳排污费,有三个条件:一是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二是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用;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实提供了处理污水的有偿服务。如果只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并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没有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按照规定,应该缴纳排污费。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256号):“凡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超过3年未建成污水处理厂,没有为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报务,当地环保部门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征

15、收其污水排污费或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企事业单位排放的污水进入城市污水管网,但未进入污水处理厂,是否属于直接排污?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可见,水污染防治法中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区别对待。污水排出企业又经过二次处理后再排入环境属于间接排放。通过配套管网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排放,属于间接排放;除此外,只进入配套管网未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虽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但超过处理能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对其进行处理的,都属

16、于直接排放。,前言:排污收费,某厂链条锅炉月耗河南焦作煤700吨/月,锅炉除尘效率92%,烟气黑度3级,求该锅炉每月应缴费多少? 排污收费制度P113 解: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查表21-17、-18得(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 (表4-7、4-8) ):灰份含量21.7%,硫份含量2.27%;表4-13灰份中烟尘百分比为20%;表4-15可燃物含量30%;表4-16氮的NOX转化率为37.5%;表4-17烟煤的含碳量75%,不完全燃烧值为3%。,前言:排污收费,SO2排放量(Kg/月)=1600耗煤量(t/月)煤中含硫分(%) =16007002.27%=25424(Kg/月) 烟尘排放量(Kg/

17、月)=1000耗煤量(t/月)煤中灰份%灰份中烟尘%1-除尘效率/1-烟尘中的可燃物% =1000 70021.7%20%(1-92%)/(1-30%)=3472(Kg/月) NOX排放量(Kg/月)=1630耗煤量(t/月)0.015%氮的NOX转化率%+0.000938=16307000.015%37.5%+0.000938 =7488.38(Kg/月) CO排放量(Kg/月)=2230耗煤量(t/月)燃煤中碳的含量%不完全燃烧值%=233070075%3%=36697.5(Kg/月),前言:排污收费,计算污染当量数: SO2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当量值=25424/.95=26762.11

18、 烟尘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当量值=3472/2.18=1592.66 NOX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当量值=7488.38/.95=7882.51 CO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当量值=36697.5/16.7=2197.46,前言:排污收费,确定收费收费因子: SO2排污费=污染当量数0.6=26762.1106=16057.27(元/月) 烟尘排污费=污染当量数0.6=1592.6606=955.6(元/月) 黑度排污费=耗煤量黑度收费标准=7005=3500(元/月) NOX排污费=污染当量数0.6=7882.5106=4729.5(元/月) CO排污费=污染当量数0.6=197.4606=131

19、8.48(元/月) 经比较前3项为;SO2、NOX、黑度 计算排污费:收费额=16057.27+4729.5+3500=24286.77(元/月),一、排污费稽查的依据,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一、排污费稽查的依据,2、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共28条: 第一至第八条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包括制订目的,排污费征收稽查的概念、内容及对象,经费保障及奖励机制等; 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稽查的范围,稽查人员的权力、义务以及稽查的程序

20、;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是规定了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对档案管理、常用法律文书格式以及解释权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排污费稽查的依据,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六)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对排污费征收的稽查力度,实行下查上收。”,一、排污费稽查的依据,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环境监察部门征收排污费的稽查工作。,一、排污费稽查的依据,5、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收费稽查工作的通知 (川环200528号 ) 其中明确规定了稽查的目的、意

21、义、原则、主体、范围、责任以及稽查结果的处理。,二 排污费稽查的内容,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第九条: 1、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 2、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 3、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的;,排污费稽查的内容,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排污费的; 5、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6、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排污费稽查的内容,7、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 8、排污费征收、缴纳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不按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

22、的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也应当予以稽查。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追缴排污费,不受追溯时限限制。,三、排污费稽查的工作程序,1、须事先通知,发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时间、稽查内容以及须提供的材料,事先告知可能有碍稽查的除外。(第十条) 2、稽查方式:询问、调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第十四条) 3、稽查结束后30日内向同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第十五条) 4、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三、排污费稽查的工作程序,1、前期准备:确定被稽查对象 关系稽查的成败.(统计、环统、环评等) 前期准备包括收集被稽查对象的资料,

23、包括环保部门收费的资料,与核定被稽查企业排污量相关的资料:环评资料、被稽查年度的产量、能耗、污染治理设施大致情况等。,三、排污费稽查的工作程序,2、事先通知:发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下级环保部门和被除数稽查企业),告知稽查时间、稽查内容以及须提供的材料。(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人员可不事先通知被稽查排污者: 公民举报有排污费违法行为的; 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其有排污费违法行为的; 预先告知有碍稽查的。,三、排污费稽查的工作程序,强调:通知中需提供的材料 给下级环保部门 排污收费档案; 排污收费台帐; 所稽查年度的所有监测报告(电子文档和纸质存档); 所稽查年度的环境统计报表; 所稽

24、查年度下一年年度排污申报表; 所稽查地的城市功能区划分等文件; 其它相关资料(如环评报告、验收资料等)。,三、排污费稽查的工作程序,强调:通知中需提供的材料 给企业: 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工艺情况、生产台帐、原材料的入库记录、产品销售记录、能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记录等,三、排污费稽查的工作程序,3、查阅排污收费档案资料(资料核查) 查收费台帐,与财政部门国库处打印的部门明细对帐单进行比较,稽查是否有应缴未缴情况(入库的真实性)。 查收费档案,与所收集的核定资料进行比较,稽查是否有应征未征情况。由此找出稽查的突破口。,二、排污费稽查的工作程序,4、现场核查 给被稽查企业下排

25、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相应资料备查,对有用的资料复印后作为调查笔录的附件。 在资料核查的基础上,到企业现场核查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工艺情况、生产台帐、原材料的入库记录、产品销售记录、能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记录等。 拒绝现场检查的发行政执法约见通知书。,二、排污费稽查的工作程序,4、现场核查 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作排污费征收稽查询问调查笔录。 注意一定要紧扣与核定排污量相关的信息进行询问,最好将相应数据在笔录中体现出来。 涉及噪声超标时,现场核查时还须对厂界周边进行取证。,三、排污费稽查的工作程序,5、计算排污量(严谨、公正) 按照排污量核定的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注

26、意:数据的选择。 在线监测数据需按规定进行了比对监测的数据要认定方可认定。注意其合理性。 对于监督性监测报告的使用。(分段、合理) 对于物料衡算和系数法的使用(参照资料)。,三、排污费稽查的工作程序,6、下达核定通知书(法院认定程序) 在稽查核定排污量与当地核定不一致时,一定要给企业下达核定通知书。 复核:企业有异议时按收费的程序进行复核。 一定要有送达回证及签收人的相关资料!,三、排污费稽查的工作程序,7、稽查结束后30日内向同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第十五条) 8、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四、排污费稽查结果的处理,规定的处理方式对

27、应第九条应当予以稽查的情形。 处理方式中一共包括了八种情形: 对应征未征的处理方式; 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方式; 对无权征收机构征收排污费的处理方式; 对多收排污费的退还; 对排污者不履行排污费缴纳义务的处理方式; 对稽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处理方式; 对政府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理方式; 对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的处理等。,四、排污费稽查结果的处理,1、补缴排污费(分环保部门责任或企业责任)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环保部门应征未征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规定的比较原则,不具有操作性。 稽查办法明确了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的去向实施稽查的环保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第十七条

28、、第十九条)。这既可以是负责征收的环保部门所在地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实施稽查的环保部门所在地商业银行。如省环保局对某一个市级环保局进行排污费征收稽查,既可以要求排污者将排污费缴入当地环保部门开设账户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要求缴入省级环保部门开设账户的商业银行。,四、排污费稽查结果的处理,2、排污费征收权的上收 处理方式中最具有震慑力的规定是排污费征收权限的上收。发现辖区内连续十二个月20家以上应征未征收或少征排污费的(第十八条),和对由环保部门以外的机构如“收费局”征收排污费的(第二十一条),如果逾期仍不改正,由上一级环保部门直接核定并负责征收辖区内所有的排污费,但一般不超过一年。 由上一级环保部门

29、核定和征收排污费,暂时改变了该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能更有效的破解地方的行政干预。,四、排污费稽查结果的处理,3、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方式 对“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又未按规定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这一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作了细致的规定(第十九条):可责令补缴,也可直接追缴; 对于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未按时做出复核决定、未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未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未进行征收排污费公告等,主要是责令环保部门限期改正,未详细列举,只在第二十条统一规定为:“对其它违反法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保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四、排污费稽查结果

30、的处理,4、对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处理方式 对不执行处理决定分了两种情形,一是少缴排污费是由于排污者责任造成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随追缴的排污费一并缴入国库。另外一种就是少缴排污费是由于征收机构责任造成得的,只追缴排污费,不另加收滞纳金(第二十三条)。 需要明确的是,滞纳金从排污费滞纳之日开始计算,不是从稽查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计算。 对逾期仍然拒绝缴纳排污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由做出稽查决定的环保部门申请本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是由负责征收的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31、这样能更有效破解行政干预(第二十三条,法院的理解与环保有异)。,四、排污费稽查结果的处理,5、对违法排污者的处理方式 条例中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方式,因此稽查办法不再另外做出规定。,四、排污费稽查结果的处理,6、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任人的处理 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排污费征收、解缴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第二十四条列举了三种情形,处理方式在条例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第五条已有规定,不再重复。,五、排污费稽查中应注意的问题,1、资料收集的全面性 2、排污量核定的公正性 3、稽查程序

32、的合法性 4、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性,五、排污费稽查中应注意的问题,1、资料收集的全面性 资料的收集应从多方面入手: 一是本部门及相关部门所掌握的资料; 二是被稽查环保部门与收费有关的资料; 三是被稽查企业的资料。,五、排污费稽查中应注意的问题,2、排污量核定的公正性 监测报告的选取:按监测的时间段分段计算,别只取大或取小。对于浓度或速率分别计算,进行对照,可以检查出监测报告的质量。 物料衡算或系数法要根据生产工艺和设施进行选择,宜取均值,且要统一。,五、排污费稽查中应注意的问题,3、稽查程序的合法性 稽查工作中严格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对于排污费的追缴还得结合收费的程序。(如核定、征收、限期、处罚等),五、排污费稽查中应注意的问题,4、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性 排污费稽查是保证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有效破解地方行政干预的需要 。 对于稽查结果,一定要强制执行,方能彰显稽查的意义。,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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