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第三章第二节.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905300 上传时间:2019-06-03 格式:PPT 页数:11 大小:165.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报检第三章第二节.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报检第三章第二节.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报检第三章第二节.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报检第三章第二节.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报检第三章第二节.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报检第三章第二节.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报检第三章第二节.ppt(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三章 外贸报检实务,第二节 报检与受理报检,一、报检与受理报检的概念,(一)报检: 报检是指出入境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作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程序、手续。 注意事项: 报检是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法定程序,规定凡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来自疫情传染国家和地区的运输工具、货物、人员等,必须及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报检手续,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通关验放。报检人办理报检时,

2、应向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真实地填制报检单,并按规定提供有关单据、证明文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确定是否受理。,(二)受理报检: 受理报检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呈交的报检单及其随附单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且单证资料齐全、真实后,接受其申请 的行为。 注意事项: (1)受理报检是校检检疫机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程序。我国相关的检验检疫法对以下内容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出入境货物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的授权;2申请检验检疫的资格、条件;3申请的时间和地点;4申请检验检疫应具备的条件及检验检疫费的缴纳。 (2)对符合有关法律、法

3、规的规定,符合报检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受理,对受理报检的报检单进行编号并输入计算机,标志着受理报检的成立。 (3)已受理报检的报检单连同随附单证应及时转交有关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形成以报检单及所附单据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凭证,以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出入境报检的申请,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入境报检的种类 入境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入境报检 入境报检的时间和地点 的申请 ”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出入 境报检 出境报检的种类 的申请 出境报检 出境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的申请

4、出境报检的时间和地点 ”出境报检单“的填制,入境报检种类,1.进境一般报检。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见下表),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及其代理人再办理完成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检验检疫工作。 2. 进境流向报检。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

5、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流向报检与一般报检的区别就在于,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进境异地施检报检。进境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及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

6、证,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就完成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出境报检种类,1.一般报检(产地和报关地一致)。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申请报检 受理报检 实施检验检疫 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放行 合格:“出境货物通关单”; 不合格:“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2.出镜换证报检(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在产地检验,检验检疫合格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3.出境预检报检。1、对暂时还不能出口的货物预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合

7、格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式出口,可凭此证申请办理放行手续。 2、申请报检的货物是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商品,入境报检应提供的单据,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需经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3.报检品质检验的,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4.报检入境废物的,应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利用风险报告和经

8、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5.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 6.报检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 7.报检申请重(数)量鉴定的,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8.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验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9.报检入境动植检及其产品的,再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报检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

9、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1.报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进境动物检疫审批单及预防接种证明。 12.进口食品的,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3.进口化妆品的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4.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入境货物的,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15.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6.报检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出境报检应提供的单据,出境商品在报检时,一般应提供外

10、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级函电)、信用证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的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 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账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必须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续。,1.凭样成交的商品,需提供经国外买方确认,双方签封或合同,信用证已明确须经商检机构签封的样品。临时看样成交的

11、,申请人还需将样品的编号、号码送交商检机构一份。对于服装、纺织品、皮鞋、工艺品等商品,在报检时还应提交文字表达不了的样卡、色卡或实物样品。 2.属于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报检时必须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和厂检合格单。冷冻、水产、出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需办理卫生检疫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和厂检合格单。 3.经发运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请换证的,必须交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正本。 4.经生产经营部门检验的,应提交其检验结果单。 5.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申请重新检验的,应交附原来的

12、商检机构签发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 6.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应交附重量明细单、装箱单等资料。 7.申请积载鉴定、监视装载的,应提供配截图、配载计划等资料。 8.申请出口商品包装使用鉴定的应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 9.申请委托检验时,报验人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提交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时还应提供有关函电、资料。,入境报检的时间和地点,1.属法定检验范围:到货后,收货人向口岸机关/报关地 商检机构 办理登记,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验放。且收货人在规定的检验地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2.法定检验范围外的:贸易合同/运输

13、合同 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到货后按约定来办;合同未约定检验地的,在卸货口岸、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检。 3.法定检验范围外的,合同未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收货人岸合同验收,商检机构应督促收货人验收并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及时申请检验出证。 4.大宗散装的,亦腐变质的,卸货时发现残损或数量、重量短缺的,在卸货口岸/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检。 5.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产品,在口岸打开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用货人所在地报检。 6.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在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与检验、监造

14、或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件。,出境报检的时间和地点,1.属法定检验范围的,发货人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备货出口前,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报验。法定检验范围外的,也按上述办理。 2.在产地检验后需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向商检机构报请查验换证。 3.盛装危险货物出口的包装容器及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包装容器,包装生产企业应在有关商品使用之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性能检验,在装货出口前,出口经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申报使用鉴定。 4.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或承运人必须向商检机构报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