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考试培训课件13章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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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检验检疫,一、电子通关,2003年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电子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并在主要口岸付诸实施。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联合采用的电子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还需校验纸质单据。 电子通关具体内容见08-09第二学期报关实务课程。,第四节 电子放行,二、电子转单,1、总则 加快口岸通关速度,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方便进出,为外经贸服务,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以下简称电子转单)工作,实现数据共享。 2、电子转单的概念 通过网络将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一式四联

2、)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3、适用范围 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需到出境口岸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货物。 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4、无法实施电子转单的情形 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出境货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 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的。,5、主管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电子转单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子转单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电子转单中心,由信息中心

3、负责维护及管理。 6、出境电子转单 (1)对符合规定的出境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应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2)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向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以书面方式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3)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4)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接收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信息。 (5)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电子

4、转单中心。 (6)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7)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下,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申报总值需按有关币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8)因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电子转单信息错误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出

5、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电子转单信息错误时应主动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解决。,7、入境电子转单 (1)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2)入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3)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4)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信息。 (5)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检

6、验检疫。,(6)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的申报信息受理报检,提取电子转单信息,实施检验检疫,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电子转单中心。 (7)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应将有关信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8)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8、电子转单中心 电子转单中心是对全系统电子转单信息分类、整理、存储、交换、分析、监控等信息处理中枢。 电子转单中心应确保出境电子转单信息及入境电子转单信息的安全、及时、准确接受与发送。,电子转单中心应对电子转单信息

7、实行监控与管理,分析整理信息处理情况,并定期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 电子转单中心的相关设备应做好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新,以确保电子转单业务正常运转。 9、监督管理 在电子转单业务中发现出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停止其电子转单业务: 冒领出境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通关单的; 虚报、瞒报的; 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布实施电子转单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名单。 电子转单运行环节出现异常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的正常运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三、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1、定义 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

8、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 2、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3、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货物绿色通道制度的监督管理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核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申

9、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4、相关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的实际情况以及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施情况确定、调整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口货物的范围。 散装货物、品质波动大、易变质和需在口岸换发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不实施绿色通道制度。,5、企业资格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3)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4)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

10、5)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6)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7)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5、企业承诺 (1)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2)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3)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5)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6、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索取并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同时提交

11、申请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7、审查与核准 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完成初审工作: (1)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2)对企业的质量保障体系情况、出口货物质量情况、有无违规报检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 (3)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所属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 8、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9、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绿色通道制度相关要求的企业予以核准。经核准的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8、产地检验检疫 (1)

12、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下列规定的,按照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受理报检: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生产企业必须一致;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生产企业生产。 (2)对于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出口企业,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CIQ2000系统报检子系统对其绿色通道资格予以确认。 (3)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电子报检时应当严格按照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给企业的报检回执中予以说明。,(4)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施检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要求

13、的,应当在“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或者相关的检验检疫工作记录的检验检疫评定意见一栏加注“不符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要求”字样。 (5)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口货物的报检单据和检验检疫单据加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必须以电子转单方式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送通关数据,在实施转单时,应当输入确定的报关口岸代码并出具出境货物转单凭条。 9、口岸查验放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为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设立服务窗口。 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出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入CIQ2000系统报检子系统启动绿色通道功能。 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实施绿色通

14、道制度的相关信息;对于审查无误的,不需查验,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按照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 10、监督管理 (1)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管理档案,加强对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监督。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不履行自律承诺的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3)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实无误的,通报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暂停对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取消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资格的意见;国家质检总局核实后,取消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资格。 (4)口岸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绿色通道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相互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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