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体系.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907603 上传时间:2019-06-04 格式:PPT 页数:102 大小:697.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核安全法规体系.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02页
核安全法规体系.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02页
核安全法规体系.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02页
核安全法规体系.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02页
核安全法规体系.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0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核安全法规体系.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核安全法规体系.ppt(10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2019/6/4,1,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国家核安全局 林诚格,招电力专业人才,上电力英才网,内容,核安全法规体系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6/4/2019,-2-,一. 核安全法规体系,6/4/2019,-3-,中国核安全法规的范围,目前包括: (1)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厂等); (2) 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3) 核燃料生产、加工

2、、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4) 放射性环境的管理; (5) 个人剂量的监测、卫生和健康状况管理; (6)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7) 核事故应急; (8) 核材料的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 (9)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2019/6/4,5,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目前的核安全法规体系由以下组成: 国家法律(环保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核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核安全规定、行政法规实施细则) 指导性文件(核安全导则) 参考性文件(技术报告),2019/6/4,6,图1 核安全法规体系层次图,管理性法规和技术性法规,管理性法规是管理经验和

3、科学管理的集中反映。 技术性法规是运行经验反馈(包括发生过的事件和事故)的体现。 技术性法规的基础是安全分析和实验验证。,6/4/2019,-7-,二.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导则,6/4/2019,-8-,国家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国务院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 国务院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1987年6月15日 国务院发布) 3.

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8月4日 国务院发布) 4.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国务院发布),6/4/2019,-10-,部门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 (1993年12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 (1993年12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HAF001/02) (1

5、995年6月14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 (1995年6月14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HAF002/01) (1998年5月1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部门规章,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 (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HAF101) (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HA

6、F102) (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9.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 (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10.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HAF103/01) (1994年3月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部门规章,1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HAF301) (1993年6月17日 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 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HAF401) (1997年11月5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HAF501/01) (1990年9月

7、25日 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14.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 (1992年3月4日 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 15.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HAF601/01) (1993年3月5日 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部门规章,16.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HAF602) (1995年6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7.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HAF603) (1995年6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8.

8、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9月6日 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 19.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1月27日 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 20.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 (1986年4月23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部门规章,21.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 (1990年6月22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2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1988年3月11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2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GB479284) (1984年12月1日 卫生部发布) 24.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25号部长令 卫生部19

9、92年发布) 25.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38号部长令 卫生部1994年发布) 26.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52号部长令 卫生部1988年发布,1997年修订发布),部门规章,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8日 电力工业部发布) 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 (1997年 国家环保局发布) 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 (1985年 卫生部发布) 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 (1992年 卫生部发布) 31.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 (1995年 卫

10、生部发布) 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 3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2002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联合发布),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核事故辐射应急系列,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HAD002/01) (1989年8月1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 (HAD002/02) (1990年5月24日 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 (HAD002/03)(1991年4月19日 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 核事故

11、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HAD002/04) (1991年4月19日 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核事故辐射应急系列,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 (HAD002/05) (1992年6月24日 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6. 核应急导则严重事故应急后期的防护措施和恢复工作决策 (2000年9月28日 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 7. 核应急管理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 (2000年9月28日 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6/4/2019,-18-,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质量保证系列,8.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HAD003/0

12、1) (1988年10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9.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HAD003/02) (1989年4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0.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3) (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1.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 (HAD003/04) (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2.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HAD003/05) (1988年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质量保证系列,13.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6) (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

13、局批准发布) 14.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 (HAD003/07) (1987年4月17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5.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8) (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6.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HAD003/09) (1988年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7.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10) (1989年4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核动力厂系列(厂址),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 (1994年4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

14、国家地震局批准发布) 1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 (HAD101/02) (1987年11月2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0.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 (HAD101/03) (1987年11月2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1.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 (HAD101/04) (1989年1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4/2019,-21-,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核动力厂系列(厂址),2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 (HAD101/05) (1991年4月2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

15、HAD101/06) (1991年4月2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4. 核电厂厂址查勘 (HAD101/07) (1989年1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5.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HAD101/08) (1989年7月1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核动力厂系列(厂址),26.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HAD101/09) (1990年5月19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7.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 (HAD101/10) (1991年4月2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8.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 (HAD101/

16、11) (1991年4月2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9.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 (HAD101/12) (1990年2月2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核动力厂系列(设计),30. 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 (HAD102/01) (1989年7月1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 (HAD102/02) (1996年5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2.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 级 (HAD102/03) (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3.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 (

17、HAD102/04) (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4.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 (HAD102/05) (1989年1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5.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 (1990年5月19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核动力厂系列(设计 ),36.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07) (1989年7月1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7.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 (HAD102/08) (1989年4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8.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

18、 (HAD102/09) (1987年4月17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9.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 (HAD102/10) (1988年10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0. 核电厂防火 (HAD102/11) (1996年5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核动力厂系列(设计),41.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 (HAD102/12) (1990年5月19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2.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 (HAD102/13) (1996年2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3. 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 (HAD102/14) (1988年10月6

19、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4. 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 (HAD102/15) (1990年2月2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核动力厂系列(运行),45.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 (HAD103/01) (1987年4月17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6. 核电厂调试程序 (HAD103/02) (1987年4月17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7.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 (HAD103/03) (1989年1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8.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 (HAD103/04) (1990年5月19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9. 核电厂

20、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 (HAD103/05) (1996年2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核动力厂系列(运行),50.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 (HAD103/06) (1990年2月2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1. 核电厂在役检查 (HAD103/07) (1988年10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2. 核电厂维修 (HAD103/08) (1993年6月1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 (HAD103/09) (1993年6月1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4/2019,-28-,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核动力厂系

21、列(乏燃料贮存设施),5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HAD301/02) (1998年7月1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5.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 (HAD301/03) (1998年7月1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6.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 (HAD301/04) (1998年7月1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57.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 (HAD401/01) (1990年5月19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8.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 (HAD401/02) (1997年1月1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9

22、.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 (HAD401/03) (1997年2月15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60.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HAD401/04) (1998年7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61.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 (HAD401/05) (1998年7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62.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 (HAD401/06) (1998年7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核材料管制系列,63.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 (HAD501/02) (1998年4月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6/4/2

23、019,-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于原子能法至今尚未颁布,属于上面讲的第一层次国家法律级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它起着核领域国家法律的作用。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6/4/2019,-3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

24、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6/4/2019,-3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

25、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6/4/2019,-35-,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

26、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6/4/2019,-36-,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第四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

27、,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6/4/2019,-37-,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6/4/2019,-38-,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实施细则: 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6/4/2019,-39-,核安全许可证,中国实行核安全许可证制度 核安全许可证是国家监管机构批准申请人从事有关核安全专项活动(如核电厂选址、建造、调试、运行、退役、核材料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等)的法定文件。,6/4/2

28、019,-40-,核电厂许可证种类,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审批颁发或核准颁发的许可证包括: (1) 核电厂建造许可证; (2)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3) 核电厂操纵员执照; (4) 核材料许可证; (5) 核电厂退役批准书、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首次装料批准书等在内的其它需要批准的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核电厂各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是颁发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6/4/2019,-41-,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安全分析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经国家核安全局评审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核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过程中,应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

29、及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征询意见。 国家核安全局在取得技术审评结果,并征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经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咨询审议后,独立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同时规定必要的许可证条件。,6/4/2019,-42-,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核电厂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电厂的安全,其主要责任是: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 (2) 接受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等部门的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3) 对所营运的核电厂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公众以及环境的安全,6/4/2019,-43-,我国

30、对核电厂的监管,6/4/2019,-44-,6/4/2019,-45-,核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 厂址评价,在核电厂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申请者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厂址和环境影响资料。 经审评后国家核安全局给出核电厂厂址和环境初步评价意见,该初步评价意见将纳入核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给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家批准该核电厂立项的依据之一。,6/4/2019,-46-,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的申请/颁发,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PSAR)、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书、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书和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等文件供国家核安全

31、局审评。 国家核安全局通过相关的审评、完成核电厂的初步安全评价报告(PSER)和核电厂的初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评价文件的编写,并听取“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所有程序都通过后,国家核安全局向该核电厂的营运单位(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正式颁发该核电厂的建造许可证(Construction Permit ,CP)。该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后才可进行核岛工程混凝土浇灌工作。,6/4/2019,-47-,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颁发,申靖者应于核电厂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供国家核安全局审评:

32、 (1)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FSAR) (2)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3)核电厂调试大纲 (4)核电厂操纵人员合格证明(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5)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计划(首次装料前六个月) (6)核电厂建造进展报告(首次装料前六个月) (7)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6/4/2019,-48-,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颁发,(8)役前检查结果(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9)核电厂装料前调试报告(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10)核电厂拥有核材料许可证的证明(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11)核电厂运行规程清单(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12)核电厂维修大纲(首次装料前六个月) (13)核

33、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6/4/2019,-49-,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颁发,国家核安全局通过相关的审评、完成所申请首次装料的核电厂最终安全评价报告(FSER)等相关评价报告和文件编写,并听取“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所有程序都通过后,国家核安全局向该核电厂的营运单位(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正式颁发该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First Fuel Loading Permit,FFLP)。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在获得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后,即可开始装载核燃料,并开始核电厂装料后的调试工作,直到电厂满功率,开始试运行。 在此过程中,国家核安全局将实施相应的核安全

34、监督。,6/4/2019,-50-,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颁发,在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开始试运行1年后,该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正式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供国家核安全局审评: (1)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RFSAR) (2)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3)核电厂装料后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 (4)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 国家核安全局通过相关的审评,并听取“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所有程序都通过后,国家核安全局向该核电厂的营运单位(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正式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Operation License,OL)。

35、,6/4/2019,-51-,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定期审查,国家核安全局向该核电厂的营运单位(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正式颁发该核电厂的运行许可证OL后,每10年将对该核电厂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Periodic Safety Review,PSR),以保证核电厂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状态的持续改进,满足核安全法规的要求。,6/4/2019,-52-,核电厂退役批准书,运行许可证持有者需提交: 核电厂退役报告书 核电厂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退役阶段,6/4/2019,-53-,6/4/2019,-54-,6/4/2019,-55-,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申请安全许可证之前,核电项目先要得到项目批

36、准。 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厂址选择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五.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6/4/2019,-57-,2019/6/4,58,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培训教材,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我国境内民用核设施上使用的,其失效或故障可能导致对厂区人员或公众的过量辐射照射,或环境的放射性污染的设备。 确保核安全设备的质量是保证核设施安全相关系统实施其功能的基础。 对民用安全核设备实施监督管理是核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安全设备范围,(一)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钢衬里)、储罐、热交换器、泵、风

37、机和压缩机、阀门、闸门、管道(含热交换器传热管)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 (二)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传感器(包括探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电气贯穿件等。,6/4/2019,-59-,2019/6/4,6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培训教材,我国在1992-1995年首次针对 “民用核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用核承压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完成了相应的立法工作。国家核安全局联合相关政府部门陆续发布了下列核安全法规文件

38、(部门规章): 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部、能源部发布) 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部、能源部发布) 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19/6/4,6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培训教材,2005年启动对民用核承压设备的监督管理法规的修定。2007年7月11号温家宝总理签署的中

39、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宣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7月4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6/4,6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培训教材,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相配套的下列部门规章也于2007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部门规章作废。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HAF601)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我国对

40、民用核设备的监管,由国家核安全局代表国家直接对从事核设备活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检验和试验)的单位实施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模式,即“资格许可”+“过程监督”,而不实行“产品认证”,其监管措施包括 (1)对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设计、制造、安装、运离核电厂的维修和无损检验)单位”实施“行业准入”的资格管理(实施许可证制度); (2)对国外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设计、制造、安装、运离核电厂的维修和无损检验)的供货/服务的供商” ”实施“行业准入”的资格管理(注册登记制度);,6/4/2019,-63-,我国对民用核设备的监管,(3)对境内从事民用核设备特种工艺(焊接、无损检验)的人员和反

41、应堆部件特殊部位的检验能力(人员、设备、操作程序及相应程序软件)进行认证管理(实施操作证和许可证制度); (4)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实施过程监督;监督内容在总体上可划分为核设备活动单位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有效性检查(侧重管理性)和活动过程的监督(侧重技术性);监督方式包括:文件核查、活动过程见证和必要时进行独立检验验证和独立分析验证;,6/4/2019,-64-,我国对民用核设备的监管,(5)对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安全检验制度; (6)要求“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经(业主)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物项和服务加强“采购控制”; (7)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实行产品认证,核安全监督不减轻也不转移从事民用核安全

42、设备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事的活动的质量所承担的全部责任。,6/4/2019,-65-,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6/4/2019,-66-,人员资格证书,

43、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6/4/2019,-67-,境外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44、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 (四)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6/4/2019,-68-,六.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6/4/2019,-69-,三级应急组织,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核电厂自身的核事故应急机构,6/4/2019,-70-,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包括内容,(

45、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 (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 (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五)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 (六)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6/4/2019,-71-,核事故应急状态(四级),(一)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有关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

46、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某些厂外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6/4/2019,-72-,应急计划区,场区,是指由核电厂管理的区域。 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应急计划、并预计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烟羽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放射性烟云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3-7 Km) 食入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食入放射性污染的水或者食物引起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47、5-10KM),6/4/2019,-73-,七.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6/4/2019,-74-,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的 配套导则,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 (HAD102/0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 (HAD102/02)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 (HAD102/03)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 (HAD102/04)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 (HAD102/05)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6/4/2019,-75-,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的 配套导则,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

48、D102/07)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 (HAD102/08)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HAD102/09)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 (HAD102/10) 核电厂防火 (HAD102/11)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 (HAD102/12),6/4/2019,-76-,77,安全目标,总的安全目标: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护,以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危害。 辐射防护目标: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ALARA,As Low As Reasonably

49、Achievable ),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技术安全目标: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核动力厂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对于在设计该核动力厂时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高可信度保证任何放射性后果尽可能小且低于规定限值;并保证有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发生概率极低。,纵深防御概念,纵深防御是核安全最基本的原则。 纵深防御概念贯彻于安全有关的全部活动,包括与组织、人员行为或设计有关的方面,以保证这些活动均置于重叠措施的防御之下,即使有一种故障发生,它将由适当的措施探测、补偿或纠正。在整个设计和运行中贯彻纵深防御,以便对由厂内设备故障或人员活动及厂外事件等引起的各种瞬变、预计运行事件及事故提供多层次的保护。,6/4/2019,-78-,五个层次的防御,(1)第一层次防御的目的是防止偏离正常运行及防止系统失效。这一层次要求: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