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公司设立变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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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第一节 公司设立,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则,一公司设立概念,(二)方式,公司设立分 1、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他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募)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私募)而设立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皆可。,(三)条件,公司设立有三要素: 1、人:股东和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 2、物:公司的资本而言 3、行为: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和建立组织机构。,1、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1)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上限:50人,保证人合性,防止不信任感(F24)50人以下 (2 )股份

2、公司只有下限。2-200,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B,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 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 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 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B,

3、解析,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超过50人,最少须有一人,所以A、D错。 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正确。 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

4、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由此可以推断出,企业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C错。,2,股东出资或者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公司(F26)(对投资人鼓励,降低门槛,取消行业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式:注册资本15万以下的,首期出资最

5、少3万,大于15万的,不少于20,出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F27),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注意:土地是出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注意:知识产权包括了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厂商名称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新植物品种权) 排除:劳务、信用(例如:股东允许公司使用自己的名称,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

6、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F79)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是筹办公司的设立事务、认购公司的股份、进行公司设立行为的人。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F81) 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 5、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

7、求的组织结构 6、有公司的住所。,各类的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总结:,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4、有公司名称、设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1)名称: 一公司一名称 同一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同一行业的公司不可以有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4、有公司名称、设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2)组织机构: 任何公司必须建设组织机构 1、直观表现为不同机关的设置 意思机关股东大会 执行机关董事会 监督机关监事会 2、依法设置 3、分

8、权制衡机制,5、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程序,一、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核准后保留6个月,在保留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和转让 二、申请设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 国有独资公司,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授权的本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股份公司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方式(F78):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B,1、发起设立程序,(1)发起人协议 (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3)发起人认足股份并缴纳股款 分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 首期20%,其余2年缴足,投资公司5年缴足,在缴足前,

9、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4)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5)申请设立登记 (6)公告登记,2、募集设立的程序,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 制作认股书,公告招股说明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申请批准募股 公开募股 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会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006-3-71,甲、乙二

10、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 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 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ABCD,解析,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

11、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A、D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B项违法。 公司法第87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C项违法。,2009-3-25,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正确的是?(09 卷三25) 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

12、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注:股东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可为外国人,中国人,无行为能力限制,B,第三节 发起人,(一)发起人的人数与资格 禁止 1、无人、限人 2、国家公职人员 3、收到竞业禁止的人,2010-3-73,7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 )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 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ABCD,解析,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

13、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A正确。 公司法第95条第(一)项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B正确。 公司法第81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C正确。 公司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发起人协议约定缴

14、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备事务,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约束力,某一发起人违反该协议的,应当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纠纷需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同时,发起人还应当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D正确。,(二)设立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胎儿公司,以设立为目的对外签订合同或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均归成立的公司,若公司未成立,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1、出资 (1)第84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

15、;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第85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94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设立,(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

16、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08-3-29,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 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 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 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 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D,解析,凡是为公司成立事宜

17、而发生的费用,都是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本题中,蒋某、李某和钟某为公司设立而发生的宴请费用、验资费用或者调研费用,都是为了公司的设立而承担的,因此应该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对于缪某扔烟头的行为,因为是他个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跟公司无关,因此应该由其个人承担。,第二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一、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F173),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解散分立与存续分立。 吸收合并: A+B=A 新设合并:A+B=C 解散分立:A=B+C 存续分立:A=A+B,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

18、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要办理商业登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 A兼并登记 B设立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记,B,二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F174、176),(1)合并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

19、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二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F174、176),(1)合并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通过协议通知债权人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订、制定公司章程合并处理公司股份办理登记。 (2)分立 董事会拟定分立方案通过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办理登记。,公司合并,1、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债权人异议权: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并各方的债权和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承继。 2、对少数股东的利益的保护 对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分立,1、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20、,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少数股东的利益的保护 对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后果,吸收合并: A+B=A 新设合并:A+B=C 解散分立:A=B+C 存续分立:A=A+B 合并分立前的公司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继。,三、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债务承担(F175、177),(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009-3-72,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

21、、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 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BC,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本题中“丁公

22、司兼并甲公司”采用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被吸收的甲公司解散,而吸收者即丁公司依然存在。因此,A错。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中,原来甲公司的债务由丁公司继承,乙公司可以向丁公司主张原来对甲公司的债权100万,因丁公司欠乙公司租金80万,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因此,B正确。 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23、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甲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因此,C正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作出。因此,D项错误。,79.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需进行清算 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

24、权人,BC,解析,公司法第38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也就是说,公司分立的决定应该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故A错,B正确。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分别是:(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

25、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本题庐阳公司因业务需要分立,无需清算,C正确。 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所以D错,四、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 (一)自愿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强制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如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

26、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吊销营业执照。 (三)司法解散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F183),(三)司法解散,1、构成要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即 “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 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即要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2、原告股东的资格: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3、公司的诉讼地位: 该解散之诉,列公司为被告。,(二) 公

27、司免于解散而存续,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而存续。,(三)、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除公司合并、分立豁免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公司解散的情形都需清算。解散中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活动必要的范围内。 公司原有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丧失权利,由清算人接替之。,2008-3-32,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

28、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B,解析,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由此,本题中,只有甲和乙所持的股东表决权为10%以上,只有甲和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正确B.,五、公司的清算,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结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 分破产清算

29、和非破产清算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清算组的职权、义务和责任,1、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F185)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

30、诉讼活动。,(二)清算组的职权、义务和责任,1、清算组义务和责任: 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三)清算程序,1、确定清算组成员,(三)清算程序,2、向债权人进行催告:通知和公告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

31、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之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三)清算程序,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如发现资不抵债,交法院按照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三)清算程序,4、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如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三)清算程序,5、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算事务。 6、分配剩余财产 7、清算终结,清算期间,

32、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财产分配的顺序,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国家税款,债权人,股东分配,清算结束,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2007-3-76,一枝花有限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并依法成立了清算组,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A.为使公司股东分配到更多的剩余财产,将公司的库房出租给甲公司收取租金 B.为减少债务利息,在债权申报期间清偿了可以确定的乙公司债务

33、C.通知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供货合同并对其作出相应赔偿 D.代表公司参加了一项仲裁活动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CD,解析:,首先提醒,本题属于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应适用公司法中关于清算的规定,跟企业破产法的清算不同。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CD正确; 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

34、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A错误。 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B错误。本题答案是CD.,郑郁青、陶修明为夫妻关系,均系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公司”)股东。1995年12月13日,三水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凤凰公司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10.0

35、8,还款日期为1996年3月13日,以三水公司房产设定抵押。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三水公司付利息至1998年4月,其余本息未付。 三水公司是1994年11月15日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股东为郑郁青、陶修明,法定代表人为郑郁青。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徐州淮海玻璃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资产135万元以偿还银行贷款。执行后,三水公司遂以公司资产被执行完毕,无法经营为由,于1999年6月10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并于申请表中注明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有债务,由郑郁青、陶修明承担”。此后,三水公司

36、于同年10月6日、10月23日、11月6日在彭城晚报上登报声明:“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已宣布注销,请予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同年11月10日,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了三水公司。但自公司决定解散至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期间,三水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工商部门亦未审查。1999年10月27日,凤凰公司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水公司还本40万元,付息95040元。,诉讼中因三水公司注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将被告变更为郑郁青、陶修明。二被告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三水公司已注销,其作为公司股东不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原告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在一、二审诉讼期间,二被告以账册

37、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簿及资产状况。,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凤凰公司与三水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属非法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鉴于凤凰公司系用自有资金帮助三水公司解决资金困难,且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凤凰公司要求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三水公司付息至1998年4月,其后并未付款,但诉讼时效依法中断。故对被告关于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其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本案中三水公司虽已登记注销,但因该公司未经清

38、算,故其股东仍负有用清算后的公司资产偿还所欠凤凰公司债务的义务。依照公司法第三条,民法通则第108条、第112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12月2日判决如下: 一、郑郁青、陶修明白判决生效三十日内以三水公司的资产清偿凤凰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 二、郑郁青、陶修明自判决生效三十日内以三水公司的资产清偿凤凰公司借款利息68544元。,判决后,凤凰公司不服,上诉称:股东的清算责任发生于公司注销之前,在公司依法注销后,再由股东承担清理责任没有基础和依据。公司决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于二股东未申请破产,应推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或

39、者还有剩余。公司注销后,该公司财产已转归其股东占有,故应判决股东还债。此外,二股东在工商部门的承诺,实质上是对有限责任的放弃,系其自主选择的结果,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原审判决郑郁青、陶修明承担清理责任不当,应改判二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郑郁青、陶修明答辩称: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公司法的原则,除非证明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侵占责任财产,始终由股东承担侵权责任或赔偿责任。本案中我二人并无过错,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原因在于,三水公司注销前确无可供分配之资产,故其股东不应承担责任。其在工商部门的承诺系应登记机关的要求被迫作出,违背自愿原则,应确认无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水

40、公司决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而不进行清算,可以推定原公司财产已由股东接收,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应由股东在接收原三水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鉴于其不提供公司账册,无法判断其占有资产的形态和具体数额。但从举证责任分析,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可以推定郑郁青、陶修明接收的资产大于或等于债权,应就4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确认合同效力正确,但未能正确界定股东行为的性质,在处理结果上导致行为性质与责任承担不相适应,属法律适用不当,应予改判。依据民法

41、通则第四条、第106条,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15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7月5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郑郁青、陶修明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赔偿凤凰公司40万元及其利息(自1998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解析,三水公司虽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报刊公告,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依法组成清算组,也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或者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财产进行了清算,更没有提供三水公司的有关财务账册,因视为三水公司没有履行公司清算程序,不符合申请公司注销的法定条件,公司登记机关不应为其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即使股东在公司注销登申请表中注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有债务,由郑郁青,陶修明承担”此种记载或者表达也无法替代法定的公司清算程序。, 【网上资源】 1、 http:/ 2 、http:/ 3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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