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2014061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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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刘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2,3,目 录 一、“三同时”的概念和意义 二、建设项目分类 三、工作内容及审查程序 四、“三同时”工作要求,4,一、“三同时”的概念和意义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条规定明确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同时”。,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6,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7,意义: 首先,它是从源

3、头上消除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障新、改、扩建项目和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从开始投产起,就消除了事故隐患,或使其得到有效控制,达到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目的。 其次,实施“三同时”制度,可以保证建设项目的正常投产使用和顺利进行,使安全生产条件达到预期要求,促进生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否则,不落实“三同时”,不注重安全设施的建设,就会给生产遗留重大安全隐患。待发生事故后再采取弥补措施,就会带来许多困难,资金投入也要大得多,效果也差得多。,8,有关文件: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13号) 2009年6月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

4、81号) 2009年8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2010年12月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239号) 2012年4月 关于印发所用文书的通知(烟安监201276号) 2012年5月,9,二、建设项目分类 建设项目分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国家、省、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投资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和规定的其他资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参照国

5、家、省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0,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213号令,第七条 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6、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1,下列建设项目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冶金、有色行业建设项目; (五)投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六)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12,下列建设项目为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一)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

7、)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13,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暂不纳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范围。 非煤矿山、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还需符合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的规定。,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监管: 1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

8、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15,例外情况: 县市区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水泥、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石材加工、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其它行业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或备案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16,三、工作内容及审查程序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审查备案,17,(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安全生

9、产条件论证 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18,(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2.预评价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

10、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19,(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3.提交资料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规划选址文件; 3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20,(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4.时限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在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

11、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21,(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5.不予通过情形: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1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 3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4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5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6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提供虚假文件的。,22,(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6.变更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1外部的安

12、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4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5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23,(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负责。,24,(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专篇内容 安全

13、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4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5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7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8结论和建议。,25,(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提交资料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3立项许可证明文件; 4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14、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6,(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时限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27,(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不通过的情形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并不得开工建设: 1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 2未选择具

15、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 4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28,(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审查 已经批准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29,(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

16、全设施设计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30,(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2.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

17、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31,(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3.施工报告 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3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 4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32,(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4.检验检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

18、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33,(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5.试生产方案 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 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4采取的安全措施;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34,(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6.试生产时间 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

19、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时间应对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35,(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6.验收评价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36,(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7.提交资料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

20、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1-13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3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5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37,6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7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8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9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 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1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38,(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8.时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

21、到申请后,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审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39,(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9.不通过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1-11 1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建

22、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的; 5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40,6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8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9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10提供虚假文件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41,(四)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1 自行审查、安监备案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投资建设单位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自行组织设立安全审

23、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报市或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一)投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审查会议。 (二)成立3人以上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具有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安全生产专家不得少于3人。,42,(三)根据情况邀请当地安监、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和卫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或提前征求意见。 (四)安全审查结果形成专家组意见。投资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共同修改完善安全设施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专家组审核同意后签字。 (五)建设项目通过专家组安全审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安监部门备案,由安监部门

24、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告知书。,43,(四)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审查备案2 提交材料 设立安全审查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3专家组审查意见及整改情况。,44,(四)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审查备案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设立安全审查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专家组审查意见及整改情况。,45,(四)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审查备案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申请表; 2 设立安全审查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3 施工

25、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6 专家组审查意见及整改情况。,46,四、“三同时”工作要求 (一)投资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简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凡新建、改建、扩建(含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7,(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应配合安监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建设项目申请

26、立项、核准施工、总体竣工验收之前,投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告知书。 2.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或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予以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备案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48,(三)工商、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27、。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同时,对投资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告知,督促投资建设单位履行相关规定。 (四)安监、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卫生等部门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中“三同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投资建设单位要做好整改落实。,49,(五)安监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对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发生事故的投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50,1.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2.

28、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向安监部门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4.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向安监部门备案,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51,5.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6.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 7.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要求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2,(六)安监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存在违反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备案的,对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核准施工、验收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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