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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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不同国家之间的当事人为了完成货物运输目的,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把货物从一国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的某一地点的运输。 包括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江河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等。,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概述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商法第41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承运人(船方):如COSCO 托运人(货方): 收货人:,2、海上货物运输的形式 班轮运输:航运公司按照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运输(也称为提单运输)。班轮运输合

2、同以及提单都由承运人单方面拟定,属于格式合同。 租船运输: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租船运输合同更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提单概述(Bill of Lading, B/L),(一)提单的产生 船货一家 船货分家 收据 物权凭证,(二)提单的定义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交货,货主 (卖方),承运人 (船公司),收货人 (买方),B/L,放货,B/L,B/L,(三)提单的作用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1)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

3、身。 当提单与运输合同有不一致时,应以哪方为准? (2)在承运人与提单受让人(收货人)之间,提单可视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凭证(货物收据)。 第一、证明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第二、证明货物的表面状况。提单是承运人按提单所记载的状况接收货物的证明。,、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物权凭证)。,(四)提单的种类,、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经装船: ()已装船提单:指货物实际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提单正面会注明具体的装船日期。 ()收货待运提单:也叫备运提单,是承运人在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根据提单上是

4、否对货物作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承运人在提单上未对货物的表面状况作出不良批注的提单。 货物的表面状况: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察到的货物状态,包括货物的主要标志、货物的包装、件数、重量、体积等。,()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表面状况做了不良批注的提单。,(3)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保函: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由自己承担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保证赔偿协议)。 保函的效力: 第一、保函对收货人绝对无效。,第二、保函对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效力,分两种情况: 如果不构成恶意欺诈,这样的保函属于善意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有效。 如果构成恶意欺诈,这样的保函

5、属于恶意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应为无效。,、根据提单正面对收货人的记载情况: (1)记名提单:在提单正面的“收货人”一栏内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2)不记名提单:提单正面的“收货人”一栏内处于空白,未填写收货人或填写“持有人”的提单。无需背书,交付即可转让。 (3)指示提单:在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的提单。可通过背书转让。,(五)提单欺诈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2、预借提单(Advanced B/L) 货物尚未装船或者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倒签提

6、单和预借提单的后果: 承运人要向收货人承担因迟延交货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两者都掩盖了实际的装船日期,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保函属于恶意保函,在法律上没有效力。,3、伪造提单、变造提单,(六)调整提单运输关系的法律,、国际公约 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1968年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目前未生效。,、国内法 我国的海商法,二、提单下承运人和托运人的义务,(一)承运人的义务 、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make the

7、 ship seaworthy) ()船舶适航的要求 船体本身适航。 船员适航。 船舶装备和供应品适航。 船舶适货。,()船舶适航的时间-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 ()适航的程度-相对适航,要求承运人做到恪尽职责。如果船舶因潜在的缺陷导致船舶在开航前及当时,事实上的不适航,并造成货损,承运人仍可免责。,、管理货物(in the management of cargo) 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的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这两项义务是强制性的,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这两项义务的任何条款都是无效的。,(二)承运人的免责,、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列举了承运人的18项免责,我国海商

8、法列举了12项免责,基本上与海牙规则一样。这些免责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无过失事项免责。 第二类是过失免责,即承运人的雇佣人员的某些过失行为造成的货损,承运人可免责。,()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航海过失免责”)。 即承运人对他的船长、船员、引水员或其他雇佣人员,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火灾免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即承运人对其雇佣人员,如船长、船员,他们的过失造成的船上火灾或原因不明的火灾,引起的货损,承运人都可以免责。,()其它无过失免责 海难、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当权者的扣留或扣押、检验限制、罢工、暴动

9、和骚乱、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托运人的原因、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包装不良、标志不清、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非由承运人或其受雇人的过错造成的(杂项除外条款),2、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基本一致。 3、汉堡规则(完全过失责任制)。 “承运人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他本人和他的受雇人已经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后果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4、鹿特丹规则(完全过失责任) (1)取消了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条款。 (2)扩大了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义务,从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扩展到全航程。 (3)进一步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四)托运人的义务,、保证义务

10、。托运人在货物装船时要向承运人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标志、件数、重量、包装等方面的正确性。 、通知义务。如果托运的货物是危险品,那么托运人有义务通知承运人,并将危险品的存放方法,注意事项通知承运人。,第四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共同海损分摊 船货抵押借款 海上货物保险,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海上保险 俗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与海上运输有关的保险标的遭受约定事故引起的损失和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二)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商法第216条),海上

1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Insurer):保险合同中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方当事人。 被保险人(Insured):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二、承保风险和损失,(一)承保风险 有可能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或灭失的危险与事故。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所包含的承保风险包括:,1、自然灾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 2、意外事故:通常指运输工具遭遇的碰撞、失火、搁浅、沉没、爆炸等非意料中的事故。,3、外来风险:上述风险以外的、与海水

12、和运输工具不相联系的其它外来原因所形成的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雨淋、玷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等原因所形成的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律等特殊外来原因形成的风险。,(二)损失,、全部损失(total loss)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全部灭失 货物严重受损,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 保险标的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估计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被

13、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为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可以选择: 第一、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同时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向保险人索赔部分损失。,、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即为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在同一航程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船方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船舶或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即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船、货的损失。,三、中国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

14、款及险别,(一)基本险 1、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字面意思是“单独海损不赔”,其实质是不承担单纯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承保风险最小的一种险别。,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

15、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全损、部分损失中的共同海损必赔。 ()与运输工具的意外事故有关的单独海损要赔。 ()不保的单独海损是单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单独海损。,、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承保的风险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并增加一项,即单纯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3、一切险(All Risks) 承保的风险包括水渍险的范围,并增加承保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是三个险种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个险种。,(二)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11种 特别附加险: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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