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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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破产法,一、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法律程序破产清算,(二)破产法 1、背景_2007年6月1日 2、破产法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个人 非企业法人、组织破产准用破产法 国有企业破产有过渡期,为什么不规定个人破产?,2006年1月国务院“企业政策性倒闭破产的通知” 最后期限是2008年底,(三)破产的条件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案例:,机械厂,销售公司,法院,合同,现金流量 资产负债表,

2、二、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 1、债权人申请须有请求权 (1)须为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3)须为到期且未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2、债务人申请 (1)决定权 (2)提交破产证据,提交破产申请和相关证据,财产状况说明书; 债务、债权清册; 财务会计报告; 职工安置预案 职工工资、保险费用交纳情况,(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1、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以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的级别为准,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审法院申请复议,2、受理 (1)审查 (2)通知

3、 (3)裁定受理15天(经批准可延长15天) (4)送达文书5日,形式审查申请人有无申请资格;法院有管辖权 实质审查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存在破产原因,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有7天异议权,受理后将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于10日内通知双方,并在25日内公告 通知债务人保全财产 通知债务人开户行进行协助,受理的法律效果,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否则不免除其义务 3、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债务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4、涉及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终止 5、已经开始但尚未终止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也应当中止,

4、由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同时指定管理人,(1)组成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职责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4、债权申报,(

5、1)申报期限 收到通知的债权人1个月内申报 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公告最短不得低于30天) (2)特殊债权的处理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编制债权表,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裁定,三、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

6、开。,(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

7、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四、重整与和解,(一)重整 1、概念 重整是指企业在无力偿债或将陷入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管理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2、程序 (1)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自法院宣告债务人

8、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的期间,(2)具体程序,申请,裁定重整,通过 草案,批准 计划,执行,债权人 债务人,法院,6个月,提交重整 草案,债权人 会议,30天内 法院召集,10日内申请,终止重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 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 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3)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行为规范 1、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对

9、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二)和解,1、概念: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制

10、度 2、和解程序 申请裁定通过和解协议,债务人为申请人 破产案件受理至破产宣告前,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 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五、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后,破产案件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变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3、对债权人的效力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职能依据破产程序接受清偿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用担保物清偿 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消权

11、无担保债权人依照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二)破产清算 1、破产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 (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其他财产,2、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的债权。 3、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六、破产程序的终结,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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