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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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该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发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以第493号国务院令签发并予以公布,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第一讲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和报告 一、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除环境污染、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都适用本条例。,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上报级别 本条例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3、失的事故; 以上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以上”包括本数,而“以下”不包括本数。,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 1、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应当支持、配合上级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4、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

4、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5、工会依法参加,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并有权对违法行为向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具体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

5、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的事故上报级别报告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自事故发生之

6、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但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7、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7、 8、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第二讲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组织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8、也可以委托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6、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据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地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及职责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成应当遵循的原则:精简、效能。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有关人民政府、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组长由人民政府指定,负责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4、事故调查组履行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0、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 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

11、0日。,2、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签名。,3、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归档保存。,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0日。 2、有关机关应当

12、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3、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4、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

13、保密的除外。,第三讲 法律责任及附则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1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4、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15、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

16、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法律责任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2、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

17、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3、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四、附则 1、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3、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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