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产品质量法.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914538 上传时间:2019-06-05 格式:PPT 页数:14 大小:281.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九章产品质量法.ppt(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论 第二节 产品质量义务与责任 第三节 产品标准,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论 一、产品质量 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二、产品质量法 我国对产品责任的认识源于美国斯考特兄弟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案,该案发生前,我国基本没有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理论研究,更没有相关立法。 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斯考特手拿我国出口烟火“小火箭花炮”准备燃放,并由其友斯皮门点燃烟火。烟火飞向空中突然转向降落在20码以外马斯考特的弟弟迪恩斯考特处,并炸伤了迪恩斯考特的右眼。于是,斯考特的父母委托律师于79年6月以中华人民

2、共和国(作为生产烟火制造商)为第一被告,并将我国外交部长作为代理人;以烟火进口商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向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600万美元。其中,100万美元为人身伤害赔偿,500万美元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美国驻华使馆将美国法院传票送至我国外交部,并要求外交部长出庭应诉,遭到我国政府的拒绝。美国法院声称,如果我国政府不出庭应诉,美方可以根据原告单方面的请求,作出不利于被告的缺席判决,并随时对我国在美国的财产予以扣押。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一起重大的产品责任案件。,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体系: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侵

3、权责任法 食品安全法 药品管理法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标准化法等,三、产品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建筑工程(但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外)、军工产品、天然产品,也不包括服务。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过窄。,第二节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产品质量责任概念 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者责任(危险责任,不与过错挂钩) 销售者责任(过错原则),二、生产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产品应符合内在质量要求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4、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安全性);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适用性,如药品的副作用说明);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其他明示质量要求)。,(二)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外在质量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

5、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07年6月1日起,所有裸装的散装冷冻面米制品不得销售)。,三、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保持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

6、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产品标识义务 (四)禁止义务 第35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37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38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 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赔偿主体 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

8、品的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3、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

9、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五、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product recall)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行为。 开始于1966年的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我国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规定产品召回制度,目前在汽车、儿童玩具、食品和药品等四个领域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010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对投入流通领域后的缺陷产品的召回义务。 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第三节 产品标准 一、我国标准体系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二、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信联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