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人身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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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论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健康保险 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第九章 人身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一、人身保险的特征与分类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人身保险的特征,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有如下特点: 1、保险标的不同。 2、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3、保险期限不同。 4、基本职能不同。 5、在经营技术上,人身保险对死亡率的计算较为 精密,出现的危险事故也较规则和稳定;财产 保险则不然,其风险事故的发生较不规则,并 缺乏稳定性,损失概率相对缺乏规律性,因而 计算的费率没有寿险的精确。 6、人身保

2、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带有储蓄性质;而 财产保险一般不具备。,(二)人身保险的分类,1、按保障范围不同进行分类,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人身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生死合险。,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生育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保险。,2、按保险期限长短不同进行分类,长期业务 一

3、年期业务 短期业务,3、按实施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4、按投保方式不同进行分类,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身保险是以个人为投保人,一张保险单一般承保一个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是以团体为投保人,一张保险单承保一个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一般要求至少总人数的75%)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5、按是否分红进行分类,分红保险 不分红保险,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经营成果的一部分每隔一定时期以一定的方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6、按风险程度不同进行分类,标准体保险 次健体保险,标准体保险,标准体保险是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与保险人订立的正

4、常费率相适应的人身保险。,次健体保险,次健体保险是不能用正常费率来承保的人身保险。次健体,又称为弱体、非标准体。,7、按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分类,成年人保险 未成年人保险,见新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条款。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来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见新保险法第十六条,2、年龄误告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 年龄不实影响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 见新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5、,3、宽限期条款,该条款是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它的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见新保险法第三十六条,4、保险费自动垫缴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5、复效条款,该条款是针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不按期缴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失效而设计的。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3年)按一定的条件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

6、新保险法第三十七条,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又称为不没收价值条款。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险费后,如果合同期满前解约或终止,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7、保单贷款条款,此条款规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险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8、保单转让条款,一般认为,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险单可以转让。如果指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两类: 绝对转

7、让 抵押转让,绝对转让,即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也就是说,受让人成为新的保单所有人。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在绝对转让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而非原受益人。,抵押转让,即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也就是说受让人仅承受保单的部分权利。在抵押转让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让人收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其余的仍归受益人所有。大多数人寿保险单的转让是抵押转让。,9、自杀条款,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后两年内自杀,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需退还所缴的保费或退还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8、。 见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10、战争除外条款,战争除外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为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我国现行保单条款规定采用因果型标准,即将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战争的情况作为除外责任。,11、意外事故死亡条款,该条款规定:保险人只对意外事故发生后若干日内的死亡(一般为90天)给付意外事故死亡保险金。,12、受益人条款,指定受益人 未指定受益人 原始受益人 后继受益人 可变更受益人 不可变更受益人 见新保险法第四十、四十三条,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

9、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案例2,200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200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试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案例分析,根据

10、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在没有后顺位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支付保险金。,13、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是指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死于共同的灾难事故。共同灾难的可能结果有三种: 已确定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 确定两者同时死亡 无法确定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 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如果被保险人后死,而第一受益人先死,保险金就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指定了第二受益人,则第二受益人所有。 如果第一受益人后死,而被保险人先

11、死,不管是否指定了第二受益人,保险金都列为第一受益人的遗产。,被保险人与第一受益人在共同灾难中同时死亡或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情况下,推定受益人先死。因此,在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就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指定了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归第二受益人所有。,14、红利任选条款,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可供投保人选择的红利分配方式有:现金给付、抵缴保费、存储升息、增加保额和一年定期保险选择权。,15、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包括: 1、一次总付现金方式 2、利息收入方式 3、定期收入方式 4、定额收入方式 5、终身年金方式,第二节 人寿保险,一、

12、传统型人寿保险 二、创新型人寿保险 三、年金保险,一、传统型人寿保险,1、定期寿险:又称定期死亡寿险,它提供特定期间的死亡保障,如1年、5年、10年、20年,或到被保险人的某个年龄为止。 2、终身寿险:又称终身死亡寿险,它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死亡保障,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为止。 3、养老寿险:又称为生死合险或储蓄保险。它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结合。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1、变额人寿保险 2、变额可调整的人寿保险 3、万能人寿保险 4、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5、投资连结保险,二、创新型人寿保险,三、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指定人的

13、生存期内,按照一定的周期给付年金领取者一定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的分类,年给付年金 季给付年金 月给付年金,即期年金 延期年金,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 最低保证年金,、给付周期,、给付起期,、给付期限,4、缴费方式,5、给付数量,6、被保险人数,趸缴年金 分期缴费年金,定额年金 变额年金,个人年金 联合年金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第三节 健康保险,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二、健康保险的特点 三、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 四、医疗保险,一、健康保险的概念,健康保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及其所造成残废或死亡,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又称为疾病保险。,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风

14、险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由保险人自身内在原因引起的,而非由于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 2、不是由长期存在的原因引起的,而是由偶然的原因引起的。 3、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的。,1、健康保险通常是短期保险,以一年的居多。 2、在费率计算上,健康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职 业与性别特别重视,而年龄因素不像在人 寿保险中那样重要。 3、保单没有现金价值。 4、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费用分摊。 5、规定观察期与等待期 。,二、健康保险的特点,观察期,观察期是指保单生效后的一定期间(如30天),被保险人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保险金给付正式开始。,等待期,等待期,又称免责期,通常是指

15、在工作能力丧失开始日后的数星期内,保险人没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具体的保险责任包括: 1、收入给付 2、医药给付 3、生育或分娩给付 4、残废或死亡给付,四、医疗保险,常见的医疗保险主要有: 1、普通医疗保险 2、住院费用保险 3、外科费用保险 4、大额医疗费用保险 5、特种疾病保险,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相关案例,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

16、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意外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要素:,1、非本意的。 2、外来的。 3、突然发生的。,(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费率制定主要考虑被保险人的职业、 工种或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一般不 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 素。 2、高龄者可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3、对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是专门为被保险人因 意外事故以致身体蒙受损伤而提供的保险保 障。它不规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地点。,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特种意外伤害保险,仅限于特种原因或特 定地点所造成的伤害。例如,旅游伤害保险、 交通事故伤害保险、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职业伤害保险等。这类意外伤害保

17、险的保险 期限一般较短,有的以一个旅程为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伤害,并非是一切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犯罪活动、寻衅殴斗、酒醉、吸毒等造成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都是不予承保的。另外,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摔跤、拳击等体育活动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一般也列为责任免除项目。,案例1,2008年5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受益人的项目内,王某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2009年5月,其妻张某因家庭纠纷将王某杀害,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

18、为,被保险人是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退一步说,即使是意外伤害,也属于免责的范畴。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试问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案例分析,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对被保险人来说,完全是一种外来的、突然的、不能预料的客观事件,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和特征,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同时,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在保险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

19、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因此,应认定被保险人把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是无效的,等同于未指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申领。,案例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案例分析,错误。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

20、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案例3,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试问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案例分析,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21、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案例4,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张强因颅脑受到重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

22、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项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案例分析,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承担人们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的保险。 张强的死因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赔偿。 王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属疾病范畴),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不在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因而保险公司不赔。,案例5,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

23、,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案例分析,就 “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 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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