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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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九节 具体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格式条款 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2、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的生效 要约(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到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3、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3、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4、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 1、承诺期限的起算 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

4、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3、承诺内容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

5、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三、实际履行原则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

6、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7、该合同有效。,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界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3、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8、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 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请求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才享有撤销请求权。,2、撤销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撤销权的时效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四节 合同的

9、履行,一、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当事

10、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1、(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四、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

12、期债权。 【解释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

13、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五、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2、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行使撤销权

14、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4、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1)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二、保证 (一)保证人 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

15、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债权人转让债权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

16、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5、保证、抵押并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

17、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有约定的: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没有约定的: (1)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严格的先后顺序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

18、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四)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界定 根本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保证的诉讼时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在连带保证,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2年。,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

19、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三、抵押 (一)抵押物 1、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耕地不能抵押)。,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不能抵押。 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压的,不影响

20、抵押权的效力。,6、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7、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8、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解释】新物权法的规定体现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 9、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

21、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1、抵押合同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抵押登记 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可以不登记,但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与出租的关系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 (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2、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

22、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财产转让要生效是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条件的。,3、抵押权的从属性 抵押权不得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4、抵押权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

23、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5、放弃抵押权 “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四)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3、孳息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

24、孳息。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5、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6、同一财产向两

25、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8、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9、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五)最高额抵押 最

26、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质押 (一)动产质押 1、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抵

27、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二)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的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3、知识产权的质押 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质

28、权自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应收账款质押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五、留置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4、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

29、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烂的动产除外。 5、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行使留置权。 6、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六、定金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3、定金的类型 (1)违约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0、(2)担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成约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4、定金罚则的适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第六节 合同的变

31、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债权的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2)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其债权不得转让。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4)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

32、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2、合同债务的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由于并存的债务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条件。,3、合并、分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的解除 1、合意解除 约定解除权:双方在订立

33、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协议解除: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3、合同解除的效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

34、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要求赔偿损失。,(二)抵销 1、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三)提存 1、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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